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前的暗影
1685年10月,路易十四在枫丹白露宫签署那份载入史册的废止令时,笔触几乎漫不经心。三百年来悬置未决的法国宗教问题,似乎在几行敕令中得到了最终解决。廷臣为此喝彩,因为他们见证了国王"统一信仰"的古老承诺终于兑现。可在波尔多,在加龙河两岸那些世代以律师为业的家族中间,这纸文书带来的不是释然,而是预谋已久的灾难。龙骑兵分批进驻新教徒家庭,以羞辱、勒索、暴力逼迫改宗;不愿屈服的人须在数周内变卖祖产,混入越过法兰德斯、瑞士、日内瓦的逃亡洪流。孟德斯鸠后来评论法兰西因失去这批臣民而元气大伤,但这句话只是冰山一角。真正塑造他思想的,不是这份敕令本身,而是它所暴露的一个更深层的智识困境:当神圣权威不再能为王权提供合法性,当绝对主义的解决方案令人窒息,而自由主义的方案在海峡对岸刚刚萌芽时,一个法国人应当如何思考政治?
一、宗教战争的遗产:政治神学的总体危机
要理解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1748)时的处境,必须先回到17世纪欧洲大陆那场未完全愈合的创伤。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收场时,欧洲大陆的宗教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只是被冻结了。这场战争在德意志地区造成了约三分之一的总人口损失,1206个村庄、18座主要城市被夷为平地。战争以政治代价而非思想代价换取停火,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教随君定"原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把信仰归属的决定权下放给各邦君主,从表面上看恢复了秩序;可这种秩序是高度不稳定的。它假定主权者有能力也有意愿在自己的领土内统一信仰,而这一假定本身就要付出高昂代价:欧洲将在此后近百年中持续面对宗教少数派的合法性问题。
法国宗教战争的节奏略有不同。1562—1598年间,法国经历了八次内战,新教胡格诺派与天主教联盟之间的冲突贯穿了瓦卢瓦王朝的最后几十年。1572年8月的圣巴托罗缪大屠杀、1589年亨利三世被雅克·克莱芒刺杀、1593年亨利四世放弃新教信仰以图进入巴黎、1598年4月《南特敕令》以确立和解方案,这一系列事件共同构成了孟德斯鸠思考的背景。但法国宗教战争的政治后果比德意志更为复杂:它不仅留下了一个宗教少数派问题,还留下了一整套关于反暴君权的理论遗产。
加尔文宗的抵抗权理论在这一背景下获得了特殊的政治分量。1559年《法兰西信条》(Confessio Gallicana)将这一传统系统化,明确提出:国王若违背与上帝订立的契约,其臣民有权反抗,下级官员更有义务抵抗。在加尔文看来,真正的教会并不依附于任何尘世君主,世俗权力若僭越信仰领域,下级官员乃至私人都有权抵抗。这一论说在法国宗教战争期间被天主教联盟所滥用,成为刺杀国王的理论依据;它同时也滋养了一条完全不同的思想血脉——法国的"反暴君论"传统。从拉昂的威廉·雷诺(William Reynolds)到菲利普·迪普莱西-莫尔奈(Philippe Duplessis-Mornay)的《为查理九世辩护》(1579),再到后来影响洛克的胡格诺派流亡者,这一传统反复追问一个问题:当世俗君主背离正义时,谁有权、何时可以反抗?
