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哈特:法律哲学家的人生与时代
第 1 章:走近哈特:法律哲学家的人生与时代
本章导读
当我们试图理解法律是什么的时候,很快就会遇到一个根本性的困难:法律与我们日常所说的规则、习惯、命令、道德之间,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一个法官在判决时援引的法律条文,与强盗持刀威胁时所说的“给钱否则杀了你”之间,难道仅仅是效力高低的不同?或者,它们根本就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这些问题看似抽象,却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立法、司法、守法乃至反抗的法律基础。H.L.A.哈特(H.L.A. Hart)的全部法哲学工作,几乎都可以被理解为对上述问题的系统回应。
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承担两项基本任务:第一,勾勒哈特这位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的人生轨迹与学术历程,回答"H.L.A.哈特是谁"这一问题;第二,分析哈特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与智识资源,阐明“为什么要读哈特”这一对全书学习至关重要的前置问题。通过本章的阅读,读者将建立一个关于哈特的整体印象图景,理解学习哈特思想的必要性和意义,并初步把握本书后续各章的展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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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犹太移民家庭到牛津法理学教授:哈特的生平与学术历程
1.1 早年经历与教育背景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年7月18日—1992年12月19日)于1907年出生在英国布伦特福德(Brentford)的一个犹太移民家庭。他的父亲赫尔曼·哈特(Herman Hart)是一名裁缝,来自波兰,后来辗转移民至英格兰;母亲雷切尔(Rachel)同样来自东欧的犹太移民家庭。这一家庭背景在两个层面对哈特日后的智识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一,作为一个在英国主流社会中处于边缘位置的移民家庭的孩子,哈特从小就需要在两种文化之间来回穿梭,这种经历可能培养了他对语言、规则与社会规范之间复杂关系的敏锐感知;其二,尽管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哈特仍然凭借过人的才智和努力,获得了进入牛津大学深造的机会,这本身就是一个关于规则、资格与社会流动的鲜活案例。
哈特的中学教育在切尔顿纳姆学院(Cheltenham College)完成,随后于1926年进入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 Oxford),主修古典学(Greats,即希腊语和拉丁语经典文献研究)。古典学教育使哈特精通古希腊语和拉丁语,这不仅为他日后直接阅读西塞罗、柏拉图等古典哲学家的原典著作奠定了语言基础,更重要的是,古典学训练所强调的文本细读(close reading)、论证分析(argument analysis)和逻辑推演能力,成为哈特日后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核心方法论工具。在牛津的本科阶段,哈特展现出了卓越的智识天赋,他于1929年以一级荣誉学位(First Class Honours)的成绩毕业。
本科毕业后,哈特进入律师行业,于1932年获得出庭律师资格(called to the Bar),在伦敦执律师业约十年。在这一时期,哈特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深入了解了英国普通法体系的运作机制、司法程序的繁琐细节以及法律职业阶层的思维模式。这段经历对哈特日后法哲学研究的意义不可低估:他不是在书斋中凭空构建法律理论,而是带着对法律实践的切身体验进入哲学思考。正是在法庭和事务所的日常工作中,哈特逐渐意识到,传统的法律概念——如"法律是什么""规则是什么""何为法律的效力"——远比他最初以为的更加复杂和深奥。
1.2 牛津法理学教授时期
1940年代是哈特学术生涯的转折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哈特加入了英国情报部(British Foreign Office)下属的新闻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工作,期间与许多后来成为著名学者的同事交往密切。在这段战时经历中,哈特亲眼见证了极权主义政权如何利用法律作为压迫工具,以及法律在维护基本人权和公民自由方面的脆弱性。这些经历深刻地塑造了哈特的政治哲学立场,使他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保持了持续而审慎的关注——既警惕法律完全脱离道德约束而沦为纯粹权力工具的危险,也警惕以道德之名压制法律独立性的倾向。
战争结束后,哈特于1945年返回牛津,开始了他的学术生涯。最初,他在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 Oxford)担任研究员,随后于1952年被任命为法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接替了其导师——英国法理学的奠基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继任者——的位置。这一教席在英国法学界具有崇高的地位,奥斯汀本人曾在19世纪上半叶担任伦敦大学的第一任法理学教授,后返回牛津任教。哈特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二十余年,直到1978年退休。在此期间,哈特培养了大批学生和追随者,其中许多人后来成为英美法理学界的领军人物。值得一提的是,哈特在牛津期间还与J.R.卢卡斯(J.R. Lucas)、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等哲学家建立了深厚的学术友谊,这些跨学科的交流对他的法哲学思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哈特的学术声誉在1960年代达到了顶峰。1961年,他出版了被视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这部著作系统地批判了延续一个多世纪的法律命令理论(command theory of law),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后来被学界称为"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成熟版本。哈特在书中运用的分析哲学方法、对日常语言哲学的借鉴以及对法律内部视角(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系统阐发,不仅深刻改变了英美法理学的研究格局,而且对法哲学的整个学科范式产生了革命性影响。
