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宣言的永恒诱惑
1789年8月26日,凡尔赛的议事厅灯火通明,但真正紧张的并不是灯油,而是议事台上的那几叠纸。制宪议会的代表们为了一篇不到三百句的简短文件已经辩论了一整个夏天。那天深夜最终表决通过、后来被称作《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下文简称《宣言》)的十七条短文,从一开始就带着一个不太体面的胎记——它的作者们几乎没能达成一致,唯一能让他们联合起来的,是反复被援引的外部参照:拉法耶特将军那张桌上,摊开了宾夕法尼亚州1776年宪法的序言,以及弗吉尼亚议会六月份通过的《权利宣言》。拉法耶特用一种几乎带有挑衅意味的姿态,把这两份美洲文件与面前的法国草案并排放下,向同僚们提示:人权的话语有自己的亲属关系网络,跨过拉芒什海峡、又跨过大西洋,已经在另一种政治生活里成型了。
这一姿势被会议记录者、被同时代的印刷小册子、被十九世纪的浪漫史学家反复叙述放大,构成了一个跨越两百多年的争论起点。一部宣言,究竟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它的法理根基是法国启蒙哲人的抽象理性,还是跨越北大西洋的政治实践经验。这一问,从1789年议会大厅延伸到了十九世纪末的海德堡大学,又延伸到了我们今天仍在讨论的每一个基本权利教科书。
一、1789年:一种政治仪式与它的现代神话
要理解这部宣言为什么能在后世的宪法学里获得近乎神话的地位,必须先把1789年那个具体的政治时刻拉开来看。在当时,《宣言》并不是一份"宪法"——它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政府机构、选举程序或司法救济。它只是一份极其简短的政治陈述,把人之为人的若干基本资格与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若干资格,从自然哲学和道德论证的层面提取出来,交给这个新建的、由人民主权原则支撑起来的共同体去兑现。这种"先宣示、后兑现"的写法,本身就是一场政治表演。它把抽象的人权哲学装入了制度建构的发动机里,用一份简短文本,为随后那部漫长的1791年宪法定下了方向。
但同样重要的是,被后世称为"法国启蒙运动自然法传统"的那种自我理解,在当时并不是唯一的故事版本。1789年的代表们几乎不可能不读洛克,不可能不熟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不可能没听过孟德斯鸠。然而若仔细比对1789年8月文字与几年前的美国文本,会发现这两条路径其实有相当大的差异。美国弗吉尼亚州1776年的《权利宣言》开篇即宣称"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内在权利",几乎是一段浓缩的洛克式语言;而1789年法国《宣言》第二条则开门见山地提出政治主权的归属问题——"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紧跟着把国家的角色摆在了派生而非原生的位置。这种把国家当作基本权利的派生工具、而非洛克式的"天赋权利之托管人"的理解方式,本身就是法国政治思维在那个夏天的创造,而不是对任何既有文本的复制。
问题恰恰在于,这种"创造性"是相对于谁的参照系而言的。如果我们以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初的英国光荣革命传统作为坐标系,1789年的宣言确实呈现出一种新的语调;但如果以同一时期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实验作坐标系,那份在凡尔赛桌上铺开的文件,看起来更像是隔了一层翻译的。拉法耶特本人作为1780年代初亲身参与过美国独立战争、并与华盛顿结下终生友谊的法国贵族,他带回巴黎的不仅仅是军事情报,更是一整套关于权利如何被组织进一部宪法、如何先于宪法而存在的政治直觉。这个事实,在当时就已经被巴黎的报刊注意到了;在后来两个世纪里,则成为历史学家反复追踪的题材。