17世纪中后期,欧洲知识界面对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在一个宗教不再能为王权提供合法性、又无法完全被国家吸纳的时代,世俗政治如何自我奠基?这就是所谓的政治神学总危机——它不是某一国的问题,而是整个西欧的共同处境。教皇权威已被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边缘化,新教内部的反暴君论无法为稳定政体提供持久基础,"君权神授"在哲学层面已被马基雅维利、博丹等人祛魅,但替代它的世俗合法性来源仍然模糊不清。孟德斯鸠所面对的,正是这一总危机在法国语境下的具体形态。
二、博丹与法国绝对主义的主权逻辑
在这个问题上,法国走了一条与其他欧洲国家截然不同的路。关键人物是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1576年,他在拉昂出版《国家六论》(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学说。这一年距离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只有四年,距离巴黎第三次宗教战争结束不过八年。博丹写作此书的目的相当具体:法国需要一种理论工具来重新定义最高权力的边界,从而终结持续数十年的宗教撕裂。
博丹在主权与政府之间画了一条关键的分界。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是"凌驾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政府的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则是可变的,可以是君主一人执政,也可以有辅佐机构。这意味着博丹承认:即使在君主制下,主权也可能在某些条件下由多人行使(例如议会制君主制)。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在理论上把主权从君主个人身上剥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于君主人格的法律概念。
博丹的方案比霍布斯早了将近一个世纪,也比霍布斯更贴近法国现实。但他仍然承认主权者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上帝律法与万民法构成了主权的"外部边界"。他在《国家六论》中明确反对君主可以任意处置臣民财产、随意夺取臣民生命的暴君式行为。更重要的是,博丹没有给出主权者不受限制的理论承诺:他设想的主权者仍然是一个受到神法约束的世俗君主;他的初衷是为稳定国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而不是为专制统治提供通行证。
博丹留下的理论缝隙同样是真实的。主权"绝对且永久"的修辞一旦脱离了原始语境,就极易被解读为无条件的统治权。这一缝隙在17世纪中叶被黎塞留所利用。1627—1629年,黎塞留围困拉罗谢尔、摧毁胡格诺派的政治独立;1630年代,他强化中央集权,压制地方总督的离心倾向。在这些操作中,博丹的主权学说被反复征引,作为"国家理由"(raison d'état)优先于宗教忠诚的合法性来源。到路易十四时期,博丹的方案已经被彻底工具化。1661年马扎林去世后亲政的路易十四,把"绝对权力"诠释为不受任何中间机构约束的直接统治。高等法院(Parlements)的抗议权被搁置,地方行会逐步收归王室监管,新教少数派在1685年被彻底剥夺合法存在的权利。
法国的特殊路径由此确立:与英国相比,法国没有保留议会的实质性独立地位,没有经历1688年式的革命妥协,没有形成王权与议会的宪政共享。博丹方案在英语世界与法语世界产生了两条完全不同的历史后果。在英国,它被洛克改造为有限主权论的理论资源;在法国,它被绝对君主制逐步推向了自身的极端。
三、霍布斯与洛克:英国经验的两条岔路
英国思想界在17世纪提供了两条截然不同的回应路径,它们共同构成了孟德斯鸠必须回应的话语场域。
第一条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在《利维坦》(1651)中给出的绝对主义方案。霍布斯的论证从自然状态开始:人在自然状态下彼此竞争、相互猜疑、渴望荣誉,没有共同权威来裁断争端,因此处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为了摆脱这种恐惧状态,人们相互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力让渡给一个主权者。主权者不是契约的当事方,因此不受契约约束;他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私人判断、教会权威或议会制衡的约束。霍布斯更进一步把宗教权威彻底纳入政治框架:他主张教会本身就是主权者治下的人为产物,圣经的解释权归于主权者而非教皇或私人良心,"在地上之国"之上没有独立的"上帝之国"。
