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前的欧洲
第 1 章:黎明前的欧洲
1889年7月14日,巴黎协和广场上人潮涌动。这一天是巴士底狱陷落一百周年的纪念日,也是第三共和国最盛大的国庆庆典。当法国总统萨迪·卡诺登上检阅台时,他没有料到自己将在六周后成为暗杀目标。那一年的庆典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词镌刻在所有公共建筑上,源自一个世纪前那份至今仍令欧洲知识界魂牵梦绕的文献:《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然而,就在巴黎庆祝革命遗产的同时,数百公里外的柏林正以截然不同的方式书写着自己的历史。威廉二世在1888年登基,这位年轻气盛的皇帝宣称要亲自执掌帝国的缰绳,对俾斯麦留下的外交遗产嗤之以鼻。在维也纳,老迈的弗朗茨·约瑟夫一世已经统治了四十年,帝国的多民族结构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日益松动。在伦敦,格莱斯顿正在为爱尔兰自治问题焦头烂额,议会改革的成果正被帝国扩张的野心所吞噬。整个欧洲大陆正处于一个奇特的时刻:革命已成往事,但革命承诺的那些东西——自由、权利、人民主权——从未如此深刻地困扰着欧洲的政治秩序。
正是在这个历史节点上,一位年仅三十七岁的海德堡大学教授决定重返1789年,追问那份古老宣言的真实含义。他的名字是格奥尔格·耶里内克,而他即将出版的著作将在法学界引发一场地震。这位法学家要回答的问题看似简单:为什么1793年和1795年的法国宪法要两次重提人权宣言?为什么一个世纪后的德国学者需要理解这份法国文件的意义?但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彻底改变人们看待人权的历史与本质的方式。
理解耶里内克的问题意识,需要将目光投向1789年以降的欧洲百年巨变。这不是一部线性进步的历史,而是一部充满断裂、逆转与吊诡的戏剧。法国大革命既带来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解放承诺,也制造了至今难以愈合的政治创伤。它摧毁了旧世界的等级秩序,却没有建立起稳定的自由秩序。继之而起的拿破仑战争横扫欧洲大陆,用刺刀传播了民法典的种子,也激起了民族反抗的怒火。1848年的革命浪潮席卷从巴黎到维也纳、从米兰到柏林的几乎每一个欧洲城市,却在一年之内全线溃败。而1871年的普法战争以一种几乎荒诞的方式收场:法国在色当的惨败引发了巴黎公社的惊世之举,德意志民族在凡尔赛宫的镜厅完成了千年的统一梦想。
这一百年的欧洲史,既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也是宪法秩序萌发的历史,更是人权观念经受检验、扭曲、重构的历史。耶里内克写作本书的时代语境——德意志帝国的统一与威廉二世的统治——必须置于这一更宏观的历史视野中考察,才能理解一位法学家为何选择回溯百年前的宣言,并赋予其全新的理论诠释。
一、法国大革命的双重遗产:解放与恐怖
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狱被攻占的消息传到凡尔赛时,路易十六在日记中只写下了四个字:"什么也没有。"这位国王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见证世界历史的一个转折点。三个月后的1789年8月26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份仅有十七条内容的简短文献,将启蒙时代的政治哲学凝结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人在权利上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主权属于国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财产是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这些语句简洁有力,几乎可以直接背诵。
但宣言的措辞与其实际命运之间的鸿沟,从一开始就是这场革命最触目惊心的事实。宣言宣布的"人权"究竟是谁的人权?"公民权"又由谁来界定?这些问题在1789年还只是理论上的困难,到1792年却变成了血腥的政治现实。1792年8月10日,巴黎群众冲进杜伊勒里宫,废黜了路易十六。次年1月21日,这位"公民路易·卡佩"——革命者甚至废除了王室的姓氏——在革命广场被送上断头台。革命吞噬了自己的孩子,也吞噬了革命的守护者。
1793年的雅各宾专政将恐怖统治推向极致。在这一年里,仅巴黎一地就有约17000人被送上断头台,其中包括革命领袖罗伯斯庇尔曾经的盟友丹东和埃贝尔。"革命者"成为了一种自我矛盾的称谓:为了捍卫革命,必须消灭革命的敌人;为了实现自由,必须取消自由。1793年宪法——迄今为止最激进的一份民主宪法——从未真正实施,因为它所设想的那种充分民主参与恰恰与恐怖统治的现实背道而驰。起草宪法的孔多塞逃跑了,被缺席判处死刑,最后死在监狱中。
