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的追问
政治秩序的追问
清晨七点半,北京地铁一号线在早高峰时段已经不堪重负。站台上密密麻麻的人群被推搡着挤进车厢,没有人发号施令,没有人挥舞指挥棒,但所有这些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刚毕业的大学生、抱着孩子的母亲、西装革履的基金经理、汗流浃背的建筑工人——在物理空间被极度压缩的情形下,仍然保持着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车门关闭,没有人因为拥挤而尖叫,没有人因为被踩到脚而大打出手。这种井然有序的通勤场景,在全球许多大城市中每天都在重复上演。
但问题在于,这种秩序从何而来?为什么数以百万计的陌生人愿意服从同一种行为规范?为什么在某些地方和时间,这种秩序会突然崩塌,让位于混乱甚至暴力?更进一步,为什么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会心甘情愿地接受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来管理我们的共同生活?
这些看似朴素的问题,实际上触及了政治哲学最核心的议题: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根基究竟在哪里?一个政权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法律和命令?什么样的政治秩序值得人们去捍卫,又是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注定会走向崩溃?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人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几位政治哲学家那里寻找资源。但这不是一趟怀旧之旅。我们之所以今天仍然需要与柏拉图、霍布斯、卢梭以及费希特、伯克对话,是因为他们所面对的根本问题从未过时:人是否需要被统治?如果需要,那么由谁来统治,以何种名义,以何种限度?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塑造了西方的政治制度,也在事实上深刻影响了近代以来中国的制度选择和思想论争。
什么是政治秩序
讨论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之前,必须先回答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政治秩序究竟是什么?它为什么不是一种可以省略的奢侈品,而是一种社会存续的前提条件?
政治秩序不是指某个政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指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输出。政治秩序指的是社会中一套稳定的权力运作机制,这套机制能够制定规则、裁决争端、惩罚违规行为,并在必要时使用合法的强制力。一个拥有政治秩序的社会,意味着它拥有某种基本的预期稳定性:明天太阳升起时,街道上仍然会有交通规则在运转,法院仍然会处理纠纷,政府仍然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这听起来似乎理所当然,但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这种稳定性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但同时也是一种竞争性甚至攻击性动物。生物学家德斯蒙德·莫里斯在《裸猿》中早就指出,人类从灵长目动物那里继承了领地意识和等级本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则表明,在特定情境下,普通大学生可以在短短六天内从正常人转变为施虐者。这些研究共同指向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如果没有某种外在的强制机制来约束人的行为,人对人的战争状态并非不可能。
这里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秩序。一种是自然的、自发的秩序,比如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数以万计的买卖双方在没有任何中央指挥的情况下,通过价格信号自发协调各自的行动。经济学家哈耶克将这种秩序称为“自发秩序”,它的核心特征是无需外部权威的强制,人与人之间的自愿交易本身就产生秩序。这种秩序确实存在,但它有其局限。市场秩序无法自动解决公共品供给问题,也无法防止强者对弱者的系统性剥夺。当市场失灵时,就需要另一种秩序来填补空白。
另一种秩序,就是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的本质特征是它拥有一种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合法地强制某些行为的发生,即使被强制者本人并不愿意。缴纳税收、服兵役、遵守交通信号灯——这些都是个人不愿意完全自发去做,但政治秩序要求并确保的事情。政治秩序与自发秩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是否使用强制,而在于它是否拥有一种公开承认的、对强制力的垄断权。
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澄清一个常见的误解。许多人对政治权力抱有天然的反感,认为任何政府都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历史上确实有无数政府滥用权力、践踏自由的案例。但它的局限在于,如果彻底取消了政治秩序,唯一的结果并不是释放出个人的完全自由,而是让位于一种更原始、更残酷的丛林法则。在无政府的真空状态下,最终占据支配地位的不是自由,而是赤裸裸的权力。政治哲学中所谓的“自然状态”理论,无论是霍布斯式的还是洛克式的,都指向了同一个结论:人离开政治秩序的庇护,并不意味着回归天堂,而是坠入更深的险境。
但仅仅认识到政治秩序的必要性,还远远不够。政治秩序“应当”存在是一回事,政治秩序“以何种方式”存在才是真正关键的问题。一个要求绝对服从的极权国家,和一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政国家,都声称自己提供了政治秩序。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不能仅仅用“效率”或“稳定”来衡量。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只是在以秩序为名实施压迫?
