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的"异类"
第 1 章:法学界的"异类"
一个被遗忘的大师,为什么值得我们重新认识
今天,如果你在法学课堂上提起耶里内克这个名字,大概率会收获一片茫然的目光。这个名字对于大多数法律人来说,确实陌生得很——即使是在宪法学或法理学的课堂上,它也远不如萨维尼、霍姆斯或凯尔森那样耳熟能详。
但就在一百多年前,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可是德意志帝国学术界响当当的人物。他的著作被各国学者翻译引用,他的课堂座无虚席,他的思想影响了整整一代法律人。1900年巴黎国际法大会召开时,他是德国代表团中最耀眼的面孔;1906年海德堡大学授予他荣誉博士学位时,赞词里称他为“我们时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
然而,历史有时候就是这么无情。一个人的声誉可以在一代人之内蒸发得无影无踪。耶里内克在世时享有盛名,去世后却迅速被遗忘,以至于今天连很多法学专业的人都叫不出他的全名。
这究竟是为什么?一个曾经如此重要的法学家,为什么会被抛到学术史的角落里?我们今天读他,又能读出什么名堂来?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得先认识一下这位大师本人——他的出身、他的求学之路、他的学术发现,以及他为什么会在众多法学家中显得如此"另类"。这些故事串起来,不仅仅是满足好奇心的掌故,而是理解他思想的一把钥匙。
耶里内克其人:从维也纳犹太商人家庭到海德堡讲坛
1851年11月16日,格奥尔格·耶里内克出生于维也纳普拉特区的一栋宅邸里。他的父亲阿道夫·耶里内克是当地一位经营纺织品的犹太商人,家境殷实。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犹太人从商是一种普遍的选择——商业世界相对开放,给了他们施展才干的空间。耶里内克的几个叔父也都在商界有所成就,整个家族弥漫着一种务实的氛围。
按常理,这个家庭的下一代应该继承家业,在丝绸和棉布的生意里继续积累财富。但格奥尔格偏偏走上了另一条路。他从小就对书籍和思想展现出浓厚的兴趣,在维也纳的文法学校里,他的成绩单上拉丁文和希腊文总是名列前茅,而数学和商业课程则平平无奇。他的父亲很快意识到,这个儿子不是做商人的料。
1869年,18岁的耶里内克进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那时的维也纳大学是欧洲重要的学术中心之一,聚集了一批在法学、哲学和历史学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年轻的耶里内克在这里接受了系统的法学训练,但同时也开始对哲学和历史问题产生兴趣。这种跨学科的视野,在他日后的研究中留下了明显的印记。
不过,耶里内克的求学生涯被普法战争打断了。1870年战争爆发后,他应征入伍,在奥地利军队中服役一年。战争的经历让他亲眼看到了国家力量的强大和民族主义情绪的汹涌,这些观察后来成为他思考国家理论和公民权利问题的现实素材。
战后,耶里内克继续他的学业,并在1872年获得了博士学位。那一年他才21岁。博士论文的题目是《论国家意志的法律性质》,讨论的是国际法上一个极为根本的问题:国家的意思表示为什么会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篇早期作品中,他已经开始展现出自己的理论抱负——不满足于描述法律现象,而是要追问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
获得博士学位后,耶里内克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要不要进入法律实务界?在19世纪的欧洲,法学博士学位是进入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敲门砖,很多法律系学生走的就是这条路。但耶里内克志不在此。他的热情在学术研究,而当时的德国大学法学期刊上,恰恰缺少能够将法学理论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的研究。于是他决定走学者之路。
接下来的几年里,耶里内克在维也纳、日内瓦和柏林等地的大学辗转游学,广泛接触不同的学术传统。维也纳给了他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深厚功底,日内瓦让他接触到法国和瑞士的法学思想,柏林则是德国法学的重镇——那里有历史法学派的后继者,有概念法学的倡导者,还有正在兴起的国家法学(相当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这些经历让他见识到了德国法学界百家争鸣的局面,也让他逐渐找到了自己的学术定位。
1882年,31岁的耶里内克受聘为维也纳大学罗马法与教会法编外教授(Privatdozent)。这在当时的学术体制下是一个重要的突破——编外教授虽然不是正式编制,但已经获得了独立授课的资格。耶里内克在这个职位上讲授的课程涵盖面很广,从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到法哲学的一般原理,都在他的视野之内。
真正让耶里内克在学术界站稳脚跟的,是他在1892年出版的《主观公权利体系》一书。这本书系统阐述了他对"公权利"(即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权利)的理论,成为现代宪法学的基础文献之一。在这本书里,耶里内克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仅是法律文本上的宣告,更是具有具体法律内容的"主观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依据这些权利向国家提出要求,国家则有相应的义务。
这个说法在今天听起来理所当然,但在当时却是一个革命性的主张。因为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欧洲的公法学主流观点都认为,公民在国家面前谈"权利"是奢侈的——国家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公民只能服从法律的约束,而谈不上有什么"权利"可以对抗国家。耶里内克的理论彻底扭转了这种观念,为后来的基本权利保障运动奠定了法学基础。
1893年,耶里内克离开维也纳,受聘为巴伐利亚王国慕尼黑大学的国家法与国际法教授。巴伐利亚虽然不是普鲁士那样的强国,但慕尼黑大学在德国学术界有着很高的地位,耶里内克在这里的年薪和社会地位都明显提升。他的课堂总是挤满了学生,不只是法律系的学生,还有政治学、哲学甚至自然科学专业的年轻人——他们都被耶里内克讲课的魅力所吸引。
