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的追问
政治秩序的追问
政治秩序何以可能?这一追问并非某位哲学家的凭空臆想,而是人类在面对政治生活根本性困境时不得不反复面对的真实问题。当一个政治共同体陷入内部撕裂、权威瓦解、暴力失控的状态时,人们会本能地追问:秩序能否重建?重建的根据何在?以何种方式重建的秩序才能避免重蹈覆辙?这些问题构成了政治哲学最原初也最持久的焦虑。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思哲人王统治的那一刻起,到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系统分类,再到马基雅维利对君主如何获取与维持权力的现实主义分析,直至霍布斯在英国内战废墟上写出《利维坦》以契约主权重建政治秩序,每一次重大的政治危机都催生了思想家对秩序问题的新一轮深入思考。
本书研究的对象——杰拉德·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这位17世纪英国激进思想家——同样是在政治秩序全面崩溃的历史语境中展开他的理论创作。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英吉利共和国宣告成立,但随之而来的并非政治秩序的恢复,而是更为激烈的派系倾轧、军事政变威胁与底层民众的躁动。正是在这一最黑暗也最充满可能性的历史时刻,温斯坦莱提出了他那独特的“共有共和”(commonwealth of equality)秩序构想,试图回答一个比霍布斯的主权契约更为根本的问题:真正的政治秩序是否必须建立在财产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财产的不平等本身就是政治失序的根源,那么一种以“共有”和“平等”为核心原则的秩序是否可能?这一问题意识使温斯坦莱与霍布斯、洛克等同时代思想家形成了根本性的分歧,也为理解早期现代政治思想的复杂光谱提供了一个不可替代的切入点。
政治秩序:政治哲学的永恒问题域
政治哲学的全部追问都可以追溯到一个最基本的张力:人作为个体与人在社会中结成共同体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那句“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的著名论断,所揭示的并非一个经验事实,而是一个规范性要求——人只有通过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才能实现其本质,过一种“好的生活”。然而,问题在于,众多个人如何能够在一个共同的秩序框架下共同生活?当每个人的利益、信念、欲望相互冲突时,什么样的安排才能使共同生活成为可能而不至于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柏拉图给出的回答是“正义即各司其职”。在他设计的理想国中,社会分为三个等级——哲学王负责治理、武士负责保卫、农民和手工业者负责生产,每个人在接受了适当的教育之后便安于自己的位置,不越俎代庖,不觊觎他人的职责与荣誉。政治秩序的核心在于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一体性——城邦是大写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城邦,治者与被治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同一关系的不同层级。这种秩序观预设了一个超越性真理的存在,哲学王之所以能够统治,不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足够强大,而是因为他们把握了关于正义与善的理念,知识本身就蕴含着权威。
然而,柏拉图的秩序构想很快遭遇了来自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是来自实践的反驳:谁有权判定谁是真正的哲学家?凭什么相信某些人掌握了关于善的绝对真理?更为激进的挑战来自亚里士多德,他敏锐地指出,柏拉图方案的一个致命缺陷在于取消了家庭与私有财产,而这恰恰是人类生活中最强大的情感纽带与行为动机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采取了一种更为经验主义的态度:六种政体(三种正宗政体与三种变态政体)各有其运作逻辑,关键在于统治者是为公共利益还是为一己私利服务。政治秩序不是某种先验方案的实现,而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这一视角的转换意义深远——它将政治哲学从对理想国的玄想拉回到对现实政治的分析,也为后世经验主义政治思想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秩序追问的核心问题逐渐清晰:在多元而变动的人类社会中,政治秩序的根据究竟在哪里?是被某种超验真理所赋予的,还是在人类自身的实践与协商中生成的?