于是"1789年"在我们脑海里留下的画面,其实是一组双重影像:一是抽象理性从伏尔泰、卢梭、狄德罗那里降临凡尔赛,把所有政治合法性重新建立在普遍人权之上的解放叙事;二是具体的跨大西洋政治经验经由拉法耶特、杰斐逊驻法使馆圈、以及法国与北美殖民地之间频繁的政治接触,被带回到法国议会桌上的实践叙事。两套叙事并存,互为前提,又互相牵制,构成了后世讨论这部《宣言》真实来源时怎么也无法绕开的双重神话。
更重要的是,1789年的政治仪式并非简单的修辞事件。它之所以被一次次地援引、被一次次地修订、被一次次地在新的宪法序言里重复(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正是因为这一仪式为后来所有想要打地基的政治秩序,提供了一个可以反复回到的起点。这就是"宣言诱惑"的根本机制:它把政治正当性的来源从既有秩序的延续,转移到了一个可以从头开始的命题式陈述,而任何想要重新定义正当性的人,都会被它吸引。
二、1895年:耶里内克的进场与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审判
1895年2月,弗莱堡大学一位名叫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的公法学者,正在为一部即将出版的小册子做最后的润色。这本被称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对现代宪法史的贡献》的小书,自诞生起就只有三十余页(前后数版略有出入),却注定要在接下来的一个多世纪里成为宪法学家不断回来辩论的文献之一。耶里内克写作它的直接动机,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1789年百周年纪念——那一时期,整个德语学界都在筹备反思《宣言》的专题论文,他应海德堡学者韦伯夫妇的圈子之邀,做了一次讲座,随后将讲稿扩充成册。
但这种偶然的机缘背后,是一种真正的智力野心。耶里内克想要做的,是把《宣言》从法国启蒙叙事的桂冠上拽下来,重新讲述它的真正谱系。在他看来,《宣言》的主要内容并非自然法哲学的演绎,而是十七世纪以来英国清教徒革命、特别是北美十三州殖民地宗教多元实践所带来的政治副产品。在那里,一代又一代因宗教异议被放逐的人——罗杰·威廉斯在罗德岛、威廉·宾在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的培根起义留下的痕迹——共同迫使殖民地制宪者们必须在制度上做出回应:政府不得设立国教、不得干预信仰、不得审查出版物。这些回应以一种分散的、实践的、几乎是逐案累积的方式,先在各个殖民地的章程和州宪法中成型,再由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纳入联邦宪法,又由1791年的《权利法案》做了集中表述。
这套从宗教异议经验出发、最终结晶为美国宪法人权条款的脉络,构成了耶里内克所谓"政治力量"对法权形式的塑造。他坚持认为,自然法哲学虽然名义上为这些条款提供了论证框架,但真正把它们推到纸面上来的,是具体政治共同体内不同人群之间的妥协需要。换句话说,《宣言》的法理形式可以被理解为对某种自然权利观念的表达,但它的政治内容——哪些权利被挑出来、按什么顺序排列、用什么语言表达——则完全由英国和北美的政治经验所决定。
这种解释在当时的法国学界引起的反应几乎是爆炸性的。因为它直接挑战了法国对自身《宣言》的全部骄傲:你以为是你的哲学传统给你的孩子穿上了衣服;其实,孩子是从大西洋彼岸抱回来的,穿在你家屋里长大。法国学者爱米尔·布特米(Émile Boutmy)在1902年出版的回应之作中,几乎用了整个国家的口吻反驳耶里内克:人权话语真正成型的地方,在日内瓦,在阿姆斯特丹,不在宾夕法尼亚。两个版本的《宣言》起源说就此对立起来,构成了二十世纪宪法史叙事的基本主轴。
要理解耶里内克的工作为什么能持续激发辩论,不能停留在"美国影响了法国"或"法国原本就是法国的"这类结论上。真正重要的是他做出这一定位所依赖的理论姿态:他是一位坚定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却接手了一个通常由自然法传统独占的题目;他是一名讲"法律目的论"的学者,却选择用历史经验的考据方式来拆解一部哲理性极强的文本。这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本身就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典型特征。耶里内克的实证主义让他拒绝把《宣言》视为超实证的道德真理,但同时他又不得不承认,《宣言》一旦被宣示、成为某部宪法的序言,它就开始嵌入实证的、有约束力的法秩序。换言之,宣示行为本身就把超实证的原则转化成了实证的法律地位。
