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哈特的思想迷宫
一、从一个偷面包的士兵说起
1957年的某个下午,年轻的哈佛法科学生围坐在朗德尔图书馆的研讨室里。讲席上的两位教授正在为一道假设的题目反复拉锯:一名德军士兵在前线苦战三年后回到巴伐利亚的家乡,发现村庄已成焦土,妻子在逃难中饿死,他从一户早已人去楼空的农舍中取走半块面包和一瓶酒果腹,随即被盟军当局逮捕,依占领区法令判刑。这个士兵能否以"良心"为理由请求免罪?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还是应当承认道德判断在司法中的地位?
这道题本身并不新鲜。纽伦堡审判结束后,类似的问题像潮水一样涌向法学家的工作台。但此刻,它被摆上了特殊的台面——哈特受邀赴美讲学,将与富勒就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展开为期数年的笔战。这道关于面包与良心的难题,后来被记录在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那场著名论战的开篇处,成为此后半个世纪法理学最经典的导入性案例。
问题表面关乎一名士兵的罪与非罪,实质却刺向一个更深的部位:如果法律与道德必须截然分离,那么法官在面对道德上显然可悯、却在法律上显然有罪的人时,究竟是在捍卫法治,还是在助纣为虐?反过来,如果承认法官可以援引道德来推翻法律,那么法治本身是否会塌陷为某种主观裁判?这两难构成了哈特全部工作的出发点,也构成了他与前辈、与同代人反复辩难的隐秘地心。
二、二十世纪法理学论辩的地图
在哈特登场之前,答案已经摆了几十年。
十九世纪中叶,奥斯丁把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加上"以威胁为后盾"和"臣民有服从的义务"。这套理论以其几何学般的简洁赢得了分析法学家的长期偏爱,却也招来持久的诘问:习惯法在没有主权者命令时为何仍然有效?宪法本身的约束力来自何处?"主权者"如果也受法律约束,逻辑上如何自洽?奥斯丁的追随者米尔、霍兰德等人修补了部分漏洞,但命令说的骨架始终在"法律之来源"与"法律之效力"之间摇摆。
进入二十世纪,凯尔森开辟了另一条路。这位维也纳学派的法学家把法律视为一套"规范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一级授权,而最高规范——基础规范——是研究者预设的、不可再追问的逻辑起点。凯尔森拒绝在法律中寻找道德内容,主张"纯粹"法学的任务仅在于描述规范结构。这套理论把奥斯丁的命令说推进到了认识论层面,却以"基础规范"这个高度假设性的概念为代价。
与此同时,一股更激进的潮流正在北欧成形。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以哈格施特勒姆、乌佩达尔、奥利维克罗纳为代表)宣称,所谓"法律效力"不过是一种心理事实或社会事实,根本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本体。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法律"这句话表达的不是某个客观属性,而是说话者对某种社会事实的预测或态度反应。这种立场把奥斯丁的心理因素推到了极致,但也让"法律"一词的日常用法显得苍白。
跨过大西洋,美国的现实主义走得更远。霍姆斯在1881年那句"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几乎成为整个运动的座右铭。卢埃林、弗兰克进一步主张,法官的判决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反应,而非对"规则"的演绎;纸面规则与实际判决之间存在永恒的缝隙。这一派对"规则怀疑论"(rule skepticism)的推崇,使二十世纪中叶的法理学弥漫着对概念分析的普遍厌倦。
然而,就在实证主义各派高举"科学化"旗帜的同时,自然法传统正在悄然复苏。朗·富勒在1950年代陆续发表的著述明确反对将法律与道德彻底切开。在大西洋彼岸,新托马斯主义者也正在重组自然法的语言。天主教传统中从未熄灭的"法律应合乎正义"的论调,在战后重新找到了发声的位置。
于是,二十世纪中叶的法理学呈现出一幅少见的对峙图景:分析实证主义、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美国现实主义、新自然法学派各自盘踞山头,没有人能够整合这些碎片。1957年富勒在为《哈佛法律评论》撰文筹备对哈特的批评时,便将这场辩论视作"我们对法律的本质理解是否需要彻底改写"的关键时刻。
