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重读法国革命
第1章 为何重读法国革命
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两年后,1791年6月,路易十六在瓦雷涅出逃未果。1793年1月,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4年7月,罗伯斯庇尔本人也走上同一架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从一个科西嘉炮兵少校变成法兰西第一执政。这些事件序列在被反复叙述的两个多世纪里,已经固化为某种"常识"。正是在这种固化的"常识"中,法国大革命真正的问题反而被遮蔽了。本章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革命事件本身已经远去两百余年的今天,为什么我们仍然必须重读法国革命?当公众舆论已经形成了若干套"现成理解"之后,重读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一场没有结束的革命
法国大革命区别于几乎所有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的地方,在于它从未真正"结束"。这种判断不是修辞上的夸张,而是对政治思想史的一种基本判断。所谓"没有结束",并非指1794年热月政变或1799年雾月政变未能终止革命的余波,而是指革命所提出的问题,至今仍构成现代政治思想的基本坐标系。每一次关于主权、权利、代表、立法权、宪法、人民、民族、国家的争论,本质上都可以追溯到1789年前后那一系列密集的文本与行动。
托克维尔在1856年出版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给出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观察:法兰西民族在1789年似乎一夜之间完成了一场彻底的政治断裂,但这种断裂的准备工作其实在旧制度末期数十年间已经推进。换言之,革命既是最戏剧性的事件,也是最不戏剧性的。它所摧毁的秩序早已在瓦解,它所建立的秩序也并未真正稳固。革命的意义不在于"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而在于它把现代政治的基本问题以最尖锐的方式暴露出来。
从更长的时段来看,1789年之后的二百三十多年间,至少有四种主要力量试图"消化"这场革命:19世纪的自由主义试图把它改写为一部关于人权与代议制的进步史;保守主义从它身上提炼出关于传统、习俗和渐进改良的教条;20世纪的各种革命运动则反复援引它的象征与语汇;冷战后的"历史终结论"则试图宣布革命所争论的问题已经由自由民主制度最终解决。这些"消化"工作各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各自取得了部分成果。当一种思想史事件被某种叙事完全"消化"之后,它反而失去了被重新提问的可能性。
重新提问之所以可能,恰恰依赖于我们承认这场革命所提出的问题在今天并未得到解决。围绕"国家是否仍然是政治秩序的恰当载体"、"公民身份的边界究竟应当如何划定"、"秩序与自由是否天然处于张力之中"这些问题的当代争论,本质上仍是1789年争论的延伸。今天关于民粹主义、身份政治、代议制失灵、全球化危机、宪法民族主义的争论,表面上是新议题,深层却都可以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文献中找到其概念雏形。这不是把当代问题"投射"到过去,而是承认过去的思想家已经触及了我们今天仍在思考的基本命题。
关于"革命在政治哲学层面的延续性",可以从一个具体例子看到:今天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凯尔森、哈贝马斯等人在1990年代提出的概念)正是试图用后民族主义的普遍法律原则来重新奠基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这种尝试的内在结构,与1790年代费希特试图用理性自我来重新奠基政治秩序的尝试存在高度相似性。再如今天的"民族国家"危机讨论,关于族群、宗教、语言如何与统一的政治秩序相协调的问题,在1789年同样以"第三等级如何代表全民族"的形式被提出。这些跨时间的回响不是偶然,而是政治哲学基本问题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反复重现。