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史中的哈特
二十世纪法理学史几乎没有第二个名字能像H.L.A.哈特那样同时承载如此密集的认同与反驳。从1961年《法律的概念》出版到1994年该书遗著《后记》面世,围绕哈特形成的方法论、规则本体论与法理学边界问题的争论,几乎贯穿了此后四十余年英美法理学的全部主线索。这一现象的成因不能简单归因于《法律的概念》在合适的时间点提出了合适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在凯尔森、霍菲尔德、庞德那里都已提出过,但它们各自未能像哈特那样引发持续数代的跨语境讨论。理解哈特何以占据这一核心位置,必须回到他独特的生活轨迹、战时经验以及牛津日常语言哲学传统对他方法论的深层浸润。
本章围绕四条线索展开:其一,哈特从哈德斯菲尔德犹太移民家庭走向牛津法理学教席的生平节点;其二,二十世纪四十至五十年代牛津哲学共同体中日常语言学派对哈特概念分析方法的塑造;其三,《定义与理论》《法律的概念》《惩罚与责任》三大著作的内在线索;其四,哈特思想在英语世界与欧陆法理学中的不同接受命运。这四条线索共同决定了哈特问题意识的形成,也为后续章节对其命令理论回应、规则概念与权威理论的解读奠定基础。
第一节 哈特生平的关键节点:从哈德斯菲尔德到牛津教席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1907年出生于英格兰北部约克郡的哈德斯菲尔德一个德裔犹太移民家庭。父亲所罗门·哈特是一位服装商人,在英格兰北部小城经营一家女装店;母亲罗莎·所罗门则操持着典型的东欧犹太家庭的语言与习俗。家庭虽非严格的宗教正统派,但德语与意第绪语的双语环境、早期的犹太教节日习俗、以及1907年前后英国社会对德裔移民的特殊观感,共同构成了哈特最早的世界图景。理解这一背景对解读哈特日后关于"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的分析具有直接意义:他一生反复回到"群体成员如何在规范判断上达成主观可分享性"这一议题,而这一议题的原型,正来自他对一个少数族裔社群如何在主流文化中维持自身规范生活的长期观察。
哈特的智识训练始于布拉德福德的文法学校,十六岁时考入牛津大学新学院,主修古典学。1925年至1929年间他沉浸在希腊语、拉丁语经典文本与古希腊罗马法史料之中,这为他后来处理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与"lex"语义的考据打下了扎实基础。但古典学的训练并非终点,他在新学院的最后两年大量旁听了吉尔伯特·赖尔的哲学讲座,并在赖尔指导下研读了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英译本。赖尔此时正写作《心的概念》,哈特后来回忆说,正是赖尔的讲课"把哲学从体系建构的任务中解放出来,转向对日常语言实际运作的精细描述"。
新学院毕业后,哈特获得初级研究员职位并进入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法律,1932年正式获得大律师资格。但执业律师的职业路径并未持续下去:1934年前后,哈特放弃出庭业务,先后在剑桥大学跟随H.A.霍尔登讲授法理学课程,并在牛津大学担任哲学教师职位。1940年战争爆发时,哈特正处于学术生涯的早中期,却选择中断教学进入军事情报机构工作。
关于哈特的战时经历,学术界长期缺乏完整档案。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英国情报机构部分解密档案逐步公开,以及哈特本人在晚年接受访谈时的若干回忆,这段经历的轮廓才逐渐清晰。哈特被分配至军情五处与军情六处的合作部门,参与针对轴心国及其占领区的反间谍与信号情报分析工作。最关键的一段经历发生在布莱切利园:尽管他本人从未在公开出版物中明确确认自己属于那个为"超级"计划工作的密码学团队,但其后期回忆、文章中的若干暗示以及与他共事者的零星记述,使学界普遍相信他曾在密码分析与情报评估小组中工作至少两年。
这一战时经历,为哈特日后对"规则的遵循"问题产生终身关注提供了经验土壤。布莱切利园的工作环境具有几个特殊性质。情报分析是一种规则密集型活动,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循通信协议、加密标准、解密程序,而这些规则的有效性依赖于大量分散的协作者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觉遵循。密码分析的目标,破译敌方加密系统,本质上要求分析者站在"规则外部"识别出敌方遵循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之规则"的元层次意识,在战后和平时期几乎难以复现。哈特在1961年《法律的概念》中对"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区分、对规则的"接受"与"偏离"之辨析,以及对"以规则为准绳进行批判"这种规范性态度的强调,都可以被视作他在布莱切利园经验中反复磨练的问题意识的哲学化。
1952年,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因奥斯汀的退休出现空缺。在以赛亚·伯林、赖尔等友人的推荐下,哈特正式受邀担任这一全英历史最悠久的法理学讲席教授。法理学讲席自1869年设立以来,先后由梅因、波兰特、波洛克、霍兰德等大师执掌,哈特此时年仅四十五岁,学术声望主要建立于《定义与理论》(1953)与几篇方法论论文之上,但牛津选择他,意在将法理学从实证主义与分析法学传统中再次向前推进,而非简单延续既有格局。哈特就任后随即着手组织关于法律概念的研讨会,参加者包括日后成为牛津中坚的麦克洛斯基、卢斯、莱昂斯、恩德希尔等人,这一非正式的"法理学俱乐部"持续活动十余年,成为《法律的概念》得以问世的直接学术土壤。
