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守望者
第 1 章:牛津守望者
一九五一年深秋,赫伯特·利昂·阿道夫·哈特坐在伦敦查尔斯街的小公寓里,打开牛津大学寄来的那封薄薄的任命书。讲席教授,法理学方向,从一九五二年一月起生效。这位即将满四十五岁的学者此前从未在正式场合发表过一篇关于法律的学术文章。他做过律师、情报官、哲学教师,二十年间游走于牛津、伦敦、欧洲大陆与情报机构之间的灰色地带。没有人能够预见到,仅仅十年之后,他将出版一本不到三百页的小书,彻底重塑西方世界对法律的理解。这本书的影响力将在未来半个世纪里持续发酵,以至于今天的英美法理学讨论,几乎不可能在不参考哈特的情况下进行。
理解哈特的悖论,是理解二十世纪法理学的入口。他既不具有奥斯汀那种维多利亚式的论辩锋芒,也没有凯尔森那种欧陆体系的恢宏架构,甚至没有与他同时代的德沃金那种横跨英美、纵横捭阖的论战姿态。他的文章从不追求修辞效果,讲课声音平缓,措辞审慎,留给学生的印象常常是一种近乎让人不安的礼貌。一位听过他讲课的学生后来回忆:哈特教授从不打断别人,从不抬高声调,也从不表示惊讶。即使你提出了一个他认为完全错误的论点,他也会用一种让你感到被尊重的方式,把你的论点转化为一个可以讨论的版本。这种克制、精确、拒绝任何修辞溢出的写作与教学风格,构成了他最大的理论武器——对概念边界的严格守护。哈特不是用论证的锋利去征服对手,而是用概念的清晰去让对手失去立足之地。
本章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哈特何以成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理学家?这个看似传记性的问题,实际上牵涉到二十世纪法理学的整个思想气候,包括分析哲学传统的兴起、欧洲对法西斯罪行的反思、以及英语世界对法律本质的重新追问。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沿着哈特的学术轨迹展开三段叙述:从牛津求学讲起,看他如何在语言哲学的训练中形成了对概念精度的执着;从二战的亲历讲起,看他如何从纽伦堡审判的现实中获得了对法律道德维度的敏感;从《法律的概念》的诞生讲起,看他如何把这一切融汇为一场"规则体系"对"主权命令"的范式革命。这三段叙述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判断:法律不是主权的命令,而是规则的体系;法律的权威不是来自强制,而是来自一种被共享的接受。
牛津的回声:从古典学到分析哲学的隐秘轨迹
要理解哈特何以成为哈特,必须回到一九二六年那个穿灰色法兰绒制服的年轻学生。
那年九月,哈特进入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原本修读古典学,主攻希腊文、拉丁文、罗马法。这是英国上层教育最经典的路数:从古典文本中训练心智,从历史案例中培养判断。哈特日后回忆,新学院本科阶段对他最重要的影响不是古典学本身,而是对论证结构的本能敏感。古希腊文本里那种层层推进的辩证法,罗马法学家那种对术语的精微区分,让他学会了将一个概念从它的日常使用中抽离出来,审视它的逻辑骨架。他在古典学的训练里第一次体会到:哲学的力量不在于堆砌结论,而在于对前提的不断追问。一个看起来天经地义的概念,比如"法律"、"正义"、"义务",一旦被认真追究,往往会在追问中露出破绽。
真正改变他思想方向的,是他在一九三〇年代回到牛津跟随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研究哲学的那个时期。赖尔是当时英国分析哲学阵营的核心人物之一,日常语言哲学的代表。他的代表作《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 1949)要到将近二十年后才出版,但他在牛津课堂上讲授的那套方法,已经在二十年代末影响了一批学生。赖尔教给学生的不是某种宏大的哲学体系,而是一种看似朴素的训练:仔细听人们实际上在说什么。当一个人说"我知道"、"我看见了"、"我想要"的时候,他究竟在主张什么?当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里被使用时,它的意义是怎样被这些语境塑造的?哲学的工作不是从天上降下定义,而是从语言的实际用法中提炼出概念的结构。
这套看似技术性的训练,对法理学的影响是革命性的。传统法理学,尤其是十九世纪英国奥斯汀传统的法理学,一直在做一种形而上学的工作:追问"法律的本质"、"正义的本质"、"国家的本质"。这些追问听上去深刻,但赖尔式的分析哲学家会立刻指出其中的问题:你用"法律"这个词时,你究竟在指什么?你用"正义"这个词时,你的主张能被怎样的经验证据所支持或反驳?哈特日后在《法律的概念》序言中写道,正是赖尔让他意识到,法理学之所以长期停滞,是因为它回避了对法律语言本身的精细考察。法学家们总是在争论"法律应当是什么",却很少停下来问:"法律"这个词在我们的语言里,是如何被使用的?
