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哲学家的诞生
一个法哲学家的诞生
如果要理解二十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法哲学家赫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就不能绕过他这个人。你或许听过《法律的概念》这本小书,知道它重塑了现代法学教育,却很少想过:写下这本书的人,究竟经历过什么?哲学家的写作风格,常常是他生命经验的结晶。哈特尤其如此。他不是那种躲在书斋里靠逻辑推演建立体系的人;他写的每一个核心概念,背后都有一段真实的人生。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 1907 年出生在英格兰北部小镇的犹太孩子,是怎样一步步走向重写现代法理学的位置的?他的童年、家庭、教育、战争经历,各自在他身上留下了什么样的印记?
下面这张时间轴勾勒出我们要走过的路线:
```mermaid flowchart LR A[1907 出生于哈罗盖特] --> B[1920 进入布拉德福德文法学校] B --> C[1926 入读牛津新学院] C --> D[1929 古典学 Mods 一等] D --> E[1932 Greats 一等] E --> F[1934 师从赖尔研习哲学] F --> G[1940 加入 MI5] G --> H[1941-1945 战俘审讯与情报工作] H --> I[1946 返牛津任新学院院士] I --> J[1952 出任法理学讲席教授] J --> K[1953 发表就职演讲] K --> L[1958 与富勒辩论] L --> M[1961 出版《法律的概念》] ```
哈罗盖特的犹太少年:一种语言敏感的起源
1907 年 7 月 18 日,赫伯特·哈特出生在英格兰北部的哈罗盖特镇(Harrogate)。这是一个以温泉和维多利亚式建筑闻名的疗养胜地,空气中常年弥漫着矿泉水特有的硫磺气息。哈特的父亲西缅·哈特(Simeon Hart)是一个服装制造商,祖上来自波兰,十九世纪末移民到英国。和很多东欧犹太家庭一样,哈特家保留了浓郁的犹太教信仰习惯,但也深度融入了英国本地中产阶层。母亲罗斯是个安静的家庭主妇,家中还有几个兄弟。
哈特的童年并不算富裕。父亲白手起家,事业虽然稳定,却远算不上显赫。这种"普通中产"的处境让他从小对周遭社会有一种冷静的观察距离:他不属于特权阶层,但也绝非边缘;他能感知到英国社会的阶层划分,却又因为族裔背景被微妙地隔绝在外。犹太人在英国社会的位置向来是一种微妙的"半在场"——你属于这个国家,但你又不完全是这个国家塑造出来的人。
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在他后来的学术生涯中留下了清晰印记。他的思考方式不是纯粹的英国经验主义,也不完全倒向欧陆理性主义;他总能找到一种既在内部又在外部的位置。这种视角的获得,源头或许就在哈罗盖特。
比阶层身份更值得注意的是犹太家庭对语言的传统重视。东欧犹太移民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把语言当作身份的核心载体。意第绪语在家里说,英语在学校说,犹太教经文用希伯来语读,进入学术世界则要用希腊语和拉丁语。一个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长大,自然会对"语言究竟在做什么"这个问题格外敏感。多年后,当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页就讨论"规则"这个概念的语言用法时,那种"先问清楚我们在说什么"的习惯,其实已经在童年养成了。
犹太家庭还有一种论辩传统。犹太法典《塔木德》的学习方式,本质上是逐句讨论、逐句反驳。一段经文被拉比读出来,立刻会有另一个拉比说"不对,应该是这样",然后再有第三个人来综合前两者的观点。这种"对话式"的思想训练,塑造了哈特写作中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他总是先把对方最强的论点摆出来,然后再去回应。这种"先理解对手,再反驳对手"的方式,在二十世纪的英美分析哲学家中非常少见,但哈特一辈子都在这么做。
1920 年,哈特进入布拉德福德文法学校(Bradford Grammar School)。这所学校历史悠久,是英格兰北部最好的公学之一,但哈特是以奖学金学生的身份进去的,这意味着他始终要靠成绩说话。学校里他主攻古典语文学(Classics),从此奠定了一生的学术方向。
牛津新学院:古典学训练的遗产
1926 年,哈特进入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学习古典学。这是一个在他生命中打下深深烙印的选择。
古典学在牛津并不是"冷门专业",实际上是精英教育体系的核心。读古典学的学生要花四年时间研读古希腊文和拉丁文经典:荷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维吉尔、塔西佗。这套训练的核心不是背诵内容,而是一种叫做细致分析(close analysis)的方法:对一段文本进行逐字逐句的拆解,弄清楚每个词的意思、每个论证的结构、每个隐含的前提。
哈特在古典学方面的成绩非常出色。1929 年,他在古典学基础考试(Classical Moderations, 通常缩写 Mods)中获得一等;1930 年到 1932 年继续攻读"人文学科"学位(Literae Humaniores, 通称 Greats),这门课把古希腊哲学、罗马史和古希腊史整合在一起,他在 1932 年再次获得一等。
这套训练对哈特的影响是终身的。后来他研究"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用的就是这种古典学式的分析:先把日常生活中人们说"这是一条法律"的那些场合摆出来,看看这些场合究竟有什么共同点,然后再决定"法律"这个词到底应该怎么定义。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依赖宏大理论,不诉诸形而上学思辨,而是回到"语言的实际使用"上,把答案找出来。
古典学的另一个遗产是修辞学。古希腊罗马教育把修辞学当作核心课程,一个受过古典学训练的人,必须能够写出既清晰又有说服力的英文。这一点在哈特的写作风格中看得非常清楚。《法律的概念》这本学术著作,销量居然达到几十万册,被译成十几种语言,成为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引用最多的书之一。它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来自哈特的英文:句子短而精准,从不堆砌术语,从不绕圈子,却又层层递进,把读者一步步引向他的论点。