第二节 智识交汇:日常语言哲学传统与牛津学派
理解哈特法理学方法论的另一条关键线索,是他与二十世纪四十至五十年代牛津哲学共同体中几位核心人物的持续对话。这一对话不是单向师承关系,而是带有强烈张力的相互砥砺过程。
J.L.奥斯汀是哈特执掌法理学讲席的前任。奥斯汀自1945年起任牛津法理学讲席教授,直至1957年退休。但奥斯汀与哈特的关系远不止教席的继承。奥斯汀1930年代开始从事语言现象学的研究,战时返回牛津后逐步形成了一套"语言如何做事"的分析框架,这套框架后来发展为"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1946年所作的"Words and Deeds"系列讲座、1955年的《如何以言行事》手稿(1962年由后人整理出版)、以及他与哈特之间长期的小规模研讨会,共同构成了牛津哲学共同体内部最密切的智识互动。
奥斯汀对哈特的具体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奥斯汀使哈特意识到法律语言中存在大量看似同义但实际功能不同的表达,"命令"与"准予"、"义务"与"责任"、"规范"与"规则"这些语词在日常使用中常常被无差别处理,但在法律推理中必须细致分辨。奥斯汀对"描述性谬误"的诊断使哈特警觉到法理学传统中一种普遍倾向:把伦理判断、价值判断包装为对法律事实的描述。例如当我们说某项规则是"正确的"或"应当的",我们实际上在进行评价而非描述;这种语用学洞见后来直接转化为哈特对奥斯丁(John Austin)命令理论的批判基础:奥斯丁把法律规范完全还原为命令形式,实际上混淆了"被指示去做某事"与"有义务去做某事"两种不同的言语行为。
第二个核心影响来自维特根斯坦。哈特本人从未与维特根斯坦谋面,后者于1951年逝世,哈特在1950年代开始系统阅读《哲学研究》(1953年由安斯康姆等人英译出版)。维特根斯坦晚期对"规则"的处理,特别是围绕"遵守规则"与"私自遵守"悖论的讨论,对哈特形成"规则的内在方面"概念具有决定性意义。维特根斯坦指出,任何规则都无法独自确定其应用方式,规则的意义总是悬置于"生活方式"与社会实践之中;哈特由此推出,法律规则的存在与运作同样依赖于一种社群性的"接受"态度,这种态度并非简单的行为频率统计,而是参与者自身对规则作为"行为理由"的内在认可。哈特后来在《法律的概念》第四章讨论承认规则、第五章讨论内在观点时,反复回到维特根斯坦这一思路,但同时对维特根斯坦的过度怀疑论倾向保持警觉:如果规则的每一步应用都依赖于无规则背景下的"判断",那么规则本身将无实质内容。
第三个节点是吉尔伯特·赖尔。赖尔1945年发表的《心的概念》对"范畴错误"的诊断(把心灵现象归结为物质对象或物质对象的行为)对哈特处理"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产生了直接启发。当奥斯丁命令理论把法律规范还原为可观察的命令与服从行为时,赖尔的范畴分析提示哈特:这一还原本身可能是范畴错误的,因为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特征恰恰表现在它们无法被还原为任何单一的可观察行为模式。赖尔在1948年至1952年间主持的"心灵哲学研讨会"虽然未直接讨论法律,但哈特作为长期听众,把范畴分析方法迁移到了对法律规范本质的讨论中。
第四个不可忽视的对话者是Isaiah Berlin。柏林与哈特在1930年代后期结识于牛津,战争期间各自经历不同但保持通信。柏林的价值多元论与两种自由概念对哈特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产生了微妙但深远的影响。哈特后来在1959年帕特里克·德夫林男爵关于"道德的法律强制"演讲之后发表的著名回应(《法律、自由与道德》,1963年)其核心论证正是借助了柏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来反驳德夫林对道德家长主义的辩护。
理解这一智识交汇网络的内在结构,有助于解释为何哈特既不像凯尔森那样建构一个高度形式化的规范体系,也不像庞德那样诉诸社会学的功能描述,而是选择了一条"概念考古"的中间道路。
```mermaid flowchart LR A[哈特核心方法论] B[奥斯汀:言语行为与描述性谬误] C[维特根斯坦:规则与生活方式] D[赖尔:范畴分析与心灵哲学] E[柏林:价值多元与两种自由] A --> F[《法律的概念》概念分析路径] B --> F C --> G[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理论] D --> H[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范畴批判] E --> I[道德与法律分离命题] F --> G F --> H F --> I ```
第三节 三大著作的形成谱系:从《定义与理论》到《法律的概念》
哈特在1950年代完成的三部著作构成了一个内在连贯的写作计划,这一计划并非一开始就被完整规划,而是在写作过程中逐步形成。
