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何以常读
一个被滥用词语的回归问题
"功利主义"这个词,在中文和英语公共讨论里几乎已经完全脱离其哲学本义。在经济学课堂上,它常被缩减为"成本收益分析"的代名词;在伦理学导论中,它往往被简化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口号;在政治辩论里,它更频繁地沦为对冷峻算计或极端集体主义的指控。当代读者若仅凭这些二手印象去接触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的《功利主义》,他面对的并非一个思想文本,而是一面被反复涂抹的墙。
这正是本章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在功利主义已被多重批判与变形,且其名称本身已成为公共话语中的贬义标签的当代,为何仍须返回穆勒文本进行精读?这一问法预设了一个判断:当代围绕功利主义的讨论所呈现的图像,与穆勒原典之间存在显著的结构性偏差。如果这个判断成立,那么任何严肃的功利主义研究,无论是支持还是反驳,都必须从对穆勒文本的忠实阅读开始,否则所讨论的对象本身就是空名。
接下来的论证将分四步展开。首先回到1861—1863年间《功利主义》的发表经过,确立其与穆勒此前两部著作《论自由》(1859)与《代议制政府》(1861)的内在思想关联,纠正一种将《功利主义》视为孤立伦理学小册子的常见读法。其次辨析公共讨论中"功利主义"一词的常见误用,将其与穆勒本人的立场进行对照。再次说明穆勒文本的复杂性所在,即他在边沁式快乐主义传统与新兴的自由主义个体观之间所完成的精密调和。最后交代本书所采用的方法论立场,说明为何文本细读优先,同时兼顾当代对话。
一、从杂志连载到单行本:《功利主义》的发表脉络
理解穆勒的《功利主义》,首先要将其放回一个具体的发表史场景。这部作品并非穆勒精心构思、长期孕育的体系性伦理学著作,而是由三篇系列论文在杂志上连载,再于1863年结集出版的。论文最初发表于伦敦的《双周评论》(*Fraser's Magazine*),第一篇刊于1861年10月,第二篇与第三篇分别刊于1862年4月与1862年7月。这三篇在杂志上发表后,又经过穆勒的修订与扩充,于1863年由伦敦的帕克、本恩与罗杰斯出版社(Parker, Son, and Bourn)出版单行本,扉页注明作者为"J. S. Mill"。
这一发表形态本身具有解释意义。穆勒选择杂志连载而非直接出书,说明他最初的意图并非构建一部完整的伦理学体系,而是介入一场正在进行的公共讨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的英国思想界,关于道德基础的争论异常活跃。亨利·西季威克后来回忆,他在剑桥求学时正逢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的辩论达到白热化,穆勒的论文几乎成为讨论的焦点。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1874)开篇对穆勒的处理方式,本身就证明了《功利主义》在当时知识界所引发的关注程度。
更重要的是,《功利主义》的写作与穆勒此前两部主要政治哲学著作的出版在时间上紧密交织。《论自由》出版于1859年,《代议制政府》出版于1861年,《功利主义》的第一篇论文则刊于1861年10月。这三部著作构成了穆勒成熟时期思想的一个连贯序列。传统读法倾向于将《论自由》视为穆勒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贡献,而将《功利主义》视为附带性的伦理学说明。但若细读文本,就会发现这种分割是后人的建构,而非穆勒本人的安排。
在《论自由》第五章关于"两种自由"区分的脚注里,穆勒明确表示,他在那部著作中所捍卫的个体自由,最终要依据功利主义原则加以证立。他写道,自由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的命题是错的,自由应当被理解为功利原则的应用。这一脚注通常被读者略过,但它的位置和措辞都不像是随意添加的附注,而是穆勒在向读者预告:他在《论自由》中所做的论证,需要回到《功利主义》中才能获得完整的基础。
《代议制政府》同样如此。这部著作中关于"代议制优于直接民主"的著名论辩,所依赖的判断标准是好政府的"功用",即它对被统治者的幸福所做出的贡献。穆勒在这里没有引入任何与功利原则相竞争的规范性框架,他假定功利原则本身无需辩护,正待应用的,是它在具体制度评价中的展开方式。
