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城市制度的历史转型:从坊市制到街市制的制度逻辑
唐代长安城兴化坊的考古发掘现场,考古队员在夯土层中清理出一段残高1.2米的坊墙基址,墙基外侧留有清晰的坊门门轴凹槽,距离坊墙东北角约300米处,另一处发掘点露出了唐代市署的排水暗渠——这段写于20世纪50年代的考古报告,恰好是理解唐宋城市制度转型最直观的切入点:作为中国古代坊市制最成熟的形态,唐代城市将居住区与商业区以坊墙、市墙严格区隔,交易活动被严格限制在“日中为市、日入而散”的时间框架内,这种制度设计既是农业社会秩序需求的产物,也在唐宋之际的商品经济冲击下面临着根本性的重构。
一、唐代坊市制的运行逻辑与内在局限
(一)坊市制的制度架构:空间与时间的双重管控
坊市制的核心是将城市的居住功能与商业功能严格分离,通过空间区隔和时间限制实现对城市秩序的管控。以唐长安城为例,城内共划分108坊,每个坊四周筑有夯土坊墙,坊墙四面开设坊门,坊门定时启闭:日常启闭时间为“昏明而闭”,即日落时关闭,日出时开启,遇有官方活动或特殊事件才会临时开启<史料>《唐六典》卷二十《市署》</史料>。每个坊内设有坊正、里正等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坊内治安、户籍、差役等事务,相当于城市的最小治理单元。 商业活动被严格限制在东西两市范围内:东市面积约0.92平方公里,西市面积与东市相当,两市四周同样筑有市墙,开设市门,市门启闭时间与坊门不同:每日正午击鼓三百声后开市,日落前击钲三百声后闭市,交易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小时<史料>《唐六典》卷二十《市署》:“凡市,日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史料>。市内的店铺按行业排列,称为“行”,同类店铺集中在同一区域,便于市署管理。交易的商品分为“禁榷品”和“常税品”,盐、铁、酒等大宗商品由政府垄断经营,其他商品交易需要缴纳“牙税”“市税”,交易过程需要牙人担保,防止欺诈。 这种制度设计的本质是农业社会“重农抑商”政策在城市空间的投射:通过将商人、商业活动限制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既满足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避免了商业活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同时便于政府征收商税、管控物价、维持城市秩序。从制度效果来看,坊市制在唐代前期确实维持了城市的稳定:唐长安城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人口超过100万,城市布局规整,秩序井然,成为周边国家效仿的城市治理样本【纸书页码:13】。
(二)坊市制的内在局限:经济扩张与制度约束的冲突
坊市制的运行逻辑建立在小农经济占绝对主导、商品经济规模有限的基础上,随着唐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首先是空间限制无法满足商业扩张的需求。唐代中后期,手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制瓷、纺织、造船等行业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工匠,生产的产品不仅供应本地,还远销周边地区甚至海外。以陶瓷为例,唐代邢窑白瓷、越窑青瓷已经形成了跨区域的生产网络,需要通过固定的商业渠道进行销售,而东西两市的面积有限,店铺数量被严格限制,无法容纳越来越多的商户。与此同时,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居民对日用品、娱乐消费的需求持续上升,商业活动的范围逐渐突破两市的范围,向周边的里坊渗透。晚唐诗人王建在《夜看扬州市》中记载:“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说明扬州作为唐代的 commercial 中心,夜市已经突破了坊市制的时间限制,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时间限制无法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坊市制规定的交易时间仅6个小时,远无法满足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晚唐时期,草市、夜市已经大量出现:江淮地区的草市“或五鼓即兴,或通夜不绝”,打破了坊市制的时间限制;蜀地的夜市“每至三更,犹有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夜间交易服务的“鬼市”。这些新兴的商业形态完全突破了坊市制的时间管控,成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史料>《唐国史补》卷下:“江淮草市,近置官镇,既当官路,递相恐吓,商旅尽矣。”