一九三二年到一九三九年这段时期,哈特在牛津与伦敦之间游走。他在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取得了出庭律师资格,做过一段短暂的出庭业务;他回到新学院做哲学研究员,同时给本科生讲授哲学。这段时期他写过一些关于洛克的笔记,参与过关于因果关系的哲学讨论,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将成为法理学家。法律在他眼里,仍然只是一个"应用哲学"的领域,一种需要哲学提供概念工具、但本身并不构成哲学问题的素材。他后来在一次访谈中承认,一九三九年之前他从未认真思考过"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他以为这是一个已经被奥斯汀和边沁解决了的问题。
一个关键的转向正在悄悄酝酿。赖尔的影响加上 J. L. 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的牛津传统,让哈特开始把法律视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实践。奥斯汀,这位与法理学奥斯汀没有亲属关系的牛津哲学家,日后将以"言语行为理论"闻名于世,但在三十年代他已经在牛津课堂上讲授一种后来被称为"语言现象学"的进路:当法官说"被告有罪"时,他并不在描述一个心理状态;当立法者说"本法自一九五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时,他并不在陈述一个自然事实;当牧师说"我宣布你们为夫妻"时,他更不是在描述一对新人早已存在的婚姻关系。这些言语行为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它们如何创造义务、改变身份、设立机构?这些问题在传统法理学中没有得到回答,因为传统法理学一直在追问"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这种伪问题,而真正值得问的是:"法律"这个词在我们的语言里,是如何被使用的?它做了哪些工作?它创造了哪些言语效果?
这个转向的意义,要等到二十年后才会完全显现。但它在一九三九年九月那个周末,已经悄悄奠定了哈特全部后续工作的地基。
情报室的二十年:战争、纽伦堡与法律的道德裂隙
一九三九年九月三日,英国对德国宣战。哈特从牛津被借调到军事情报部门,最初在军情五处(MI5)负责审查难民中的纳粹同情者,后来转入海军情报部,再后来随盟军最高司令部进入欧洲战场。这段经历持续了将近六年,从他三十二岁到三十八岁,是他一生中离开书斋最久、也最接近权力现场的时期。
关于这段时期的具体细节,哈特本人极少提及。他晚年在一次极为罕见的访谈中承认,情报工作让他"看到了法律的另一面",那不是牛津讲堂上那种规范化的、教科书式的法律,而是真实运行中的、被扭曲的、被滥用的法律。他具体参与了哪些情报行动,今天仍不完全清楚;但可以确认的是,他曾在战争末期以观察员身份进入被占领的德国,并在纽伦堡审判的早期阶段旁听过若干场审理。
纽伦堡是哈特学术生涯的分水岭。在审判开始之前,德国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等流亡学者已经预见到了一个巨大的理论难题。如果法律就是法律,如果奥斯汀式的法理学是正确的,即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无论其道德内容如何,那么纳粹德国的法律在形式上仍然是法律,而纳粹德国的法官在执行那些灭绝犹太人的命令时,形式上仍然是在"依法办事"。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即宣称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学派,在纽伦堡的法庭上遭遇了它的现实困境。纳粹战犯的辩护律师正是利用了这种逻辑:他们在法庭上声称,他们的当事人所执行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不能因为事后道德观念的变化而追究他们。
这是法理学史上一个尖锐到近乎荒诞的场景:英美盟军正在用一套"自然法"的逻辑起诉纳粹战犯,他们的罪行不仅仅是违反人道,更是违反某种超越实证法之上的正义标准。然而主导英美法理学的传统,恰恰是奥斯汀和边沁那种拒绝将道德混入法律定义的实证主义传统。换言之,盟军之所以能在纽伦堡起诉纳粹,依赖的是一种他们自己理论上并不承认的法理立场。这种张力在当时已经被一些敏锐的观察者注意到,但还没有人系统地把它转化为法理学内部的理论问题。
哈特对这个悖论极其敏感。他在纽伦堡期间开始系统地思考一个问题:一个邪恶的法律体系,在形式上仍然是法律体系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法理学的基本走向。如果答案是"是",那么纳粹德国的法律就必须被认真对待,而纳粹法官就很难被追究;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就必须被改写,或者被抛弃。
拉德布鲁赫在战前已经尝试过类似的改写。他提出过一个后来被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著名原则:当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冲突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时,实证法应当让步于正义。换言之,法律的有效性在极端情况下要受到道德的制约。这个公式在战后德国的去纳粹化、去法西斯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纽伦堡审判的隐性法理基础之一。但拉德布鲁赫的公式面临着自己的难题:谁来决定什么是"不可容忍"?这种判断的标准从何而来?如果道德判断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
哈特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态度是复杂的。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没有直接讨论拉德布鲁赫,但他对纳粹法律的整个分析路径,隐含着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修正:他不否认纳粹法律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但他也不允许我们因此得出"纳粹法律因此具有道德权威"的结论。这种区分,即形式效力的承认与道德权威的剥离,是哈特在纽伦堡之后形成的基本立场,也是他后来被称为"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的早期形态。