将这三部著作视为一个相互支撑的整体,便能看到《功利主义》在穆勒思想中的真正位置。它不是《论自由》的伦理学附录,而是《论自由》与《代议制政府》共同预设的规范性基础。穆勒在1859—1863年间所做的事情,是用三本书分别处理三个层次的论证:自由理论处理个体行动的边界,代议制理论处理政治制度的评价标准,功利主义则处理道德判断的终极标准。这三层之间并不存在体系上的断裂,而是同一套功利主义思路在不同问题领域的展开。
这一发表史的考察对于本章的核心问题具有直接意义。当代读者之所以倾向于把《功利主义》当作一个孤立的伦理学文本,往往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它在穆勒整个写作计划中所占据的结构性位置。穆勒并没有为伦理学爱好者单独写了一本小书,他是在一系列政治哲学著作的间隙里,把功利主义作为它们共同的基础加以阐发。这一写作语境本身就要求读者:将《功利主义》放回穆勒的整个成熟思想中去理解,而非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宣言来处理。
二、"功利"成为标签:通俗理解与文本原义的落差
公共讨论中对功利主义的常见理解,可以归纳为三种典型形象。辨析这三种形象与穆勒文本的差异,是进入穆勒文本之前必要的清理工作。
第一种形象来自经济学语境。在这一语境里,功利主义往往被等同于理性选择理论意义上的偏好满足或效用最大化。它被设想为一种对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系统核算的程序,依据行为后果的总效用大小来判定其对错。这种理解在二十世纪后期经过经济学入侵伦理学而获得了广泛传播,但它与穆勒文本几乎没有直接关系。穆勒并未将道德判断还原为可量化效用的加总,他甚至明确反对任何对快乐进行纯粹量化比较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道德评价与统计学的不同任务。
第二种形象来自政治意识形态争论。在这一语境里,功利主义被等同于"为大多数人的幸福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极端集体主义逻辑。这一理解经常出现在对计划经济或功利主义法理学的批判性讨论中,并被用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后果主义伦理。它将穆勒的立场与边沁那句广为流传的格言"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多于一个"混为一谈,进而推论出集体效用可以压倒个体权利。但这种推论忽视了穆勒文本中一项关键的限制:当穆勒强调"每个人算作一个"时,他所反对的是边沁体系中对个体利益做纯粹量的累加,而他引入的恰恰是质的区分,即对不同个体的人格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在《功利主义》第二章关于正义的著名讨论中,穆勒反复说明,正义感对应着那些具有"绝对"性质的道德要求,它们的存在意味着功利原则不能被简单地化约为总量的计算。
第三种形象则来自道德心理学层面的误读。在这一形象里,功利主义被等同于一种粗糙的快乐主义,即把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理解为感官快乐的累积。这种读法将穆勒与古代的居勒尼学派或近代经验主义心理学中的享乐主义传统混同,认为他仅仅是在为物质享受或情绪愉悦作哲学上的辩护。但穆勒在《功利主义》第二章中明确表述了他的快乐主义立场的独特性。他区分了快乐的质与量,认为"作为人类,他们的快乐能力高于禽兽,这种高级能力的运用正是他们的理想目的"。这一表述在英语学界通常被称为质量性快乐主义(qualitative hedonism),它构成了穆勒与边沁之间最显著的差异。
穆勒对快乐之质与量的区分,源自他对人类经验结构的细致观察。边沁的著名做法是将各种快乐和痛苦按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远近程度等七个维度加以排列,这一做法的问题在于它预设了所有快乐在根本上是同质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但穆勒认为这种预设与人类实际经验相悖。一个沉湎于感官满足的人并不会真正幸福,这种生活即使在量上多于另一种生活,也无法被承认为更可取的。这一判断并非穆勒的道德说教,而是他对人类心理结构的事实性描述。他要求承认两类快乐之间的不可比性,即高级能力的运用与低级的感官满足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一个人一旦熟悉两者,就不会用后者取代前者。
