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布赖斯
布赖斯的《神圣罗马帝国》自一八六四年问世至二十世纪末再版数十次,其特殊性并不在于史料发现之新颖,而在于它以一种特定的方法论框架同时完成了政治史叙述与概念史分析。在德意志历史学派(Historische Schule)与英国宪政史传统均已成熟的十九世纪后半叶,这本由年仅二十六岁的牛津学者撰写的著作,反而预示了二十世纪概念史(Begriffsgeschichte)与比较宪法史两条路径的某些雏形。本章要处理的问题是技术性的:在二十一世纪的史学与政治理论条件下,重读这部经典的方法论坐标应如何设定?这一坐标如何同时回应其文本的内部结构、其智识语境的史学史定位、以及其概念工具对当代议题的可移植性?
1.1 智识坐标的双重归属:德意志法学—史学传统与英国宪政史传统之间
布赖斯的学术训练并非由单一传统塑造。他于一八五〇年代在格拉斯哥接受古典学与初步法学训练,转入牛津三一学院后又获得英式宪政史的系统熏陶。十九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的牛津正处于英式宪政史学派的形成期。与布赖斯同时代的斯塔布斯(一八二五—一九〇一)已着手编辑《英国宪政史料集》,弗里曼(一八二三—一八九二)则刚完成《诺曼征服史》第一卷并即将开始《西西里史》。布赖斯进入这一学术圈时,其著作还远未成形,但这一环境对其问题意识的塑造是直接的,尤其是弗里曼那种将欧洲大陆宪政史纳入比较视野的雄心,以及斯塔布斯将宪政史视为史料批判技术而非道德叙事的态度。
布赖斯又同时接触德意志历史学派。一八六〇年前后他游历德语区,期间系统研读了盖奈斯特的《国家法与行政法史》、达尔曼的《政治学》、以及蒙森的《罗马史》。这套阅读经验是其方法论结构的真正来源。盖奈斯特本人处于历史学派内部,但与以萨维尼为首的法学历史学派略有差异,他更强调国家制度的实证研究。这种将历史学与法学并置为单一研究域(Staatswissenschaft)的取向,是布赖斯在牛津所未能获得的——牛津的法学教育长期偏向罗马法文本与自然法理论的英式综合,而非德意志意义上的国法学。
由此构成的智识坐标具有不可化约的双重性。布赖斯既非英式宪政史学家(因为他不是以单一民族国家的连续发展为分析框架),也非德意志意义上的国法学—史学整合者(因为他关注的并非普鲁士—德意志的国家形成路径)。他的位置毋宁说是处于这两大传统之间的一种对超国家政治秩序的特定兴趣。这种兴趣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学术环境中并无直接对应物,而在德意志学界则有达尔曼、盖奈斯特等人在不同程度上分享——他们关注的是中欧政治空间的特殊形态如何不能被还原为单一民族国家模式。
布赖斯与同时代人的具体差异因此可以进一步辨析。与斯塔布斯相较,布赖斯缺乏前者那种以史料批判为方法论核心的纯粹态度。斯塔布斯的方法本质上是文本学—系谱学的,即通过厘清每一份特许状、每一卷编年史的来源与可靠性来重建宪政的实际发展。布赖斯虽然同样运用史料,但其重心并非这种微观的系谱学工作,而是制度与观念的宏观综合。与弗里曼相较,布赖斯的视野更具概念史的雄心。弗里曼的诺曼征服研究本质上是英吉利民族史的扩展,其比较视角仅限于日耳曼—诺曼的延续性,而布赖斯则从一开始就以"帝国"这一跨地中海、跨阿尔卑斯的政治形式为对象。与格林(一八三七—一八八三)相较,布赖斯又缺乏社会史的关切。格林的《英国人民简史》预示了社会—经济因素的引入,但布赖斯的中世纪研究基本上是政治—制度—观念的三层结构,社会维度处于次要位置。
还需特别指出布赖斯与阿克顿勋爵(一八三四—一九〇二)的对照。阿克顿的史学立场是自由主义天主教传统,他对"权力腐蚀"的持续警觉使其对任何形式的普世政治主张都保持根本怀疑——这是其与布赖斯最重要的方法论分歧。阿克顿一八六六年对《神圣罗马帝国》的著名书评,虽然肯定布赖斯在史学方面的贡献,却尖锐指出其对中世纪帝国"理想类型"的分析过于同情,未能充分揭示帝国体制内部的强制与压制因素。这一批判在二十世纪被多布(M. H. Dobb)、希尔顿(R. H. Hilton)等新左派史学家从不同角度重复,其影响延续至今。布赖斯—阿克顿的差异因此不仅是个人风格的差异,更是两种史学立场的差异:前者倾向于在分析超国家秩序时保持方法论上的开放态度,后者则倾向于以自由主义—人权为基准进行政治评判。
