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从未过时
第1章 经典从未过时
一本小书,一个百年追问
1900年前后,海德堡大学宪法学教授乔治·耶里内克把一份薄薄的手稿送进了出版社。书的德文全名很长——《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对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起源的学术贡献》——但印出来只有七十多页,灰蓝色封面,窄窄的开本,摆在书店里毫不起眼。第一版印数不多,评论也不算热烈。一百多年过去,这本小书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以色列、西班牙、日本、南非的宪法法院判决书里若隐若现地浮现,在中国宪法学者的论文中频频被引用。
耶里内克当时面对的是一个具体问题:1789年8月26日,巴黎国民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到底从哪里来?答案看起来似乎显而易见。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的著作摆在那里,他们讨论自由、平等、分权,1789年的制宪者们显然从中汲取了灵感。这是一百多年来通行的解释,也是各国宪法教科书里反复讲述的故事。从费城制宪到东京街头,从布达佩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几乎所有关于现代宪法起源的讨论,都会追溯到这几位思想家。
但耶里内克认为这个故事不完整,甚至有点倒因为果。一本看似小众的学术专著,究竟如何撬动了延续百年的共识?
通行解释的盲点
先把通行解释的好处讲清楚。1789年宣言第2条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一条几乎就是把洛克的"生命、自由、财产"翻译成了法语。第16条写道:"任何社会,在其中人们不再享有权利保障、权力不再被分立的,即不存在宪法。"这一条几乎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浓缩版。第1条"人在权利上自由而平等地诞生并持续存在",与卢梭在《爱弥儿》中关于自然人状态的论述遥相呼应。哲学家的手印,确实印在宣言的每一页上。把宣言的诞生归功于启蒙哲学,看上去几乎是顺理成章的结论。
但耶里内克指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启蒙哲学不只存在于法国。洛克在英国著书立说,比卢梭早一个世纪;康德在柯尼斯堡的斗室里思考人权与公民社会,几乎与法国革命同步;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中提出了比任何法国思想家都更系统的权利理论;德国的普芬多夫、沃尔夫,荷兰的格劳秀斯,苏格兰的休谟,都在18世纪发展出了完整的自然权利学说。如果哲学思想足以解释人权宣言的诞生,为什么类似的哲学在别处没有立刻产生同样的宪法成果?
英国直到二十世纪都没有一部成文的人权宣言;意大利要到二战后的1948年才制定共和国宪法;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虽然有人权条款,但其中的权利保障远不如1789年法国宣言系统。哲学是必要条件,但显然不是充分条件。那个"充分条件",耶里内克认为,必须从具体的历史里去寻找。
耶里内克的翻案:哲学只是镜子
耶里内克的核心判断是这样:1789年人权宣言看似是哲学家的功劳,但真正把它推上台面的,是市民阶层几百年来在具体历史中一寸一寸争来的实际权利。哲学不是源头,哲学是一面镜子。它所反映的,是市民阶层已经在做的事。
市民阶层是理解整本书的关键概念。所谓市民阶层,指的是从中世纪晚期开始,在欧洲城市里慢慢成长起来的商人、手工业者、律师、医生、教师这一群人。他们不是贵族,不是农奴,也不是新生的工业无产者。他们有自己的财产,靠手艺和市场吃饭,对王权、教权和封建领主保持着警觉。这一群人,在法国革命之前,已经为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奋斗了好几百年。在当时的法国,他们被称为"第三等级",承担几乎全部税负,却在政治上几乎没有任何代表权。
这个论断要从三个具体的历史脉络看。
第一条线索,是城市里的自由权。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不像今天理解的城市,更像是一个个被城墙围起来的法人团体。住在里面的人通过誓言结成"公社"(commune),向封建领主争取自治。法兰西王国最早的城市特许状可以追溯到11世纪,到12、13世纪,几乎每一座有活力的城市都通过谈判、赎买甚至武装暴动换来了自己的特许状。1128年的拉昂市民叛乱、1141年的博韦市民起义,都是教科书里的经典案例。法兰西的香槟集市则在13世纪成为欧洲最重要的国际商业中心,商人可以在集市上获得"国王的安全"保护,免受地方领主的干扰。特许状里写的内容非常具体:市民可以自由经营、自由结婚、固定税率、不受领主随意审判。1789年宣言第2条说的"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几乎就是把这些具体权利抽成了抽象格言。