理解法国大革命的双重遗产,是理解整个十九世纪欧洲政治思想的关键。这场革命承诺了解放,却以恐怖统治告终;宣布了普遍人权,却在内战与战争中屠杀了数以万计的"公民";建立了共和制,却最终让一位科西嘉炮兵军官成为法兰西的主人。这些悖论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革命逻辑的必然展开:当政治分歧被定义为敌我之争,当对手不再是需要说服的论敌而是必须消灭的叛徒,暴力就成为唯一合理的政治手段。
然而,革命的遗产并未因此消散。1789年宣言确立的那些原则——人在权利上的平等、主权的归属、法律的正当性——已经深深嵌入了欧洲的政治语言。无论后来的保守派、激进派还是自由派,都不得不以宣言的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1820年代的希腊独立运动援引1789年宣言来对抗奥斯曼帝国;1830年代的波兰起义者用它来挑战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的瓜分;1848年欧洲革命中,几乎每一份新宪法都以某种形式吸收了宣言的条款。革命可以被镇压、被否定、被修正,但它播下的种子已经在欧洲大陆生根。
对于耶里内克这一代法学家而言,革命遗产的复杂性提出了一个紧迫的理论问题:如何在不回避革命经验的前提下,重新理解人权宣言的政治功能与法律效力?革命证明,宣言不能自动保证人权的实现,甚至可能成为政治恐怖的正当性来源;但革命同样证明,没有宣言所确立的那些原则,现代政治就是不可设想的。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困境,而是一个具有直接现实意义的问题: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宪法已经存在,但人权条款几乎形同虚设;俾斯麦的"文化斗争"早已落幕,但国家与教会、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远未解决;在社会民主运动的冲击下,传统的国家理论正面临根本性的挑战。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耶里内克决定回到1789年,重新审视那份被革命与反革命反复征引的文献。
二、民族国家建构与宪法秩序的内在关联
十九世纪的欧洲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但"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晚近的产物,它的确切含义在1800年与1900年之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789年的欧洲在政治上由王朝国家而非民族国家构成。法兰西是波旁王朝的领地,神圣罗马帝国是哈布斯堡王朝的领地,俄罗斯帝国是罗曼诺夫王朝的领地,英格兰——严格来说不列颠群岛——是汉诺威王朝的领地。在这些王朝国家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由世袭和封建契约,而非民族归属和宪法条款来界定的。"法国人"首先意味着效忠法国国王的人,而不是一个共享语言、历史或文化的民族共同体。启蒙思想家们谈论的"民族"更多是指政治共同体本身,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
法国大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政治想象。1792年,革命者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废黜了国王,以"民族"作为政治正当性的唯一来源。1793年的激进宪法草案明确写道:"法国民族是唯一合法的古老民族。其他民族在我们这里并不享有政治权利。"这句话充满了革命时代的傲慢,但它揭示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政治权威的来源从王朝血统转向了民族意志。
拿破仑帝国既是这种转变的产物,也是其最有力的推动者。凭借着强大的军事力量,拿破仑在欧洲各地强行推广民法典,取消了封建特权,建立了现代行政体系。他的目的当然不是民族自决,而是法国的政治和经济霸权;但他确实在客观上摧毁了许多旧王朝的政治结构,为民族意识的觉醒创造了条件。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欧洲政治表面上恢复了旧秩序,但民族主义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遏制的力量。