1932 年哈特本科毕业之后,经历过一段短暂的迷茫期。古典学的训练给了他分析能力,却没有告诉他要解决什么问题。他短暂考虑过公务员、新闻业,最后决定做律师。1934 年前后,他回到牛津,跟随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攻读哲学学位。赖尔是当时牛津日常语言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后来写出了《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这本名著。
在赖尔手下,哈特系统接触了日常语言分析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观念是:哲学问题往往是因为我们误解了日常语言的用法而产生的;解决一个哲学问题,最好的办法不是构造宏大理论,而是去仔细考察"我们实际上是怎么使用这些词的"。这种方法与古典学训练高度契合,都是细致分析。哈特在赖尔那里学到的不只是分析技巧,更是一种对待哲学问题的态度:先把概念弄清楚,再去解决问题。
战时密码与战俘审讯:规则悬置的亲历
1939 年 9 月,二战爆发。哈特的生活轨迹被战争打断。
1940 年,他被招募进入英国军情五处(MI5)。一开始他做的是相对普通的文书工作,但很快被调入更有挑战性的岗位。1941 年到 1945 年间,他主要从事三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参与英国情报机构对德军通讯密码的破译工作;作为审讯官,对被俘的德国军官进行系统性询问;参与对敌方心理战与政治战策略的研究。
这三件事都不容易,但真正塑造哈特思想的是后两件。
审讯德国战俘这件事,听起来像是情报工作的常规内容,但哈特后来回忆说,这段经历让他第一次"看见了规则消失之后的人"。他审问过普通士兵,也审问过 U 型潜艇指挥官和党卫军军官。他注意到一个让他难以释怀的现象:那些在战争中犯下暴行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都是"正常人"——他们喜欢家庭,会为孩子的病痛焦虑,吃饭时会聊聊天气。他们之所以会做出那种残忍的事,并不是因为本性邪恶,而是因为某种规则体系崩溃后,"现在可以这样做"这样的判断变得可能。
换句话说,哈特在战俘营里第一次触碰到一个他日后会反复书写的问题:当外在的法律权威瓦解之后,普通人之间的行为靠什么来维持?是什么东西在"规则"缺席的地方依然约束着人?
更有意思的是,他在审讯工作中还要处理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德国军官在被俘后,经常使用一套极为精密的话语体系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命令"、"职责"、"战争法"、"国家利益"——这些词在他们的嘴里不是描述,而是修辞。他们用这套语言把自己包裹起来,让自己看不见自己在做什么。哈特后来在《法律的概念》里反复讨论的"内在观点"(internal point of view)和"外在观点"(external point of view),某种意义上就是从这里萌芽的。前者指接受规则并把它当作行动理由的态度,后者指把规则仅仅当作预测他人行为线索的态度。
1943 年到 1944 年间,哈特还参与了对纳粹德国占领区政策的分析。他看了大量关于集中营、强制劳动、犹太人隔都(ghetto)的报告材料。他后来在零星的访谈中提到,有一份关于华沙隔都起义的报告让他久久不能平静——犹太人起义者组织起来的依据是什么?他们知道必死,为什么还要战斗?答案似乎是:当所有的法律都失效之后,人还是需要某种规则来组织自己的生活。
战争结束时,他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人了。他不再是一个躲在书斋里讨论"概念"问题的哲学家。他开始意识到,"法律"这个抽象名词背后,是无数具体的人在具体处境中做出的选择。他后来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版序言里写了一段很克制的话,大意是:本书所讨论的主题,部分来自他在战时的工作经验。但他克制着不展开。他从不把自己包装成"经历过战争的思想家",他只是让那段经历在写作中渗透出来。
从衡平法庭到法理学讲席:一场方法论的转向
1946 年战争结束后,哈特回到牛津新学院,被选为学院的官方学者(Official Fellow)和哲学导师。他一边在学院教哲学,一边准备重拾法律职业。1952 年,他正式获得律师资格(called to the Bar),加入伦敦的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的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并在衡平法庭(Chancery Bar)执业,专注于信托法相关案件。
但律师这条路对哈特来说越来越窄。1950 年代初,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真正兴趣在法律理论而非法律实务。1952 年,牛津大学设立了一个新的讲席教授职位——法理学与社会政治理论讲座教授(Chichele Professorship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由全灵学院(All Souls College)资助。哈特被任命为这个讲席的第一任教授,并在 1953 年发表了就职演讲,题目是《法理学中的定义》(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
这篇就职演讲是理解哈特学术转向的关键文本,值得我们多花一些篇幅来看。
演讲开篇,哈特抛出一个问题:什么是法理学?或者说,"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当时的英美法学界对此没有一致答案。一派观点认为,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是什么",也就是要给"法律"这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另一派观点认为,法理学应该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关系,它不需要先定义"法律",而应该从内部去分析法律思考的结构。
哈特鲜明地站在第二派的立场上。他举了一个精彩的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假设你面前有三条法律条文:
> 第一条:任何车辆在公园行驶均为违法。 >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园内倾倒垃圾。 > 第三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任何交易。