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革命之"没有结束"还有另一层含义:它意味着1789年所打开的概念空间在今天仍然没有被完全勘测。我们今天仍然在使用"权利"、"人民"、"代表"、"宪法"、"民族"、"公民"这些1789年奠定的概念,但这些概念在使用中已经被注入太多不同的内涵,以至于它们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常常互相冲突。这种冲突并非简单的"概念混淆",而是1789年问题域本身未被解决的标志。重读法国大革命,就是回到这些概念被密集锻造的那个时刻,重新审视它们的原始张力。
这意味着重读法国革命不是怀古,不是纪念,也不是为了从历史中寻找当下问题的现成答案。重读是承认革命所打开的问题域在政治哲学上具有某种不可还原性,并且相信仔细审视那一时期的思想资源,仍然能为我们当前的困境提供思想上的启发。这正是本书的核心判断。
二、三种主流叙事及其盲区
任何对法国大革命的公共讨论,都不可避免地依赖某种叙事框架。这些框架不是中立的叙述工具,而是已经包含了特定的判断、特定的盲区和特定的意识形态立场。识别当下流通最广的三种主流叙事,是重读革命的第一步。
第一种叙事是"暴力史观"。在这种叙事中,法国大革命的核心就是断头台与恐怖,是处决、是混乱、是失控的暴民。这种叙事并非毫无根据:1793年9月至1794年7月的确存在不足一个被后世称为"恐怖统治"的时期,国民公会在不足一年内判决并处死了大约一万七千人,其中包括路易十六、王后玛丽·安托瓦内特、绝大多数吉伦特派代表以及罗伯斯庇尔本人。把法国大革命等同于恐怖统治,在历史认识上是一种明显的简化。这种简化至少有三个层次的失误:时间上的失误,它把1793—1794年的特定阶段压缩为整场革命的全部;制度上的失误,它忽略了1789—1791年间国民议会通过的大量立法成果,包括废除封建特权、颁布宪法、重组司法体系等结构性变革;思想上的失误,它把恐怖时期的表现归因于"革命本身",而忽视了恐怖时期恰恰是对革命原则的一种激进化扭曲,而非其逻辑必然结果。
暴力史观的思想史根源可以追溯到伯克本人。伯克在1790年出版的《法国革命反思录》中已经使用了一种关于革命的"文明叙事",把革命描绘为对秩序、礼仪与传统的摧毁。这种叙事后来在卡莱尔的《法国革命史》、狄更斯《双城记》等作品中得到进一步文学化,并在20世纪的历史反思中获得了哲学上的精致化。伯克本人其实从未把暴力视为革命的核心,他对革命的批判针对的是抽象权利语言对具体秩序的侵蚀,而非断头台上的流血。换言之,今天流行的"暴力史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伯克的简化误读。
第二种叙事是"自由主义神话"。在这种叙事中,法国大革命是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抽象价值的胜利,是专制向民主、压迫向解放的传统。这种叙事同样是部分真实的:1789年8月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实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系统性文本形式确立了若干基本权利的原则表述;1791年宪法确实确立了公民平等和代议制的基本框架;179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成立确实终结了法国的君主制。把革命等同于"天赋人权"的胜利,同样存在多层失误。《人权宣言》本身是当时特定政治力量之间妥协的产物,第一条宣称"人生而自由且在权利上平等",第二条立即指出这种自由与平等"以公共安全为限",第三条又强调主权的"绝对性"。这三者之间的张力在1789年的声明逻辑中并未得到解决。抽象权利与公共主权之间的关系,是革命本身尚未解决的问题,而非革命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天赋人权"作为叙事框架,本身是19世纪自由主义对1789年的重构。19世纪上半叶的梯叶里、基佐、米涅等历史学家,已经把法国大革命叙述为"第三等级战胜特权阶级"的中产阶级胜利史,并由此推出自由主义的进步叙事。这种叙事在20世纪又通过教科书、纪念活动和民主话语的反复使用而被进一步固化。它所遮蔽的,是革命中关于"权利如何具体落实"、"自由与平等如何兼容"、"人民如何被代表"等一系列未解之问。当我们用"自由主义神话"理解革命时,我们就失去了理解革命为何在其后引发了那么多反革命、那么多自我分裂的可能性。