两年后的1895年,耶里内克再次收到邀请,这次是来自巴登王国境内的海德堡大学——德国最古老、最负盛名的大学之一。那里有一位重要的国家法教授即将退休,需要有人接替他的位置。海德堡大学向耶里内克发出了正式的教授任命,邀请他主持国家法、国际法和法哲学的教席。
对耶里内克来说,这是一个难以拒绝的机会。海德堡不只是德国法学的中心,也是整个欧洲思想界的重镇。黑格尔、歌德、费尔巴哈等人都曾在这里留下足迹,19世纪末的这里更是各种新思潮的汇聚之地。耶里内克接受了邀请,并在1895年来到海德堡,在此后的十六年里一直生活和工作在这里,直到1911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在海德堡期间,耶里内克达到了他学术生涯的巅峰。他的研究成果源源不断地发表出来,学术声誉从欧洲扩展到全世界。美国的法学刊物开始翻译介绍他的作品,日本的学者专程来到海德堡师从他学习,中国的留德法科学生也把在他的课堂上做的笔记带回了北京和上海。可以说,在20世纪最初十年里,耶里内克是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德国法学家之一。
但就在事业最辉煌的时刻,命运和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1911年2月12日,耶里内克在海德堡大学图书馆查阅资料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去世,终年59岁。他的突然离世让学术界震惊——就在前一天,他还在课堂上讲授国际法问题,声音一如既往地洪亮有力。
耶里内克留下了大量未完成的手稿和讲义。他的葬礼在海德堡老城的教堂里举行,送葬的人群中有他的同事、学生,也有许多仰慕他学说的普通市民。在当时的报道里,有人写道:"海德堡失去了一位最杰出的学者,德国法学界失去了一位最勇敢的思想者。"
时代背景:德意志帝国的统一与法学界的百家争鸣
要把耶里内克放在正确的位置上看,我们得先了解他生活的那个时代。19世纪末的德国,正处于一个剧烈变动的历史关口——政治上的统一刚刚实现,宪政的争论方兴未艾,而法学界内部也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范式转换。这些大背景深深影响了耶里内克的学术关怀,也塑造了他的理论走向。
1871年1月18日,在法国凡尔赛宫的镜厅里,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加冕为德意志皇帝,德意志帝国正式宣告成立。这个新生的帝国由二十五个邦国组成,在普鲁士的主导下实现了政治统一。对当时的德国人来说,这是一个期待已久的时刻——民族统一意味着更强大的国家力量,更广阔的市场,以及在国际舞台上更大的话语权。
但政治统一并不等于制度统一,各邦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仍然巨大。帝国宪法虽然建立了联邦体制和相应的机构,却把大量的立法权留给了各邦。这意味着,在帝国范围内,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门法的统一还需要漫长的过程。法学界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实现"法律统一"——这既包括各邦法律之间的协调,也包括帝国层面立法技术的完善。
比法律统一更复杂的,是宪政体制的建立问题。1871年帝国宪法并不是一部民主色彩浓厚的文件。它确立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皇帝的权力极大——他任命帝国首相,统帅全军,拥有宣战和媾和的权力。议会(帝国国会)虽然存在,但权力有限,议员由成年男性公民选举产生,内阁却不向国会负责。这种"有宪法无宪政"的状况,引发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持续批评。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党的崛起,德国的政治气氛日趋紧张。俾斯麦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试图压制社会主义运动——先是通过《反社会党人法》进行严厉镇压,然后又转向社会保障立法来收买工人阶级。这些政策取向让帝国的政治光谱更加复杂,也给法学家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当国家权力、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德国的法学研究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同流派之间的论争,既是对法学自身规律的探索,也是对时代问题的不同回应。
当时影响力最大的,是"概念法学"(Begriffsjurisprudenz)。这一派的法学家把法律看作一个逻辑自洽的概念体系,法官的任务就是运用逻辑推理,从法律条文的概念中演绎出正确的判决。概念法学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占据主导地位,它的代表人物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就主张,法学是一门"概念的科学",只要把基本概念厘清,具体的法律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概念法学的优点是它提供了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按照严格的逻辑步骤适用法律,就不会恣意妄为。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过于强调逻辑而忽视现实,过于依赖概念而脱离社会需求。到了19世纪后期,批评者开始指责概念法学是一种"法律的形式主义",它把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塞进僵硬的理论框架里,根本无法回应现实中的复杂问题。
与概念法学形成对照的,是"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g)和后来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这些学派认为,法律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社会现实,法官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时,必须参酌社会目的、利益衡量甚至"法感"来进行判断。他们强调法律的实质正义,而不只是形式逻辑。