</史料>。 最后是管理制度无法应对城市规模的扩张。唐代中后期,随着人口流动加剧,大量的农民、手工业者进入城市,城市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原有的里正、坊正等基层管理人员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治理需求。同时,商业活动的扩张带来了治安、交通、消防等问题,坊市制下“市署只管市内事务”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城市形态。 从唐代后期开始,坊市制的松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唐德宗贞元年间,长安城的“东市西市之外,居民开店,渐已侵街”,政府多次下令禁止,但根本无法遏制;唐文宗开成年间,政府甚至允许“诸坊市邸店,并听自便”,实际上承认了坊市制崩溃的现实。这些变化说明,坊市制的崩溃不是宋代统治者的主动选择,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二、宋代坊市制崩溃的动因: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多重驱动
宋代的坊市制崩溃是在晚唐五代坊市制松动的基础上,结合宋代的社会经济特征逐步完成的。从制度演变的逻辑来看,这一过程是经济基础变化、社会结构转型、政治策略调整三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经济基础:商品经济规模的突破性扩张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远超唐代,为坊市制的崩溃提供了根本性的经济动力。首先是农业剩余的大幅增加:宋代推广了占城稻、曲辕犁等农业生产技术,粮食产量较唐代增长了近50%,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城市从事手工业、服务业、商业活动,城市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北宋都城开封的人口,据《宋史·地理志》记载“户口之盛,几倍汉唐”,现代学者根据考古和史料估计,北宋开封的人口峰值达到150万至200万,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比唐代长安的人口多30%左右;南宋临安的人口也超过100万,成为当时南方的经济中心。 其次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全面发展:宋代的制瓷、造船、纺织、印刷等行业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景德镇的青白瓷、明州的福船、汴京的印刷品远销海内外,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商业网络。海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商业扩张:宋代先后在广州、泉州、明州等港口设立市舶司,海外贸易收入从北宋初年的每年不足10万贯,增长到南宋中期的每年200万贯以上,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超过10%。这种规模的商品经济已经完全突破了坊市制的空间和时间限制,要求城市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社会结构:市民阶层的兴起与消费需求的变化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层,这一阶层的兴起成为坊市制崩溃的社会动力。市民阶层包括手工业者、商人、小贩、艺人、佣工等城市平民,他们不同于传统的农民和士人,以城市为主要生活空间,消费需求呈现多元化、娱乐化的特征。 市民阶层的消费需求推动了城市商业的扩张:他们不仅需要日用品、食品等生存型消费,还需要娱乐、旅游、社交等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为满足这些需求,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酒楼、茶坊、瓦舍勾栏、娱乐场所,这些场所需要分布在居民集中的区域,而不是被限制在特定的“市”内。与此同时,宋代的重文抑武政策使得大量士人、官员聚居在城市,他们的高消费能力进一步拉动了商业的发展,也对商业的空间分布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政治策略:财政需求与治理逻辑的转变