1.3 晚年与学术遗产
哈特于1978年从牛津大学退休,但仍继续活跃于学术舞台。1983年,他出版了《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收录了他数十年来发表的重要论文和演讲。1990年,在生命的最后两年,哈特发表了《锚定虚构》(*Acts of Parliament: A Study of Law-Making*)一书,将关注焦点从一般法理学转向具体的立法过程,对英国议会的立法机制进行了细致的概念分析。
1992年12月19日,哈特在牛津去世,享年85岁。回顾哈特的一生,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智识轨迹:从古典学教育打下坚实的语言和逻辑基础,到律师实务中获得对法律实践的直接感悟,再到牛津法理学讲席上构建起一套影响深远的法哲学体系。哈特的学术遗产不仅体现在他个人的著作中,更通过他的学生、同事以及全球范围内对他的研究而持续发挥作用。即使在哈特去世三十余年后的今天,《法律的概念》仍然是英语世界法学院法理学课程的必读书目,其基本分析和论证框架仍是学界讨论法律本质问题时的基本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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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代背景:两次世界大战、法律危机与福利国家的兴起
2.1 两次世界大战对西方法律秩序的根本冲击
理解哈特的思想,有必要将其置于20世纪上半叶特定的历史语境之中。哈特1907年出生,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尾声、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的社会重建。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一时期对法律哲学的影响,那就是:曾经被视为稳固、可预期、甚至“科学”的法律秩序,在战争的炮火和极权主义的暴行面前露出了脆弱的本相。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虽然在法律制度层面没有像二战那样造成直接的断裂,但它动摇了一个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对法律进步(legal progress)的乐观信念。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尤其是奥斯汀的理论——建立在一种隐含的历史进步假设之上:法律正在从粗糙走向精密,从压制走向自由,从专断走向可预期。然而,一战惨烈的堑壕战、欧洲主要君主制国家的崩溃以及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暴露了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远比实证主义者愿意承认的更加复杂的关联。法律不仅仅是中立的技术规则,它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的分配密切相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对法律哲学的冲击则更为直接和深刻。纳粹德国在"法律"的名义下实施了系统性的种族灭绝、反人类罪行和对基本人权的践踏。这带来了一系列至今仍然困扰法哲学家的问题:在法律的名义下犯下的罪行,法律的效力是否可以为这些行为提供任何辩护?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如果一个政权以"法律"为工具实施暴政,人们是否有义务服从它?战后的"纽伦堡审判"(Nuremberg Trials)和"去纳粹化"(denazification)进程迫使法律哲学家直面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是否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
哈特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后来被学界称为"柔性法律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的立场,这一立场既拒绝了纳粹政权的法律性(legal validity),但又不是简单地诉诸"恶法非法"的自然法理论来解决问题。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分离(法律可以是道德上恶劣的而仍然不失其为法律),但社会承认规则(social rule of recognition)的运作机制可以包含对道德原则的吸收,从而使道德标准成为判断实在法效力的依据之一。这一微妙而审慎的立场,正是哈特对时代危机的哲学回应。
2.2 战后重建、福利国家与法律的新任务
二战结束后,西方各国面临着重大的社会重建任务。英国在战后建立了国民医疗服务体系(NHS)和福利国家制度,欧洲大陆则经历了从战争废墟中重建法律秩序的艰难历程。这些社会变革对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不再仅仅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私人财产的工具,而是被赋予了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新使命。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法律理论——无论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还是强调法律应当体现更高道德秩序的自然法理论——都面临着解释和回应社会变迁的压力。法律实证主义需要说明,在法律与道德存在更密切互动的现代福利国家中,法律的实证性(positivity)究竟意味着什么;自然法理论则需要面对一个困难: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是否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或"更高的法"作为实在法的评判标准。
