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读孟德斯鸠
在中文学术界,孟德斯鸠几乎被简化成了一个符号。提到他的名字,大多数人脑海里浮现的第一个词就是"三权分立"。这个词已经成了中学政治课本、大学法学导论、公务员考试的常客,频繁到几乎让人忘记它最初指向的是一位1748年去世的法国男爵,以及他花费二十年写就的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奇书《论法的精神》。这种简化并非全无道理,孟德斯鸠确实谈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关系,但他谈得远比这三个标签能容纳的更多、更杂、更不舒服。今天重读他,最迫切的问题不是他的结论是否仍然正确,而是他的方法:他如何像观察自然现象一样观察法律,又如何从无数具体制度中抽出那些被他称为"精神"的东西。这是一个能让两百多年后的读者依然感到陌生的视角,因为它要求我们暂时放下对"对错"的执着,转而观察"为什么"。
一、"三权分立"这个标签的代价
任何接触过中国法学教科书或政治课教材的人,对"三权分立"都不会陌生。这套话语的传播效率极高,几乎成了孟德斯鸠的代名词。但恰恰是这种高效率,造成了对原著最深的误读。流行的中文讲述通常包含三层理解: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彼此独立;它们之间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方独大;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三句话看似完整,却把孟德斯鸠改造成了一个他自己绝对不会认出的样子。
先说"独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中讨论权力分立时,谈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部门独立",而是英国式的权力混合。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贵族组成的议会,行政权属于君主,司法权由贵族在特定时刻行使,这三者在英国宪制中通过"中间权力"相互嵌合,而非各自为政。他关心的是权力的配置,即不同的社会阶层如何在制度中各得其所,而不仅仅是权力的分割,即不同机关之间如何画清界限。把孟德斯鸠描述成"权力部门应当彼此隔绝"的现代版行政学家,是一种典型的时代错置。
再说"制衡"。现代读者熟悉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一词,强调的是三权之间的相互否决: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这个机制的设计逻辑是,让野心抵消野心。然而孟德斯鸠本人极少使用"制衡"这个意义上的话语。他关心的是权力的"适度"和"节制",是一个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传统。在他的框架里,权力的危险不在于相互对抗,而在于失去约束后的自我膨胀。对他来说,最值得警惕的是"一切权力集中于同一人之手",无论是同一个人、同一群人,还是同一种精神。
第三层是"基石说"。中文世界常把三权分立描述为现代民主的"普世基石",仿佛没有它就没有现代政治。这种叙述忽视了孟德斯鸠思想的语境。他是英国宪制的赞赏者,但他赞赏的是英国那种渐进形成、各阶级协商的宪制,不是任何普世方案。他在书中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自己的"精神"——即地理、气候、风俗、商业、人口、宗教——来设计法律。法国应当学习英国的地方,不是搬走三权分立的形式,而是理解英国制度背后那种"自由"的传统。把孟德斯鸠改造成普世主义者,等于抽掉了《论法的精神》整本书的地基。
这三种误读之所以流行,部分原因是政治传播本身需要简化的符号。读者要快速把握一个思想家,往往需要一个易于复述的标签。但在严肃的阅读中,这种简化是有代价的:它让我们误以为自己已经理解了孟德斯鸠,从而错过了那本真正改变现代政治学的书。
二、孟德斯鸠的两副面孔:启蒙旗手还是辩护者?