正是这一观察,使耶里内克在同一年稍晚出版的《一般国家学说》(1900年初版)的著名导论中,提出了一个让所有现代宪法学为之困扰的概念——国家学说史。所谓国家学说史,不是把国家的概念从历史中孤立起来当做一个抽象范畴来考察,而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用法、不同理论前提交叠起来,使读者看到所谓的"国家"其实是多种理论、政治诉求和实证规范共同构造的复合体。耶里内克用这种做法所做的,是把"国家是什么"这一永恒提问,从形而上学的封闭语境转化为一个可以不断重新打开的历史性追问。
更进一步,他还提出了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判断:国家具有双重面向(das doppelte Antlitz des Staates)——它既是规范秩序,又是社会事实;既可以以它的法权形式把人组织起来,也可以以它的福利形式来塑造人的生存条件。这一双重结构同样适用于权利:权利不只是国家承认的某种主体资格,更是国家作为社会共同体中自我意识的具体体现。耶里内克把这一结构理论化之后,衍生出了他的"地位学说"(Statuslehre)——把人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法律地位(被动地位、消极市民地位、积极地位、主动地位)作为分析现代宪法基本权利结构的核心工具。
这套理论工作的真正遗产,不在于"美国影响了法国"这个具体的历史结论是否站得住脚,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用历史—理论双重透镜来审视基本权利文本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耶里内克的1895年小书与其说是为法国《宣言》找到了一种新解释,不如说是为现代宪法学提供了一套永久的提问方式。一旦你接受了耶里内克式的提问方式,你就再也无法回到"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承认"那种十九世纪初的自然法童话里。
三、经典重读的方法论:从"读其结论"到"激活其问题意识"
耶里内克这本书之所以在一百多年后仍未被学界消化完,并不主要因为它的结论仍然成立。许多当代宪法史学家早已指出,耶里内克的"美国影响说"在细节上有许多过度简化之处:他对拉法耶特作用的强调,几乎是以一种近乎英雄式的方式遮蔽了法国启蒙传统内部自身的多样性。法国《宣言》第二条关于主权的措辞与北美模式的关系,要比耶里内克愿意承认的复杂得多。然而,如果只是因为这些历史细节的争议而把这部小书归入"已过时文献",那是误读了它持续存在的真正理由。
理解一部经典持续存在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种阅读方式。第一种是读其结论——把经典文本当作某个曾经发生的、有具体时空语境的判断的固定载体。读者要做的是评估这些结论在事实层面上是否准确,在逻辑推理中是否严密,在面对新的批评时是否需要修正。这种阅读产生的是学术史的常态:旧观点被驳倒,新观点取代旧观点。一部经典如果只能提供结论,那它在被驳倒之后就只具有档案价值。
第二种是读其问题意识——把经典文本当作某种提问方式的范本,提问的方式比得到的答案更重要。读者要做的是重新激活该文本在进行提问时所处的智识态势:它面对的是什么未被满足的问题,它在做此提问时动用了哪些此前未被动员过的资源,它提出的具体命题在多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一个长期存在但此前未被清晰提出的紧张关系。在这种阅读模式下,结论的细节是否准确反而不再是最重要的——因为问题意识本身已经被构造出来,它会持续向后续读者提出新的、属于他们自己时代的挑战。