正当性理论的三种范式
政治哲学家们对“政治秩序为何正当”这一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范式:自然论、契约论和先验论。每一种范式都提供了一套独特的逻辑来回答政治权威从何而来、为何应当被服从,以及政治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自然论:从宇宙秩序到自然法则
自然论是最古老的正当性理论。它的核心主张是:政治权威不是人造的产物,而是扎根于自然或宇宙的客观秩序之中。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设想中,宇宙本身就存在着一种永恒不变的理念秩序,现实世界中的政治制度应当尽可能地模仿这种最高秩序。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正义定义为“每个人做自己最适合做的事情”,并将国家视为个人灵魂的放大版本。一个正义的国家,就像一个正义的灵魂一样,应当由理性来统治激情——哲学王统治城邦,理智统治欲望。
这种自然论的思维方式预设了一个前提:存在着某种高于人、超越人的客观秩序,无论是神圣的意志还是自然的法则,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就来自于它对这种客观秩序的遵循程度。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天命”观念,与柏拉图的宇宙秩序论有着惊人的结构相似性。帝王之所以拥有统治权,是因为承受了天命,而天命的获得与丧失,又与帝王的德行和政治表现密切相关。这种“天命可移”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中国版的自然正当性理论。
自然论的问题在于,随着现代科学的兴起,这种对客观秩序的信念越来越难以维系。当哥白尼证明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当达尔文揭示了物种的演化机制,当社会学家发现所谓的“自然”家庭结构和等级制度实际上受到历史和文化的深刻塑造,依赖“自然秩序”为政治权威奠基的理论就面临着根本性的挑战。如果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然的意志”究竟是什么,那么声称自己的统治符合自然秩序,就很容易沦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包装。
契约论:从同意到正当性
面对自然论的困境,契约论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契约论的核心主张是: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不来自于某种神秘的宇宙秩序,而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自愿协议。在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分别代表了契约论的三种不同形态,尽管他们都共享着“政治权力源于同意”这一基本框架。
霍布斯的论证始于对自然状态的极端描述。在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竞争、猜疑和对荣誉的追求,生活是“孤独的、贫困的、肮脏的、残忍的和短暂的”。没有任何理性的人会愿意长期生活在这种状态中,因此理性的个体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位主权者,以换取和平与安全。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立法、司法、军事大权集于一身——因为在霍布斯看来,任何对主权的限制都会重新制造无政府状态的危险。
洛克则不同意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悲观描述。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虽然没有政府,但并非无法无天。理性本身就教导人们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然法为自然状态中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洛克认为,人们加入政治社会,并非因为自然状态完全无法忍受,而是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三种关键的东西:固定的公断人来裁决纠纷,缺乏统一的法律来指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的权威机构。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府时,并没有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交出全部权利,而只是交出了裁判权和执法权,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裁决和公共执行。更为关键的是,在洛克看来,当政府侵犯了人们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收回委托,甚至推翻那个政府。
卢梭的契约论则走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卢梭写道:“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本身就构成了对一切政治权威的质疑。但卢梭并没有因此走向无政府主义。他试图回答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合法的政治秩序,让人们在服从法律的同时,仍然保持自由?他的答案是著名的“公意”概念。在卢梭设计的契约中,每个人将自己的一切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共同体,但这种转让是对等的——每个人对自身的统治,实际上等同于每个人在参与对全体的统治。这种“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观念,被卢梭视为自由与权威之间唯一可能的和解方式。
契约论的力量在于,它将正当性的根基从不可验证的形而上学假设拉回到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关系之中。无论自然秩序是否真的存在,契约论至少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标准:政治权威是否经过了被统治者的同意?然而,契约论也面临严峻的批评。历史地看,没有任何真实的契约被签署过——所谓的“社会契约”更像是一个思想实验,而非一份实际文件。从现实的角度看,即使假设契约确实存在,初始契约的内容是什么?它能否约束那些从未同意的后代子孙?当一代人通过契约建立的政治制度被下一代人继承时,这种继承的正当性从何而来?这些问题至今仍是契约论挥之不去的难题。