这一比较所揭示的是:布赖斯在十九世纪史学语境中的位置,是一种独特的综合性位置。这种位置既是他的优势,也是其文本中某些内在张力的来源——他对史料的具体处理往往不及斯塔布斯严整,他对政治史的叙事节奏又过于浓缩而略输弗里曼的文笔生动,他对社会因素的忽视在今天看来是真正的局限。这些构成本章后续讨论"三条技术路径"时的具体出发点。
1.2 文本的双重结构:中欧政治史与概念史的复合体
布赖斯文本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其双重结构。这部书并非一部纯粹的政治史叙述,也非一部纯粹的概念史专论,而是以一种特定的方法论框架将两者熔铸为单一论著。理解这一双重结构,是后续技术性阅读的入口。
政治史叙述这一面是直观的。全书以中欧空间的帝国史为对象,从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称帝,到中世纪盛期的奥托王朝与霍亨斯陶芬王朝,再至宗教改革时期的政治—宗教危机,最后以一八〇六年帝国正式解散为止。这一叙事覆盖了约一千年的政治史,且以制度史而非事件史的方式呈现:选举程序、帝国议会(Reichstag)的运作、帝国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与 Reichshofrat)的判决逻辑、帝国圈(Reichskreise)的行政划分等。换言之,布赖斯所写的不是政治事件史,而是政治制度史,是关于中欧空间内一个特定政治体如何运作、如何应对内外压力的长时段叙述。
概念史分析这一面则更微妙。布赖斯在叙事中持续追问的不是"帝国做了什么事",而是"帝国是什么"——更准确地说,是"帝国这一政治形式在当时的人们观念中如何被理解、被声称、被辩护、被反对"。这一追问构成其概念史的核心:Imperium-Idee 的历史。这里的 Imperium-Idee 不仅是政治主张,更是法律—神学—历史哲学的综合:它涉及中世纪早期的"两把剑"理论(auctoritas 与 potestas)、君士坦丁赠礼(Donatio Constantini)所代表的世俗权力转移叙事、translatio imperii(帝国转移)的历史哲学、以及关于帝国作为基督教共同体(respublica Christiana)之政治神学代表的持续声称。
布赖斯将这两面整合在一起的方式,是其所谓的"法律—制度—观念"三层分析框架。在《神圣罗马帝国》中,这种三层框架以一种接近于自然段落的方式呈现,而未以章节标题明确标注——这恰是技术性阅读时的关键障碍之一。具体而言:法律层对应的是形式宪法层面的规定(选举程序、加冕礼、就职誓言等);制度层对应的是这些形式规定在实际政治中的运作(议会召集频率、法院判决执行、税收征集等);观念层对应的则是关于帝国合法性(Legitimität)的持续声称与辩论。三层之间并非简单对应关系,而是一种"声称—实践—修正"的循环——观念层的声称有时驱动制度层的变革,制度层的实践又反过来修正观念层的声称。
这一三层框架的具体应用,可由一个典型例证说明:宗教改革时期帝国的政治危机。在法律层,帝国尚未崩溃——加冕、选举、议会等形式规定依然有效;在制度层,帝国议会的实际运作能力已经严重受限,新教诸侯拒绝参加或拒绝承认其判决;在观念层,新教与天主教双方都声称自己代表真正的基督教共同体,而帝国作为这一共同体的政治形式正在被掏空。三层的非同步运动——法律延续、制度松弛、观念分裂——构成了帝国晚期危机的具体形态。布赖斯的叙事正是通过展示这一非同步运动来理解"帝国"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如何在内部分裂中仍维持外在存续。