在这场法学范式的论争中,耶里内克走的是一条中间道路。他既不认同概念法学那种纯粹的逻辑演绎,也不同意自由法论者把法律决定完全交给法官的"法感"。在他的理解里,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既有逻辑的一面,也有经验的一面;既需要概念的精确,也需要对现实的理解。这种立场让他在方法论上显得相当"另类",因为他拒绝站到任何一个极端。
耶里内克所处的时代,还有一个重要的学术背景,就是"国家法学"(Staatsrechtswissenschaft)的独立与成熟。在19世纪初,法学内部有罗马法、教会法、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但"国家法"——即研究国家制度、宪法和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学分支——还没有成为独立的学科。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学者,要么附属于政治学,要么附属于行政学,法律学科内部对宪法问题的研究相当薄弱。
从19世纪中叶开始,情况开始改变。随着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在欧美各国的传播,宪法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法律技术来处理。德国学者在这场"国家法学的独立运动"中走在前列,拉班德(Paul Laband)的《德意志帝国国家法》就是这一趋势的代表作。拉班德主张用纯粹的法律技术来研究宪法,排除政治学和历史学的干扰——他的目标是让国家法像民法和刑法一样,成为一门精确的法律科学。
耶里内克对拉班德的方案既欣赏又保留。他认同把宪法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但反对把宪法完全"去政治化"。在他看来,宪法的核心问题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是天然具有政治性的议题,不可能用纯粹的法律技术来回避。宪法学必须关注权力运作的现实,也必须回应公民权利的诉求。
这种"法律与政治并重"的立场,让耶里内克在方法论上与同代学者拉开了距离。他不是书斋里的法学家,对现实政治漠不关心;也不是政治活动家,把法学当作政治宣传的工具。他试图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找到一片可操作的学术空间,用精确的法律分析来处理具有政治意义的宪法问题。
耶里内克的独特位置:在公法学与哲学之间
了解了大背景之后,我们再来看耶里内克在同时代法学家中的位置。为什么说他是"异类"?他和同一时期的学者有什么不同?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简单梳理一下19世纪末德国法学界的几位代表人物。
卡尔·拉班德(Paul Laband,1838—1918)是当时德国国家法学的执牛耳者。他以"法的逻辑"为工具,系统研究了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和行政法,奠定了现代德国公法学的基础。拉班德的风格是极度严谨和精确的,他对法律概念的使用一丝不苟,每一个论断都要有文本上的依据。这种风格让他的著作成为公法学的典范,但也有人批评他过于拘泥于条文,忽视了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
耶利·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则是"概念法学"最有力的批判者。他早年是概念法学的信徒,后来转向激烈地批评这一流派。在他的代表作《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的目的》中,耶林提出了著名的论断:"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利益的协调、秩序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在他看来,法学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关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功能和效果。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我们这个时代最熟悉的社会学家之一,但在他活着的时候,他和耶里内克是海德堡大学的同事。韦伯关注的是现代社会的理性化问题——为什么在西方的历史发展中,合理性的计算和制度化的法律会成为主导?他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新的视角。耶里内克和韦伯的交往频繁,他们经常在海德堡的咖啡馆里讨论学术问题,互相影响。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同时活跃在几个不同的学术领域,而不只是专精于某一个角落。他的研究涉及法哲学、国家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和法律史,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主要分支。更重要的是,他不是泛泛地涉及这些领域,而是在每一个领域都有实质性的原创贡献。
在法哲学层面,耶里内克探讨的是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这些根本问题。他深受康德哲学的影响,但又试图在康德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他承认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规范体系,法律不能直接规定道德的内容;但他也强调,法律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一个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系是不可持续的。
在国家法学层面,耶里内克对基本权利的理论贡献是开创性的。他的《主观公权利体系》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公法权利,厘清了公民向国家提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在这本书里,他提出了后来被广泛引用的"双重属性"理论:基本权利既是公民个人的"主观权利",也是宪法为国家设定的"客观规范"——前者意味着公民可以主动主张权利,后者意味着国家有义务积极保护和促进权利的实现。