任何严肃的孟德斯鸠阅读,都会撞上他令人不安的一面。这种不安不是细节问题,而是涉及全书判断的道德基础。理解这一点,是重新进入孟德斯鸠的必要前提。
1755年,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中对孟德斯鸠提出了批评,认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对奴隶制的辩护是整本书最不可原谅的部分。这个批评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不断被重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注释中专门引用过卢梭的观点,批评孟德斯鸠试图为奴隶贸易寻找"精神"基础。20世纪以后,随着殖民史研究的深入,这种批评变得更加尖锐。
孟德斯鸠究竟说了什么?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五章,他用整整一章讨论奴隶制。他的论证逻辑大致是:奴隶制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社会的"精神"。在某些社会中,完全奴役是"自然"的,他给出的例子包括某些非洲社会的战俘习俗,以及美洲种植园中他对黑奴制的某种"中性化"描述。这种论证方式激怒了后来的读者,因为它把奴隶制当作可以依据情境判断的事物,而不是先验的道德错误。
但孟德斯鸠同时也写过《波斯人信札》(1721年),这部早期的畅销书以辛辣的笔调讽刺了法国社会的种种陋习,包括宗教裁判所、贵族的傲慢、以及对待奴隶的残忍。两种态度如何调和?这恰恰是理解孟德斯鸠的关键。他不是一个体系严密的哲学家,而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观察者。他在《波斯人信札》中表达的情感判断,到了《论法的精神》中就变成了冷静的制度比较。这种转变不是背叛,而是方法论的代价:当一个人决定像博物学家那样观察法律时,他必须暂时搁置自己的好恶,否则就无法看清制度运行的逻辑。
气候论是另一个让人不舒服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花了相当篇幅讨论气候、土壤、地理如何影响一个民族的性格和法律。他举例说,南方人因为气候温暖而性格柔顺、容易服从专制,北方人因为气候寒冷而性格刚毅、倾向于自由。这种论述在20世纪被普遍认为是"地理决定论"的早期版本,被种族主义者挪用。但孟德斯鸠写作时并没有种族主义意图,他是在描述一种当时欧洲思想界普遍接受的认识框架。问题不在于他是否怀有恶意,而在于这种框架本身蕴含着危险的种子。
把这两个争议放在一起看,我们看到的不是"孟德斯鸠是好人还是坏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一个人试图用科学的方法观察人类制度时,他应当保留多少道德判断?完全保留,他就无法看清制度运行的冷逻辑;完全放弃,他就可能为邪恶制度辩护。孟德斯鸠选择了"科学"这一端,结果让他在道德史上长期背负骂名。但他选择这一端的方式,也为后来社会科学的诞生提供了起点。
这种紧张关系,今天依然存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在解释贫困、犯罪、战争时,都面临着同样的张力:是冷静描述因果,还是介入干预?孟德斯德的方法选择本身,比他任何一个具体结论都更值得反复琢磨。他在两百多年前就示范了这种困境,并且承担了它的代价。
三、一本"法的博物学":《论法的精神》的方法
《论法的精神》1748年出版时,是一部非常奇特的书。它既不是法典,也不是论文集,而是一种当时罕见的尝试:以博物学家观察自然的方式观察法律。这个比喻值得展开。
博物学(natural history)在孟德斯鸠的时代是一个受人尊敬的学科。布丰正在编撰他那部巨型的《自然史》,林奈正在系统化植物分类,列文虎克的微观观察刚刚打开了微生物世界。这些人的共同点是:他们不构造抽象体系,他们描述具体事物,然后从大量具体事物中归纳出规律。孟德斯鸠读过布丰,他们属于同一代人。他决定把同样的工作搬到法律的领域。