这种力量在1848年达到了第一个高峰。从巴黎到布达佩斯,从柏林到维也纳,要求民族统一和宪政改革的运动几乎同时爆发。1848年2月,巴黎人推翻了七月王朝,建立了第二共和国;同一时期,西西里岛的起义点燃了意大利民族运动的导火索;3月,柏林和维也纳相继发生革命,普鲁士国王和奥地利皇帝都被迫做出立宪承诺。1848年的欧洲看起来即将实现1789年未完成的承诺:民族统一与宪政自由将携手并进。
然而,1848年的革命最终以失败告终。法国在1851年被路易-拿破仑的政变打断,第二共和国让位于第二帝国;德意志的统一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由普鲁士而非法兰克福议会主导;意大利的统一依赖于皮埃蒙特-撒丁王国与法国的结盟,而不是各邦人民的共同意志;奥匈帝国的革命者遭到镇压,帝国的多民族结构得以延续。1848年的失败深刻地塑造了欧洲自由主义的历史意识:革命可以摧毁旧秩序,但无法保证新秩序的建立;民族主义可以动员群众,但不一定带来自由;宪法条文可以写在纸上,但政治现实往往与条文相去甚远。
正是这种历史经验,塑造了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宪法文化的基本特征。与其期待革命带来激进变革,不如通过渐进的宪政改革来实现自由的目标;与其诉诸抽象的自然权利,不如诉诸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设计;与其谈论人权这样充满争议的概念,不如专注于议会的权力、政府的责任和司法的独立。这种从"权利"向"权力"的转向,是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宪政思想的主旋律。
耶里内克正是这一转向的产物,也是这一转向的批判者。他在1895年出版的研究,专心致志地考察人权宣言的起源和演变,其目的不是简单地重申1789年的那些原则,而是追问:为什么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几乎所有新的宪法都要以宣言或权利清单作为开篇?这种做法是一种形式上的惯例,还是具有实质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如果宣言不仅仅是装点门面的宣言,而是具有某种规范效力,那么这种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实现?
这些问题在德意志帝国的语境下尤为紧迫。1871年建立的帝国拥有一部宪法,但这部宪法几乎没有提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帝国宪法第2条规定,皇帝由普鲁士国王兼任;第5条规定,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第17条规定,皇帝宣战、媾和、缔约。但整部宪法中找不到任何类似1789年宣言那样的条款,规定人在权利上的平等,或者确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保护等基本权利。帝国宪法是一部关于权力分配的宪法,而非一部关于权利保障的宪法。这不是疏忽,而是有意的设计。俾斯麦和他周围的保守派政治精英相信,国家权力应当集中于皇帝和宰相,而非分散于公民社会;宪法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非保障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
然而,帝国的政治现实远比这种设计复杂。1871年之后,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和社会矛盾的加剧,一个强大的工人运动发展起来。社会民主党的崛起让保守派政治家惶恐不安,俾斯麦在1878年通过《非常法》试图压制这个"帝国内部的敌人"。与此同时,自由派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不断呼吁建立更完善的宪政制度,要求扩大议会权力、限制行政特权、保障公民权利。这些争论构成了十九世纪后期德国政治的基本格局:保守派强调国家的权威和秩序,自由派强调法律的统治和人权的保障,社会主义者则质疑整个现存政治秩序的合法性。
正是在这种三方博弈的背景下,耶里内克的研究获得了特殊的意义。他试图证明,人权宣言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现代宪政秩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宣言所宣告的那些权利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宣言的历史演变——从1789年到1793年再到1795年——揭示了权利观念本身的内在逻辑。这一论证不是纯粹的书斋学问,而是对德国现实政治的一种介入:既然连法国大革命的经验都表明宣言具有重要意义,德意志帝国又有什么理由忽视这一遗产?