哈特正是在这种众声喧哗中登场。
三、哈特的智识锻造:牛津、分析哲学与边沁的幽灵
赫伯特·哈特1907年生于哈罗,父亲是犹太裔医生,姐姐后来嫁给著名哲学家以赛亚·伯林。他先在布拉德福德文法学校接受古典教育,1926年入牛津新学院攻读古典学,1929年转为法学的初学者。1931年他以优等成绩通过法律考试,1932年进入内殿律师学院取得出庭资格。
但年轻的哈特并未立刻投身法律实务。1932年,他凭借洛克菲勒奖学金赴剑桥跟随霍尔本研习德国法学,1934年回到伦敦从事短暂的出庭律师生涯。这段短暂的律师经历让他迅速认清了法律推理的内在张力。他后来承认,执业期间他对"法律究竟是什么"的困惑反而被日常业务的琐碎所强化,而非消解。
1939年战争爆发后,哈特的人生轨迹出现了一个后来鲜少被详述、却深刻塑造了他思想的转折。他被招募进入英国军情五处(MI5),从事监听、审讯与情报分析工作。这一岗位要求他持续反思"命令""权威""服从"这些概念的实践含义:一位审讯者发出的指令,与一位法官作出的判决,在"被要求服从"这一结构上究竟有何差异?哈特后来在《法律的概念》中对"命令"概念的细致区分——把命令、要求、指令与法律规范分别安置在不同的概念格子里——很可能与这段经历留下的认知痕迹有关。
1945年战争结束,哈特回到牛津,成为大学学院的博士后研究员。1946年他被聘为法理学讲师,1952年晋升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这是英国法学界最具声誉的教席,自奥斯丁以来几乎成为英美法理学风向的标志。他的就职演讲《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于1953年发表,明确借用J.L.奥斯丁(John Langshaw Austin,哲学家,与奥斯丁法学家同名但并非同一人)的日常语言分析方法,质疑"法律"的传统定义方式。这一选择宣告了一种新的工作风格:与其回答"法律是什么",不如先追问"我们用'法律'这个词究竟做了什么"。
J.L.奥斯丁在牛津主持的日常语言哲学,与哈特对边沁的重新发现,是他这一时期工作的两根支柱。哈特自1940年代末开始系统编辑边沁的著作与手稿——一个工程量浩大、持续到他生命最后阶段的事业。边沁对"命令说"的奠基、对自然法"虚妄"的尖锐批判、对"法律科学"的方法论要求、对"主权"概念的批判性清理,构成了哈特重新思考法理学时的隐形底座。但哈特并非边沁的简单复刻者。边沁的功利主义带着强烈的立法者视角,把法律视作可被理性重构的对象;哈特则更多地把法律视作一种已经存在、需要被理解的社会现象。这种从"立法者立场"向"参与者立场"的转向,是哈特对边沁传统的关键修正。
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同样隐而不显。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家族相似""规则遵循悖论"的论述,在1950年代经由马尔科姆、库克等人的引介进入牛津。哈特从未声称自己是维特根斯坦主义者,但他对"法律规则"与"规则遵循"问题的处理——尤其是承认存在某种"内在观点"使规则被接受为正当行为的理由——与维特根斯坦对"遵行规则"活动的描述存在显著的家族相似。
这套由分析哲学、边沁传统与日常语言方法共同锻造的智力装备,到1950年代中叶已经基本成型。1955年,哈特在《哲学评论》发表《是否存在自然权利》一文,对当时复兴的自然法话语发起了他职业生涯中最具争议的一次进攻。他承认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基于人类脆弱性与近似平等的事实——但坚决拒绝把自然法当作完整法律体系的根基。福克斯·德科克与麦克洛斯基等批评者随即撰文反驳,这场论战只是更大的法理学动荡的一次预演。
四、两场改变法理学方向的论战:富勒与德夫林
1957年,哈特受邀前往哈佛大学担任客座教授。其间,他撰写了一篇关于实证主义的论文,预备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然而,富勒早已在编辑处读到了哈特的草稿,并在1958年发表了《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哈特教授的回应》。哈特随即撰写了篇幅更长的回应《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两篇论文同年同卷刊出,构成法理学史上最著名的论战之一。