第二条线索,是宗教改革之后的平等观。16世纪的宗教改革打碎了"教会有权解释真理"这个前提,从此每个人都被认为有权利直接面对上帝、直接理解圣经。新教传统把"个人良心"放到了最高位置,这种观念在拉丁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慢慢渗透下来,进入政治领域就变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国虽然是天主教国家,但胡格诺派被迫害的历史、加尔文派在日内瓦的实验,都让"平等"这个词有了具体的、受过血洗的含义。1572年圣巴托罗缪之夜,数千名新教徒在巴黎被屠杀;1598年的南特敕令承认了法国新教徒的有限自由,直到1685年被路易十四撤销,引发大规模流亡。1789年宣言第1条开宗明义:"人在权利上自由而平等地诞生并持续存在",这一条写得如此斩钉截铁,背后有几代人的血泪。
第三条线索,是代议制传统。市民阶层要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和经营自由,需要参与立法、影响税收。于是议会制度慢慢成形。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虽然主要是贵族对国王的约束,但其中关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已经为代议制埋下了种子。1295年的"模范议会"首次邀请市民代表参加,14世纪以后市民代表成为议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西班牙的柯特斯从12世纪起召开,比利时的城市联盟在14世纪已经能与公爵抗衡。法国自己的三级会议从1302年开始召开,但第三等级在三级会议中几乎没有实权。1789年5月,路易十六被迫重开中断175年的三级会议,第三等级代表利用这次机会宣布自己是"国民议会",由此开启了法国大革命。1789年宣言第3条说"主权的本质在于国民",第6条说"法律是公意的表达",这些抽象的话背后,是几百年具体的议会实践。
把这三条线索放在一起看,耶里内克的小书揭示了一幅比通行版本复杂得多的图景:人权宣言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某位天才哲学家脑子里长出来的。它是从中世纪晚期开始,欧洲城市里的市民阶层用具体行动一点点撬出来的产物。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的伟大之处,不在于他们发明了这些观念,而在于他们把这些已经在实践中的东西,提炼成了可以传播的语言。没有市民阶层的实践,哲学家的语言就是无源之水;有了实践的支撑,哲学才能变成宣言。
三个核心论点
耶里内克的小书结构紧凑,但核心论点清楚,可以概括为三件事。
第一个论点是所谓的双重面孔。耶里内克发现,1789年人权宣言是一份有两个面向的文件。它既是一份限制国家权力的清单(国家不能这么做、不能那么做),同时也是一份关于公民身份的定义(我们是这样的公民,我们享有这样的地位)。宣言第2条到第4条主要属于第一个面向:自由、平等、财产权、安全、反抗压迫,这是国家不能侵犯的领域。第6条到第16条更多属于第二个面向:主权在国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财产征收补偿等,它们不仅在限制国家,也在塑造一种新的政治身份。理解这一点,对宪法学来说是关键转折。以前的研究者只看第一个面向,把人权宣言理解为"国家对公民的承诺书";耶里内克则强调,如果不理解第二个面向——宣言同时在塑造一种新的政治身份——就没有真正读懂它。这两个面向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互为表里:正是通过宣告公民身份,限制国家权力才有了正当性基础;正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公民身份才有了具体内容。
第二个论点来自耶里内克早年的著作,构成了他分析权利的分类工具。他把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地位分成四种:被统治的状态(status subiectionis),这是公民作为被统治者的基本身份;防御性权利(status negativus),即国家不能干涉的领域,比如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受益性权利(status positivus),即国家应当主动提供的福利与服务,比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能动性权利(status activus),即公民参与国家决策的资格,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耶里内克的小书虽然没有把这套分类直接搬进人权宣言的解读里,但它的论证逻辑预设了这套框架。1789年宣言第2条到第4条主要属于status negativus的范畴,第11条(言论自由)则兼具status negativus和status activus的双重特征:言论自由既意味着国家不能审查公民的言论(防御性),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利参与公共讨论(能动性)。这种精细的权利分类,至今仍是各国宪法学教科书的标准分析工具。