这个理论在今天看来仍然相当深刻。想想我们当代的基本权利实践:公民可以基于基本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主观权利"的一面;国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歧视法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客观规范"的一面。耶里内克在一百多年前就准确地把握到了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这种理论穿透力是令人惊叹的。
在国际法学层面,耶里内克同样有重要的创见。他的博士论文就开始探讨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后来的研究进一步发展为系统的"国家对外权利"理论。他认为,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拥有独立于国内法的权利能力——这是现代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性观点。在1900年巴黎国际法大会上,耶里内克提交的论文引发了热烈讨论,他的"国家对外人格"概念成为各国代表争论的焦点。
耶里内克在方法论上的独特之处,还体现在他善于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方法。他研究每一个法律问题,都会追溯到它的历史渊源,考察它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他对古希腊罗马法的熟悉,对中世纪教会法和普通法传统的了解,让他的法律分析具有深厚的历史纵深。同时,他在研究宪法问题时,经常对比德国与英国、法国、美国的制度差异,从中找出共同的规律和各自的特色。
这种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风格,在当时的德国法学界是相当罕见的。多数学者倾向于专注于一个狭窄的领域,精耕细作,追求在该领域内的权威地位。耶里内克的做法意味着他必须在多个战场上同时作战,承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公法学者可能嫌他哲学味太浓,哲学家可能嫌他法律技术太具体。确实,他没能成为任何一个领域的"独占权威",但他的研究视野和理论抱负,是同代学者难以比拟的。
说到这里,也许可以理解为什么耶里内克在学术史上显得有些"边缘"了。在今天的学科体制下,我们习惯于把学者归类到特定的研究领域——宪法学者、法理学者、国际法学者,每个标签都对应着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共同体。但耶里内克不属于任何一个这样的共同体,他的研究跨越了太多边界,以至于后来的学科史在追溯各个分支的发展脉络时,往往想不起来把他放在什么位置。
这或许是学术史叙述的一个局限——当我们按照今天的学科分类去重构过去的思想史时,那些无法被简单归类的人物,往往就被淡化了。但也正因如此,我们今天重新认识耶里内克,才显得更有必要。
为什么今天还要读耶里内克
说了这么多,也许你还是会问:就算耶里内克是19世纪的重要法学家,那又怎样?一百多年前的法律问题和今天有什么关系?我们为什么要花时间去读一个被遗忘的人?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回答。
首先,耶里内克处理的问题,在今天依然是法学的核心问题。他的基本权利理论、主观公权利概念、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分析框架,这些议题在当代宪法学和法理学中依然是热点。想想最近几十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基本权利的讨论:基本权利的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基本权利的限制与限制的限制——这些问题耶里内克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做了系统化的分析。他的理论不是过时的历史文献,而是可以激活当代讨论的思想资源。
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关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的争论。这个争论的核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能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比如,雇主能不能因为员工的宗教信仰而解雇他?如果适用,宪法权利就在私人领域产生了"效力";如果不适用,私人间的合同关系就是完全自主的,与宪法无关。这个问题在当代德国、中国和许多国家的宪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耶里内克的理论为这场争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他把基本权利界定为"防御国家的权利"——这是它的"主观权利"面向;但同时他也强调,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会对所有的法律领域产生辐射效应,包括私法关系。后来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50年代的"吕特案"判决中,就直接援引了耶里内克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来处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问题。
一百年后的法官还在引用一个法学家的观点来裁判疑难案件,这不是思想的力量是什么?
其次,耶里内克的方法论遗产,对我们今天思考法学问题依然有启发。他既不是纯粹的概念法学家,把法律看作脱离社会的逻辑体系;也不是简单的政策法学家,把法学变成政治的附庸。他主张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要同时关注法律的概念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