富勒批评的核心指向一种特定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即把法律的效力与其道德内容彻底分离。富勒用德国士兵案开场,质问哈特:如果法律就是法律,无论善恶,那么纳粹时期的法律是否也同样具有"效力"?富勒认为,真正的法律必然包含某种"内在道德"——公开性、普遍性、清晰性、前瞻性、一致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则的一致性——这些程序性的美德使法律成为法律,而不是暴力的工具。
哈特的回应则细致得多。他承认纳粹时期的法律确实"是"法律,但他区分了两个问题:法律是什么,与法律是否应被遵守。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混淆二者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危险——把法律与道德等同,恰是纳粹时代的"法官是法律喉舌"口号得以成立的认识论前提。哈特进而指出,富勒所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实际上是一组治理技艺的要求,而不是法律概念本身的必要条件。法律的效力来自其来源,而非其内容。
这场论战的真正意义不在于谁赢谁输,而在于它把一个长期被回避的问题重新放回桌面:法律的本质究竟是规范结构、社会事实、道德实践,还是某种综合?在双方争执的缝隙里,一种新的法理学方案悄然生长。
就在与富勒辩论的同时,哈特还在英国国内参与了另一场激烈的公共讨论。1957年,英国政府发表了以约翰·沃尔芬登为首的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主张将同性恋与卖淫的非刑事化,将法律限于维护公共秩序与保护弱势群体。同年,哈特在《哲学》学刊发表《不道德、违法与自由》,反对帕特里克·德夫林法官(Patrick Devlin)在马尔克姆讲座中的立场。德夫林认为,社会对道德的共同理解构成社会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有权惩罚道德败坏的行为。哈特则坚持道德批判可以存在,但不应由法律强制执行;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他人,不在于灌输德性。
这场被称为"哈特-德夫林论战"的辩论,把抽象的法理学问题变成了报纸头条。1969年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性犯罪法案》部分实现了沃尔芬登报告的建议,使这场辩论获得了某种立法史层面的回响。
两场论战相互呼应:富勒代表了把道德重新嵌入法律的路径,德夫林代表了把法律延伸到道德领域的立场。哈特在两端之间开辟了一条窄路——既承认法律的规范性约束力,又拒绝把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托付给道德评判。
五、《法律的概念》的诞生
1961年,《法律的概念》由牛津克拉伦顿出版社出版。这本书的源头是1952至1953学年哈特在牛津的入门法理学讲座,此后十余年间反复修改、补充、删减,最终凝结为这部约三百页的杰作。
全书的核心论证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奥斯丁命令说的系统重构与批评,第二部分是哈特自己提出的"规则模式"。他通过"前法律世界"的设想——一个只有初级规则(习惯性义务规则)而无次级规则(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的社会——展示了规则体系的内在缺陷:不确定性、静态性、扩散性。为了克服这些缺陷,社会必须引入次级规则,而其中承认规则——即规定何者构成法律权威规则的规则——是一国法律体系存在与否的最终判准。
哈特由此推出了他最被频繁引用、也最被频繁误解的核心主张:"法律的效力……意味着它拥有成为法律所必需的全部条件。"这个命题的关键不在于宣称法律与道德无关,而在于宣称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的定义性条件。换言之,一个邪恶的法律仍然是法律;但邪恶到极致(如奴隶制)的法律可能会在某个临界点上失去其作为法律的"内在价值"。
这种立场既不同于奥斯丁的纯粹主权论,也不同于富勒的内在道德论,更不同于凯尔森的逻辑等级论。它试图在分析实证主义的精密性与自然法传统对法律之规范性维度的尊重之间找到平衡。也正因如此,它才能同时被描述为"实证主义的高峰"与"对实证主义的重大让步"。