这意味着《论法的精神》不是这样一本书:先给出"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然后推导出法律应当如何。它是这样一本书:先描述罗马法、英國普通法、法國习惯法、中国法、印度法、阿拉伯法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规定,然后从这些描述中归纳出某种"精神"。"精神"(esprit)这个词在孟德斯鸠的用法中,既不是黑格尔式的绝对精神,也不是某种神秘主义。它是一个相当朴素的词:指的是让一项法律得以成立的诸多具体条件,包括地理、气候、风俗、商业、人口、宗教等等。孟德斯鸠的核心理念是:法律不是凭空制定的,它必须"符合"它所运行的那个社会的"精神"。
这个方法有几个具体特征。第一,比较。孟德斯鸠不停地从一个国家跳到另一个国家,把他们的法律放在一起看。比如,他在讨论继承法时,会同时引用罗马、英国、法国、西班牙的规则,然后比较它们各自的效果。第二,经验。孟德斯鸠非常依赖历史记录、旅行家记述、商人的观察。他引用了大量二手材料,有时候引用错了(比如他搞混了不同地区的法律),但他重视从具体经验中提取规律这一点始终如一。第三,节制。他不构造庞大的体系,不写"法律的形而上学"。他的目标始终是有限的:从大量具体材料中抽出有限的、可观察的"精神"。
这种方法为什么对今天仍有价值?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看待制度的姿态。现代法律人往往被训练成体系思考者——他们学概念、记条文、做案例分析,但很少跨出自己专业的法律体系去看其他体系。孟德斯鸠的方法强迫我们做这件事:放下本土视角,把所有法律当作观察对象。这种训练在今天变得越来越稀缺,越来越必要。
读《论法的精神》的方式也因此和读一本现代法学著作不同。它不是教材,不是参考书,而是一部需要慢下来读的观察笔记。它的章节跳跃、论题分散、引用频繁,常常让现代读者觉得结构混乱。但这种混乱恰恰是它的方法所要求的:要观察法律的"精神",就必须跑遍所有可能的法律,不能停留在单一议题上。如果你期待的是一本有条理的法律教科书,你会失望。如果你接受这是一本"法的博物学",你就会进入一个新鲜的视角。
五、从巴黎到费城:孟德斯鸠如何塑造了美国宪政
关于思想如何跨越国界影响制度,孟德斯鸠提供了一个经典的样本。1787年夏天,55位代表聚集在费城起草美国宪法,这次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会议记录显示,孟德斯鸠的名字被频繁提及,引用次数超过任何其他政治理论家。这个现象本身值得停下来想一想:一个刚刚在英国殖民地上独立的国家,为什么要在制宪时刻回到一位法国男爵?
最戏剧化的引用发生在1787年7月17日的会议上。当时代表们正在讨论行政权的设置:是设立单一的总统(行政长官),还是设立多人的委员会?主张多人制的代表认为,多人制更接近共和原则,更能避免君主化的危险。麦迪逊起身反对,他从书架上取出一本《论法的精神》,翻到第十一章第六节,当众朗读了一段话,大意是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宜集于一人之手"。他在此后的私人笔记中写道,孟德斯鸠是"在这类问题上一直被咨询的神谕"。
这个场景在美国的政治史叙事中传为佳话,被视为孟德斯鸠思想塑造美国宪政的铁证。但仔细看,这件事比表面上更复杂。首先,孟德斯鸠的原文并未明确主张单一行政首脑。他在第十一章第六节谈到的是英国的君主行政权,其分析框架是君主制,而不是共和制下的行政架构。麦迪逊的引用是一种创造性的"误用",他抽出了对自己论点有用的句子,而忽略了孟德斯鸠论证的整体语境。
其次,《论法的精神》到达美国时,已经经过了多重转译。麦迪逊读的版本是1749年的英译本,而孟德斯鸠的法文原文在这一年还在不断修改。英译者托马斯·纽金特是一个苏格兰人,他的翻译有自己的诠释。麦迪逊援引孟德斯鸠时,他实际上援引的是经过纽金特、经过美国律师传统、再经过他自己理解的孟德斯鸠。这种层层转译,是思想传播的常态。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一种常见模式:思想家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影响制度。影响总是发生在转译、筛选、剪裁的过程中。麦迪逊并不试图完整理解孟德斯鸠,他只取用对自己有用的部分。这种使用方式有简化,也有创造,但它揭示了政治思想与制度实践之间关系的真实面貌。
理解了这一点,再看"三权分立如何塑造了美国宪政"这类陈述,就需要更细致的解读。美国宪法确实包含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设计,但这种设计与孟德斯鸠的描述有明显区别。美国宪法强调的是权力的相互制衡,孟德斯鸠强调的是权力的混合配置;美国宪法把司法权当作独立的部门,孟德斯鸠几乎不强调司法独立;美国宪法建立的是联邦制,孟德斯鸠对联邦制的论述并不详尽。把美国宪政简单视为孟德斯鸠的"实现",既抬高了孟德斯鸠,也简化了美国的政治实践。