他最终的答案是改写而非抛弃实证主义。这是一条极其精细的道路。他在《法律的概念》中写道,纳粹德国的法律在形式意义上仍然是法律,它具有法律的全部外在特征:立法机关颁布、法院适用、制裁机制齐备。但这种"法律"的效力问题,必须与它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分别处理。承认纳粹的法律是法律,并不等于承认它具有道德权威;指出它缺乏道德权威,也不等于否认它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地位。
这种区分,后来被称为"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价值的分离",是哈特对法理学做出的最深刻的贡献之一。它既拯救了实证主义的核心洞见(法律的存在不依赖于其道德内容),又为纽伦堡式的道德判断保留了哲学空间。
做出这种区分需要付出代价。哈特必须回答一个传统实证主义者不愿面对的问题:当我们承认一个邪恶的法律是"法律"时,我们究竟在主张什么?如果"法律"这个词仅仅意味着"主权者发布的命令",那么这个定义就完全无法区分英国法和纳粹法。但如果我们想做出这种区分,我们就必须引入某种超越命令之外的要素,一种哈特最终称之为"内在观点"(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东西。
这就是纽伦堡留下的理论遗产。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教条,而是一种持续的紧张关系,迫使哈特在二十年后构造出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框架。
一九六一:《法律的概念》与一场静默的范式革命
《法律的概念》不是一夜写成的。它的真正诞生时间是一九五二年,哈特就任牛津法理学讲席的那一年。
最初的形态是一份讲义。哈特接任讲席后发现,牛津法理学的教学长期停留在一种历史综述的状态:学生们学习罗马法、学习奥斯汀、学习边沁、学习梅因(Henry Maine),但没有人系统地讨论"法律这个概念本身"。哈特决定改变这一点。他的方法是反传统的,不教历史,教问题。他每周在法理学讲座上提出一个核心问题:法律是什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在哪里?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规则与命令的区别是什么?
这些讲座在一九五二年到一九五七年之间反复修改,逐步形成了一本小书的结构。哈特最初并不打算出版这些讲义,它们只是教学材料,不是学术专著。但一九五七年他的同事、学生和来访学者(包括一批美国法理学研究者)的强烈建议让他改变了主意。一九六一年,这部作品由牛津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篇幅不到三百页,售价二十八先令。
这部薄薄的小书造成的冲击,与它的篇幅完全不成比例。
要理解这种冲击,必须先理解它挑战的对象。十九世纪的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在《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1832)中提出过一个极其简洁的法律定义: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如果一个人不服从这种命令,就会招致制裁,这就是法律的全部奥秘。这个理论在英国法理学中长期占据正统地位,被奥斯汀的继承者反复辩护,被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反复背书。它的简洁性是它最大的优点,也是它最大的缺陷。
哈特对奥斯汀的批评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外科手术式的切除。他承认奥斯汀看到了法律的某些面向,例如法律与制裁的关联,但他指出奥斯汀把一个简单的要素当成了全部。法律不仅仅是命令,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内容是命令理论无法解释的。
关于规则的形态。奥斯汀的"命令"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发出威胁,如果不服从则施加恶害。但法律规则不是这样的。即使是刑法这样的领域,规则也是面向一般公众的、指向一般情形的、由一般性的标准所构成。一个人不是因为某位主权者对他发出了一个具体的威胁而承担法律义务,而是因为他处于规则所规定的一般情形之中。命令是个人的、具体的,规则是一般的、类型化的,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奥斯汀试图用"普遍的命令"(a general command)来弥合这种差距,但哈特指出,把命令普遍化只是让命令带上了规则的形式,并没有真正变成规则。命令的本质是命令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规则的本质则是对一类情形的客观规定。
关于规则的体系。奥斯汀的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不同层级的规则?为什么宪法规则比普通立法具有更高的效力?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可以创造新的规则?为什么某些机关有权力修改或废除规则?这一切都无法被还原为"主权者的命令",因为它们涉及的是规则之间的结构关系。哈特由此引入了他的经典区分: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即直接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则;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即关于初级规则如何被确认、如何被修改、如何被裁判的规则。一个成熟的法体系,正是次级规则的出现才使得初级规则不再是一个离散的集合,而成为一个有自我指涉能力的体系。一个只有初级规则的法体系,哈特称之为"前现代"或"原始"的法体系;它有规范,但缺乏自我改进的机制。一个加入了次级规则的法体系,则可以解决三个原始法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规则的不确定性、规则的静态性、规则的无效性。