霍布斯方案的优点是逻辑严密、结论清晰。它回答了政治神学总危机中"谁拥有最终裁决权"的问题——是主权者,而不是教皇、不是教会会议、不是贵族等级。在英国内战期间,这一论证对王党派别有特殊的政治吸引力。但缺点同样清晰:霍布斯把防止暴政的难题彻底悬置起来。他承认主权者可能做错事,但他不承认人民有权反抗,因为反抗意味着回到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比任何暴政都更糟。这一悬置在17世纪的英国尚可被议会力量制衡,但在法国语境下就显得格外危险:一旦主权者不再"理性自利",整个理论体系就失去了刹车。路易十四在1685年做的事,恰恰展示了霍布斯方案的潜在危险。
第二条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政府论》(1689)。洛克同样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但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要温和得多: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善意、互助"的处境,存在着人人应予遵守的自然法。人在这种处境中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三项自然权利;当人们同意建立政府时,主权者只是这些权利的受托人,若违反信托,人民有权收回授权乃至革命。洛克的这一论证为1688年光荣革命提供了理论辩护,《政府论》也因此与光荣革命一起被视为现代自由主义宪政的奠基文本。
洛克方案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可弹劾的王权":王权被置于信托框架之下,受议会、受民意、受财产权的多重制约。这一方案深刻影响了1689年《权利法案》的政治建构,也为后来英美宪政提供了持久的概念工具。但洛克方案也有自己的盲点。首先,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建立在基督教自然法传统之上,对非基督教群体几乎没有提供平等的论证空间。洛克在《论宗教宽容》(1689)一书中明文主张:天主教徒不应享有宗教宽容,因为他们效忠于一个外国君主(教皇);无神论者也不应享有宗教宽容,因为他们无法信任任何建立在誓言之上的契约。这种"宽容的不宽容"暴露了洛克方案的边界。其次,洛克对"中间力量"几乎没有系统论述,他的方案默认社会由个人与国家两极构成,忽略了等级、社团、行会、地方议会这些在法国语境下至关重要的中介结构。
当孟德斯鸠面对这两条英国路径时,他所看到的不是简单的二选一,而是一组更复杂的张力:霍布斯提供了逻辑严密性但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洛克提供了自由承诺但付出了对法国语境隔膜的代价。他必须在自己所处的历史土壤中寻找一种既避免绝对主义逻辑终点、又借鉴自由主义洞见的替代方案。
四、《南特敕令》撤销:一场制度实验的崩溃
要理解孟德斯鸠面对的理论压力,必须具体还原1685年这场撤销对法国智识生活的实际冲击。
《南特敕令》并不是一份纯粹的宗教宽容文件,它的政治意义远超信仰层面。1598年亨利四世颁布的这份敕令由92项条款组成,其中最具政治分量的内容是所谓的"安全堡"(places de sûreté)安排。敕令为新教徒保留了近150座安全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拉罗谢尔、蒙托邦、尼姆、塞蒙-昂-布里厄、拉贝斯日等城市。这些城市拥有自己的驻军、自己的法庭、自己的财政体系,事实上构成了法国境内的准独立政治实体。亨利四世通过这一安排,与新教贵族达成了一种契约:王权承认新教徒集体存在的合法性,新教徒则在政治上效忠波旁王朝。
这种制度安排在后来的欧洲宪法史上反复出现过。从结构上看,"安全堡"与神圣罗马帝国内邦国享有的帝国直辖权、与联邦制下州政府享有的自治权、与今日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着深层的相似性。它试图在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之间建立一种宪政框架,让两者在同一主权下共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多次引用《南特敕令》作为"温和君主制"的范例,绝非偶然。
路易十四撤销这份敕令的过程是逐步升级的。1681年起,王室以龙骑兵(dragonnades)分批进驻新教徒家庭。这些士兵被允许以任何方式逼迫家庭成员改宗:扣押财物、禁止外出、强行洗礼、公开羞辱。1683年,部分高等法院开始拒绝为改宗声明作见证,王室遂以特设委员会取代其职能。1685年10月,《南特敕令》正式废止,新教礼拜被禁止,新教牧师被强制流亡,王室同时命令所有新教徒家庭将子女送往天主教学校接受教育。
这场政策的人道代价是巨大的。约二十万至四十万新教徒离境,其中包含大量商人、医师、律师、技术工匠、海员与银行家。荷兰、普鲁士、瑞士、英国、北欧诸国都接收了相当数量的流亡者。仅柏林一地就接纳了约五千名法国新教徒,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为他们专门建造了"法国区"。这些移民不仅带走了财富与技术,也带走了一种特定的政治记忆:他们对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反感,后来在伏尔泰、卢梭等流亡哲学家的写作中留下了痕迹。
