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什么:理解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什么:理解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
当我们翻开这本书,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要真正理解宪法的本质并非易事。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对宪法的认知停留在"国家根本大法"这一抽象表述上,至于它如何"根本"、为何"大",往往不甚了了。本章将带领读者穿透这些抽象概念,建立对宪法的基础性认知,为后续深入学习各章节内容做好铺垫。
一、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什么是宪法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有使用。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宪"字本义为法令的统称,《管子·霸言》中"夫明主之所征,若镜之鉴形,悬衡之均物也"的论述,体现了"宪"作为标准的含义。在西方,英文"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constitutio",原指组织、确立的结构状态,古罗马时期曾用于指称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与古代的"宪法"概念有着本质区别。现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的,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根本法律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书面文本确立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组织原则,并以最高法律效力确保这些规范得到遵守和执行。
关于宪法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表述方式。从法学视角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这个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其一,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三,宪法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
宪法的本质属性
理解宪法,必须把握其本质属性的几个层面。
首先,宪法是政治法。任何宪法都是特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产物和表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本质上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博弈、妥协的过程。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就是大州与小州、北方与南方、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之间激烈争论和妥协的结果。中国现行宪法同样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一切爱国力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正因如此,宪法序言中明确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宪法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保障人权始终是宪法的核心追求之一。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对贵族权利的确认,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示"人人生而平等",再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系统阐述人权理论,宪法的演进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人权保障不断拓展的历史。中国宪法更是在第二章专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公民权利提供根本保障。
第三,宪法是控权法。现代宪法的另一核心功能在于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的控权功能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确立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建立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规定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目的,是确保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含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一命题,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非一般的社会关系。这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如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国家标志;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内容构成了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福祉。
第二,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任何法律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这种最高效力,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第三,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制度,修改宪法必须遵循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中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种严格程序,体现了宪法稳定性的要求,也是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二、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中国宪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建立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艰巨任务。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初期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逐渐成熟。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近一年的努力,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共106条,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这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建立了系统的国家机构体系。1954年宪法的制定,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有机统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础。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1954年宪法实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经历了多次修改。特别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混乱,1954年宪法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背景下,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它大幅度缩减了宪法条文(仅30条),删除了许多重要内容,削弱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带有明显的"左"的痕迹。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这部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错误,恢复了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未能彻底清算"左"的影响,某些条文仍然带有"文化大革命"的痕迹。这两部宪法虽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未能很好地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1982年现行宪法:全面恢复与完善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加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扩大了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健全了国家机构体制,建立了更为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1982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宪政建设重新走上正确轨道。
宪法的五次修正:与时俱进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宪法也需要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988年宪法修正案:这是第一次修正,主要涉及两点:一是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正,确认了改革开放初期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1993年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涉及九个方面的内容,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写入宪法;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确立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指导思想。
2004年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国家目标条款。
2018年宪法修正案:这是距今最近的一次修正,涉及二十一个方面的内容。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确立了新的国家监察体制。
通过这五次修正,宪法始终保持着与时代同步的活力,既保持了稳定性,又体现了适应性。这种与时俱进的品格,正是宪法能够持续发挥根本法作用的重要保证。
三、宪法的核心功能
确认国家制度
宪法的首要功能,是确认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纵向看,它确认了国家政权的历史合法性;从横向看,它确立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中国宪法为例,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系统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在国体方面,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确认了国家的阶级性质,揭示了政权的力量基础。在政体方面,宪法第二条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在经济制度方面,宪法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内容。
这些制度安排,通过宪法的确认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强的稳定性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这些制度,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最核心的功能之一。现代宪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 于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宣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一精神深刻影响了现代宪法的发展。
中国宪法专设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系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保障。
人身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些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关系到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物质基础。
教育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等。这些权利是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包括对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等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宪法的人文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入宪法,将人权概念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权力运行
宪法不仅保障权利,更承担着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功能。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和专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深刻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宪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为权力划定界限。
第一,宪法设定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中国宪法规定了由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组成的国家机构体系。这些机构的产生、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都由宪法明确规定。
第二,宪法配置国家机构的权力边界。 宪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宪法确立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选举、质询、罢免等程序;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程序原则;规定了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基本程序。这些程序规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宪法建立权力监督机制。 有效的权力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屏障。中国宪法确立的权力监督机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等。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设的监察委员会,更是建立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权力监督体系。
四、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位阶差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
第一层:宪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层: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基本关系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三层: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用于调整某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第四层: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层: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第六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七层: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种位阶关系,可以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来概括。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宪法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各部门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
以刑法为例,刑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刑法第四条规定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刑法的具体条文,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再以民法为例,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宣示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宪法。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都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宪法的实施(简称"行宪")与普通法律的实施(简称"守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在于:宪法的许多规定需要通过普通法律的具体化才能得到实施。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具体法律来保障。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 普通法律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宪法除了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外,主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使。
第二,保障机制不同。 对于普通违法行为,有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等机制;而宪法实施的保障,主要依靠宪法监督制度。
第三,审查标准不同。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普通法律,标准相对明确;而判断某一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则需要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判断,标准更为宏观。
正因为宪法实施有其特殊性,各国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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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理解了宪法是什么、宪法从何而来、宪法有什么用、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之后,对宪法的基础性认知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宪法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律文本,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规范。从公民权利的保障到国家权力的运行,从经济社会的发展到文化事业的繁荣,都离不开宪法的规范和保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深入学习和理解宪法,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过程,更是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逐步深入到宪法的各个具体领域,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从宪法的修改程序到宪法的实施保障,逐一向读者展开一幅完整的宪法知识图景。而这一章所建立的基础性认知,将成为我们深入学习的起点和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