发现耶里内克
发现耶里内克
2016年冬,一个来自维也纳大学图书馆的包裹辗转送达柏林。这批尘封已久的档案里,有一位名叫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的学者在19世纪末写下的手稿——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史注疏。负责整理这些档案的年轻学者起初并没有太当回事,毕竟在法学院的世界里,萨维尼、耶林、霍姆斯这些名字早已如雷贯耳,而耶里内克听起来像是某个配角。
然而当他真正开始阅读时,困惑接踵而至。这个人的论述方式令人不安地熟悉:他讨论的那些问题——权利的来源、国家的限度、个人与集体的边界——在一个多世纪后仍然是宪法学最核心的议题。他的某些论断,即使放在今天也不过时;而另一些论断,则因为过于超前而显得格格不入。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回答的问题:格奥尔格·耶里内克是谁?一个被遗忘在图书馆角落的19世纪德国法学家,为什么值得我们在2024年花时间去重新发掘?
答案不在于简单的"历史贡献"或"学术地位"这类教科书式的评价,而在于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权利宣言的思想史,为什么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正是这个问题,将耶里内克的著作从故纸堆中拽了出来。
从维也纳到海德堡:一个人的学术漂流
1851年,格奥尔格·耶里内克出生在莱茵兰-普法尔茨的沃尔姆斯。这座城市在当时的德国算不上显赫,但它恰好位于两个世界的交汇处:北边是新教势力的腹地,南边是天主教文化的领地,东边通往法兰克福的商业网络,西边则连着法国大革命留下的思想遗产。耶里内克的家庭就坐落在这个十字路口。
他的父亲西蒙·耶里内克是一位犹太医生,在沃尔姆斯经营着一家诊所。这个家庭的选择很有意思:西蒙没有让儿子继承自己的医疗事业,而是将他送进了古典文科中学,然后是大学。1870年,19岁的耶里内克进入莱比锡大学,师从法学史家温格尔学习罗马法。一年后转学到海德堡,在那里遇见了影响他整个学术生涯的人物:古典学家赫尔曼·巴霍芬和法学家海因里希·德尔布吕克。
海德堡时期对耶里内克的塑造是多维度的。巴霍芬教会了他一种方法论上的野心:追问法律制度背后的深层逻辑,而不满足于对条文的注释。德尔布吕克则向他展示了政治世界与学术世界之间那道暧昧的边界——德尔布吕克本人曾卷入1870年的普法战争,而他的国际法研究始终带着现实政治的体温。正是在海德堡,耶里内克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性格:他既不是一个躲进概念王国里的书斋学者,也不是一个只关心当下得失的政策顾问。他要做的,是找到连接法律形式与政治现实的中间地带。
1874年,耶里内克在埃尔朗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论法律对人的概念的建构》。这篇论文已经预示了他后来最核心的关切:法律如何塑造人的主体地位?这个问题的答案,在19世纪末的德国,远比它看起来更加紧迫。
此后的十几年是典型的德国学者生涯:讲师、副教授、教授,从一个大学漂流到另一个大学。1877年,他在维也纳大学获得大学授课资格;1883年受邀前往巴塞尔担任副教授;1885年转投哥廷根;1890年终于落叶归根,回到海德堡,接替他的老师德尔布吕克留下的教席。在这个过程中,他的研究领域逐渐从一般法哲学聚焦到宪法与行政法,具体来说,是聚焦到一个当时刚刚兴起的概念:主观公权利。
为什么这个概念如此重要?让我们暂时从耶里内克的个人叙事中抽离出来,看一看他身处的那个时代。
1871年的柏林:德意志第二帝国的诞生与宪法学的困境
1871年1月18日,凡尔赛宫的镜厅里,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成为德意志皇帝。48个德意志邦国在铁与血中完成了统一,结束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分裂。这个事件的意义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一个新的欧洲大陆强权就此诞生,而它的宪法结构,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混合的产物。
《德意志帝国宪法》名义上由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共同参与制定,但实际上它更像是一份政治妥协的清单。普鲁士在联邦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帝国的军事和外交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而各邦国保留了在教育、宗教、地方行政等领域的高度自治。这部宪法的起草者俾斯麦需要的不是一部理论完备的宪章,而是一份能够维系帝国运转的操作手册。
这就给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个尴尬的问题:当政治实践缺乏理论上的自洽性时,法学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在耶里内克成年的那个年代,德国法学界主要有两股力量在交锋。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自发演化,法学家的任务是发现而非创造法律。这派观点在19世纪上半叶占据主导地位,但到了世纪末,它的问题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如果法律只是"民族精神"的表达,那么当民族精神本身发生分裂时,法学如何提供统一的标准?