《法律的概念》出版后引发的反应印证了它的爆炸性影响。罗尔斯在1963年的论文中频繁引用哈特关于"公平原则"的论述,将其作为正义理论的重要资源;德沃金1967年的成名作《认真对待权利》则直接以批评哈特为出发点,开辟了"原则论"的新范式;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等人从制度事实理论方向扩展了哈特的论题;拉兹则在捍卫哈特立场的同时,对承认规则做出了精细化的重新解释。可以说,二十世纪后半叶所有重要的法理学讨论,都绕不开这部著作。
六、思想地形图与本书的叙事结构
为了给后续章节提供一份可参照的坐标,下面这张图勾勒了哈特所回应的主要思想流派、他在论辩中的位置,以及他对后世的影响。
```mermaid flowchart LR Bentham[Bentham<br>功利主义立法学] --> JAustin[John Austin<br>命令说] JAustin --> HartEarly[Hart 早期思考<br>1945-1952] Kelsen[Kelsen<br>规范等级论] --> HartEarly ScandiReal[Scandinavian Realism<br>Hägerström 等] --> HartEarly Wittg[Wittgenstein<br>规则与语言游戏] --> HartEarly JLAustin[J.L. Austin<br>日常语言哲学] --> HartEarly CommonLaw[英美普通法传统] --> HartEarly HartEarly --> COL[The Concept of Law<br>1961] COL --> HartFuller[与 Fuller 论战<br>1958] COL --> HartDevlin[与 Devlin 论战<br>1959] COL --> Rawls[对 Rawls 的影响] COL --> Dworkin[Dworkin 的批评] COL --> Raz[Raz 的发展] HartFuller --> NewJurisprudence[法理学新范式] HartDevlin --> NewJurisprudence Rawls --> NewJurisprudence Dworkin --> NewJurisprudence Raz --> NewJurisprudence ```
这张图不是一份思想影响的全景图,但能勾勒几条关键线索:哈特从奥斯丁出发,借用凯尔森的分析方法,借助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对社会事实的关注,借助维特根斯坦与J.L.奥斯丁提供的语言分析工具,最终形成了《法律的概念》中独特的"规则模式"。这部作品所引发的反弹与延伸——富勒、德夫林、罗尔斯、德沃金、拉兹——共同塑造了战后法理学的基本景观。
基于这张地形图,本书将以"问题—概念—案例"三轴推进叙事:每一章都从一个具体的法理学难题出发,追踪哈特(以及其他关键人物)如何提出概念工具回应这些难题,再通过历史或司法案例检验这些工具的解释力。这种结构的取舍基于一个判断:法理学不是抽象定义的排列,而是对真实困惑的回应。哈特的工作之所以至今仍值得重读,正是因为他把抽象问题锚定在了具体的困境之中——面包与良心、命令与规范、规则与原则、承认与服从。
本章小结
这一章勾勒了哈特登场之前法理学领域的整体地形。奥斯丁的命令说提供了起点,凯尔森的规范理论提供了精致的逻辑工具,斯堪的纳维亚和美国现实主义提供了对社会事实的警觉,新自然法传统则提供了对法律之规范性维度的持续关切。哈特正是在这些传统之间穿梭,借用各自的洞见又超越各自的局限,最终通过《法律的概念》构建了一个以"承认规则"为核心的规则体系理论。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的概念》不仅是一部学术著作,它本身就是一次重新立法——它试图重新规定法理学应该提出什么问题、可以接受什么答案、又应该在何种意义上保持谦虚。它宣告了一种工作伦理:法理学的工作不在于寻找永恒的终极定义,而在于使概念工具保持足够的清晰度,以承担处理具体困境的工作量。
下一章将进入哈特思想的第一个核心概念:承认规则。它是哈特用以替代奥斯丁"主权者"概念的关键装置,也是他回答"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何在"这一传统难题的标准答案。理解承认规则,是理解整个哈特体系的入口,也是评估他与后世法理学争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