这一区分引出了一个在通俗讨论中很少被注意到的问题。如果穆勒承认快乐的质有高低之分,那么他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快乐主义者,而是一个承认人类存在内在等级秩序的规范思想家。承认这种秩序,意味着他与边沁在哲学人类学层面存在根本分歧。边沁设想的人是一台由快乐和痛苦驱动的计算机器,所有快乐都进入同一台称重设备;穆勒设想的人则是一个拥有等级化欲望和高级能力的能动者,他对幸福的追求本身要求某种人格结构的完善。
质量性快乐主义的引入也改变了功利原则的应用方式。在边沁那里,原则的应用是相对直接的,即累加每个个体的快乐与痛苦,比较总量。在穆勒这里,原则的应用必须先经过一个判断步骤:识别出哪些快乐是高质量的,哪些是低质量的。这一判断不能由功利原则本身给出,它需要援引心理学、美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的辅助知识。换言之,质量性快乐主义意味着穆勒的功利主义是一种需要依赖外部输入才能运作的伦理学框架,它不是自足的核算程序。
由此可以看清上述三种通俗形象与穆勒文本的根本落差。第一种经济学化的功利主义忽视了穆勒对快乐之质的强调;第二种集体主义化的功利主义忽视了穆勒关于正义作为绝对道德要求的论述;第三种感官化的快乐主义则直接违背穆勒文本对人类高级能力的明确承认。这三种通俗形象都不是从穆勒文本中生长出来的,它们各自对应着二十世纪后期特定学科语境下的再加工,与穆勒1861—1862年间的论述之间存在至少一个思想史时代的距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误用并非无关紧要的解读误差,它们往往服务于特定的论证目的。当一个批评者想要反对某种后果主义立场时,他通常会先勾勒一个稻草人式的功利主义形象,然后再对这个形象施加打击。这种做法在公共辩论中具有修辞上的便利,但在学术讨论中则会构成方法论上的失误。任何一个针对穆勒的严肃批评,都必须首先承认他所提出的论证的实际形态,然后才能评估其成败。把稻草人打倒并不构成对真人的胜利。
三、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穆勒的位置问题
穆勒思想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他在两个看似对立的传统之间所完成的精密调和。这两个传统分别是边沁式的快乐主义与十九世纪初逐渐成形的自由主义个体观。穆勒既未完全继承边沁,也未完全转向康德或浪漫主义,他在两者之间开辟了一条独特的论证路线。这一路线构成了后世功利主义讨论所不能绕过的思想资源。
边沁的体系以两个核心原则为基础。其一是功利原则,即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其增进或减损社会总体幸福的程度;其二是"每个人算作一个,没有人算作多于一个",即每个个体的利益在计算中具有同等的权重。这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经典表述。边沁的方案在政治上表现为对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伦理上则表现为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进行功利主义的核算。
自由主义的传统则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以约翰·洛克和伊曼努尔·康德为代表,自由主义传统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认为每个人都拥有某些不可侵犯的领域,这些领域构成了对政治权力的边界约束。这种传统在十九世纪经过以赛亚·柏林后来所概括的"消极自由"传统得到了进一步阐发。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功利主义把个体仅仅视为总体幸福的载体,忽视了每个个体作为独立目的的内在价值。
穆勒面对的,是这两套传统之间的张力。如果他完全继承边沁,那么他的立场将很难容纳他所珍视的个体自由观念;如果他完全转向自由主义,那么他需要放弃他在伦理学上的快乐主义承诺。穆勒的方案是同时修正这两个传统,使其能够彼此兼容。
在边沁一侧,穆勒所做的修正是引入快乐之质的区分。这一区分的功能不只是解决了不同快乐之间的排序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为个体追求特定生活方式提供了哲学上的辩护。当穆勒说一个人宁愿做不满足的人也不愿做满足的猪时,他实际上在为个体追求高级能力的运用提供功利主义内部的根据。这种追求不需要援引任何超越快乐主义的价值,因为它本身就指向一种更高质量的快乐。