概念法学(以普赫塔为代表)试图用体系化的概念框架来解决历史法学派的困境。它将法律看作一个由基本概念推演出来的逻辑系统,法学家的任务是将具体的法律规范归入正确的概念范畴。这派观点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精致的教义学著作,但它的致命弱点是:它可以非常巧妙地处理概念之间的关系,却无法回答这些概念为什么要这样被定义。
耶里内克对这两派都不满意。他的学术起点是一种深刻的怀疑:如果法律只是民族精神的演化,那我们的判断标准在哪里?如果法律只是一个概念的逻辑推演,为什么某些概念被优先选择而另一些被忽视?
这个怀疑将他引向了一个新的方向: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转向法律规范内部,从"法律是什么"的形而上学追问转向"法律如何运作"的经验分析。正是这个转向,使他在1892年完成了那部奠定其学术地位的著作:《主观公权利体系》。
在这本书出版之前,"公权利"这个概念在德国法学界几乎是禁忌。与私法领域明确的财产权、合同权不同,公法领域长期被认为不存在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因为主权属于国家,个人在国家面前只有义务。这个观念在君主制时代几乎是不言自明的:臣民怎么可能对君主享有"权利"?
耶里内克的工作是对这个常识的根本颠覆。他提出,当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了个人享有某种地位时,个人就获得了针对国家的主张权。这种权利不是国家"赐予"的,而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所固有的。国家可以限制这种权利,但不能否认它的存在。
这个论断的革命性在于:它将权利的来源从政治领域转移到了法律领域。不是政治权力决定了权利的范围,而是法律结构本身包含了权利的逻辑。这对当时的德国帝国政治而言,是一个极其微妙的挑战:一方面,它为个人对抗国家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撑;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强调法律的自主性,试图在政治冲突之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评判空间。
1895年,耶里内克将这套理论应用到《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研究中,完成了另一部重要著作:《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历史批评研究》。正是这部作品,将他在政治哲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微妙平衡展现得最为充分。
主观公权利:一个被低估的概念发明
要理解耶里内克为什么值得被重新发现,我们必须深入他的核心概念:主观公权利。这个术语在今天的法学话语中已经变得稀松平常,但在19世纪末,它是一场真正的概念革命。
让我们从最基础的区分开始。在法律的世界里,"权利"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权利,即法律规范本身——这时候"权利"指的是一套规则体系,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可以理解为一条法律规则。第二种是主观意义上的权利,即个人基于法律规范所获得的资格和能力——这时候"权利"指的是具体的人可以做什么、可以主张什么。第三种是救济意义上的权利,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这三种含义在私法领域很容易被区分:所有权作为一套规则是客观权利,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是主观权利,当第三人侵犯占有时所有权人可以起诉是救济权利。但在公法领域,这种区分长期被拒绝接受。
19世纪初的德国公法学主流观点认为,个人相对于国家只能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这个观点有其政治背景:在君主主权体制下,皇帝或邦君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体,臣民的所谓"权利"不过是君主的恩赐。换句话说,公法领域只有客观法(国家对臣民的要求),没有主观权利(臣民对国家的主张)。
耶里内克要打破的正是这个前提。他在1892年的著作中系统论证了主观公权利的可能性。他的论证可以简化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法律确认。当宪法或法律明确赋予个人某种地位或资格时,这种地位或资格本身就构成了权利。比如,当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时,这个规定不仅是对政治事实的确认,更是对一种法律地位的创设。
第二层是个人选择。主观公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由个人自主行使的。国家不能强迫你去投票,不能强迫你去信教,不能强迫你发表政治言论——这些选择必须由个人自己做出。国家只能在个人做出选择之后,对选择的结果进行法律评价。
第三层是法律保护。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不仅因为它被写在纸上,更因为它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当国家侵犯了你的主观公权利时,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对侵犯行为承担责任。
这三个层次加在一起,构成了耶里内克的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核心:它是一种由个人自主行使、基于法律确认、可以获得司法保护的针对国家的法律地位。
这个概念的工具价值在于:它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一套新的分析框架。在这之前,个人面对国家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国家的权威,要么进行政治反抗(革命)。耶里内克提供的第三种可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对抗国家。你不需要质疑国家的政治正当性,你只需要证明国家违反了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规则——而这正是司法审查的核心逻辑。
当然,这个概念在耶里内克的时代并非没有争议。他的同时代人、著名公法学家格贝尔就提出质疑:主观公权利的概念是否会导致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如果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权利对国家提出主张,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威如何维持?