理解这一双重结构,对于后续的考据工作是关键性的。它意味着阅读布赖斯不能仅追踪政治史的叙事线,也不能仅追踪概念史的演绎线,而必须同时追踪这两条线在文本中的交叉与分叉。这两条线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文本中通过若干关键节点反复交汇:加洛林复兴(八〇〇年查理曼加冕)、奥托革命(九六二年奥托一世加冕)、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一一二二年)、沃尔姆斯敕令(一五二一年)、奥斯堡和约(一五五五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一六四八年)等,每一交汇点都是方法论上值得停驻分析的位置。后续十四章将选择其中若干节点进行具体考据。
1.3 法学—史学方法的综合性:文本批判与制度史的融合
布赖斯方法论的另一关键特征是其法学训练与史学训练的综合。这一综合并非简单的叠加,而是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分析技术。具体而言:法学训练使他对形式法律文本保持敏感,史学训练又使他对制度实际运作保持怀疑;两者结合后产生的分析技术,正是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上半叶德国制度史(Verfassungsgeschichte)传统的核心方法之一。
与斯塔布斯的差异在此具体化。斯塔布斯的史料批判是一种典型的文本学工作:识别抄本来源、追溯史料真实性、辨析后世伪造。布赖斯虽然运用这种技术,但并非其重心所在。他的重心毋宁说是"制度文本的语境化分析"——即将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如某种选举程序规定、某种议会决议)放回到它生成时的政治—观念环境中,考察其实际意涵如何在当时被理解、如何被实施、如何被修订。这种分析技术与十九世纪德国行政法学派有亲缘关系——盖奈斯特的《国家法与行政法史》即是这一传统的代表作品,而后续由祁克(Gierke)、迈尔(Mayer)等发展的"德国私法与公法制度史"则将这一传统进一步深化。
这一方法的具体应用,可通过一个技术性案例加以说明:奥托一世时期(约十世纪中叶)帝国理念的法律—制度分析。布赖斯在处理奥托称帝时,并未将这一事件作为单纯的政治—军事事件叙述,而是追问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在法律层面,加洛林帝国的"罗马皇帝"头衔如何通过何种具体程序转移到奥托?这一转移的法律形式(通过教宗加冕)意味着什么?第二,在制度层面,这一称号的实际政治效用是什么——是象征性的(强化教会合作)还是实质性的(建立皇权对教廷的某种优先权)?第三,在观念层面,所谓的"奥托的革命"(die ottonische Revolution)究竟是一种政治策略,还是一种关于帝国—教会关系的新神学主张?布赖斯的分析正是通过这一三层追问,将一个具体事件转化为分析"帝国"作为政治形式的关键案例。
这一分析技术还体现于其对加洛林复兴的具体处理。在布赖斯笔下,查理曼的"罗马皇帝"称号不只是政治野心的一种表达,而是涉及三重制度转型——其一是法兰克王国向"罗马帝国"称号的政治转型,其二是与拜占庭帝国关系中的法律—外交调整,其三是与罗马教廷关系中的合作—竞争格局重组。这三重转型的非同步进行,构成加洛林帝国作为"帝国"这一政治形式的初始复杂性。布赖斯的分析框架由此得以验证:超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转型,而是多维度、多层次的同步与非同步运动的总和。
这一分析技术的当代价值,在与二十世纪制度史方法的比较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显示。迈尔的《世界帝国与世界教会》虽然关注的是罗马帝国晚期,但其分析方法——通过追踪制度—观念—社会三层的互动来理解政治形式的转变——与布赖斯有直接的方法论亲缘。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在更抽象的层面做了类似的处理——通过比较不同支配类型(卡里斯玛型、传统型、法理型)来分析政治形式的特征——而布赖斯的工作可以说预示了这种类型学方法在制度史方向上的具体应用。布赖斯与二十世纪德国制度史学派的这一亲缘,使其文本在今天仍具有方法论上的参照价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布赖斯的方法并非没有局限。