宋代的“三冗”问题(冗官、冗兵、冗费)导致财政危机持续加剧,政府迫切需要开拓新的财源,而商业税是比农业税更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宋代统治者主动调整了重农抑商的政策,放松了对商业的管制,为坊市制的崩溃提供了政策支持。 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年),太祖下诏“京城夜行不禁”,打破了唐代以来夜间禁止外出的宵禁制度,这是宋代城市制度调整的第一个重要信号<史料>《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太祖乾德五年,诏京城夜行不禁,其犯夜者,依律科罪。”</史料>。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太宗下诏“开封府诸坊巷,并听民开设店肆,不得复有侵掘街衢,拘占要会之处”,正式允许百姓在坊巷中开设店铺,打破了坊市分离的制度限制【纸书页码:14】。此后,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商业的管制,甚至对“侵街”的店铺征收“侵街税”,变相承认了店铺向街道延伸的现实。 除了财政需求外,宋代的城市治理逻辑也发生了转变:唐代的城市治理以管控为核心,通过坊市制将居民和商人严格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便于治安管理;而宋代的城市治理以服务为核心,通过放松管制吸引商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建立新的治理体系(如街道司、潜火兵、商税院等)维持城市秩序。这种治理逻辑的转变为坊市制的崩溃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制度演变的时序来看,坊市制的崩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北宋初年,开封的坊墙仍然存在,只是允许在坊巷中开设店铺;到北宋中期,坊墙基本被拆除,坊市制彻底崩溃,街市制完全确立;南宋时期,临安的街市制度进一步完善,夜市、瓦舍勾栏等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过程持续了近200年,不是一蹴而就的“革命”,而是逐步演变的“转型”。
三、街市制的运行机制:城市空间与商业秩序的重塑
坊市制崩溃后,宋代城市形成了全新的街市制度,这一制度在空间布局、商业活动、城市秩序三个层面都实现了对坊市制的突破,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空间重塑:从“市”到“街”的商业空间扩张
街市制最核心的变化是打破了坊市分离的空间限制,商业活动从封闭的“市”扩展到了全城的开放街巷。以北宋开封为例,原有的108坊全部拆除坊墙,变成了开放的街巷,店铺可以开设在任何街道的两侧,甚至延伸到御街、皇城周边。《东京梦华录》记载:“御街两旁,市井喧嚣,店铺林立,酒肆、茶坊、脚店、正店,昼夜不绝”,说明即使是象征皇权的御街,也已经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区域。 这种空间变化带来了城市功能的转变:唐代的城市是政治中心,商业活动只是城市的附属功能;而宋代的城市既是政治中心,也是商业中心,商业功能与政治功能并重。考古发现的北宋东京城遗址中,没有发现坊墙、市墙
的基址,反而在州桥至朱雀门段的御街遗址中,清理出宽达200米的街面遗存,街面两侧分布着排列整齐的商铺地基,部分地基还保留着酒瓮、铜钱、青白瓷器的埋藏坑,与《东京梦华录》中“御街有井,百姓取水者皆由此,其下皆石砌,两旁有沟,通于河”的记载完全吻合【纸书页码:15】。这种考古遗存与文献记载的互证,恰恰说明街市制已经彻底打破了坊市的空间区隔,将商业活动从封闭的“市”扩展到了整个城市的开放街巷。
(二)商业规则的重构:从“管控”到“疏导”的交易秩序
街市制对商业活动的重塑不仅体现在空间层面,更体现在交易规则的根本性调整。唐代坊市制下的商业规则以“管控”为核心,通过“行”的空间垄断、市署的直接管理、时间的严格限制实现对商业的全面控制;而宋代街市制下的商业规则以“疏导”为核心,通过行业组织的自治、商税的间接管理、时间的全面放开激发商业活力,这种规则变化是宋代城市经济繁荣的核心制度保障。 首先是“行”的功能从“空间管控单元”转向“行业自治组织”。唐代东西两市中的“行”是政府指定的商业空间单元,同类店铺必须集中在同一“行”内经营,行首由政府任命,负责代收市税、监督交易、管理行内商户,本质是市署的延伸管控机构。而宋代的“行”不再有空间限制,同类店铺可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经营,“行”仅作为同行业商户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行内事务、代表商户与政府协商税率、处理行业纠纷。以北宋开封的“彩帛行”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其“散居诸坊,无定所”,仅在每月初一、十五到大相国寺参加万姓交易时才集中出现,行首由商户推选产生,而非政府任命。