耶里内克的回应是:主观公权利的成立恰恰依赖于国家主权的存在。权利不是对抗国家的武器,而是国家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个人之所以能够享有权利,是因为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主动创设了这种地位。国家可以限制权利,但不能否认权利的根基——因为那个根基就是国家自己的法律秩序。
这个回应在理论上或许有些循环,但它在实践中却极其有效:它让德国法院在19世纪末开始受理针对国家的诉讼,让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成型,也让公民在面对警察权力时有了法律上的立足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耶里内克的贡献不是提出了一套政治哲学,而是一套法律技术——一套让抽象的权利宣言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
人权宣言的写作:一场迟到的思想考古
1895年出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历史批评研究》,是耶里内克将他的公权利理论与思想史研究相结合的一次尝试。这本书的问世,本身就带着一个明确的意图:反驳那种认为人权宣言是"革命产物"的流行观点。
在19世纪末的欧洲学术界,人权宣言通常被理解为法国大革命的附属品。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被看作激进政治变革的宣言书,是对旧制度神圣秩序的根本否定。这种解读在政治上很有力量,但在历史上却经不起推敲。
耶里内克通过详细的文献考证指出:1789年宣言的直接思想来源,既不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也不是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而是更古老的"古代人的自由"观念——即作为城邦公民享有的政治参与权利。宣言中那些看似激进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已经存在于中世纪城市自治传统中的权利的提炼和升华。
这个论断的学术价值在于:它将人权宣言从"革命意识形态"的标签下解放出来,恢复了它作为法律文件的面目。宣言不是政治革命的开场白,而是对已有权利实践的体系化表达;它不是对神圣秩序的否定,而是对世俗法律秩序的奠基。
耶里内克的考证方法也值得注意。他没有简单地引用宣言文本然后进行抽象解读,而是追踪了宣言中每一个关键概念的历史演变。比如,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中的"权利"(droits),他追溯到中世纪拉丁文"jura"的概念史,发现它最初指的是具体的法律地位(ius),而非抽象的道德资格。这个词义演变的过程,揭示了人权观念从具体到抽象的演化路径。
这种研究方法后来被思想史家 Quentin Skinner 称为"历史语境主义":理解一个文本的意义,不是从文本自身出发,而是从它的写作语境出发。耶里内克在 Skinner 出生前80年就采用了这种方法,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学术史事实。
然而,耶里内克对宣言的解读并非没有盲点。他的考证聚焦于文本的西方(尤其是法国)来源,而对北美殖民地权利实践的影响着墨不多。事实上,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此后各州的权利法案,对1789年法国宣言的影响可能比他所承认的更大。这个缺陷部分源于当时德国学术界对英语世界政治思想的相对忽视,部分也源于耶里内克本人对法国大革命的复杂情感——他在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保守主义,对革命的激进面向始终保持警惕。
但正是这种情感上的距离感,使耶里内克能够以一种相对超然的态度对待人权宣言:他既不把它神圣化为不可质疑的教条,也不把它妖魔化为煽动叛乱的毒素。他把它看作一个法律文本,需要用历史学和法律学的方法来解读,而不是用政治学的框架来评判。
这个态度在今天仍然有其价值。当我们讨论人权问题时,经常陷入两种极端:要么把国际人权宣言当作普适真理,要求所有文化都无条件接受;要么把西方人权观念当作文化帝国主义,予以全面拒斥。耶里内克的方法提供了一种第三种可能:把权利宣言理解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表达,然后在具体的法律语境中评估它的适用性。
被忽视的思想史:为什么我们忘了耶里内克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本章开头的问题了。耶里内克的学术贡献如此重要,为什么他在今天的名声远不如萨维尼、耶林甚至他的后辈凯尔森?