先验论:超越经验的正当性基础
第三种范式先验论,尝试在超越经验的层面为政治秩序寻找正当性根基。这里的“先验”不是指超自然的神秘力量,而是指那些不能通过经验观察来验证、但却构成经验可能性条件的理念和原则。
康德是先验论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政治正当性的最终基础不能诉诸经验的计算——无论是霍布斯式的安全计算还是功利主义式的幸福最大化——因为这些经验标准都无法避免被特定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必须根植于“理性”这一先验原则之中。康德将这一原则表述为: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否与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并存——也就是所谓的“普遍法则公式”:只有当一项行动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所有人的普遍法则时,它才是正当的。
将这种先验论思路更直接地运用到政治秩序分析中的是德国哲学家费希特。费希特继承了康德的先验哲学框架,但对政治哲学做出了独特而激进的推进。他不满足于仅仅在抽象的理性原则层面讨论正当性,而是追问: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在结构上能够与理性所要求的自由相容?费希特的答案指向了一个接近于宪政民主的制度构想——尽管他的论证方式完全是先验的、哲学的,而非经验的、历史的。
与先验论形成对照的,是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埃德蒙·伯克的进路。伯克不否认抽象原则的意义,但他对从先验原则出发设计政治制度持有深深的怀疑。在伯克看来,政治秩序不是一张可以按照理性蓝图重新绘制的白纸,而是一株在历史土壤中缓慢生长的有机体。每一代人都生活在先辈积累的政治遗产之中,这些遗产包含了无数代人的经验、智慧和试错。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不能仅仅依靠抽象契约或先验原则来支撑,而必须扎根于具体的传统、制度和历史经验之中。
自然论、契约论、先验论这三种范式,并非截然对立、互不相容。它们从不同角度切入同一个根本问题,并各自揭示了政治正当性的某个重要维度。自然论提醒我们注意政治秩序与某种超越个体意志的更大秩序之间的关联;契约论确立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标准,即政治权威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某种认可;先验论则试图为政治秩序提供一个不依赖于历史偶然性的稳固根基。在后续章节中,我们将看到费希特与伯克如何分别沿着先验论和经验论的传统,深化并修正了这些范式。
三个政治秩序的生死启示
理论的价值最终要在现实中接受检验。下面我们通过三个不同历史情境中的案例,具体观察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如何在实践中遭遇挑战,又如何决定了政治秩序的存亡。
案例一:魏玛共和国的崩溃(1919—1933)
1919年在德国诞生的魏玛共和国,是契约论理想的一次重要实验。作为德意志帝国崩溃后的新生政权,魏玛宪法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度,赋予全体成年男女以平等的选举权,并承诺保障基本人权。这个新生政权的“契约”基础——通过革命和谈判建立的政治新秩序——从一开始就异常脆弱。
脆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许多德国人并未真正“同意”这个新秩序。对于保守的军官集团、旧贵族阶层和民族主义者来说,魏玛共和国是战败和屈辱的象征,他们从未从内心接受这个政权。其次,也是更根本的,这个新生政权未能解决德国的现实困境——恶性通货膨胀、大规模失业、凡尔赛条约的羞辱性条款——使得相当多的民众对这套制度的效能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第三,魏玛共和国的政治文化缺乏深厚的根基。民主规则本身并未内化为德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一旦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到来,民众很容易被极端主义政党的简单承诺所吸引。
当阿道夫·希特勒在1933年被任命为总理时,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宪法的程序——总统依据宪法条文任命了他。这在形式上满足了契约论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但实质上却揭示了契约论的深层困境:仅仅依靠程序上的同意和授权,并不足以确保政治秩序的持久正当性。当一个政权无法兑现它在契约中的实质性承诺——安全、繁荣、正义——时,形式上的合法性就会迅速贬值,最终被民众的失望和愤怒所淹没。
魏玛共和国的崩溃给我们的教训是: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不能仅仅依赖创制时刻的一次性授权。它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在日常治理中不断得到验证和更新。一个无法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政府,无论其宪法文本多么完美,最终都会失去人民的信任。
案例二:新加坡的政治秩序(1965年至今)
1965年被迫从马来西亚联邦独立的新加坡,在建国之初面临着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国土面积狭小、自然资源匮乏、多种族多宗教的人口构成、脆弱的安全环境以及邻国的敌意威胁。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这样的起点上,建立了一种独特的政治秩序:名义上的多党议会民主,实际上由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高度威权的治理方式与精心设计的精英选拔机制相结合;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同时压制政治异见。
从自然论的角度看,新加坡的政治秩序很难找到“自然秩序”的依据。从标准契约论的角度看,新加坡的执政党在每次选举中虽然持续赢得多数席位,但反对党的活动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同意”的真实性存疑。那么,新加坡政治秩序的正当性究竟建立在什么之上?