哈特的法哲学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展开的。他既不满意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命令理论的不充分分析——将法律仅仅理解为主权者的命令——也不满意自然法理论对法律本质的形而上学预设。哈特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一条新的路径:既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洞见(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事实,其效力不依赖于道德内容),又为道德在法律中的角色留下适当的空间(法律体系的存在和运作在社会层面涉及对法律规则的"反思性认可",这种认可可以包含对道德标准的考量)。这一理论立场,既是对战后福利国家现实的回应,也是对法律实证主义自身理论困境的克服。
2.3 实证主义传统的内在困境
在深入哈特的理论贡献之前,有必要简要梳理法律实证主义在20世纪上半叶面临的理论困境。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可以追溯到奥斯汀的理论,其核心主张包括:第一,法律的渊源是事实性的——法律是由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主权者)制定的;第二,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概念联系——法律的存在和效力是一个实然(is)问题,而法律应当是什么则是一个应然(ought)问题,两者是性质不同的命题,应当分开讨论;第三,每一法律体系都必须具备某些基本要素——主权者、命令、制裁。
然而,这套理论在面对复杂现实时暴露出严重的不足。举例而言,一个自愿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他服从法律的动机并不是因为惧怕制裁,而是因为认同交通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持有一种法律使用者内部视角所理解的“规则意识”,而非仅仅是基于强制威慑的“命令服从”。再比如,英国的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和判例法体系中的先例原则(doctrine of precedent),其效力来源并不是任何单一主权者的明令,而是法律共同体长期形成的社会实践和惯例。这些现象都难以简单地用“主权者命令+制裁”的框架来解释。哈特的理论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从诊断和克服法律实证主义这些内在困境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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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哲学与语言哲学:哈特的智识资源
3.1 分析哲学的牛津传统
哈特的法哲学方法论深深扎根于20世纪英美分析哲学的传统之中。分析哲学的核心信条是: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通过澄清概念和命题的意义来解决或消解哲学问题。这一思潮在20世纪初由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G.E.摩尔(G.E. Moore)在英国开创,后经L.J.柯芬菲尔德(L.J. Cohen)、J.L.奥斯汀(J.L. Austin)等哲学家在牛津的发展,形成了以日常语言分析(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为主要特色的"牛津学派"。
哈特在牛津任教期间,深受这一智识氛围的熏陶。牛津的日常语言哲学家们主张,哲学困惑往往源于对日常语言的误解或误用,通过仔细分析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用法,许多看似深刻的哲学问题可以被澄清甚至消解。这一方法论立场对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产生了直接影响。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花费大量篇幅分析"法律""规则""义务""制裁""效力"等核心概念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区分这些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从而揭示出传统法律理论中许多混淆和误解的根源。
例如,哈特对"义务"(obligation)一词的细致分析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日常语言中,"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虽然表面相似,但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和规范性立场。"被迫"(forced)往往意味着不存在其他选择,带有较强的物理强制或外部压力的含义;而"有义务"(obligated)则通常意味着一种内在的规范性承认——行为人认为应当如此行事,即使在外部压力下仍然持有这种信念。法律规则所产生的是哪一种规范性?命令理论倾向于将法律还原为单纯的强制,但这种还原忽视了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面向:法律共同体内部成员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认同和使用能力。
3.2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与规则社会
在影响哈特的哲学资源中,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后期哲学占据着特别重要的位置。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953年出版,正值哈特构思《法律的概念》期间)中提出了"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这一核心概念,主张语言不是对外部世界的静态图式,而是一种嵌入社会实践中的活动形式。词语的意义不是由某个抽象的指称对象决定的,而是由词语在具体社会语境中的使用方式——即语言游戏的规则——决定的。