这个问题的答案涉及多个层面的因素,每一个都值得单独讨论。
首先是政治因素。 耶里内克的学术黄金期恰逢俾斯麦时代向威廉二世时代的过渡。在这个时期,德国的政治气候日趋保守,对普鲁士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崇拜压倒了自由主义的宪政理想。耶里内克关于个人权利的论述虽然精巧,但在主流政治话语中没有多少市场。魏玛共和国的短暂繁荣给了他一丝希望,但1933年纳粹的上台彻底终结了德国自由主义法学的命脉。耶里内克本人是犹太人,他在1931年去世,幸运地避开了最黑暗的岁月,但他的学生和著作都受到了清洗。
其次是学术传承的断裂。 纳粹时期,大量德国法学家的手稿和藏书被销毁或流失海外。耶里内克的著作虽然在图书馆中幸存,但他的学术脉络被切断了。他一手建立的主观公权利理论,在战后被美国宪法学的影响所覆盖——这个时候德国法学界更关心的是如何移植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非挖掘本国被遗忘的学术传统。
再次是研究范式的转移。 20世纪中期以后,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将法学的关注点从规范分析转向实证研究。耶里内克擅长的文本考证和概念辨析,被认为过于"书斋气"。到了20世纪末,后现代思潮又从另一个方向冲击了规范法学的根基:如果你相信法律话语本身就是权力关系的伪装,那么像耶里内克那样认真地分析权利概念,似乎就成了一种幼稚的信仰行为。
最后是出版与传播的偶然性。 思想史的发现从来不是必然的。一个学者的著作能否被后世重新发掘,往往取决于一些看似无关的因素:有没有热情的学术后继者,有没有有效的出版传播机制,有没有合适的历史时机。耶里内克在英语世界几乎没有影响——他的著作从未被系统翻译成英文——这意味着他的名字长期不在国际学术视野之内。
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耶里内克在后世的"隐形"。但这种隐形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问的现象:它反映了思想史研究中的哪些系统性偏差?为什么某些声音容易被听到,而另一些声音被自动过滤?
这个问题触及了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关切:我们对历史的了解,不仅取决于历史本身发生了什么,还取决于谁在记录历史、谁在传播历史、谁在选择性地记住和遗忘。
重新发现的价值:为什么现在读耶里内克
如果耶里内克只是一个历史人物,那为他写一本书的意义就十分有限。我们重新发现他的理由,不在于他是谁,而在于他提出的问题在今天依然紧迫。
在当代宪法学的论争中,有一条隐形的裂缝始终贯穿其中:一边是规范主义的进路,主张宪法解释应当忠实于文本和结构;另一边是现实主义的进路,主张宪法是政治权力的附属品,法律推理不过是为政治结论正名的工具。这两种立场在许多具体问题上针锋相对,但它们共享一个盲点:它们都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权利的规范性从何而来?
规范主义者假设权利的规范性来自宪法文本的权威,但文本本身为什么有权威,这个问题是他们不愿意深究的。现实主义者假设权利的规范性来自政治力量的对比,但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政治结论被接受为"权利"而另一些被拒绝为"专断"。
耶里内克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第三条路:权利的规范性来自法律结构本身,是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的展开。这个立场在哲学上可以被批评为一种温和的法律实证主义,但它在方法论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理解权利,不仅仅是解释文本,也不仅仅是分析权力,而是追问法律系统如何在内部构建权利的可能性条件。
这个方法论立场在今天的数字时代特别有价值。当我们讨论个人信息权、算法决策权、数字遗产权这些新型权利时,我们需要的正是耶里内克式的分析:这些权利在法律体系内部是否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它们是否已经被法律文本所确认?个人是否能够自主行使这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济机制?
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些新型权利就已经在法律上成立,无论它们是否被冠以"基本权利"的标签。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无论我们如何在道德上论证这些权利的必要性,它们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存在的。
这种分析方法的价值不在于给出最终答案,而在于迫使我们直面权利存在的条件,而不是在道德论辩的迷雾中打转。
本章小结
我们在这一章中追踪了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的学术轨迹:从19世纪末的德意志帝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海德堡大学,从主观公权利理论的创建,到人权宣言的思想史研究。他的核心贡献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他证明了权利不是政治的附庸,而是法律结构的内在要素。
这个论断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思考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新方式。不是从外部的政治哲学角度,也不是从内部的概念分析角度,而是从法律系统运作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理解权利的规范性可能。
耶里内克被遗忘的历史本身就是一个思想史的教训:学术传承的断裂、政治变迁的冲击、研究范式的转移、传播机制的偶然,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我们对历史人物的选择性记忆。这提示我们,在重读经典时,不仅要关注文本说了什么,还要追问文本为什么曾经被忽视、现在为什么被重新发现。
但重新发现耶里内克的意义不止于此。当代宪法学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基本权利体系的扩张与泛化、新技术对传统权利框架的冲击、全球化时代权利标准的冲突与协调——这些问题都需要更精细的概念工具和更扎实的历史基础。耶里内克的研究方法——将规范分析与历史考证相结合、将法律技术与政治哲学相融合——为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深入耶里内克的宪法理论核心:他的法律主体学说、他的权利分类体系、他的国家学说,以及他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框架。这些内容将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一个19世纪德国法学家的思考,在21世纪仍然值得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