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重读孟德斯鸠
2023年冬季,美国政治学会年会上的一场专题讨论把"分权是否过时"重新推到了学术争论的中心位置。几位宪法学者提交的论文从不同角度质疑了三权分立模型的当代适用性,有的主张行政国家已经实质消解了立法权,有的指出司法积极主义让司法机关成为"第三个立法分支",有的则以比较宪政为视角批评美国式的严格分权只是诸多权力组织方式中的一种。争论本身并不新鲜,但把它们串在一起观察,会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一边是大量学者宣布分权过时,一边是几乎所有成文宪法的起草者仍然在援引孟德斯鸠的术语,国际组织的宪章、转型国家的宪法文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同样在反复征引这位1748年出版《论法的精神》的法国人。
这个悖论构成本书写作的起点。如果《论法的精神》真的已经过时,那么政治家、法学家、宪法起草者为什么不约而同地绕过它,转向更晚近的理论资源?如果它并不过时,那么关于"过时"的学术判断又是从何而来,又在何种意义上成立?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停留在二手文献的转述,必须回到1748年的文本本身,把孟德斯鸠在何种意义上谈分权、在何种意义上谈权力制衡、在何种意义上谈政体精神,逐章逐节地重读一遍。本书的目标正是这样一种精读:在当代学术争议与制度实践之间,重新打开这本18世纪的经典著作。
一、分权"过时论"的兴起与重读意义
对三权分立的过时论质疑,主要沿着三条路径展开。第一条路径来自行政国家的扩张。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的行政权不断膨胀,独立规制机构、庞大的行政部门、专业化的官僚体系,逐渐掌握了规则制定权和纠纷裁决权,这部分权力在传统三权框架中没有清晰的归属。1887年美国成立州际贸易委员会,标志着现代规制国家的开端;到20世纪中叶,行政国家的规模与权力已经发展到让传统分权图式难以容纳的程度。第二条路径来自司法权的政治化。原本以法律解释为业的法院,在宪法审查、人权保护、公共政策形成等领域越来越多地发挥主动性,最高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具有立法的效力,这种现象在战后的德国、意大利、印度乃至拉美国家都很普遍。第三条路径来自全球化与超国家治理。欧盟、世界贸易组织、区域性人权法院等超国家机构把大量原本属于国内宪政框架的权力上提或外移,三权分立的国家叙事被多层次的治理网络所替代。
这三条质疑路径都有其经验基础,也确实揭示了传统分权理论所未及的问题。但它们能否推导出"孟德斯鸠过时"的结论,取决于如何理解《论法的精神》。在主流的法学教科书里,孟德斯鸠被简化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发明者,分权被理解为三种权力在职能上的清晰切割。这种简化的孟德斯鸠形象,确实难以应对行政国家的现实,也难以容纳司法积极主义和超国家治理。但如果回到1748年的原典,会发现孟德斯鸠本人对权力的理解远比这种简化图像复杂。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讨论的不仅是三种权力的划分,更涉及权力运作的社会条件、权力的中间环节、权力与风俗、贸易、气候、宗教的复杂关系。把这些层次恢复出来,会发现那些针对过时论的回应,并非简单地为孟德斯鸠辩护,而是揭示一个更丰富的理论资源。
重读的意义由此凸显。当代关于分权是否过时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孟德斯鸠的简化理解之上的。当批评者攻击一个简化版本时,他们攻击的并不是孟德斯鸠本人;当辩护者为简化版本辩护时,他们也无法真正回应那些来自行政国家、司法政治化、全球化治理的实质性挑战。走出这种各说各话的僵局,需要一种更细致的文本工作,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实际说过的话,与后人在教科书和法学论述中替他总结的话区分开来。这一区分本身,正是本书精读工作的最基本承诺。
二、20世纪孟德斯鸠研究的复兴与文本的多次激活
孟德斯鸠研究在20世纪经历了几次重要的学术复兴,每一次复兴都把文本的某些层面激活,使得这位似乎已经被盖棺论定的思想家不断呈现出新的理论面貌。梳理这条脉络,有助于理解本书的精读策略为何以文本为核心。
最早的系统性重新解读来自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以及散见于其他著作的讨论中,施特劳斯把孟德斯鸠定位为一位在霍布斯和洛克传统之外的现代性批判者。施特劳斯认为,孟德斯鸠对古典政治哲学的继承,使他在自然权利话语之外另辟了一条以政体精神、法的总体精神为核心的路径。这一解读在20世纪50年代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让英美学界开始重新阅读《论法的精神》的整体结构,而非仅仅抽取其分权学说。