《法律与政治语义学中的定义与理论》(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原是哈特1953年就任牛津法理学讲席的就职演讲文本,后经扩充于同年单独出版。这部小册子的核心议题是法理学方法论本身:哈特考察了实证主义传统中关于法律定义的几种主要方案,包括奥斯丁的命令定义、凯尔森的层级规范定义、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分析,指出了它们共同的缺陷,即把法律现象的特殊性强行塞入某一个预先选定的概念框架之中。哈特的替代方案是"个案陈述法",主张对法律概念的考察不应从定义出发,而应从法律推理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观察法官在处理法律争议时实际援引的语词和理由,逐步归纳出法律概念的实际使用模式。这一方法论立场直接预示了《法律的概念》的写作路径。
《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最初源于哈特在牛津法理学俱乐部上的系列讲座。哈特从1954年开始准备讲稿,前后经过多次修订与重写,直至1961年由牛津克拉伦顿出版社正式出版。这部作品的写作过程受到几股力量的共同推动。
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持续不满构成了最直接的写作动力。哈特在1950年代多篇论文中已经勾勒出对奥斯丁的反驳要点,但他需要一个更系统的框架来处理奥斯丁的还原论错误。奥斯丁把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立法者的事实性表达与民众的服从习惯。哈特指出,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三类基本现象:以授权性规则表现出来的法律(例如允许订立遗嘱、允许结婚);以承认规则表现出来的法律效力识别机制本身;以及法律体系的"持续性",即同一个法律体系如何在世代更替中保持同一性。这些问题最终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与第五章得到集中处理。
1957至1958年间与朗·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著名论辩构成了更直接的催化力量。富勒1954年发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对哈特教授的一个回应》,对哈特《定义与理论》中的若干论点提出系统反驳;哈特随后在1957年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作为回应;富勒1958年发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进一步思考》完成第二轮对话。这场论辩的核心议题是法律与道德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应当)被严格分离。哈特坚持分离命题的两个版本:其一,描述性版本的"分离命题",即法律的存在与内容可以与道德判断无关地被确定;其二,规范版本的"分离论题",即法律应当与道德相互独立地被评估。富勒则强调法律不可避免地包含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的八项要求。这场论辩对哈特写作《法律的概念》产生了直接的催化作用:在论辩中哈特不得不澄清自己的实证主义立场与他所批评的奥斯丁命令理论之间的区别,从而为《法律的概念》中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精细化重构提供了基本结构。
哈特关于惩罚与责任问题的长期研究构成了第三条线索。这一研究线索始于1950年代初期,哈特在牛津主持了多次关于刑罚理论的跨学科研讨会,参加者包括刑法学者、边沁研究者赫特,刑事程序法学者威廉斯,以及哲学家弗卢等人。这些讨论最终汇聚为1968年出版的《惩罚与责任》。该书由八篇相对独立的论文组成,但共享同一个核心区分:"应得"式的报应主义惩罚理论与"功利"式的预防主义惩罚理论。哈特在书中通过对具体案例(包括英国上诉法院关于精神病辩护的若干判决)的细致分析,提出了一种"混合理论":刑罚的正当性既需要预防论的支撑(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也需要报应论的约束(刑罚不能超出罪责的比例性限制)。这一理论后来在英美刑法学界产生了持久影响,形成了与边沁式纯预防论、与康德式纯报应论鼎足而立的"哈特学派"。
三部著作构成一个递进关系:《定义与理论》是方法论预告,《法律的概念》是核心法理学主张的系统建构,《惩罚与责任》则是把同一方法论应用于具体部门法问题。这一布局反映出哈特对自己的法理学工作有一种特殊的理解:它不是单纯的哲学建构,而是一种"概念考古",通过对法律实践内部使用的核心概念的细致分析,揭示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第四节 接受史:英语世界与欧陆法理学中的两种命运
哈特思想在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全球法理学界引发了极为不同的接受命运,这一差异本身就具有思想史的解释价值。