第一条对应的处罚是罚金,第二条对应的处罚是罚款,第三条对应的处罚是口头警告。如果只问"这三条法律有什么共同点",很多人会说"它们都是规则"、"它们都由权威机关颁布"、"它们都规定了义务"。但这些回答都没有触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为什么第一条的处罚是罚金,第二条是罚款,第三条是警告?换句话说,法律的"内容结构",也就是什么样的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身就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先要定义"法律"才能讨论的问题。
哈特认为,传统的法理学总是先把精力花在"给法律下定义"上,结果陷进了无穷无尽的争论(什么是法律?法律和道德是什么关系?国际法是不是法律?习惯法是不是法律?),却忽略了法律实践中真正重要的那些结构性问题: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规则适用的条件、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效力的根据。这些才是法理学应该做的事情。
换言之,哈特不是反对给概念下定义,他反对的是"先定义再分析"这种方法论。他提出的是另一种工作顺序:先去分析法律现象的内部结构,看清楚法律思考究竟是怎么运作的,然后我们再来谈"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
这个工作顺序的转换看似细微,实则是英美法理学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法理学主要关心的是法律本体论,也就是法律是不是真实存在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在此之后,法理学开始关心法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就是我们怎么认识法律、我们用什么方法去研究法律。这个转向,我们今天称之为"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的成熟。
1953 年的就职演讲只是一个宣言。真正的理论建构,还要等到 1961 年的《法律的概念》。
十年酝酿:走向《法律的概念》
从 1953 年就职演讲发表,到 1961 年《法律的概念》出版,中间整整八年。这八年里哈特做了什么?
首先是教学。从 1952 年到 1968 年,哈特在牛津讲授法理学课程。这门课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许多后来成为重要的法学家,包括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后者成为哈特最重要的批评者和接班人之一,《法律的概念》第二版(1994 年)的后记就是拉兹撰写的。讲课时哈特从不照本宣科,他喜欢在课上抛出问题,让学生去反驳,然后逐步把学生的反驳整合到自己的论述中。这种"对话式"的教学方式,与他早年在牛津接受的小班辅导(tutorial)一脉相承。
其次是研究积累。哈特在 1950 年代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文,讨论了诸如因果关系、责任的承担、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等议题。这些论文看似零散,实际上都在为《法律的概念》做准备。其中有两篇特别值得注意:一篇是 1954 年发表的《责任的承担与法律的承担》(The 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s),讨论了"我们怎么把责任归于某人";另一篇是 1957 年发表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这是他与朗·富勒(Lon Fuller)那场著名辩论的预演。
哈特与富勒的辩论发生在 1958 年哈佛大学的一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富勒是哈佛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授,著有《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两人就纳粹德国的法律是否是"法律"这个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哈特认为,从实证主义立场看,纳粹德国的法律即使内容邪恶,依然是法律(虽然是不道德的法律);富勒则认为,纳粹德国的法律因为违背了法治的内在道德,根本就不配被称为法律。这次辩论让哈特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良善"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这一立场后来在《法律的概念》里得到了系统阐述。
1958 年到 1961 年间,哈特把自己在牛津讲法理学的讲稿整理成书。《法律的概念》最终于 1961 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版印数不多,但很快就被法学界视为必读经典。它的销量在学术著作里达到了惊人的规模,五十多年来一直是法学、政治学、哲学领域引用率最高的著作之一。
本章小结
哈特的学术生涯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古典学和日常语言哲学给予他的细致分析方法,另一条是二战经历给予他的"规则与秩序"的关怀。这两条线在他身上交汇,催生了一种独特的法理学风格:他不构造宏大理论,他从具体案例和日常语言出发;他不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争论"法律的本质",他关心的是"人们实际上是怎么理解和使用法律的"。
理解了哈特是怎么走过来的,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为什么会那样写作。《法律的概念》不是一个学者的书斋思辨,而是一个经历过规则崩溃的人在追问:规则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他在牛津课堂上用对话的方式写作,在战俘营里用观察的方式积累材料,在犹太家庭里用论辩的方式训练思维,所有这些经验最后都汇聚到了这本小书里。
下一章,我们要进入这本书的"靶子"。在哈特之前,英国法理学长期被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理论主导。奥斯丁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的命令,不服从就要受到制裁。这个看似简单的定义,背后藏着一整套关于法律的预设。哈特正是要从这套预设开始,重新审视法律究竟是什么。我们将看到,奥斯丁的理论为什么在二十世纪初还能稳坐法理学王座,又是在哪里出现了裂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