耶里内克的小书真正属于第二种经典。它留下的最有持久价值的东西,是这样一组提问:当我们面对一份基本权利清单时,我们究竟是在处理一组超实证的道德真理,还是一组由特定政治共同体为了解决其内部张力而做出的实证选择?这两种处理方式会在每一个具体的宪法解释时刻产生不同的后果——前者倾向于把基本权利当作不可触碰的绝对物;后者则倾向于把基本权利理解为受历史与共同体条件约束的、可被重新平衡的法权安排。耶里内克选择的后一种路径并不一定永远正确,但任何想要严肃讨论基本权利问题的后来者,都必须正面面对这条路径所开启的可能性空间。
正是这一意义上,重读经典变成了一种实践方法论。以下是我建议每一位研究者或学生去做的几件具体的事,读任何一部经典法理学文献都适用,而耶里内克的这部小书尤为典型。
第一,先把文本当作一份"问题清单"来读。不要急着回答作者想证明什么,而是先把作者在文中明确或隐含处理的张力梳理出来。例如,耶里内克的文本至少处理了这样几组张力:自然法传统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对峙、法国启蒙叙事与北美政治经验的竞争、个人权利与共同体利益的悖论、宣示性条款与可执行性条款的分歧。这些张力在作者写作时没有被完全解决,反而是被清晰化、被理论化之后,被交付给了后续讨论。把这组张力先识别出来,比立即判断作者对哪一组张力作出了怎样的取舍,更有训练价值。
第二,把文本放进"作者—时代—传统"三层坐标系里。耶里内克写作1895年小书时,所处的智识场景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长期对峙,他的同事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刚刚用三卷本的《德意志帝国国家法》(1876—1882)确立了实证主义国家法学的标杆,他的助手与学生们(包括后来成为维也纳大学宪法学家的维尔德—卡罗吉)则在持续消化这种工作。在这种场景下,耶里内克选择处理一份看上去不属于自己的法国文本,并非偶然。这种跨语境阅读典型地体现了世纪之交德语公法学者的工作方式:他们以对法国大革命文献的细读来反思德意志自身的国家建构难题。读懂这一层,再回头看文本,许多看似突然的转折就有了合理的肌理。
第三,把文本的当代回响作为阅读指南。任何经典都会经历层累的接受史,耶里内克的小书也不例外。在当代法国法学界,让-马里·当坎(Jean-Marie Denquin)等人重新检视了布特米与耶里内克之争,把这场百年前的辩论转化为对法国宪法传统自我理解的反思工具;在德国公法学界,斯蒂凡·科里奥特(Stefan Korioth)在关于德国基本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的研究中,反复回到耶里内克关于宣示性条款可执行性的判断,以重新审视二十世纪后半叶基本权利司法化的条件。读懂当代回响,能让我们不再把经典读成闭合的档案,而是读成一份持续扩展的对话记录。
第四,在阅读过程中自觉进行"反向提问"。经典的最大危险是被误用为权威背书。每一个看似确定的结论都应该被反过来追问:这个结论在什么预设条件下成立?这个结论的成立依赖于哪些它自身没有反思的事实?这个结论放在今天,是否还需要补充那些耶里内克当年无法预见的条件——比如国际人权公约的兴起、超国家司法机构的出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问题。当我们用这些问题反向追问经典时,经典就不再是结论的提供者,而是讨论的伙伴。
采用这一方法论去重读耶里内克,你会发现1895年那部三十多页的小书本身既是一部史学考据作品,也是一部方法论宣言,更是一份关于现代宪法学该如何操作的工作提议。它的最大贡献不在于回答了"《人权宣言》从哪里来",而在于示范了"如何把一个看似经典文本的问题变成一组可以重新打开的提问"。这正是它能够持续重塑我们理解权利与现代国家之方式的原因。
四、本书的导览地图
本书共十五章,将沿着五条相互嵌套的轴线展开。第一条轴是文本层:从1789年法国《宣言》的具体条款出发,逐步比对其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各州宪法、英国普通法传统、启蒙哲学文本之间的关系。这条轴将占据前面几章的篇幅。
第二条轴是作者层:以耶里内克的智识传记为主线,辅以他的师承(拉班德)、对手(实证主义法学内部的争论)、合作者(维尔德—卡罗吉等)以及来自不同学科的对话者(韦伯夫妇、狄尔泰)的文献材料。这一层将勾勒出耶里内克的"双面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以及他在世纪之交德语公法学界所处的独特位置。