关于规则的内在维度。这是哈特最深刻的洞见,也是他最具争议的主张。一个法律体系的运作,依赖于一种特殊的参与者态度,也就是接受规则的态度。当法官适用法律时,他并不是在恐惧某个主权者的威胁,他是在执行一项他自己也认为应当被遵守的规则。当一个公民遵守交通规则时,他也不是在害怕警察的罚款,而是因为他把规则视为指引他行为的正当理由。这种态度,即把规则视为标准而非仅仅是预测的根据,哈特称之为"内在观点"。
一个只从外在观点看待法律的人,比如一个想避免被抓的小偷,会把法律视为预测制裁的工具。他关心的是"如果我做了这件事,会发生什么"。一个从内在观点看待法律的人,比如法官、警察、守法的公民,会把法律视为行为的正当理由。他关心的是"我应当做什么,以及我应当如何评价别人的行为"。这两种观点在日常生活中并存,但在理论分析中常常被混淆。奥斯汀的理论完全建立在第一种观点之上,它假设人是理性的、精于计算的、被制裁威慑所驱动的,但这无法解释一个稳定运转的法律体系。哈特指出:没有一群人从内在观点接受规则,一个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存在。
承认规则(the rule of recognition)是这套理论的核心。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众多规则之所以构成一个体系,是因为存在一条用以识别哪些规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在英国,这条承认规则可以大致表述为:议会通过的法律是法律,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是法律,先例法则是法律。这一条规则本身不是被某个权威颁布的,而是被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普遍接受的。它是社会事实,是规范事实,也是哈特整个理论中最具突破性的概念。
承认规则解决了奥斯汀理论的最大难题: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奥斯汀的回答是"主权者",但主权者本身的存在需要一个更高权威的承认,这就陷入了无穷倒退。哈特的回答是"承认规则",它是一个终点:法律的效力链条在这里停下来,因为这里不再需要进一步的承认,只需要参与者事实上接受。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强制,而是来自一种被共享的接受。
这种接受是脆弱的。哈特坦率地承认,一个法律体系可能因为内部腐败、外部压力或参与者拒绝接受而瓦解。但只要承认规则仍然被接受,法律体系就持续存在。这种把法律的最终基础建立在社会事实之上的立场,使哈特既区别于奥斯汀那种命令式的实证主义,也区别于自然法理论那种超越性的正义观。
《法律的概念》出版后的反响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它迅速成为英语世界法理学教学的标准教材,到二〇〇〇年为止售出了超过一百万册,是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领域被引用最多的著作之一。一九五八年的哈佛大学法理学课堂上,朗·富勒(Lon Fuller)与哈特展开了著名的辩论。这是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直接交锋,也是英语世界法理学界第一次大规模的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富勒坚持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哈特坚持法律的存在与其道德内容可以分离。这场辩论没有胜负,但它确立了一个此后五十年法理学讨论的基本坐标。
哈特的批评者也迅速集结。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从一九六七年起就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论战,认为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无法解释法律的道德维度;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从自然法传统出发,重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分离的关联。批评的密度本身就证明了《法律的概念》已经改变了讨论的前提:此后任何严肃的法理学讨论,都必须在哈特设定的概念框架内进行,或者必须解释为什么拒绝这个框架。
三个身份的合奏:讲者、反思者、孤独者
哈特在牛津的同事与学生,常常用三个词描述他:温和、精确、孤独。
温和是他的待人方式。哈特从不在公开场合与人争执,从不用抬高自己来贬低对手,从不用修辞攻势来掩盖论证的弱点。他在牛津担任法理学讲席教授长达十六年(一九五二至一九六八),培养了整整一代英美法理学家,包括后来的牛津讲席继承人约翰·加德纳(John Gardner)、与德沃金长期论战的对手拉兹(Joseph Raz)、以及一批前往美国各法学院任教的年轻学者。这些学生后来回忆,哈特与他们讨论时从不给出标准答案,而是用苏格拉底式的问题引导他们自己寻找答案。这种教学方式使他的课堂既是学术训练,也是思想操练。一位学生后来写道:哈特教授让我学会了怀疑每一个看上去清晰的概念,包括我自己一直在使用的那些。
精确是他对概念的执着。哈特可以花整整一个学期讨论"义务"这个词的用法,讨论它与"责任"的区别在哪里,与"应当"的区别在哪里,与"需要"的区别在哪里。这种看似琐碎的讨论,背后是赖尔和奥斯汀式的语言分析传统:对概念的边界保持永久的警觉,因为边界的模糊是哲学混乱的主要来源。哈特的学生拉兹后来写道,正是这种对精度的执着,使哈特能够发现奥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