第三种叙事是"现代化叙事"。在这种叙事中,法国大革命是历史从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必经阶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功能性环节。这种叙事同样有其根源。它在20世纪上半叶由勒费弗雅、索布尔等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所系统阐述,又在冷战时期的美国社会科学中通过"现代化理论"获得了另一种版本的传播。它把革命处理为一个历史阶段性的必然事件,强调其历史必然性而非其内在张力。
现代化叙事的盲区在于它的目的论预设:它假设"现代化"是一个已知的目的地,革命只是到达这个目的地的一个阶段。这种目的论无法解释革命之后的反革命浪潮(1814年波旁复辟、1815年滑铁卢、维也纳体系)、无法解释拿破仑之后法国的反复政变(1830年七月革命、1848年二月革命、1851年路易·波拿巴政变),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革命已经"完成"两个世纪之后,现代社会内部仍然存在大量"前现代"的结构性因素(家族、宗教、地方习俗、族群认同)。当现代化叙事把革命视为过去的一个阶段时,它实际上取消了革命作为开放性问题的当代相关性。
把这三种叙事放在一起审视,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在不同方式上把革命所提出的问题预先"关闭"了。暴力史观把革命关闭为对暴力的警告,自由主义神话把革命关闭为人权的胜利,现代化叙事把革命关闭为历史的阶段。这种"关闭"恰恰是重读革命所要抵抗的。
理解这三种叙事的局限,对当代读者具有特殊意义。今天的许多政治争论仍然依赖于这三种叙事的不同变体。围绕"全球治理"是否取代民族国家的争论,背后是现代化叙事的延伸;围绕"普世人权"与"文化主权"的争论,背后是自由主义神话的延伸;围绕"激进政治运动是否必然导致暴力"的争论,背后是暴力史观的延伸。重读法国革命就是为这些当代争论寻找思想史的源头与坐标系。
三、费希特与伯克:两种秩序路径
识别出当代叙事的主要形态之后,思想史本身已经提供了两条最具代表性的应对路径。本书之所以选择以这两位思想家作为分析棱镜,是因为他们的写作都直接针对1789年之后的革命危机,并且各自代表了一种秩序奠基的根本方式。
埃德蒙·伯克(1729—1797)是爱尔兰出身的英国辉格党政治家和政论家。1790年出版的《法国革命反思录》通常被视为现代保守主义的奠基之作。把伯克简单标签为"反革命"或"保守主义之父"是一种简化。《法国革命反思录》不是对1789年事件的简单否定,而是对革命所代表的抽象理性主义政治观的一种系统反思。伯克的批评矛头指向的是"天赋人权"式的抽象政治语言。他认为这种语言把复杂的、历史的、具体的秩序传统替换为几何学式的抽象原则,其结果是真正的政治判断力的丧失。
伯克并不仅仅是否定性的。在《法国革命反思录》和之后的《致一位高贵爵士的信》、《论与美洲和解》等著作中,他提出了一种关于秩序的正面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不是"传统本身",而是伯克所说的prescription(依据性),即一种长时段、连续性、未被明确立法化但通过代际传承而具有正当性的秩序形态。在伯克看来,家庭、教会、地方社群、行会这些"小群体"是政治秩序的具体载体,革命所摧毁的正是这些具体载体,留下的只是一堆抽象原则和这台无主体的国家机器。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1762—1814)的出发点与伯克截然相反。1793年,费希特匿名出版了《试纠正公众对法国革命的评判》。这部著作的政治意涵长期被忽视,主要因为它在费希特思想史上被后来的知识学研究覆盖。但实际上,它是费希特最重要的政治著作之一。在这部著作中,费希特面对的是与伯克同样的问题:革命之后,秩序如何可能?费希特给出的答案与伯克正相反:秩序不能来自任何形式的传统继承,而必须从理性自我出发被重新建立。
费希特后来在《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论自然法权基础》(1796—1797年出版)中,进一步发展了一种系统的"自我设定"政治哲学。在这套哲学中,"自我"作为绝对的第一原则,通过自身的活动设定自身、设定一个可以被承认的"非我"、设定一套权利与义务的体系,最终构建出一种内在一致的政治秩序。在这种秩序里,传统的、依据性的、外部的因素都被排除在外,秩序完全建立在相互承认之上,亦即自我与自我之间的承认关系。