在自由主义一侧,穆勒所做的修正是为个体自由提供功利主义式的证立,而不是把它当作先验权利。在《论自由》中,穆勒的核心论辩是:让个体自由地追求他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无论对个体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更可能产生好的结果。这一论辩并不依赖于个体权利具有先验的道德地位,而是依赖于功利主义的经验性判断,即多样性、实验性、个体首创性等因素对人类幸福的实际贡献。穆勒认为,把每个人都当作独立自主的能动者来对待,符合功利的最大化要求。
这一双向修正构成了穆勒思想的核心特征。它使得穆勒的功利主义不是边沁意义上的纯量化核算,也使得穆勒的自由主义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先验权利体系,而是一种以功利主义为基础、以个体自由为重要内容的复合立场。这一立场在当代哲学讨论中通常被称为间接功利主义或规则功利主义的雏形,其特征是用功利原则证立一些具有规则形态的次级原则,这些次级原则在日常应用中具有准绝对的性质。
穆勒对正义的讨论是这一复合立场的最清晰展示。在《功利主义》第五章中,穆勒承认正义感对应着那些具有"绝对"性质的道德要求,违反正义的行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促进总体幸福,也仍然是错误的。这一立场乍看似乎与功利主义相冲突,因为它引入了对总体幸福计算的限制。但穆勒的解释是,这些限制本身可以从功利原则推导出来。一个社会中如果允许为了总体幸福而侵犯个人正义,那么社会信任将遭到破坏,而信任的破坏最终会导致更大的总体不幸。因此,正义的绝对性是一种"次级原则"的绝对性,它在功利主义的深层逻辑中拥有自己的位置。
这一论证方式对后世的功利主义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对穆勒的处理实际上是承认了这一复合立场的内在张力,并试图通过更精细的元伦理学分析来缓解它。当代哲学家如戴维·林德利对规则功利主义的辩护,以及理查德·黑尔对偏好功利主义的重构,都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穆勒所开辟的间接论证路径。
穆勒位置的特殊性还可以从他与同时代几位思想家的关系中看出。与托马斯·卡莱尔这位浪漫主义批评家相比,穆勒明确拒绝将社会视为有机体,拒绝将个体仅仅视为更大整体的功能性部件。但与纯粹的政治自由主义者相比,穆勒同样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先验权利论,他坚持认为所有政治安排都必须以实际产生的幸福后果为最终判准。这一立场使得穆勒在英国思想史的版图上占据了一个独特的位置:他既是边沁主义的继承人,又是自由主义传统的重要塑造者。
理解穆勒的这一位置,对于当代功利主义讨论具有直接意义。当代的功利主义讨论往往分裂为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一边是坚持边沁式量化计算的"老式"功利主义者,他们试图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处理一切伦理问题;另一边则是受康德或罗尔斯影响的自由主义者,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都无法充分尊重个体的内在价值。这两派之间的辩论往往陷入僵局,因为双方都没有认真考虑穆勒所提出的那种复合立场的可能性。
而穆勒的文本恰恰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它表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不必相互排斥,前者可以为后者的实质性内容提供最终的规范性根据,同时保留后者在政治实践中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这种调和是否成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但它作为一个思想方案的存在,已经足以说明穆勒文本在当代功利主义讨论中的不可替代性。
四、本书的方法论立场:为什么是文本细读
在进入后续各章之前,需要交代本书所采用的方法论立场。这一交代并非写作惯例上的礼节性说明,而是对本书论证方式的一次自我澄清。它决定了本书将如何处理穆勒文本、如何与当代文献对话,以及如何处理那些无法在文本中获得直接支持的相关讨论。
本书的方法论核心可以概括为文本细读优先,同时兼顾当代对话。这一表述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判断。