其一,他对社会—经济因素的忽视在今天看来是根本性的;中世纪帝国的运作无法与其经济基础(封建采邑制、城市商业、远程贸易网络)脱钩,但布赖斯基本上是在政治—制度—观念三层内分析。其二,他对宗教—神学层面的处理相对浅薄——他对具体神学辩论(如新教与天主教关于教会本质的争论)的追踪不及专业教会史家深入。其三,他对帝国晚期(一六四八年以后)制度的处理较为粗略,未能充分展开神圣罗马帝国作为"宪政残骸"(Verfassungshülse)仍维持运作的具体机制。这些局限并不意味着其文本失去阅读价值,反而意味着:当代阅读者必须以补充性研究填补这些层面,才能真正激活布赖斯的分析框架。
1.4 帝国观念作为分析范畴:超越民族国家范式
布赖斯文本的当代价值,最终需通过其核心概念——Imperium-Idee——的分析范畴地位来评估。民族国家范式(Nationalstaatsparadigma)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中叶是政治理论的主导框架,其特征是将民族国家作为政治分析的基本单位,将帝国视为前现代的遗迹或反常现象。然而二十世纪后期的政治发展——欧洲一体化进程、后殖民秩序的重组、全球化与多极化的并行——使这一范式面临持续挑战。"帝国"作为一种以普世声称、联邦结构、多元体实践为特征的超国家秩序,重新进入了分析视野。布赖斯一百六十年前对这一秩序的分析框架,在今天看来反而具有方法论上的前瞻性。
普世声称是"帝国"区别于民族国家的首要特征。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于特定民族群体的政治代表,其声称是有限的——既限于特定领土,也限于特定群体。而帝国的声称是普遍性的——它宣称代表某种跨越特定民族的更高秩序,如基督教共同体、文明共同体、和平秩序等。布赖斯对中世纪帝国"普世性"的细致追踪——从加洛林的基督教共同体声称,到霍亨斯陶芬的"两把剑"理论,到奥斯堡和约之后的"宗教领土化"——为理解"普世声称如何运作、如何被掏空、如何被重新激活"提供了具体案例。这一分析框架完全可以应用于当代议题:欧盟对"欧洲价值"的声称是否构成一种有限的普世声称,以及这种声称如何在 Brexit 等政治事件中遭遇挑战;又如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声称,是否构成一种去中心化的普世声称结构。这些当代现象的运作逻辑,与中世纪帝国的普世声称逻辑有结构上的亲缘,但具体形态又有显著差异。技术性阅读的任务正是辨析这一结构亲缘与具体差异。
联邦结构是第二个特征。布赖斯对帝国联邦性的分析,在今天看来尤其具有相关性。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复合体(composite state)——帝国由选侯国、帝国城市、教会领地、骑士领地等不同层级与不同性质的领土单位组成,这些单位之间是法律—制度—观念的多层关系,而非简单的中央—地方关系。这种结构与当代联邦制有亲缘关系但也有本质差异——帝国联邦性是法律上不完整的(没有统一的帝国宪法,帝国议会的决议需要各领土批准),其运作依赖于复杂的习惯法与司法—行政实践。这种"不完整的联邦性"在今天的多极化世界中反而比单一主权国家或严格联邦制更普遍——欧盟、东盟、非盟等多边组织都呈现类似的结构特征。布赖斯的分析框架——将帝国视为多层级、多性质领土单位的复合体——为理解这些当代多边组织提供了具体的概念工具。
多元体实践是第三个特征。这一特征涉及的是帝国内部的多元法律秩序、多元宗教实践、多元社会形态的并存与张力。布赖斯对这一维度的处理相对有限——这是其文本的局限——但其框架仍可被激活。例如宗教改革之后帝国内部天主教与新教诸侯的并存,本身就是多元体实践的一种历史形态。当代欧盟内部不同法律传统(普通法、大陆法、北欧—南欧法系)的并存、东盟内部不同政治制度的并存、非盟内部不同民族国家边界的延续,都可以放在"多元体实践"的框架下重新分析。这种分析的价值在于:它揭示了超国家政治秩序不能以单一民族国家的标准来评判,而必须以多元体共存的具体机制来评判;帝国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其"成功"或"失败"不应以中央集权为标准,而应以多元体共存的稳定性与张力为标准。