费希特的选择有其特殊的理由。在与伯克同时代的德国思想家中,还有康德、赫尔德、黑格尔等重要人物。康德的政治哲学在1790年代尚未系统化,他对法国革命的态度更多是道义上的同情而非系统的政治建构;赫尔德则在《人类历史哲学概要》中提出了另一种基于文化民族主义的有机论,但其政治哲学缺乏费希特那种系统的奠基性力量;黑格尔在1790年代仍处于成长阶段,其成熟的政治哲学要到1820年代才形成。费希特之所以成为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在于他以最系统的方式把革命原则转化为一套完整的政治哲学。这套哲学既不像卢梭那样停留在抽象社会契约的层面,也不像康德那样诉诸先验道德原则,而是试图从理性自我的活动本身推导出全部政治秩序。这正是"秩序的两条路径"中理性主义路径的最极端形式。
伯克与费希特代表了两种秩序奠基的根本路径。伯克的路径是向后看的,秩序来自长时段的传承、习俗、具体的小群体、依据性的积累;费希特的路径是向前看的,秩序来自理性的自我奠基、自我与自我之间的相互承认、对一切外部依据的根本拒绝。这两条路径并非互相排斥。本书将要论证的是,它们在历史中实际上以各种方式互相缠绕、互相回应、互相争夺主导地位,但在原则上它们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方向。
把这两位思想家作为本书的分析棱镜,还有另一个理由:他们都直接针对法国大革命的具体事件写作,他们的文本不是抽象哲学体系的孤立片段,而是对1789年之后政治危机的具体回应。这种回应性使他们的思想资源对今天仍然具有特殊的相关性。当代关于"国家是否还有合法性"、"公民身份如何被界定"、"秩序是否需要某种超越性的奠基"的争论,仍然在围绕伯克与费希特所分别代表的两条路径展开。今天支持"宪法爱国主义"、支持"全球治理"、支持"程序性民主"的学者,其理论结构往往更接近费希特;今天支持"普通法传统"、支持"习俗与共同体"、支持"渐进改良"的学者,其理论结构往往更接近伯克。这种当代分野本身就是对本书论题——革命的问题仍然未结束——的具体印证。
四、一个文本的两种命运:《人权宣言》与伯克的解读
为了展示不同解读传统对同一文本的差异,可以把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与伯克在《法国革命反思录》中对它的评判放在一起阅读。这个对照不仅是历史性的,更是一种方法论示范:它揭示了同一个文本如何在不同的思想坐标下被读出完全不同的政治意涵。
《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写道:"人生而自由且在权利上平等,社会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这一条已经包含了后来争论的全部关键问题。"自由且平等"被宣布为人的出生状态,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自然权利论色彩,与洛克、普芬道夫以来的自然法传统有直接渊源。"社会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一句则隐含着革命本身的方向:它不是要求取消差别,而是要求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这已经显示了革命者不是无条件平等主义者,而是把平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结合在一起。
第二条则转向权利的清单:"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的权利。"这一条确立了革命之后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理由,是保护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第四条进一步界定这些权利的边界:"自由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同等权利为限。"
第三条是最具政治爆炸性的一条:"一切主权之本原,本质上存在于民族之中。任何个人、任何团体都不得行使不由民族明确授予的权力。"这一条把主权从君主转移到了"民族"(la nation)整体。"民族"作为一个新的政治主体在1789年仍然是一个高度模糊的概念:它到底指的是居住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第三等级、还是有财产的男性公民?这一模糊性是后来革命不断激进化的关键动力之一。