第一个判断是文本细读的优先性。当代英美哲学界对穆勒的讨论大多采用问题导向的进路,即研究者根据当代哲学讨论中的特定问题,进入穆勒文本中寻找相关的论述,然后将穆勒的立场重构为对当代问题的回答。这一进路有其方法论上的便利,因为它使得经典作家能够直接介入当代讨论。但它的代价是经常扭曲经典作家的原始立场,使其适应当代讨论的概念框架。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关于"穆勒是否偏好功利主义"的讨论。在这一讨论中,研究者经常将穆勒的立场翻译为当代元伦理学的语言,然后追问他的立场属于哪一种元伦理学类型。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是,穆勒文本中大量与当代问题无关但具有思想史重要性的内容被忽略,而他本人的论证结构则被简化为一组可以用当代术语概括的命题。
本书采取的进路与此不同。我们将以穆勒文本本身作为研究的起点,以穆勒所使用的概念和论证为分析的主要对象。我们将努力在穆勒自身的概念框架内理解其立场,而不是急于将其翻译为当代术语。这一进路并不意味着拒绝与当代文献对话,而是要求对话以对穆勒文本的细致理解为前提。换言之,当代讨论只有在穆勒文本本身已经被充分理解之后,才能获得其合法性的位置。
第二个判断是兼顾当代对话的必要性。文本细读优先不等于文本细读独尊。如果本书只是对穆勒文本的逐段注释,那么它的思想价值将局限于思想史领域,对当代哲学讨论没有实质性的贡献。当代读者面对穆勒文本时,关心的问题往往不是穆勒1861年的具体观点是什么,而是这些观点对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具有何种意义。本书承认这一关切,并将在适当的地方将穆勒的立场与当代讨论中的相关立场进行对照。
具体而言,本书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对于穆勒文本中明确表述的立场,本书将以文本细读的方式呈现其论证结构,包括前提、推理过程和结论。第二,对于穆勒文本中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地方,本书将指明这些歧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几种合理的解读,但不做独断式的选择。第三,对于穆勒文本中确实没有涉及的问题,本书将明确承认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将它们视为穆勒立场的可能扩展方向,而非穆勒本人的实际立场。第四,对于当代文献中那些显然误读了穆勒的讨论,本书将在适当的地方指出其误读的方式,但不做正面的反驳,以免本书的论述重心发生偏移。
这一方法论立场还涉及一个更深的判断。本书认为,穆勒的《功利主义》是一部在论证结构上远比当代通俗印象复杂的文本。这种复杂性不是历史距离造成的解读障碍,而是穆勒本人的论证策略所固有的特征。他所面对的论证对手是多元的,既有来自直觉主义传统的批评,也有来自边沁主义内部的简化压力,更有来自基督教道德神学的挑战。穆勒的回应策略是同时回应多个对手,这一策略的结果是文本表面呈现为一系列似乎不直接相关的论证,但其内部存在一个统一的深层逻辑。本书的任务就是揭示这一深层逻辑,而非仅仅复述文本表面的论述。
本书的章节安排也遵循这一方法论立场。第二章将考察穆勒思想的前史,特别是他与边沁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这一考察将表明,穆勒不是一个简单的边沁继承者,他的思想在二十岁之后经历了重要转变。第三章至第五章将依次处理《功利主义》前三章的核心内容。第六章至第七章将处理第四章的论证结构和第五章关于正义的讨论。第八章将处理《功利主义》与《论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关系在当代讨论中往往被低估。第九章至第十章将进入当代功利主义的讨论,包括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偏好功利主义等变体,并评估穆勒文本在这些讨论中的位置。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将处理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的应用,特别是与分配正义和代际伦理相关的问题。第十四章将考察功利主义在二十世纪后期所受到的批评,特别是来自非后果主义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挑战。第十五章将作为全书结论,评估穆勒式功利主义在当代道德哲学中的可能位置。
这一安排体现了本书的双重目标:一是提供一份对穆勒文本本身的细读式理解,二是将这一理解置于当代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