由此可以说:布赖斯对"帝国"的分析框架——以普世声称、联邦结构、多元体实践为基本特征——在今天不仅未被民族国家范式取代,反而显示出新的解释力。这一框架的有效性来源于其分析单位本身的政治形式特殊性:帝国作为一种超国家秩序,其运行逻辑不能被还原为民族国家的运行逻辑;因此分析框架必须为这种政治形式提供独立的范畴工具。布赖斯一百六十年前对这种范畴工具的探索,在今天看来是宝贵的智识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范畴工具的使用不是简单移植——中世纪帝国的具体形态与当代超国家秩序的具体形态有质的差异——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启发:分析方法上的启发,而非具体结论上的挪用。这是技术性重读应当持续保持的方法论自觉。
1.5 阅读布赖斯的三条技术路径:方法论起点
前文对布赖斯智识语境、文本结构、方法论特征、概念工具当代价值的讨论,最终应服务于一套可操作的分析框架。以下三条技术路径构成后续十四章考据工作的方法论起点。这三条路径并非相互独立的阅读方式,而是同一文本在不同层面上的分析方法。
文本批判(Textkritik)这一路径关注的是布赖斯文本本身的版本史与文本演变。《神圣罗马帝国》自一八六四年首版后,作者持续修订至一九一一年——前后共经历十余次修订,每次修订均反映了作者对德意志史料研究的最新吸收、对时代政治状况的回应、以及自我学术判断的修正。一八六四年首版有较强的自由主义—辉格派(Whiggish)语调,带有维多利亚时代英国自由派对中欧政治的特殊兴趣;一八七三年修订版加入了更多来自德意志学界(特别是达尔曼、盖奈斯特)的材料;一八八九年版与一九一一年终版则更为成熟稳健,对帝国观念的当代意义也有更明确的反思。技术性阅读必须追踪这些版本之间的差异——具体哪些段落被删节、哪些段落被新增、哪些引证被更新——并以此作为重建布赖斯思想演变轨迹的具体材料。这一工作目前在西文学界尚未完全展开,但已经有若干开端,例如 Helmut Reifeldt、Roy Foster 等人的若干研究。中文后续工作若欲展开版本批判,这是首要的技术起点。具体而言,新版与旧版的差异比对工作应优先集中在三个节点:一八六四—一八七三(早期修订期)、一八七三—一八八九(中期修订期)、一八八九—一九一一(晚期成熟期),三个节点的对比研究应作为版本批判的三阶段任务。
概念系谱学(Begriffsgenese)这一路径关注的是 Imperium-Idee 这一核心概念的系谱学重建——即追踪这一概念在中世纪早期、中期、晚期、近现代的不同表述、不同载体、不同功能。布赖斯的文本涉及的概念谱系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神学—法学的层面(如"两把剑"理论、"全权"理论等);第二,历史哲学的层面(如 translatio imperii、罗马延续性叙事等);第三,政治神学的层面(如基督教共同体声称、皇帝与教宗的双重权威结构等)。每一层面都涉及一套独立的概念史脉络,必须分别考据。技术性阅读应当将布赖斯的概念分析与同时代的德意志概念史研究(如 Bernheim、Bauer 等人的工作)以及二十世纪概念史传统——特别是科塞雷克(Reinhart Koselleck)的概念史方法——进行对照,以此重新激活其概念工具的分析力。科塞雷克强调概念是社会—政治现实的指标,是"过去经验与未来预期的综合";布赖斯的 Imperium-Idee 分析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方法论的早期实践,但其工作又先于科塞雷克的概念史理论而存在,因此具有独立的方法论价值。
比较宪法史(vergleichende Verfassungsgeschichte)这一路径关注的是将神圣罗马帝国放回其同时代与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