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中世纪经历了神学框架内的漫长论辩后,终于在马基雅维利那里获得了一次决定性的转向。在《君主论》著名的第18章中,马基雅维利提出了那个令人震惊的主张:君主“必须知道怎样避免那些会使自己失去国家的恶行,如果可能的话,还要避免那些会带来自己毁灭的恶行,但是,如果必须的话,他可以毫不动摇地踏入那些恶行”。这不是道德虚无主义的宣泄,而是一种清醒的现实主义诊断:政治领域的逻辑与道德领域的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成功的君主必须同时扮演狮子与狐狸的双重角色。这一立场在政治思想史上引发的争议至今未息,但它所确立的方法论原则却是清晰的:政治分析必须从实际发生了什么出发,而非从应当发生什么出发。
马基雅维利对后世的影响尤为深远地体现在他对“virtù”(德行/能力)与“fortuna”(命运)的复杂辩证中。政治秩序不是静态的安排,而是需要在变动不居的历史情境中不断被创造和维持的事业。君主需要有足够的能力去把握机遇、应对危机,同时也要有足够的审慎去辨识哪些形势可以改变、哪些形势只能顺从。这种动态的政治观打破了古代政治哲学追求永恒秩序的幻想,将政治理解为一种持续的行动与选择,而非一劳永逸的制度设计。
然而,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难题:如果一切都是权力与利益的博弈,那么政治秩序除了强者的支配之外还有何内在根据?这一问题意识最终在霍布斯那里获得了系统而深刻的回应。
霍布斯契约论:秩序作为主权者的强制和平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的政治哲学是英国内战最深刻的理论回应。1651年《利维坦》出版时,英国已经历了1642年至1646年的第一次内战、查理一世被俘与审判、1649年1月30日的处决,以及随后建立起来的残缺议会政权。然而,革命并未带来和平,反而陷入了新的混乱——军人与议会之间的对峙、保王派的潜伏叛乱、派系林立的政治乱局,使得许多知识分子对革命的初衷产生了深刻的幻灭。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霍布斯的论证显示了其震撼性的力量。他的出发点是一个看起来简单至极的主张:在没有任何共同权威的自然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一样,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残忍而短暂的”(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这一著名的描述并非对原始状态的字面描绘,而是对无政府状态的逻辑分析: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力来约束每个人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做任何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这种普遍的权利实际上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是真正安全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死敌。
霍布斯由此推导出他的政治动力学:理性要求人们摆脱这种悲惨的自然状态,而摆脱的方式是订立契约,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一个主权者,由这个主权者来统一行使保护与统治的权力。这个主权者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渡的,因为任何对主权的限制都会重新创造出导致自然状态的权力真空。在霍布斯看来,正是对王权与议会之间权力划分这一问题的争论引发了英国内战——正是那些试图限制国王权威的理论导致了政治共同体的撕裂与战乱。
理解霍布斯秩序观的关键在于他对“合法性”概念的独特处理。在他的框架中,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完全来源于契约的授权,而非任何超越性的真理、传统的神圣性或习俗的正当性。人们之所以服从主权者,是因为服从是摆脱自然状态、获得和平与安全的理性选择。这一论证模式将合法性问题彻底内在化——它不再需要诉诸任何外在的超越标准,而是完全建立在个体的理性计算与自愿同意之上。
然而,正是这一将合法性完全理性化与内在化的方案,暴露出了深刻的内在张力。如果合法性仅仅来源于契约的授权,那么当主权者严重违反契约、无法履行其保护义务时,臣民的服从义务是否也应当终止?霍布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谨慎而保守的:他坚持认为,即使主权者变成了暴君,臣民也不应当反抗,因为反抗带来的混乱远比暴政更加可怕。但是,这一立场与其契约论的前提之间存在着不可消解的紧张——如果契约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那么当契约的根本目的——和平与安全——无法实现时,契约是否还有约束力?
这一张力为后来的政治思想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也为理解温斯坦莱的问题意识提供了一个关键的对照点。
洛克的财产权论证:秩序的私有财产基础
约翰·洛克(1632-1704)的政治哲学通常被视为对霍布斯方案的一种修正与拓展,但两者之间的分歧远比表面看起来更为深刻。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以一个看似微小但实则根本的修正开始了他对政治秩序的重新思考:自然状态并非如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这一重新界定,从一开始就预设了一种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政治秩序观。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政治社会的建立不是为了创造这些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们。政治权力来源于人们的同意,但这种同意是有条件的:人们之所以愿意进入政治社会、服从政府,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政府严重侵犯了这些目的——而不仅仅是犯下某些错误或实施某些不当政策——人民便有权起来推翻这个政府。
洛克的论证中有一个被后世学者反复讨论的核心概念——劳动财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权并非政治社会的产物,而是自然状态的组成部分。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自然共有物(如土地)结合起来时,他便创造了对那块土地的排他性所有权。这一论证的政治意涵极为深远:私有财产不是政治权力的赐予,而是政治权力必须尊重和保护的前政治事实;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部分地取决于它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私有财产。
正是这一财产权论证使得洛克与霍布斯之间的分歧变得清晰可见。霍布斯将秩序理解为对暴力的垄断与和平的强制实现,私有财产在这个框架中并不具有优先地位——它可以是政治权威根据需要重新分配的标的。相比之下,洛克的秩序观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为政治存在的根本理由: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部分地取决于它对财产权的尊重程度,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对政治权力的根本限制。
然而,洛克的方案同样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困难。一个最明显的质疑是:他的财产权论证是否能够为严重不平等的财产分配提供辩护?如果一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超过了他所能使用的合理限度,他对多余部分的排他性所有权是否仍然有效?洛克本人在其《论低工资》等文本中似乎意识到这一问题,他提出了“足够而且同样好的”限制条件——财产的获取不应使他人的状况变糟。但这一限制条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无限积累的倾向,洛克的文本中语焉不详。
更为根本的困难在于,洛克的财产权论证与他对自然状态“平等”性质的描述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如果自然状态中人们对共有物拥有平等的权利,那么一个人凭什么能够将共有物的一部分永久地据为己有,从而永久地改变其他人面对这块土地时的地位?财产权的获取难道不需要得到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的某种形式的同意吗?