三、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政治与学术氛围
1871年1月18日,在凡尔赛宫的镜厅中,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被宣布为德意志皇帝。这场在法国领土上举行的加冕典礼,既是普鲁士军事胜利的庆典,也是对法国政治羞辱的刻意安排。俾斯麦站在一旁,注视着这一切,他比任何人都清楚这场统一的脆弱基础:说德语的各邦被普鲁士的军事力量强行捏合在一起,南德诸邦对普鲁士霸权心存疑虑,奥地利被排除在帝国之外,而法国——未来的宿敌——正虎视眈眈地等待复仇的机会。
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在经济上蒸蒸日上,在军事上傲视欧陆,在政治上却充满内在张力。帝国宪法建立的是一个"半专制"的政体:皇帝拥有巨大的实权,宰相(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帝国议会虽然拥有立法权,但无法对宰相投不信任票。在普鲁士,1848年革命的遗产——三级选举制度——继续运行,让有产者的选票权重远超无产阶级。在各邦内部,专制君主制仍然是主流的政治形态。这种政治结构让德国成为欧洲的一个异数:当英国、法国和比利时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议会内阁制,当荷兰、瑞士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民主宪政,德意志帝国仍然保持着浓厚的威权色彩。
然而,统一也带来了新的政治力量。1871年之后,德国的工业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从1870年到1900年,德国的工业产值增长了近三倍,煤炭、钢铁、化学和电气工业迅速崛起。伴随着工业化的,是工人阶级的壮大和工会组织的发展。社会民主党在1877年的帝国议会选举中获得了近五分之一的选票,成为议会中最大的单一政党。俾斯麦的《反社会党人法》试图压制这个运动,但收效甚微。1883年到1889年间,俾斯麦推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残疾和养老保险——这在世界上是首次创举。这些立法在客观上承认了工人阶级作为政治力量的存在,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帝国的政治结构。
俾斯麦下台后(1890年),威廉二世的统治将这种内在张力推向了新的高度。这位年轻的皇帝既无乃祖的沉稳,也无俾斯麦的老辣,却充满了改造世界的宏大野心。他在1890年宣布要"开辟我们民族的新航程",宣称自己既是皇帝的仆人,也是人民的首领,要打破旧的政治格局,为各阶层创造和谐。这种"新路线"的言辞虽然动听,实质上却是一系列政治上的摇摆:在国内政策上,他时而迎合保守派的情绪,时而向自由派做出姿态,时而试图拉拢工人阶级;在对外政策上,他推行"世界政策",寻求殖民地扩张和海军建设,与英国展开激烈的军备竞赛。
威廉二世的统治塑造了德国知识界的一种特殊心态。一方面,皇帝和朝廷的显赫权势让许多知识分子产生了对国家的狂热崇拜,民族主义情绪在学术界和文化界蔓延开来。另一方面,这种显赫权势背后隐藏的内在虚弱——帝国的半专制政体、社会的深层分裂、对外扩张的野心——让另一些知识分子深感忧虑。正是在这种氛围中,法学界形成了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一条是"国家法学"或"帝国法学",以卡尔·施密特后来的发展为顶点,将主权决断视为国家本质的核心,将法律视为政治意志的表达;另一条是"法实证主义"或"规范法学",以凯尔森在世纪之交的发展为顶点,试图将法律从政治中剥离出来,建立一个纯粹的法学体系。
耶里内克属于哪一条路径?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他在海德堡大学讲授宪法课程,研究重心是基本权利的法律效力,他在1895年出版的关于人权宣言的著作至今仍被视为这一领域的经典。但他的学术立场并不简单:他既批评那种将人权视为纯粹道德宣告的观点,也反对那种将法律完全化约为政治工具的倾向。他试图证明,人权宣言既具有规范性,也具有历史性;既是对普遍人性的确认,也是特定政治形势的产物;既可以是革命动员的武器,也可以是法律论证的依据。这种复杂的立场,使得他的著作在发表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被不同政治立场的人所援引。
理解这种复杂性,需要回到十九世纪后期德国学术界的整体氛围。当时的德国大学正处于其历史上的黄金时期,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和莱比锡大学等机构吸引了欧洲乃至世界各地的学生。法学教育改革了传统的概念法学,引入历史分析和比较法律方法;政治经济学从古典学派的抽象理论转向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实证研究;哲学领域,新康德主义的兴起将认识论问题重新置于讨论的中心。在这种学术氛围中,耶里内克形成了他独特的法学方法论:既尊重实在法的权威,又追问实在法的规范基础;既关注法律概念的历史演变,又坚持法律论证的逻辑要求。