在英语世界,特别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法理学界,《法律的概念》几乎是"新一代法学家"的必读书目。该书的讨论被纳入主流法学院的法理学课程,相关论文成为博士生资格考试的核心阅读材料。以约翰·菲尼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复兴派、以约瑟夫·拉兹为代表的排他性实证主义派、以尼尔·麦考密克为代表的制度法学派,都以《法律的概念》为对话对象展开自己的论证。牛津大学在哈特1978年退休后设立"哈特法理学讲席",由拉兹继任,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就说明了哈特传统的延续性。
英语世界的接受方式具有几个特征。接受以"内部论辩"为主,大多数哈特批评者并不试图整体抛弃哈特的方法论,而是接受其日常语言分析的基本思路,在这一框架内对具体命题进行修正。例如拉兹对哈特"承认规则"理论的修正,提出了"来源命题"作为法律效力理论的替代方案,这一方案接受哈特的基本框架但对其中关键环节进行重新论证。英语世界对哈特的接受与英美法系本身的运作方式密切相关:《法律的概念》提出的"承认规则""内在观点""规则的二次论"等概念,在普通法系的判例推理结构中具有直接的应用基础,这是大陆法系传统中法典推理占主导地位的语境所无法复制的。
在欧陆,特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的法理学界,《法律的概念》的接受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模式。
德国学界对哈特的早期回应以凯尔森的研究生为代表。凯尔森本人虽然已在1973年逝世,但维也纳学派的追随者,包括魏因贝格尔、瓦尔德施泰因等人,对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承担了同样的解释任务,但完成质量远不及后者。这一批评在1980年代之前主导了德语学界对哈特的评价。
1980年代以后,随着尤尔根·哈贝马斯、罗伯特·阿列克西、克里斯托弗·科普等学者的介入,哈特在德语学界的评价发生了显著转向。哈贝马斯1986年出版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明确把哈特与德沃金、卢曼并列作为当代法理学三大代表,其讨论的核心议题(法律的合法性基础、规范性如何可能)直接继承了哈特关于内在观点的讨论,但同时用"商谈理论"框架对哈特的"接受"概念进行了重新诠释。阿列克西则在《法律论证理论》中把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阿尔尼奥的法教义学结合起来,形成了当代德语法理学独特的"法论证理论"传统。
法国学界对哈特的接受更为复杂。法国法学界长期受法典化传统与法教义学方法主导,英美分析法理学在1970年代之前几乎没有影响力。1970年代后期,米歇尔·特罗佩尔等学者开始系统翻译与评介哈特著作;1980年代以后,以雅克·舍瓦尔、塞尔·古延等人为代表的一批法哲学家把哈特与福柯、德里达、哈贝马斯的讨论并置,形成了法国独特的"法律概念分析"流派。这一流派的特点是不直接接受哈特的方法论预设,而是把哈特视为"英语世界分析法理学"的代表,在跨文化翻译的过程中挖掘其隐含的哲学预设。
欧陆接受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对方法论本身进行反思。英语世界倾向于"内部接受",即把哈特视为英美法理学传统中的一位伙伴学者,在共享的方法论基础上进行内部对话;欧陆则倾向于"外部审视",即把哈特视为代表了一种特定语言共同体内部的法理学传统,从而追问这一传统背后的哲学预设、意识形态立场、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可兼容性。这种差异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它揭示出,法理学理论的旅行从来不是中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必然受到接受者自身语境与问题意识的重新塑造。
本章小结
本章围绕四条线索重构了哈特进入法理学史的轨迹。第一节通过对哈特生平关键节点的考察,指出哈德斯菲尔德德裔犹太移民家庭所塑造的少数族裔规范生活经验、牛津古典学与哲学双重训练所奠定的文本分析方法、特别是布莱切利园战时情报经验所形成的"规则遵循"问题意识,共同构成了哈特日后处理法律概念问题的深层意识。第二节通过对哈特与奥斯汀、维特根斯坦、赖尔、伯林等牛津哲学共同体核心人物的智识交汇的考察,揭示出日常语言哲学传统对哈特方法论的塑造,这一塑造不是单向师承,而是带有强烈张力的相互砥砺。第三节通过对《定义与理论》《法律的概念》《惩罚与责任》三大著作的形成谱系的考察,指出它们构成一个从方法论预告到核心主张建构再到具体部门法应用的递进写作计划。第四节通过对哈特思想在英语世界与欧陆法理学中不同接受模式的考察,揭示出法理学理论的全球旅行必然受到接受语境的重新塑造。
这一章为理解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回应、对法律实证主义的重构、以及对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的精细化分析提供了历史前提。下一章将进入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内部结构,考察他如何具体论证法律的规则本质,以及他在这一论证中与奥斯丁、德沃金、卢曼等理论家的具体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