如果把这三条放在一起阅读,可以看到革命自身的内在张力。第一条与第二条确立了一种基于自然权利的平等主义原则;第三条则确立了民族主权的最高性。这两者在逻辑上可能存在冲突。如果主权属于民族整体,那么个人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其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被民族整体所侵犯?革命者没有提供答案。答案在1793年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了:罗伯斯庇尔把"民族"的意志等同于革命政府的意志,把对权利的保护等同于对"人民之敌"的镇压。这就是恐怖。
伯克在《法国革命反思录》中对这种抽象权利语言提出了系统批评。他承认人有具体的、真实的权利,但他批评把权利建立在"天赋"、"自然"这种抽象基础上。在他看来,这种语言是一种"哲学的虚构",它把具体的、有历史背景的权利剥离了它们的具体情境,变成了原则可以在不同情景中应用的教条。伯克的批评重点是程序性的:权利不能在抽象中被定义,而只能在具体的制度、习俗和传统中被落实。"人生而平等"这种表述如果脱离了具体的法律、习俗与制度安排,几乎没有实践意义。重要的不是宣布人有某种权利,而是建立一套能够落实这些权利的具体制度。这种判断在其自身框架内具有内在力量,是伯克对革命理论的核心反驳。
伯克的解读也有其代价。如果权利必须依赖具体的制度、习俗和传统才能被落实,那么在传统本身瓦解的语境下,例如法国旧制度末期那种传统已经失去正当性的语境下,权利如何保持其正当性?这是伯克自己也没有充分回答的问题。伯克的理论最适合于"传统仍然有效"的英国式语境,而不太适合于"传统已经瓦解"的法国式语境。这个问题将交给费希特一类人来处理。
这个具体的文本对照至少有两层启示。第一层启示是,同一个文本可以被读出完全不同的政治意涵:《人权宣言》在自由主义传统中被读为抽象权利的胜利,在伯克的传统中被读为抽象理性的危险;第二层启示是,每一种解读都包含了自己的内在盲区,自由主义解读忽视了对抽象权利如何具体落实的追问,伯克的解读忽视了对传统瓦解情境下秩序如何重建的追问。这正是本书选择同时分析伯克和费希特的根本原因:单一视角无法穷尽1789年所打开的问题域,需要两条视角的对照才能勾勒出问题域的整体轮廓。
在西方读者所熟悉的语境之外,《人权宣言》的命运实际上在跨文化语境中经历了多次重要的"援引与再造"。戊戌变法期间(1898年前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通过日本中介接触到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资源,《人权宣言》的文本与精神在《时务报》、《清议报》等刊物中被介绍;辛亥革命前,同盟会成员曾多次援引法国革命作为推翻清朝的思想资源,孙中山本人也在多篇文字中谈论法国革命的精神;五四运动时期,"德先生"(Democracy)与"赛先生"(Science)的提法在中国知识界广泛流传,法国革命作为"德先生"的源头之一被反复援引;1949年之后,中国大陆的官方史学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叙述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代表,把它与俄国十月革命作为两次"伟大的革命"并列。这种跨文化援引的历史本身就证明了法国革命在思想史上的持续相关性,它也构成了本书最后一章的主题。
五、方法论:文本细读、历史语境与概念谱系
本书采用三种方法:文本细读、历史语境分析与概念谱系学追溯。这三种方法彼此独立但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重读革命的方法论基础。
文本细读是本书的第一种方法。本书所处理的核心文本,包括伯克的《法国革命反思录》、费希特的《论自然法权基础》、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西耶斯的《论特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康德、托克维尔、马克思等人的相关著作,都不是可以快速浏览的文献。这些文本的写作密度、概念精确度与修辞策略本身就需要被反复推敲。本书的文本细读工作不是试图穷尽这些文本的所有可能解释,而是希望通过对关键段落、关键概念、关键转折的细致解析,揭示这些文本在历史上是如何被写作的,以及它们可能保留的未解之问。
历史语境分析是本书的第二种方法。任何政治思想文本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