第三条轴是时代层:1895年前后的德意志第二帝国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俾斯麦体制的遗产与威廉二世时代的政治转型交叠在一起。在这种场景下思考一部1789年法国文献的真正含义,与当时正在酝酿的国家法学转型密切相关。这条轴让我们看到,耶里内克的提问并不仅仅是对法国的学术兴趣,而是对德意志自身政治生活的反向反思。
第四条轴是概念层:以国家学说史作为方法论核心,逐步展开耶里内克关于国家、权利、法律渊源和社会权力的整套概念装置。我们将仔细辨析他的国家双重面向、地位学说、目的论法理学,以及它们在后续公法学中的接受情况。
第五条轴是继承层:追踪耶里内克的工作在二十世纪公法学中的各种延续——从鲁道夫·斯门德的宪法解释学,到卡尔·施米特对例外状态的著名反思,再到当代宪法基本权利的全球化争论。这条轴将帮助读者看到,一部1895年的小书如何在一百多年里持续活在不同语境的学者心中。
为方便读者把握本书的整体结构,下表展示了这五条轴线如何在章节次序中分布。
```mermaid flowchart TD L1[文本层<br/>《宣言》具体条款] --> CORE[国家学说史<br/>本书的解释钥匙] L2[作者层<br/>耶里内克的师承与对话者] --> CORE L3[时代层<br/>1890年代德意志的政治与学术场景] --> CORE CORE --> S1[国家理论<br/>双重面向论与地位学说] S1 --> S2[权利理论<br/>基本权利的实证地位] S2 --> S3[现代继承<br/>20世纪公法学与全球基本权利] S3 --> NEXT[下一章:耶里内克的智识传记] ```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图所示的逻辑顺序并不意味着本书的写作顺序。本书将以更接近"问题驱动"的方式推进——每一章都从一个具体的当代困惑出发,回溯到耶里内克的相应思考,考察其在不同时代的不同变形,进而导向一个向未来开放的结论。这与经典重读的方法论要求相一致:先有问题意识,后有历史回溯,最后才是规范性讨论。
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使用本书。如果关心的是基本权利教义,可以重点读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十一章;如果关心的是国家理论的演变,可以从第二章切入,沿着第六章、第九章顺序展开;如果关心的是当代宪法学的国际化转型,则可以先读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再倒回来追溯历史。每一章都尽量做到可以独立阅读,但同时在结构上与前后章节形成呼应——这是为了让每一位读者都能在不同的阅读路径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入口,同时感受到本书作为整体讨论的连贯性。
本章小结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政治仪式之所以持续吸引后来的政治共同体,根本原因不在于它的条文多么精准,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以宣示打开政治正当性"的修辞动作。任何想要重新确定自己正当性来源的政治秩序,都会被这部简短文本的诱惑所吸引——它既能让人回到抽象的道德根基,又能让人获得具体的制度抓手。这种"又抽象又具体"的双重性格,让它在两个多世纪里反复被援引、修订、再援引。
而1895年耶里内克的小书之所以持续吸引学者,则是因为它把这双重性格翻译成了一套可被重复操作的提问方式:当我们面对基本权利时,我们究竟是在处理超实证的道德真理,还是特定政治共同体为解决内部张力而做出的实证选择?耶里内克选择后一条路径,并以这一选择撬开了整个二十世纪公法学关于国家与权利关系的讨论空间。
下一章将进入耶里内克的智识传记,揭示一位在历史法学派与实证主义之间反复游走的德意志公法学者,如何把这种智识张力转化为具体的理论装置——尤其是他那个让人困扰却又让人无法绕开的"双面国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