接下来是哈贝马斯的解读。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和《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把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贡斯当一起视为自由主义法治国的早期理论家,关注他关于"中间权力"、"贵族精神"、"贸易的软化效应"等论述。哈贝马斯的解读把孟德斯鸠放在现代公共领域和法治国理论的发展脉络里,强调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社会基础(风俗、商业、公民宗教)的关注。这一解读对当代宪法理论中的建构主义和程序主义传统有持续影响。
第三个重要的学术节点是昆廷·斯金纳和J.G.A.波考克代表的"剑桥学派"政治思想史。他们主张把政治文本置于其历史语境中阅读,强调孟德斯鸠的写作背景,包括英国宪政经验的冲击和欧洲绝对主义王权的对立面,对理解文本的关键意义。斯金纳在《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专门讨论了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波考克则在《马基雅维利时刻》中把孟德斯鸠放在大西洋共和主义传统里加以考察。这一路径带动了语境主义的阅读方法,强调每个概念在17、18世纪欧洲语境中的特定含义。
第四个学术节点来自比较法学和宪法理论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比较宪法学的兴起,学者们开始把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共和、君主、专制)与具体的制度安排联系起来考察。例如,马丁·谢弗勒在《宪法比较》中讨论了孟德斯鸠对联邦制的预见,乔治·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强调了孟德斯鸠对英国宪政的解读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分权理论从一种美国式的特殊制度安排,逐渐被理解为多种可能的权力组织方式中的一种。
这四个学术节点有一个共同点:每一次解读都不是简单地重复前人结论,而是针对特定时代的理论问题,激活了《论法的精神》中被前人忽视或简化的某些层面。施特劳斯激活了古典政治哲学维度,哈贝马斯激活了公共领域维度,剑桥学派激活了共和主义与历史语境维度,比较法学激活了制度多样性维度。这意味着《论法的精神》并非一个封闭的文本,它在不同学术语境下不断生成新的理论资源。本书进行的精读,正是要承接这一传统,把当代中国的宪政理论与国家治理实践作为新的解读语境,激活文本中尚未被充分展开的层面。
三、导读与精读的方法论分野
本书采取的精读策略,需要与目前常见的导读式阅读区分开来。导读式阅读的目标是让读者快速了解一位思想家的核心观点,其文本处理方式往往是抽取若干关键概念,进行二次组织,给出现代化的提要。这种阅读方式在普及层面有其价值,但对严肃的理论研究和宪法实践来说,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第一个局限是去脉络化。导读式阅读把孟德斯鸠的论述从《论法的精神》的整体结构中抽取出来,使其脱离了上下文的限定。孟德斯鸠本人是反体系的,他拒绝把法学组织成公理化体系,强调每个国家都有其"必然关系",也就是他所说的"法的精神"。一旦把他的论述从这种反体系语境中抽取出来,单独看某一段关于分权的论述,就会失去它原本的具体性,沦为一种抽象命题。第二个局限是去历史化。导读式阅读倾向于把18世纪的概念直接翻译成当代术语,例如把孟德斯鸠的"pouvoir"翻译为现代的"权力"概念,把他的"esprit général"翻译为"政治文化"。这种翻译虽然是必要的,但若不保留原概念的历史层理,就会让读者误以为孟德斯鸠与现代政治学在使用同一种语言。第三个局限是去张力化。导读倾向于消除文本内部的矛盾和紧张,把孟德斯鸠呈现为一个体系严密的思想家。但《论法的精神》本身存在大量张力,例如他对英国宪政的赞美与他对贵族制的保留,他对贸易的肯定与他对奢侈的警惕。这些张力正是其思想活力的来源,平滑化处理反而会损失文本的解释力。
精读则是另一种工作方式。它的目标不是替读者提炼结论,而是陪同读者进入文本的具体论证,跟随作者的脚步观察他如何从气候谈到风俗、从风俗谈到法律、从法律谈到政体。精读要求逐章、逐节、尽可能逐段地贴近原文,对每一段的关键术语、隐含前提、论证策略、与他处的呼应做出标注和说明。这种工作方式耗时巨大,但它能提供给读者的,是与一位18世纪的思想家进行真正对话的机会,而非一份经过现代编辑加工的提要。