对孟德斯鸠个人而言,这场灾难的影响更为直接。他的母亲玛丽·弗朗索瓦兹·德·佩斯内尔(Marie Françoise de Pesnel)出身于一个胡格诺家庭,外祖父在1680年代后期被迫改宗或流亡。孟德斯鸠童年在母亲的娘家听到了太多关于龙骑兵暴行的家族记忆,他后来在《论法的精神》(卷十第十章)中专门讨论《南特敕令》的撤销时,给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判断:
> "我们看到路易十三及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兰西,因取消南特敕令而元气大伤;将近十万名技艺精湛的工匠、商人和水手移居海外。他们的离去,对法兰西而言是一次无可挽回的损失。"
但《论法的精神》的相关章节并不止于此。孟德斯鸠在同章中进一步指出,撤销敕令不仅伤害经济,更破坏了君主制的道德基础:它向所有臣民示范了一种毫无节制的权力逻辑。当王权可以任意撤销前朝君主签订的宪政契约,那么任何臣民的权利都不再有保障。这一论证的指向是明确的:真正的君主制需要自我克制,需要尊重中间力量,需要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五、理论空白与第三条道路的可能
把上述几股力量汇聚起来,可以勾勒出孟德斯鸠写作时面对的智识地图。
一方面是法式绝对主义的逻辑自洽但代价沉重。它提供了稳定与统一,却以牺牲自由、中间机构、宗教多元为代价。1685年《南特敕令》撤销是这个方案的极端展示,也是它的逻辑终点。在博丹看来仍然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的主权者,到路易十四手里已经变成了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朕即国家"。
另一方面是海峡对岸的两条岔路。霍布斯的利维坦用逻辑严密性换来了自由,提供了无政府状态的解决方案却留下了暴政的隐患;洛克的自然权利方案为现代自由主义奠基,但对法国语境的等级结构、地方自治、社团传统几乎没有概念。两种方案在英国本土有效运转,是因为它们背后有几百年的议会传统、地产贵族、普通法司法体系作为支撑;这些支撑在法国都不存在。
政治神学的总危机在17世纪末还没有被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真正解决。教皇权威已被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边缘化,新教内部的反暴君论无法为稳定政体提供持久基础,"君权神授"在哲学层面已被马基雅维利、博丹等人祛魅,但替代它的世俗合法性来源仍然模糊不清。
孟德斯鸠即将做出的回应,并不是在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简单择一,而是要开辟第三条道路。它的核心由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构成。其一是政体分类学——把政府形式区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运行逻辑。其二是中间力量(corps intermédiaires),即君主制必须依靠贵族、教士、城市、行会等中介机构,才能避免堕入专制。"中间力量"概念的提出,使得孟德斯鸠的方案既非绝对主义辩护,也非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而是一种扎根于法国本土等级传统的政治重构。
这种"温和政体"理论指向的具体制度形态,将在后续章节展开。这里只需要指出它的特殊性:它不是抽象哲学的产物,而是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机的回应。一个刚刚经历了《南特敕令》撤销、正在目睹绝对主义走向极端、却在海峡对岸看到另一种可能性的法兰西观察者的回应。孟德斯鸠的"中间力量"概念首先是一种政治诊断:它解释了为什么法国的旧制度在路易十四时代逐渐走向衰竭;然后才是一种政治处方:它指向了一种介于专制与无政府之间的制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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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把目光从波尔多港的码头、从枫丹白露宫签署的废止令、从伦敦咖啡馆里关于自然权利的辩论中收拢回来,可以看到孟德斯鸠面对的并非一道简单的选择题。他继承的是一个被宗教战争撕裂的欧洲、一条由博丹奠基却被路易十四推到极端的法式绝对主义路径、两条由霍布斯和洛克在英国开辟却都不完全适用于法国土壤的理论岔路。在这片理论空白中,他所提出的分权学说与"中间力量"理论,既是对上述所有遗产的批判性继承,也是对法国本土政治经验的反思性提炼。
下一章我们将进入孟德斯鸠本人的登场:他如何从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法官成长为欧洲最受关注的政治思想家,他与同时代英国思想家(如波林布鲁克)的对话如何塑造了他的写作,他为何在《波斯人信札》(1721)中已经触及了《论法的精神》的核心问题。启蒙的序幕,将在他个人思想轨迹的具体展开中徐徐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