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其人与其时代
哈特其人与其时代
核心问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是“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分离”——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然而,这一看似清晰的分界线在20世纪法学论争中反复遭到挑战,从未获得过统一认识。为什么20世纪的法哲学家们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此执迷?为什么在奥斯丁、凯尔森之后,学界仍然需要一位来自牛津的法学教授用五百多页篇幅重新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回到一个具体的个人——H.L.A.哈特,以及他所处的那个剧烈变动的思想时代。哈特的理论不是书斋里凭空构造的概念游戏,而是对真实历史处境的回应:两次世界大战动摇了人类对道德进步的确信,福利国家的兴起要求法律承担全新的社会功能,分析哲学的方法论革命为法学的自我反思提供了新工具。理解哈特,必须先理解他面对的是什么样的问题、他从前辈那里继承了什么样的思想资源、他所在的学术共同体以什么方式讨论问题。这些历史坐标,既是进入哈特法律思想的入口,也是判断他的理论在今天是否仍有解释力的前提。
从律师到牛津法理学教授
赫伯特·利奥纳德·卡尔多·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于1907年出生在英国布里斯托尔的一个犹太中产阶级家庭。哈特的早年教育并不显赫——他曾在布里斯托尔文法学校就读,后进入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学习古典学(Greats),即古希腊语和拉丁语文献的精读课程。在那个时代,古典学是牛津本科教育的核心科目,它训练的是文本细读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修辞表达能力。这些能力后来成为哈特法律哲学的标志性特征:精确的概念分析、严密的逻辑推演、清晰的论证表达。
本科毕业后,哈特并未立即进入法学领域。1932年至1940年间,他在伦敦从事律师实务,主要从事辩护律师(barrister)的工作。律师实务的训练对哈特产生了深远影响。他后来回忆说,律师每天面对的不是抽象的法律规则,而是具体的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法律规则如何适用于特定情境的争议、规则本身是否合理的价值争议。这种从具体争议出发思考法律的方式,塑造了哈特后来法律理论的经验底色——他从不满足于纯粹的概念分析,总是追问特定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扮演什么角色、解决什么问题。
1940年,二战进入关键阶段,英国开始征召具有法律背景的 civilian 进入政府部门服务。哈特应征进入军事情报部门,在密码破译和分析工作中服务至战争结束。这段经历不仅使哈特结识了多位杰出学者(包括逻辑学家伯特兰·罗素),也让他亲身体验了极端情境下道德判断的困难——情报工作中时常面临“你知道某项行动会导致敌方人员死亡,但这是为了拯救己方更多人的必要手段”这类伦理困境。这些经验后来以隐秘的方式影响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战后,哈特进入牛津大学从事学术工作。他先在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担任哲学研究员,1952年被任命为法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此后一直在牛津大学任教,直至退休。在牛津期间,哈特周围聚集了一批杰出的法律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包括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早期)、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等。这一学术共同体成为20世纪后半叶英语世界法哲学讨论的核心场所。
哈特最重要的工作成果是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这本书在法哲学领域的地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不仅系统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还通过与富勒的著名论战重新激活了“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核心议题的讨论。1979年,哈特在牛津退休,发表退休演说《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这篇文章后来成为法学必读文献。1985年,哈特入选英国人文与社会科学院(British Academy),1990年获得汉堡大学荣誉博士学位。1992年,哈特在牛津逝世,享年85岁。
理解哈特的学术生涯,需要注意一个重要背景:牛津法理学教授席位是英语世界最受尊敬的法学教职之一,之前的担任者包括约翰·奥斯丁和赫伯特·斯宾塞等著名人物。哈特接任这一席位,意味着他需要在实证主义传统内部进行理论更新,同时回应来自自然法学派和其他批评者的挑战。
20世纪上半叶法哲学的两种传统
哈特开始学术工作之时,英语世界法哲学正处于一个转折点。主导19世纪的分析法学传统虽然仍具影响力,但其核心假设和方法论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此同时,自然法思想的复兴运动正在欧洲大陆和北美展开,为法哲学提供了一种替代性框架。要理解哈特的工作,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传统的根本分歧在哪里。
分析法学传统可以追溯到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边沁认为,法律研究应当关注法律“实际是什么”(law as it is),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law as it ought to be)。这一区分后来被奥斯丁继承并系统化。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中提出,法学应当是一门“说明性”(explanatory)学科,任务是描述法律的一般特征,而非评价法律的好坏。在奥斯丁的理论中,法律被定义为“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实际上包含三个要素:命令(command)、义务(obligation)和制裁(sanction)。法律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违反法律会导致不利后果。