答案是绩效合法性——政府通过持续提供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住房保障、教育机会、公共安全等实际成果,来维系其执政的正当性。这是一种经验主义的、功利主义的正当性逻辑:政府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确实管用。这种正当性模式在新加坡被证明极为有效,但也蕴含着内在的风险。2019年新冠疫情之前,新加坡的经济增长出现了放缓迹象,房价和物价压力持续上升,年轻一代对生活成本的抱怨日益增多。到了2020年大选,人民行动党的得票率降至有史以来最低水平,诚然仍然过半继续执政,但这个信号清晰地表明:绩效合法性并非永久的保险,而是需要不断被重新证明的动态契约。
新加坡的案例说明,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在现实政治中往往不是纯粹的理论形态,而是多种要素的混合。契约的成分、绩效的成分、甚至某种程度的意识形态说服,都共同构成了政治秩序的支撑基础。而当任何一个支柱出现严重动摇时,整个结构都可能面临危机。
案例三:苏联的终结(1985—1991)
如果说魏玛共和国展示了正当性缺失如何导致秩序崩溃,新加坡展示了绩效合法性如何支撑一种特殊的政治秩序,那么苏联的兴亡则为理解正当性理论的深层张力提供了一个最完整的案例。
苏联的政治秩序在理论上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之上。按照这一意识形态的说法,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以剥削为本质特征的不正义社会,而社会主义——最终是共产主义——代表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方向,是“自然”和“历史”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终极秩序。这是一种极为精致的自然论版本,它将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建立在对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之上——执政的共产党不是一般的政党,而是历史规律的代言人,因此它的统治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
问题在于,这种自然论式的正当性建立在一个根本性的前提之上:它所描述的历史规律必须与现实相符。一旦现实表明苏联模式的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技术创新停滞、人民生活水平与西方差距越拉越大,整个正当性大厦就开始动摇。戈尔巴乔夫在1980年代中期试图通过经济改革( glasnost 公开化、perestroika 重建)来挽救这个体系,但改革一旦启动,就释放出了无法控制的力量:公开讨论唤醒了被压制数十年的民族矛盾和经济诉求,信息管制一旦松动就再也无法重新收紧,最终导致整个政治秩序在1991年轰然倒塌。
苏联的案例揭示了自然论式正当性的最大脆弱性:当它声称代表的历史规律被现实证伪时,整个正当性基础就会同步崩塌。这与契约论式正当性的脆弱性形成了有趣的对照——契约论的正当性依赖于持续的同意,而自然论的正当性依赖于其对客观规律的声称不被证伪。两种路径都面临着现代性条件下难以克服的困难。
政治秩序与自由的永恒张力
三种正当性理论范式和三个历史案例,共同指向了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内在张力: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张力。
没有秩序的自由,是霍布斯笔下的那种悲惨的自然状态,是混乱、恐惧和互相伤害的无尽循环。这样的“自由”只属于那些拥有最强壮体魄或最多资源的人,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它意味着朝不保夕的生存恐惧和无法预测的暴力威胁。历史一再证明,真正的无政府状态不会带来自由,只会带来一种更原始的支配关系——弱肉强食。
但没有自由的秩序,同样是一种严重的病变。绝对的秩序意味着对人的控制延伸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从言论到信仰,从经济活动到私人关系,都被政治权力所穿透和塑造。这种政治秩序在逻辑上确实可以是稳定的——如果每一个人都被彻底驯服,那么冲突自然就不存在了——但这种稳定是以取消人的主体性为代价的,它使政治秩序从人类生活的保障条件退化为了人类生活的目的本身。
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展开其独特的思考。对于费希特而言,政治秩序的最终正当性标准只有一个:它是否能够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实现提供条件。但费希特同时深刻地认识到,自由不是一种可以一劳永逸地获得的状态,而是一种需要在制度中不断被创造和维护的实践。一个真正的正当政治秩序,必须既提供足够的秩序以确保社会的基本运转,又保留足够的自由空间以允许个人自主发展。
与费希特形成鲜明对照的伯克,则从完全不同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伯克不信任任何试图从抽象原则出发来建构完美政治秩序的尝试。在他看来,政治秩序是无数代人在漫长历史中积累起来的实践智慧,它包含着人类理性永远无法完全把握的复杂性和微妙平衡。任何试图按照理性蓝图彻底重建政治秩序的企图,都可能因为低估了现实的复杂性而导致灾难。伯克因此主张一种渐进主义的政治哲学:变革是必要的,但变革必须扎根于传统之中,必须在继承中创新,而不是在废墟上重建。
费希特与伯克的这一分歧,表面上看起来是关于政治方法论的分歧——是先验建构还是经验渐进?但实质上,它触及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政治秩序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对于费希特来说,人首先是理性的存在者,政治秩序必须服务于理性存在者的自由发展;对于伯克来说,人首先是历史的存在者,政治秩序首先是一份需要谨慎管理的遗产。这两种理解人的方式,导向了不同的政治想象和政治实践。
走向奠基者的对话
费希特与伯克的分歧,在本书的语境中具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