维特根斯坦还用"遵守规则"(rule-following)这一概念来分析社会实践的本质。他指出,遵守规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心理活动,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则的意义只能在与共同体实践的互动中确立。这两个概念——语言游戏和遵守规则——对哈特理解法律的本质产生了深刻的启发。哈特不再将法律仅仅理解为一套由主权者颁布的、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命令体系,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规则实践——法律的意义和法律的存在,都只能在社会成员参与其中的实践中得到理解和说明。
3.3 约翰·奥斯汀:继承与超越
如果说维特根斯坦提供了方法论工具,那么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则提供了哈特批判和超越的对象。奥斯汀的《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是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典文本,其核心主张可以概括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奥斯汀认为,每一个实在法律体系都可以追溯到一个主权者(sovereign),主权者的特征是:被某一社会群体习惯性地服从,但自身却不习惯于服从任何人;主权者拥有发布法律所必需的制定权(power)来发布命令(commands),而这些命令之所以是法律,正是因为它们得到了主权者的授权,并以制裁(sanction)作为威胁手段来确保被服从。
哈特对奥斯汀理论的批判构成了《法律的概念》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哈特指出,奥斯汀的理论至少面临两个根本性的困难。第一,"命令+制裁"的框架无法解释大量的法律现象——如税收法律、授权性法律(如赋予公民选举权的法律)、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并非以"要求做某事否则遭受惩罚"的命令形式出现,公民遵守这些法律也并非仅仅出于对制裁的恐惧。第二,奥斯汀的理论在面对连续性(continuity)问题时遇到了逻辑上的困难:在一个法律体系内部,新旧法律的更替和继承是如何可能的?主权者权力的连续性依据何在?这些问题促使哈特寻找一个比"命令"更加基础的法律概念来解释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哈特的答案是"规则"——特别是他所说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这是一种在法律共同体内部确立的、最高层级的社会规则,它确定了哪些标准是法律以及哪些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承认规则的存在和效力不是一个更高位阶法律赋予的事实,而是一个社会事实——它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律实践中相关人员的实际接受和运用。这种将法律效力追溯到社会事实(而非更高的法律或道德)的思路,既保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立场,又为法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更充分的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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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哈特的核心著作与学术贡献
4.1 《法律的概念》(1961)
《法律的概念》是哈特学术生涯的巅峰之作,也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著作之一。该书共分为十章,从批评法律命令理论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哈特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全书的核心论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对法律命令理论(command theory)的系统批判。哈特以"持枪抢劫"(gunman situation)的比喻揭示了命令理论的困境:强盗拿着枪命令受害者交出钱,这在外在描述上与"法律"极为相似——命令、强制、制裁,但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将抢劫视为法律。关键的区别在于: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行为模式,它还是一种内在的规范性体系——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使用法律、参与法律、评判法律行为,并以此作为自身行动和评价他人行动的理由。
第二层次是引入"规则"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概念。哈特区分了两种规则: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初级规则是规定行为模式的规则——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些行为,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车辆应当靠右行驶"等;次级规则则是规定初级规则如何被创制、修改、废止和证实的规则,包括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改变规则(rule of change)和裁判规则(rule of adjudication)。哈特认为,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次级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正是承认规则的存在,将单纯的社会规则体系(如体育游戏规则或礼仪规则)与法律体系区分开来。
第三层次是对"内在视角"(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系统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