第三个论点,也是最深刻的一个,是国家自我约束。当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宣告基本权利时,它不是在给公民发礼物,而是在自我约束。耶里内克写道,宪法一旦公布,就成为约束立法者、行政者和法官的根本规范。这意味着,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如果与宪法权利相抵触,就应当被宣告无效。这就是后来所谓违宪审查或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石。耶里内克的小书没有直接讨论司法审查(那个时代这一制度还没有广泛确立),但它为后来的宪法审查提供了哲学基础:宪法权利是约束国家的根本规范,国家不能随意违反。耶里内克还进一步指出,这种约束并不因为新立法而自动失效——哪怕是全体公民通过的新法律,也不能违反基本的权利清单。这种"宪法高于普通立法"的思想,构成了现代宪法审查制度的核心逻辑。
把这三个论点拼在一起,耶里内克完成了一次范式转换:宪法学从"国家学"转向了"公民学"。以前人们问的是国家应当如何组织权力;现在人们开始问公民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国家应当如何自我约束。这个范式转换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直接塑造了二战之后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结构。今天去读德国基本法、日本国宪法、南非宪法,会发现它们的共同点不是某种具体制度安排,而是这种"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精神祖先,正是耶里内克这本小书。
一个真实案例:1971年巴黎的那个夏天
理论的魅力在于它能穿越时代。耶里内克的小书出版七十一年后,它的思想在巴黎的一次宪法审查中找到了具体落地。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设立了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宪法委员会的最初设计是政治机构而非司法机关,主要负责监督选举和议会程序。在戴高乐时代,它被总统当作工具使用,几乎从不挑战立法机关的决定。当时法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议会主权原则下立法机关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这种思想与法国大革命以来对司法权的警惕一脉相承。
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作出一项历史性决定:宣布国民议会通过的一部法律的部分条款违宪。这是第五共和成立以来宪法委员会首次作出实质性的违宪决定。决定的背景是一部修改1901年《结社法》的法律。当时的总统是蓬皮杜,宪法委员会主席是丹尼尔·梅耶(Daniel Mayer)。
这部被挑战的法律规定,私人社团如果在成立后向政府申报,但政府未明确表示反对,则社团被视为非法。这实质上赋予了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预先审查权。宪法委员会援引1958年宪法的序言作出决定。序言写道:"法国人民庄严宣告,1789年人权宣言……仍然具有宪法效力。"宪法委员会裁定,这一序言条款使得1789年人权宣言成为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具有完整的宪法效力。法律的预先审查条款违反了1789年宣言第2条和第4条所保障的自由与安全,因而违宪。
这一决定的关键意义在于:法国宪法委员会从此承认,1789年人权宣言不仅是历史文献,更是活生生的宪法规范,可以被援引来推翻立法机关的决定。一个多世纪前的文本,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法国仍然有约束国家的能力。耶里内克关于国家自我约束的思想,在此得到了具体的制度验证。
此后的决定更值得重视。1981年,宪法委员会援引1789年宣言第11条推翻了一项限制新闻自由的法案;1984年,宪法委员会再次援引同一条款,宣布一项限制广播自由的法案违宪;1986年,宪法委员会援引1789年宣言第13条关于税收的规定,限制了议会通过的私有化法案。一步步下来,1789年宣言从一个历史文献,变成了法国宪法体系中的核心规范。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的分析方法——区分不同权利的性质(防御性、受益性、能动性),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护义务——都可以追溯到耶里内克在1900年那本小书里奠定的分析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1971年的巴黎决定,不是一次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一个多世纪前的思想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具体回响。
一本小书的传播路径
讲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好奇:这样一本写于德意志帝国时代的德语小书,是如何跨越国界、跨越时代,影响到法国、日本、南非的宪法实践的?