这些困难表明,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他们的秩序追问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难题:当他们试图为政治秩序提供理性基础时,他们不得不面对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张力;当他们试图界定合法性的根据时,他们不得不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当他们试图设计理想的政治制度时,他们不得不考虑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既保障秩序又防止权力的滥用。
正是在这些共同难题的背景下,温斯坦莱的问题意识才显示出其独特的理论价值与历史意义。
英国内战:政治失序的危机与契机
要理解温斯坦莱的秩序构想,必须首先把握他写作的历史语境。1642年至1651年的英国内战及其后续的政治动荡,不仅是英国历史上最剧烈的政治危机,也是理解17世纪欧洲政治思想发展的关键事件。
1642年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爆发武装冲突,表面上源于围绕税收与军事权力的宪政争议,实则反映了英国社会中积聚已久的深层矛盾。宗教问题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英格兰教会的强制统一政策激起了清教徒的不满,而清教内部对于教会应当如何改革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与此同时,长期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权力博弈逐渐演变为对王权本身合法性的质疑:一个国王是否能够不经议会同意就解散议会?一个议会是否能够不经国王同意就单方面立法?这些问题触及了英国宪政的根基,也暴露了古老习惯法传统中从未被系统化的理论空白。
第一次内战(1642-1646)以王党的军事失败告终,但随之而来的并非和平,而是更为复杂的政治危机。1647年,查理一世从怀特岛的拘留中逃脱,与苏格兰人秘密谈判,煽动第二次内战。这次短暂但紧张的军事冲突最终以1649年查理一世被审判并处决而达到顶点。1649年5月,英格兰宣布成立共和国,废除了上议院,建立了一个以残缺议会为核心的新政权。
然而,共和国的建立并未带来稳定。在接下来的数年间,英格兰陷入了持续的派系倾轧与军事对峙。1653年4月,奥利弗·克伦威尔驱散残缺议会,宣布以“护国公”的名义实行军事独裁。这一权力更迭既没有宪政上的合法性依据,也没有获得广泛的政治认同——它本质上是一场由军队主导的政变,尽管政变者使用了解放人民、反对腐败议会的修辞。
对于温斯坦莱来说,这一时期的政治乱局具有一种特殊的启示意义。温斯坦莱(约1609-1660)出生于约克郡一个信奉清教的自耕农家庭,早年曾短暂地做过布商学徒,后来在萨里郡做农场工人。正是在这一时期,他亲身经历了英国社会下层的困苦生活,也目睹了内战期间各种政治派系对底层民众疾苦的无视与利用。1649年,当各种政治力量都在为争夺对国家的控制权而激烈搏斗时,温斯坦莱开始思考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这些自称为人民利益而战的领袖们,从未认真讨论过造成人民苦难的真正根源——土地与财产的不平等?