正是这种方法论,使得耶里内克能够以一种新的眼光审视人权宣言。他没有简单地将宣言视为革命的政治宣言,也没有将其化约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而是追问:宣言作为法律文本,其规范性效力从何而来?宣言宣告的那些权利,与具体的法律规则之间是什么关系?宣言在政治上可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又受到什么样的限制?这些问题的提出,标志着现代人权法学的一个新起点:它不再满足于援引自然法或革命传统来为人权辩护,而是要建立一个可以从法学内部加以论证的人权理论。
四、耶里内克学术生涯的起点与转折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1851年出生于莱比锡的一个犹太裔学者家庭。他的父亲是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家奥古斯特·耶里内克,后者在1848年革命期间是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中的自由派议员,革命失败后被剥夺了大学教授资格,被迫移居日内瓦。小耶里内克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从小就接触到法学和政治的双重世界:父亲客厅里的学术讨论,与1848年革命失败后的流亡记忆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他智识成长的底色。
耶里内克的学术训练主要在海德堡大学和莱比锡大学完成。1874年,他在莱比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关于希腊法律史的专题。1877年,他通过教授资格论文答辩,题目是关于法律规范效力的哲学基础,这份论文已经显示出他对法学基本问题的敏锐直觉。此后,他在维也纳大学和柏林大学短期任教,1883年回到海德堡大学接替了父亲曾经的位置,开始了他作为德国法学界重要人物的时代。
在回到海德堡之前,耶里内克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他的早期著作涉及法律哲学、国际法、宪法史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但他最为人知的贡献是对基本权利的研究。1892年,他发表了关于"个人的主观公权利"的论文,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法律权利的理论;1895年,他出版了研究人权宣言起源和演变的专著,奠定了现代人权法学的基础。这两部著作构成了他学术生涯的核心,也是理解他的理论立场的关键。
选择研究人权宣言,对耶里内克而言是一个学术转折点,也是一个政治宣言。他选择回到法国大革命的历史,不是出于对法国的特殊好感,而是出于对德国现实的深切关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正处于一个政治上的关键时刻:社会矛盾加剧,工人运动壮大,保守派与自由派、专制倾向与宪政诉求之间的对立日益尖锐。在这种形势下,权利问题——什么是权利?权利从何而来?权利如何实现?——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耶里内克清楚地看到,德国政治辩论中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在人权宣言的历史经验中找到回响:宣言宣告的"人权"与"公民权"之间是什么关系?革命时代的恐怖与宣言的规范性承诺之间如何调和?当政治权力与人权发生冲突时,谁说了算?
更重要的是,耶里内克通过研究人权宣言,提出了一个在当时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观点:基本权利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个人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而且享有对抗国家的法律权利。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德国并非显而易见的主流意见。帝国宪法没有明确的基本权利条款,保守派法学家否认个人相对于国家的"主观公权利",即使是自由派法学家也往往将基本权利视为纲领性声明而非可执行的法律规范。耶里内克通过深入研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史,证明了人权宣言不是无足轻重的装饰品,而是宪政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宣言所宣告的权利不仅是道德主张或政治口号,而是可以在法律上加以主张和执行的规范。
这一论证的提出,标志着现代人权法学的一个新起点。它将人权问题从政治哲学的抽象讨论,转向了法学的规范分析;它将人权的历史理解与人权的法律效力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既有历史深度又有理论力度的分析框架。耶里内克的贡献不在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