```mermaid flowchart TD A[1895<br>耶里内克发表论文] --> B[1900<br>德文小书出版] B --> C[1904-1920<br>译为英法西文] C --> D[1919<br>魏玛宪法] D --> E[1949<br>德国基本法] B --> F[1947<br>日本国宪法] F --> G[1950s<br>日本最高裁判所] B --> H[1958<br>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H --> I[1971<br>宪法委员会关键决定] I --> J[1980s-2000s<br>法国宪法权利体系] E --> K[1989<br>东欧剧变] K --> L[1990s<br>多国新宪法] L --> M[21世纪<br>全球宪法审查] G --> M J --> M ```
从这张图可以看到,这本小书的传播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经过了几个关键节点的放大。1900年的德文初版首先在德语学界引起反响。1919年魏玛宪法的起草者直接借鉴了耶里内克的理论,魏玛宪法第二编"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关于财产权、教育权、结社自由的规定,明显可以看到耶里内克分析框架的影子。
1933年纳粹上台后,耶里内克的犹太裔身份(他于1851年出生于维也纳的一个犹太家庭)让他的著作在德国一度被冷处理。他的儿子瓦尔特·耶里内克是著名物理学家,参与发现了宇宙背景辐射,作为犹太人同样被迫流亡海外。但流亡学者把这本小书的分析方法带到了英语世界。战后德国基本法的起草者们认真研读了耶里内克的分析框架,并在基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第2条至第19条详尽列举基本权利。这一结构与耶里内克对1789年宣言的分析如出一辙。
法国1958年宪法的序言链接条款,直接吸收了耶里内克"国家自我约束"的思想,1971年的关键决定则把这一思想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日本1947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占领军当局(GHQ)的法律专家大量参考了德国魏玛宪法的经验,间接引入了耶里内克的分析框架。1989年东欧剧变后,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的制宪者们,同样借鉴了耶里内克式的权利分析方法。
可以看到,这本小书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思想"层面,而非"文本"层面。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文本中都不会出现"耶里内克"这个名字,但许多国家宪法的"思维方式"——把宪法视为约束国家的根本规范,把权利视为公民身份的核心——都带着耶里内克思考的印记。这是一种比直接引用更深远的影响力。
你今天为什么还应该读它
到这里,可能有些读者会觉得:这都是一百多年前的故事,跟今天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关系其实很直接。你手上的每一项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都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们是一系列具体的历史斗争积累的产物。1789年宣言之所以能写出来,是因为此前几百年的欧洲城市里,市民阶层用汗水、鲜血、金钱换来了不得自由。哲学家的功劳是把这些具体的自由提炼成了普世语言。但如果没有具体的人的抗争,哲学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理解这一点,会让你看待权利的方式发生变化。权利不是别人给的礼物,而是自己挣来的成果;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清单,而是不断被重新定义、不断被重新争取的实践。当一项权利在一百年前被写进宪法时,它看上去是固定的;但在今天,它的具体含义(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是结社自由?什么是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仍然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被一次次重新界定。每当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人工智能的伦理边界、社交媒体的内容审查、生物技术的隐私风险——宪法学者们都要回到类似的根本问题:国家可以走多远?公民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从这个角度看,耶里内克的小书不只是宪法学的经典,更是关于权利的哲学提醒:你的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会永远停留在你手上。它的存在,依赖于一代又一代具体的人的警觉、行动与抗争。
如果你想看清自己手上权利的来历,耶里内克的小书是个很好的起点。它不会给你直接的"怎么办"答案,但它会帮你建立一种看待权利的历史眼光。有了这种眼光,你才能更理解宪法法院的判决、立法机关的争议、街头抗议的意义——它们都是同一个故事的不同章节。
本章小结
回过头来看,一本1900年的德语法律小书,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过时?因为它完成了一次范式转换,把宪法学的中心从"国家如何组织权力"转向了"公民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它的三个核心论点——双重面孔、三种身份、国家自我约束——至今仍是各国宪法法院分析基本权利时的标准工具。它的具体影响,从1919年魏玛宪法一路延伸到197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关键决定,再到今天遍布全球的宪法审查实践。
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权利不是哲学家的发明,而是具体的人在具体的历史中争来的产物。这一点,无论在1900年还是在今天,都没有过时。
一个自然的问题会浮现:写出这本小书的人,是怎样的一位学者?他在什么样的学术传统中思考,又怎样走到了1900年那本小书?下一章《一位法学家的后裔》将带你认识这位改变了不止宪法一学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