本书的精读将以《论法的精神》的结构为骨架,逐章展开。具体来说,前半部分将集中处理孟德斯鸠的方法论、政体分类、法与各种事物的关系等基础性论述;后半部分将集中处理具体的法律与制度议题,包括分权、中间权力、公民教育、贸易与税收、地理与气候对法律的影响等。每一章的解读都将同时关注三个层次:第一是文本层次,标注原典的关键段落、术语含义、论证逻辑;第二是理论层次,把孟德斯鸠的论述与同时代及后世的政治哲学对话;第三是制度层次,把文本解读与具体国家的宪政经验联系起来。三个层次的交叉,是本书区别于一般导读读物的核心方法论特征。
四、孟德斯鸠思想对当代国家治理的解释力
精读《论法的精神》并非单纯的古典学术训练,其最终关切在于理解当代的宪政与治理实践。孟德斯鸠在18世纪提出的若干核心洞见,在当代不同的国家制度中仍可观察到其折射,但这种折射往往经过复杂的变形,需要细致的辨析。本节将以美国、法国、欧盟和中国四个案例,说明孟德斯鸠思想对当代国家治理的解释力及其限度。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的宪政实践。美国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影响最深的国家,宪法前三条对立法、行政、司法的制度安排,直接源于孟德斯鸠的论述。但美国当代的宪政实践,已经大幅偏离了孟德斯鸠所设想的清晰分权图式。20世纪后期以来,"单一行政官理论"的兴起试图把行政部门塑造为一个统一的层级结构,由总统对所有行政行为承担最终责任,这一理论与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彼此独立、相互制衡的设想有明显张力。司法方面,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事实上参与政策形成,使其越来越像孟德斯鸠所警惕的"专断权力"的载体。围绕这些现象的当代争论,恰恰需要在孟德斯鸠的原始论述中寻找资源。孟德斯鸠并非简单主张三种权力的绝对分离,他更关心的是"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具体机制,以及这种机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美国当代宪政的紧张,可以借助孟德斯鸠的框架得到更准确的描述,而非简单套用一种僵化的分权教条。
第二个案例是法兰西第五共和。1958年宪法建立的半总统制,是当代宪法史上对孟德斯鸠学说最复杂的制度回应之一。戴高乐设计的制度既保留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强势地位,又通过半总统制保留了总理和内阁的行政权,使法国同时具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征。从孟德斯鸠的视角看,这一设计既吸收了他关于行政权需要统一和效率的洞见,又保留了他关于权力需要制衡的原则。第五共和运行六十余年来的经验,包括1962年的总统直选改革、1981年开启的左右共治、2008年的宪法修改,都反复印证了孟德斯鸠关于权力配置与政体精神关系的洞察。具体而言,当总统与国会多数同属一个阵营时,半总统制接近总统模式;当二者分属不同阵营时,半总统制接近议会模式,这种弹性结构正是孟德斯鸠所讨论的"政体精神"对制度实际运行所起作用的典型体现。
第三个案例是欧洲联盟。欧盟的制度设计是当代宪政中最难用三权分立图式把握的对象,因为它不是国家,而是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政治体。欧盟委员会近似于行政机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享立法权,欧洲法院承担司法职能,但每一个机构在功能、组成、权力来源上都不能简单对应国内宪法中的某个分支。欧盟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体制平衡"原则(institutional balance),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平衡"思想有明显的呼应关系,但同时包含了水平制衡与垂直制衡(成员国与欧盟机构之间)两个层面。借助孟德斯鸠的视角,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欧盟宪政的特殊性,也可以在更深层次理解孟德斯鸠关于联邦概念的有限论述对当代超国家治理的启发。欧盟的实践反过来也提示我们,孟德斯鸠的平衡原则需要扩展到不止三个分支的多机构系统,这正是其理论需要被进一步激活的地方。
第四个案例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案例在本节中具有特殊地位,因为中国宪法体制与孟德斯鸠所熟悉的西方宪政传统有显著差异。然而,差异本身并不意味着孟德斯鸠的理论框架失去解释力,反而提供了测试其普遍性的场域。当代中国宪法中确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理,与孟德斯鸠关于权力需要制约与协调的论述有结构性相似。中国宪法对党的领导与国家机构关系的安排,涉及孟德斯鸠所讨论的政体精神与国家一般精神的关系。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对法治、权力监督、制度反腐的强调,也与孟德斯鸠关于法律与风俗、权力与德性关系的论述形成对话。本书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将系统展开这一对话,本节仅作为引入。