这种变化大大降低了商业的准入门槛,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北宋中期开封的商户数量超过3万户,是唐代长安商户数量的5倍以上,其中近80%的商户并非“行”内的固定成员,而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小商贩。 其次是交易时间从“限定时段”转向“昼夜无休”。宋代取消宵禁后,夜市从晚唐的特殊形态变成了城市商业的常态。《东京梦华录》详细记载了开封不同区域的夜市特色: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主要经营服饰、杂物;潘家楼附近的“鬼市子”“每日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服、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主要面向低消费群体;州桥附近的夜市则以饮食、娱乐为主,“夜市除南门关外,其余三面皆有夜市,直至三更尽,卖异乡花布、海味、果子、药饵,不绝”。考古发现的北宋开封遗址中出土了大量的灯盏、夜市专用的薄片铜钱(小额交易使用),以及大量带有“夜市”戳记的瓷器,进一步印证了夜市的繁荣程度。南宋临安的夜市规模甚至超过开封,《梦粱录》记载其“夜市自三更至五更,卖早粥点心、烧饼、油炸物,直至天明不绝”,部分区域的夜市甚至“通宵达旦,人声鼎沸”。 最后是交易规则从“政府直接监管”转向“商税间接管理”。唐代市署不仅负责征收商税,还直接管理商品价格、交易秩序、商户准入,甚至规定不同商品的交易地点;而宋代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商业经营,仅通过商税院征收商税,商税分为“住税”(商户在本地销售商品征收的税,税率约2%)和“过税”(行商经过本地征收的税,税率约3%),只要依法纳税,商户可以自由经营任何合法的商品。这种规则变化极大地激发了商业活力,北宋商税收入从太祖开宝三年(970年)的每年400万贯,增长到仁宗庆历年间的每年2200万贯,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40%左右;南宋宁宗时期,商税收入更是达到每年6000万贯,占财政总收入的60%以上【纸书页码:16】。商业税的快速增长反过来又推动了政府进一步放松管制,形成了“放松管制—商业繁荣—税收增加—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正向循环。 这种规则变化还催生了金融创新:由于街市交易频繁、小额交易多,金属货币携带不便,北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政府在北京(大名府)设立“交子务”,正式发行官方交子,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其出现的直接动因就是街市交易的支付需求。交子的发行、流通、兑换都有明确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交易的成
本,推动了跨区域贸易的发展。
(三)城市秩序的重构:从“管控型”到“服务型”的治理体系
坊市制崩溃后,城市空间的开放、交易时间的延长、商业活动的扩张,带来了治安、交通、消防等新的治理问题,宋代政府由此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城市治理体系,其核心是从唐代的“管控型”治理转向“服务型”治理,既维持城市秩序,又为商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首先是基层治理单元的转变:唐代的“坊”是居住隔离单元,坊门定时启闭,坊正负责坊内治安、户籍管理;而宋代的“坊”仅是行政统计单元,不再有坊墙和坊门的限制,基层治理以“厢”为核心。北宋开封将全城划分为四厢,每厢设厢官1员,负责辖区内治安、商税征收、纠纷调解、公共事务管理等,厢下设“巡铺”,每铺配备巡铺兵5-10人,负责夜间巡逻、防火防盗。南宋临安将全城划分为九厢,厢下设“隅”,隅下设“坊”,形成了“厢—隅—坊”三级治理体系,厢官的权力远大于唐代的坊正,除了治安管理外,还要负责街道维修、水利疏通、灾荒救济等公共服务。 其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针对街市道路拥挤的问题,宋代设立了“街道司”,专门负责街道的维修、拓宽、洒水、清理,对占用道路的店铺收取“侵街税”,而非直接拆除,既规范了街道秩序,又增加了财政收入。针对街市木质建筑密集、火灾频发的问题,宋代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官方消防队伍“潜火兵”,每厢配备潜火兵20-30人,配备水桶、火钩、麻搭等消防工具,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扑救,《东京梦华录》记载:“每坊巷各有潜火兵,遇有火发,即奔走救扑,毋使延蔓”。