奥斯丁的理论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主导了英语世界的法理学讨论。然而,这一理论在面对具体法律现象时暴露出明显困难。以“法律建议”为例:当你向律师咨询如何立遗嘱时,律师给你的建议显然不是“命令”,违反建议也不会导致“制裁”,但我们仍然会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涉及“法律上的有效性”。更明显的困难出现在“义务”概念上:法律不只是规定义务,也授予权利、设定能力、创设身份。这些法律现象难以被“命令+制裁”的框架充分容纳。
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是另一种重要的分析法学进路。凯尔森出生于1881年的维也纳,曾在维也纳大学任教,其代表作《纯粹法学》(Reine Rechtslehre)初版于1934年。凯尔森的核心关切是使法学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排除政治、道德、社会学等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只关注法律规范体系的内部结构。在凯尔森看来,法律是一个自成一体的规范体系,其中每一项规范的有效性都可以追溯到更高位阶的规范,直至追溯到一项“基础规范”(Grundnorm)。基础规范本身不是被“制定”出来的,而是被“预设”的——它是我们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
凯尔森的理论在逻辑上极为精密,但它同样面临批评。最常见的批评是:纯粹法学将法律描述为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但实际上法律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法律的内容、效力、甚至存在都受到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者——尤其是自然法思想的倡导者——抓住这一点,论证法律不可能与道德完全分离。
自然法思想的复兴是20世纪上半叶法哲学的另一个重要现象。传统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某些客观的道德原则,它们高于人定法律,人定法律若与这些道德原则相悖就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古典形态中,自然法思想诉诸上帝或自然秩序;在现代形态中,自然法思想则诉诸人类的理性本质或基本人权。
推动自然法复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纳粹德国的法律实践暴露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可能性:在一个邪恶政权下制定的恶法是否仍然是“法律”?1936年,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为纳粹政权提供理论支持,论证了“法律”与“元首意志”之间的等同。面对这种理论支持恶政的现象,许多法学家开始重新思考:法律是否必须满足某些道德标准才能成为法律?其次,自然科学的进步使人们对“自然秩序”概念的信仰受到动摇,但同时,哲学中对“人类尊严”和“基本人权”的论证反而更加系统化。富勒(Lon Fuller)的工作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富勒在1949年出版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中提出,法律必须满足八项程序性标准(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规则的一致性)才能算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就是“没有法律的外壳”。
哈特的工作正是在这两种传统之间展开的。一方面,他接受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论立场: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而不是从道德理想出发设计完美法律。另一方面,他又敏锐地意识到,奥斯丁和凯尔森的理论在面对真实法律现象时存在不足,需要修正和发展。
战争、法律与道德的断裂
两次世界大战对20世纪法哲学的影响是深远的。这不仅是因为战争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更是因为战争暴露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动摇了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必然一致的确信。
第一次世界大战首先冲击了19世纪欧洲社会的进步主义信念。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普遍相信,人类历史是朝向更自由、更理性、更道德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应当反映这种道德进步。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打破了这种信念。欧洲列强在战争中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了大规模平民伤亡、支持了违背人道的政策。各国政府的战争行为表明,文明的外衣之下仍然存在野蛮。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开始质疑:法律和道德之间真的存在必然联系吗?国际法能够约束国家行为吗?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更为深刻。纳粹政权的法律体系在形式上是完备的:德国有议会立法、有法院体系、有警察机构,一切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然而,这个法律体系支持了种族灭绝、酷刑和政治迫害。面对“纳粹法律是法律吗”这一问题,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一个邪恶政权制定的法律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战后审判——特别是纽伦堡审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理解这些问题。纽伦堡审判面临的挑战是:纳粹领导人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德国法律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这些行为大多是合法的。那么,审判的正当性何在?检察官的回答是:存在更高的法律标准(自然法),它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可以用来评判国内法的道德正当性。
然而,这一论证引发了新的问题。如果国内法必须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才能成为“法律”,那么“法律是什么”的判断就变成了一个道德判断。在纳粹德国这样的极端案例中,这种论证似乎是合理的。但在不那么极端的日常案例中呢?当一项法律只是在堕胎、死刑、税收等道德争议问题上与某些人的道德观不一致时,我们是否也要说它“根本不是法律”?