这四个案例展示了孟德斯鸠思想在当代的多重折射:在美国表现为对偏离原初设计的诊断工具,在法国表现为对半总统制复杂性的解释资源,在欧盟表现为对超国家治理结构的参照框架,在中国表现为与传统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对话性参照。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的洞见在这些案例中并非以原貌出现,而是经过历史变形与制度中介的折射。精读的任务,正是把这些折射的具体形态辨析清楚,让读者既能借助孟德斯鸠的视角理解当代治理,又能借助当代经验检验孟德斯鸠的理论限度。
五、全书架构与精读路径
在进入正文之前,有必要向读者交代全书的基本架构与三重视角。本书把对《论法的精神》的解读分为三条相互交织的路径,每一条路径对应一种分析视角,三者共同构成对这本经典的多维理解。
```mermaid flowchart TD A[全书架构] --> B[文本路径] A --> C[理论路径] A --> D[制度路径] B --> B1[第二章<br/>孟德斯鸠其人<br/>与写作语境] B --> B2[第三至五章<br/>文本结构与方法论] B --> B3[第六至九章<br/>核心论题精读] C --> C1[第十至十二章<br/>分权节制<br/>与中间权力] C --> C2[第十三章<br/>当代学术对话] D --> D1[第十四章<br/>美法欧制度比较] D --> D2[第十五章<br/>中国国家治理] ```
文本路径是全书的基础。这一路径从第二章开始,首先勾勒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论法的精神》的写作背景,接着进入文本的整体结构与方法论讨论,包括他对自然法、政体分类、法与各种事物关系的论述。第六至第九章构成文本路径的主体,对书中几个核心论题(气候与法律、贸易与风俗、公民教育与宗教)做精读式解读。
理论路径是文本路径的延伸。在原典精读的基础上,第十至第十二章分别考察"分权"、"节制"、"中间权力"等关键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脉络,把孟德斯鸠的论述与霍布斯、洛克、卢梭、联邦党人、贡斯当、托克维尔等人对照阅读。第十三章则把视野延伸到当代,把孟德斯鸠研究与当代宪法理论、法治理论、民主理论中的核心争论对接。
制度路径关注的是理论的具体化。第十四章是比较宪政的章节,以美国、法国、欧盟为主要对象,考察孟德斯鸠学说在具体制度安排中的折射与变形。第十五章转向中国,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线索,讨论孟德斯鸠的分析框架对中国宪法体制的解释力与限度。
三条路径并非线性叠加,而是螺旋式交织。本书的写作安排会优先保证文本路径的连续性,但每一章都会在适当的位置引入理论路径和制度路径的对照,让读者在精读文本的过程中始终保有更广阔的视野。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关切选择阅读起点,但建议把第二章到第九章的文本路径作为整体基础,再向理论与制度两个维度扩展。
本章小结
回到本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在当代宪政理论与国家治理实践中,《论法的精神》是否仍是一本绕不开的经典?通过梳理过时论质疑的三条路径、20世纪学术复兴的四个节点、导读与精读的方法论分野,以及四个国家案例的具体分析,可以形成以下初步判断。
"过时论"质疑针对的更多是被简化的孟德斯鸠,而非孟德斯鸠本人。当代行政国家、司法政治化、超国家治理提出的实质性挑战,需要在更细致的文本解读基础上加以回应,而非简单接受或拒绝分权理论。《论法的精神》在20世纪经历了多次学术复兴,每一次复兴都激活了文本的不同层面,这种"被反复激活"的特征本身就是经典性的标志。精读是走出简化孟德斯鸠的关键方法论选择,它要求读者进入文本的具体论证,而非停留在二手提要。孟德斯鸠思想在当代不同国家制度中的折射,无论美国的偏离、法国的复杂化、欧盟的特殊化还是中国的对话性参照,都表明其理论框架仍具解释力,但这种解释力需要在与具体经验的对照中方能显现。
本章的任务是论证重读的必要性与精读的方法论,并交代全书的整体架构。接下来的第二章,将进入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论法的精神》的写作语境,为后续的精读工作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