针对城市垃圾清理的问题,宋代设立了“渠运司”,负责城市排水系统的疏通和垃圾的清运,《梦粱录》记载:“临安府每日有军兵数百人,专一打除街道,清除沟渠,运送垃圾”,这种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唐代是完全不存在的。 最后是治安管理的调整:唐代的治安管理以“坊”为单位,夜间禁止外出,遇到盗贼只能等到天亮才能报案;而宋代取消宵禁后,夜间人员流动大,政府建立了“巡铺制度”,每坊巷都设有巡铺,夜间由巡铺兵巡逻,遇到盗贼、斗殴可以立即处理。同时,宋代还允许商户自备“巡兵”,保护店铺安全,比如《东京梦华录》记载的“正店”都配备有“防送兵”,负责店铺的夜间安保,这种政府与民间结合的治安管理模式,适应了街市制下城市商业发展的需要。 这种治理体系的转变,本质是城市治理逻辑从“管控居民”转向“服务商业”:唐代政府担心商业活动扰乱秩序,所以通过坊市制把商人限制在特定区域;宋代政府意识到商业发展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所以通过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为商业发展提供便利,这种治理逻辑的转变,是宋代城市制度转型的核心内涵。
四、“宋代城市革命论”的得失:对传统研究范式的批判性反思
关于唐宋城市制度转型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渐变论”与“革命论”的争论,其中以日本学者加藤繁、中国学者傅筑夫、漆侠为代表的“宋代城市革命论”影响最大,该理论认为宋代坊市制的崩溃、街市制的建立,是中国古代城市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城市从“政治型”向“商业型”的转变,甚至是中国城市“前近代化”的起点。对“宋代城市革命论”进行批判性反思,是准确理解宋代城市制度转型的关键。
(一)“宋代城市革命论”的核心主张与史料支撑
“宋代城市革命论”的核心主张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宋代坊市制的崩溃是城市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打破了延续千年的坊市分离传统,是中国古代城市史上的一次“革命”;第二,宋代城市的功能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唐代的“政治中心”变成了“经济中心”,商业活动成为城市的核心功能;第三,宋代城市的“近代性”特征明显,市民阶层的兴起、城市文化的繁荣、商业规则的完善,都说明宋代城市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是中国城市从“古代型”向“近代型”转变的起点。 该理论有充分的史料和考古支撑:从空间来看,宋代城市确实没有发现坊墙、市墙,商业活动遍布全城,与唐代坊市分离的布局完全不同;从时间来看,宋代确实取消了宵禁,夜市成为常态,与唐代“日中为市、日入而散”的时间限制完全不同;从社会结构来看,宋代确实出现了市民阶层,瓦舍勾栏、夜市、酒楼等市民娱乐场所大量出现,与唐代以士人、官员为核心的城市文化完全不同。这些证据都说明,宋代城市与唐代城市确实存在本质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是量变,而是质变。
(二)“宋代城市革命论”的理论局限
尽管“宋代城市革命论”指出了宋代城市与唐代的本质差异,但其理论本身存在三个根本性的局限: 第一,它忽略了唐宋城市转型的渐进性,将200余年的演变过程简化为宋代的“突变”。坊市制的松动并非始于宋代,而是始于晚唐:唐德宗贞元年间,长安城“东市西市之外,居民开店,渐已侵街”,政府多次下令禁止却无法遏制;唐文宗开成二年(837年),政府下诏“诸坊市邸店,并听自便”,正式承认了坊市制崩溃的现实;唐末扬州、成都、广州等城市的夜市已经非常繁荣,王建《夜看扬州市》、张籍《送闽中客游扬州》等诗作都记载了这些城市的夜市景象。五代时期,后周世宗柴荣在显德二年(955年)下诏“诏开封府诸坊巷,并听民开设店肆,不得复有侵掘街衢”,已经明确允许百姓在坊巷中开设店铺,比宋太宗淳化二年的诏令早了36年。可见,宋代街市制的建立只是对晚唐五代以来坊市制松动的制度确认,而非“革命性”的创造,将这一渐进过程概括为“革命”,本质上是一种“时代倒置”的错误。 第二,它过度简化了坊市制的历史功能,将其定性为“封闭、落后”的制度,忽略了其历史合理性。坊市制是适应农业社会经济条件的城市治理制度,在唐代前期,它通过空间区隔和时间管控,既满足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避免了商业活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同时便于政府征收商税、维持城市秩序,支撑了唐代前期的繁荣稳定。而且,宋代也并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