哈特对这一困境的回应是承认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是分离的,但同时强调道德批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哈特看来,承认一项规则是“法律”并不意味着它在道德上是无可批评的。我们完全可以同时说:(1)这是有效的法律;(2)这项法律是邪恶的,应当被废除。这两个陈述之间没有逻辑矛盾。关键在于,区分法律的存在问题(existence)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merit),既避免了对恶法的盲目服从,也避免了在每一项法律争议中都诉诸“它不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戏剧化的论证。
从奥斯丁到哈特:法律概念的演变
哈特的法律理论是在与奥斯丁、凯尔森等前辈的对话中发展起来的。理解哈特的理论创新,需要先把握其前辈理论的核心困难。
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是分析法学的经典形态。奥斯丁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这一理论在解释刑法、税法等以义务为中心的法律时是有效的,但在解释其他类型的法律现象时遇到了困难。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详细分析了奥斯丁理论的三类困难。
第一类困难涉及“法律建议”和“法律许可”。当你咨询律师时,律师给你的不是命令,而是建议。当你被告知“你有权……”时,这种表述传达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能力,而不是义务或命令。奥斯丁试图通过扩展“命令”概念来容纳这些现象,但这种扩展最终导致概念过于宽泛,失去了解释力。
第二类困难涉及“法律规则的存在条件”。奥斯丁的理论预设了“主权者”的存在,主权者不受他人发布的命令约束,只发布命令。然而,在现代宪政国家中,最高权力通常由多个机构分享,且这些机构本身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美国的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之间存在复杂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关系,奥斯丁的“主权者”概念难以描述这种现实。
第三类困难涉及“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奥斯丁假设,主权者具有持续发布命令的能力。然而,当一个国家发生革命或政变时,旧的主权者被推翻,新的主权者上台,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如何维持?实证主义者通常诉诸“承认规则”——即社会成员接受某个标准,以此作为法律体系持续存在的基础。但奥斯丁的理论没有清楚地解释这种“接受”如何可能。
哈特对奥斯丁理论困难的回应是提出一个修正方案。他保留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法律效力与社会事实有关,与道德无关),但用更精细的概念工具来描述法律现象。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不只是一个命令,而是一个包含多种要素的复杂体系:一级规则(primary rules)规定义务,二级规则(secondary rules)规定一级规则的运作方式。二级规则中最为重要的是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它提供了确定哪些规则属于该法律体系的标准。哈特认为,这种区分能够解释奥斯丁理论无法容纳的法律现象,同时保留实证主义的核心洞见。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在方法论上比奥斯丁更为精致,但在解释力上同样存在局限。凯尔森将法律描述为一个自成一体的规范体系,每项规范的有效性都可以追溯到基础规范。然而,这种描述过于抽象,难以说明法律与日常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哈特试图在实证主义框架内纳入更多社会学视角,强调法律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如何运作、如何被人们接受和使用。
哈特与凯尔森之间的另一个重要分歧涉及“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凯尔森的理论将法律描述为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官只是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哈特则强调,法律规定通常具有“开放结构”(open texture)——法律语言本身就是模糊的,立法者无法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境。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进行创造性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简单的“发现”既有规则,而是“创制”新的规则。
福利国家的兴起与传统法律概念
20世纪上半叶还有一个深刻影响法哲学发展的趋势:福利国家的兴起。19世纪的法律概念——无论是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还是传统民法学的概念框架——都是在自由放任时代的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法律观假设,国家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法院是解决私人纠纷的场所,法律干预应当尽量少且谨慎。
福利国家彻底改变了这种图景。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各国政府开始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教育资助、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反垄断管制。法律不再只是“禁止伤害他人”的消极禁令,而成为积极塑造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调整的范围急剧扩大,法律规范的数量成倍增长,行政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裁量权。