1649年5月,温斯坦莱与一群持相同见解的追随者来到萨里郡的圣乔治山,开始了著名的“掘地派运动”(Digger movement)。他们的计划是在公共土地上进行集体耕作,建立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等级差别的共同体。这一实验虽然很快遭到当地地主和官方的镇压而失败,但温斯坦莱在这一过程中写下的大量政论文章——包括《真正的自由者的圣约》(1650)、《论天国就在你心中》(1652)等——却构成了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史上最激进的秩序构想之一。
温斯坦莱对政治失序的诊断具有一种独特的洞察力。他观察到,英国内战之所以无法产生真正的和平与秩序,是因为所有交战的派系——无论是国王、贵族还是议会——都在争夺同一件事物:统治他人的权力。这些政治精英之间的争斗丝毫不会改变普通人被压迫、被剥削的基本处境。用他的话说,“当狮子与羊躺在一起时,如果羊仍然被狮子吃掉,这种和平有什么意义?”真正的政治秩序不能仅仅意味着统治权力的和平转移,而必须触及造成人类苦难的根本原因——对土地这一人类共同财富的私有占有。
这一诊断使温斯坦莱的问题意识与霍布斯、洛克形成了根本性的分歧。在霍布斯那里,政治失序的根源在于自然状态中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解决方案是将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个绝对主权者。在洛克那里,政治失序的根源在于缺乏明确的裁判者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解决方案是通过同意建立有限政府并明确财产权的归属。而温斯坦莱认为,这两种方案都回避了真正的问题:私有财产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失序的根源,只要土地和财富仍然被少数人所垄断,任何政治制度——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不过是在不同的名义下延续同样的压迫与不公。
温斯坦莱的问题意识:共有共和的秩序构想
温斯坦莱的秩序构想以其核心概念“共有共和”(commonwealth)为标识。这一术语的选择本身就具有深意——在17世纪的英语语境中,“commonwealth”通常指共和国或国家,但温斯坦莱在使用这一词时赋予了它更为激进的内涵。在他的政论中,“commonwealth”不仅是某种特定政体的名称,更是一种根本性社会安排的代称:它意味着土地的共有(common)、财富的平等分配(equality),以及由此而来的所有人的自由与尊严。
在《真正的自由者的圣约》中,温斯坦莱明确阐述了他的秩序构想的基本原则。他写道,当上帝创造土地时,他并没有将土地分配给某些人独占,而是让土地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人共同使用和享受。然而,后来一些人通过暴力和欺骗建立了私有产权制度,将本属于全人类的土地据为己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统治他人的政治权力。这种私有财产制度是一切人间苦难的根源——它导致了贫富分化、阶级压迫和政治纷争。
温斯坦莱的论证逻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神学-宇宙论层面:上帝的原始意图是让土地成为人类的共同产业,私有财产制度是对上帝旨意的违背。其次是历史-批判层面:私有财产的出现标志着一个黄金时代的终结,此后人类陷入了持续的战争、压迫与不公。再次是规范性-政治层面:真正合法的政治秩序必须以恢复土地的共有状态为前提,任何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无论其形式如何——都不过是对人类原始权利的篡夺。
这一秩序构想的问题意识与霍布斯、洛克的分歧是根本性的。霍布斯的问题意识可以被概括为:如何在多元而冲突的人类个体中建立和维持和平?他的答案是:需要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来垄断暴力并强制推行和平。洛克的问题意识可以被概括为:什么样的政治安排才能既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又维持社会秩序?他的答案是:通过同意建立的有限政府,以明确的财产权为基础,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以防止滥用。相比之下,温斯坦莱的问题意识可以被概括为:什么样的社会安排才能既消除政治压迫又消除经济剥削?他认为答案必须从根基上重新思考政治秩序的前提——私有财产制度本身是一切不公与失序的根源,真正的政治秩序必须建立在共有与平等的基础之上。
这三种问题意识之间的差异可以从他们对“政治失序”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中进一步看出。在霍布斯那里,政治失序等同于自然状态——即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解决方案是建立绝对主权。秩序意味着和平与安全,代价是对政治自由的大幅限制。在洛克那里,政治失序既可能表现为自然状态中缺乏裁判者的混乱,也可能表现为政府滥用权力、侵犯财产权的暴政。解决方案是通过分权与法治来约束政治权力。秩序意味着法律统治下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在温斯坦莱那里,政治失序的根源更深——它不仅在于缺乏有效的政治权威或政治权力的滥用,更在于私有财产制度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本身。即使存在一个“合法”的政府,只要这个政府是建立在财产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它就是一种压迫性的秩序,而非真正的正义秩序。
从温斯坦莱的角度来看,霍布斯和洛克的秩序方案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他们都把私有财产制度当作给定的前提,而非可以被质疑和改变的对象。在霍布斯的框架中,主权者可以随意决定财产的分配,私有财产权没有独立的规范性地位。在洛克的框架中,私有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但洛克的财产权论证无法为平等的财产权分配提供辩护,反而为极端的财富不平等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两种方案都未能触及温斯坦莱眼中政治失序的真正根源。
温斯坦莱的秩序构想试图超越这种二选一的困境。他既不认同霍布斯那种为了和平而牺牲自由的绝对主义方案,也不满足于洛克那种以财产权为基础但默认不平等的有限政府方案。他的目标是一种真正“共有共和”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土地不再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产业;政治权力不再由特定阶层垄断,而是由全体人民平等参与;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再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财富多寡,而是取决于其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平等身份。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温斯坦莱所设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