但孟德斯鸠的影响仍然是真实的,只是这种影响应当被理解为更微妙的"气质"塑造:他对英国渐进宪制的赞赏,他对权力集中的警惕,他对制度应"符合"社会精神的强调,都在美国宪法制定者的论证资源中留下了痕迹。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中详细讨论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问题,他的论据直接引用了孟德斯鸭。这正是思想史与政治史交汇的典型节点:一个法国男爵在1748年写下的一段话,39年后在费城被一位美国政治家用来论证自己的宪法设计。
五、十五讲的阅读路线图
孟德斯鸠本人的作品虽然读起来跳跃,但《论法的精神》其实有一条内在的线索。本书将沿着这条线索,展开十五讲的渐进讨论。每一讲回答一个核心问题,最终让读者能够画出《论法的精神》的核心概念地图,建立自己的知识坐标。
下面的流程图展示了十五讲的递进逻辑:
```mermaid flowchart TD L01[第1讲 为什么要读孟德斯鸠] --> L02[第2讲 法的精神是什么] L02 --> L03[第3讲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 L03 --> L04[第4讲 一般法与具体法] L04 --> L05[第5讲 政体分类的方法] L05 --> L06[第6讲 共和政体的运作] L06 --> L07[第7讲 君主与贵族政体] L07 --> L08[第8讲 专制政体及其教训] L08 --> L09[第9讲 公民教育与风俗] L09 --> L10[第10讲 贸易与经济自由] L10 --> L11[第11讲 三权分立的本意] L11 --> L12[第12讲 联邦与国家关系] L12 --> L13[第13讲 气候土壤与历史] L13 --> L14[第14讲 孟德斯鸠与中国] L14 --> L15[第15讲 古典政治的现代回响] ```
整本书分为五个板块。第一板块(第2讲至第4讲)处理"法的精神"这一核心概念,回答法律背后的精神究竟是什么。第二板块(第5讲至第8讲)展开政体分类,从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的运作逻辑,探讨每种政体各自依赖的精神。第三板块(第9讲至第10讲)讨论公民教育与经济自由,考察法律之外塑造社会的那些力量。第四板块(第11讲至第12讲)回到三权分立和联邦制这两个最容易被误读的话题,清理常见的理解偏差。第五板块(第13讲至第15讲)讨论孟德斯鸠与中国、气候决定论、以及他与现代政治哲学的关系,最终把读者带回当下的思考。这种安排从基础概念入手,层层递进,最终让读者不仅理解孟德斯鸠说了什么,更理解他为什么这样说,以及他在今天还能告诉我们什么。
每一讲都会以一个"核心问题"开头,这个章节要回答的具体困惑。然后进入结构化分析,把孟德斯鸠的论述放进历史语境。最后给出实践产出:读者读完这一讲,应该能够在自己的概念地图上添加哪些节点。在读完十五讲之后,读者应该能够画出这样一张图:《论法的精神》的核心是"精神"概念,政体分类、三权分立、气候决定论这些常见标签都从这个核心派生出来,但它们各自服务于不同的论证目的。这张图是本书最终希望读者带走的礼物。
本章小结
回到开头的困惑:在21世纪的今天,重读孟德斯鸠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这一章给出的答案是:他提供的不再是一组可以直接搬用的结论,而是一种方法。当代的我们常常急于知道"什么是对的",孟德斯鸠训练我们去问"为什么是这样";我们常常期待普世方案,孟德斯鸠提醒我们每个社会的精神不同;我们常常把复杂的历史压缩成几个标签,孟德斯鸠示范了如何耐心地从大量材料中提取规律。这套方法在今天并没有过时,反而比以往更稀缺。
但方法只是入口。孟德斯鸠同样留下了具体的内容争论:他关于奴隶制的论述、关于气候与民族性格的论断、关于政体分类的标准,都不是已经盖棺定论的问题。第二章将进入这种争论的源头,去追问孟德斯鸠最核心的概念:"法的精神"中的精神究竟指什么?当他说法律必须符合它所运行的那个社会的精神时,这种"精神"是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还是某种更微妙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