这种变化对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自由放任时代,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界定产权和合同关系,这些内容相对稳定,可以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在福利国家时代,法律必须回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立法机构无力详细规定每一种情况,行政机构因此获得了“准立法权”。法官不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者,而成为政策决定者。
哈特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变化对法律概念的影响。在《法律的概念》中,他用“前法律世界”(pre-legal world)和“法律世界”(legal world)的对比来说明这种变化的意义。在前法律世界中,社会主要由义务规则(primary rules of obligation)组成——规定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这些规则通过社会压力(而非国家制裁)来维持。法律的出现带来了二级规则(secondary rules)——规定义务规则如何被确认、修改和废除。二级规则的加入使法律体系获得了“规则治理”(rule-governed)的特性,而不仅仅是“一组命令”。
福利国家的发展则进一步要求法律体系具备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能力。哈特注意到,在福利国家中,法律越来越多地采用“授权性规则”(power-conferring rules)——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可以创造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家庭法等领域大量使用这种规则。它们不是命令你做什么,而是给你提供工具,让你能够自主地安排法律事务。
这种法律观的转变对法律实证主义也有影响。传统的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命令、义务的关联,福利国家时代则要求实证主义能够解释授权性规则、裁量权、灵活立法等现象。哈特的工作可以被理解为实证主义在面对福利国家挑战时的自我更新:他保留了实证主义的核心方法论立场(法律效力问题与道德评价问题应当分离),但用更灵活的概念框架来容纳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什么哈特在今天仍然重要
哈特于1992年逝世,《法律的概念》首次出版于1961年。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他的理论为什么仍然值得认真对待?
首先,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分析仍然是该领域讨论的基准点。无论后来的学者是支持还是反对哈特的立场,都必须首先回应他的论证。哈特的核心贡献在于,他精确地区分了法律的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一条有效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这条法律规则是否合乎道德?)。在他看来,这两个问题可以也应该分开处理。这种区分不是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存在历史联系或偶然联系,而是强调它们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任何试图用道德标准来定义法律概念的做法,都会在理论上遇到困难,同时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其次,哈特对法律概念的分析方法对整个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他采用的概念分析方法(conceptual analysis)——通过仔细分析法律概念在实践中的使用方式来理解法律——成为英语世界法理学的标准方法。即使是哈特的批评者,如德沃金,也是在哈特所奠定的问题框架内展开讨论的。德沃金的“法律作为解释”(law as interpretation)理论可以被理解为对哈特实证主义立场的回应,而非另起炉灶的全新理论。
再次,哈特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如刑罚理论、法律推理、公民不服从——至今仍具参考价值。他在1968年发表的《刑罚与公民不服从》(Punishment and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中,通过分析刑罚的正当性条件来理解法律体系的功能,这一分析框架至今仍被用于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基础问题。
最后,哈特的理论为理解当代法律现象提供了概念工具。在全球化时代,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和互动日益复杂;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数据隐私等新问题不断涌现。这些新问题要求法学理论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解释力,而哈特的理论——特别是他对法律体系开放性的强调——提供了一种可以应对新挑战的概念框架。
理解哈特,也意味着理解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性质。法哲学不是孤立的理论建构,而是对法律实践的反思性回应。哈特的每一个理论论断都可以追溯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思想争论: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在面对现代法律现象时为什么不够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在面对纳粹遗产时如何回应道德批评?福利国家的兴起对法律概念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