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重读经典
为何重读经典
当代法学院的学生翻开宪法学教材,最先遭遇的往往是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些文本被冠以“神圣不可侵犯”“人权保障”等修饰语,却很少有人追问:这些权利宣言的历史从何而来?它们为何以如此这般的面目出现?耶里内克在1894年出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恰恰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一百三十年后重读这部著作,初学者或许会质疑:一百多年前的德国公法学家对法国大革命时代宣言的考据,对今天的中国读者究竟有何意义?本章将系统论证这一阅读的必要性。
耶里内克在德国公法学史上的开创性地位
理解耶里内克著作的重要性,首先需要将其置于德国公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中。19世纪的德国公法学经历了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范式转换,这一转换在法学学科建制上的体现之一,便是宪法学作为独立研究领域的兴起。在此之前,公法学主要处理国家与臣民之间的统治关系,核心范畴是“警察国家”框架下的行政权限划分;而随着立宪主义思想的传播,学者们开始关注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公民对国家究竟享有何种权利?
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年)正是在这一学术转型期登上舞台的学者。他在海德堡大学师从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学生,后赴维也纳、莱比锡等地任教,最终回到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他的学术生涯横跨公法学与法哲学两个领域,最为人熟知的两部著作分别处理了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1892年出版的《法律规范理论》,从规范主义视角分析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其二是1894年出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从历史发生学角度考察权利宣言的生成机制。两部著作分别代表了他学术工作的两个向度——规范分析与历史考察,而后者正是本书的核心文本。
耶里内克在方法论上的创新在于,他拒绝了当时德国公法学界两种主流的研究路径。一种是政治哲学式的抽象演绎,这种进路从自然法或社会契约论出发,推演公民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却很少追问这些权利在实证宪法中的具体表达。另一种是实证主义式的规范描述,这种进路满足于对宪法文本的字面解释,缺乏对规范形成之历史语境的把握。耶里内克提出了“历史-规范”的双重考察方法:他既要追问权利宣言在历史上如何形成、受到哪些思想资源和政治实践的影响,又要从这些历史考察中提炼出关于基本权利规范本质的理论命题。
这种双重方法论的运用,使耶里内克得以在一个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为何各国的权利宣言在内容上有惊人的相似性?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76年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91年的法国宪法修正案,这些文本的措辞虽然不同,却共享着相似的概念框架——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这些共同要素从何而来?耶里内克通过详尽的历史考据指出,这些权利宣言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中世纪英国《大宪章》、荷兰省宪、挪威宪法等早期立宪实践的继承与发展,同时受到自然法思想、美国独立战争的示范效应、以及欧洲启蒙运动的共同塑造。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学术贡献
耶里内克这部著作的学术贡献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把握:研究范式的创新、基本权利理论的重构、以及宪法史书写方法的变革。
在研究范式层面,耶里内克开创了“基本权利的历史-规范研究”这一独特进路。在此之前,学者们要么从哲学史的角度讨论自然权利思想的演变,要么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分析宪法条文的技术结构,却很少有人将两种进路有机结合。耶里内克的策略是:以历史考察为入口,以规范分析为旨归。他首先通过档案研究还原权利宣言形成的历史语境——谁起草了这些文本?他们参考了哪些先例?文本在议会辩论中经历了怎样的修改?这些历史细节看似琐碎,却为理解规范内容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背景知识。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追问:这些历史形成的权利宣言,其规范内涵究竟是什么?它们在现代宪法体系中承担何种功能?
以《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一律平等”为例,耶里内克的历史考据揭示,这一表述并非卢梭式抽象哲学的简单翻版,而是对北美殖民地经验的直接回应。美国独立战争中各州的宪法实践表明,“自然权利”的表述方式可以同时服务于两重目标:既宣告革命的政治正当性,又为新生的宪政秩序提供规范基础。法国革命者借鉴了这一表述,却将其嵌入不同的政治语境之中,从而产生了独特的规范性意义——强调平等原则的反封建意涵,以及“自然权利”学说的世俗化特征。耶里内克的工作正是要揭示这种历史语境与规范内涵之间的复杂关联。
在基本权利理论层面,耶里内克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命题:基本权利既是“防御权”,又是“受益权”。这一命题在当代宪法学中已被视为常识,但在耶里内克所处的时代却具有开创性意义。传统理论将基本权利主要理解为公民对抗国家侵害的“防御权”——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一理解固然抓住了基本权利的核心意涵,却无法解释为何宪法还要规定公民的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积极权利”。耶里内克通过历史考察指出,权利宣言的起草者们在设计基本权利体系时,已经预见了国家不仅可能通过“作为”侵害公民权利,还可能通过“不作为”漠视公民的基本需求。因此,基本权利在规范结构上具有双重面向:既要求国家“不得侵害”(消极面向),又要求国家“积极保障”(积极面向)。
这一理论洞见对理解当代宪法实践具有重要价值。以中国宪法为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显然不能仅仅理解为对国家的“消极不作为”要求,而是明确指向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耶里内克的理论框架帮助我们理解,为何宪法要在同一条文中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在这一表述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
在宪法史书写方法层面,耶里内克示范了一种全新的“规范史”研究路径。他不是将历史当作与现实无关的“陈年旧事”加以叙述,而是始终追问:历史考察对理解当下规范究竟有何启示?这种研究路径的实质是将历史学的方法与法学的关切有机结合——历史学提供了考据、复原、语境化的技术手段,而法学则提供了问题意识、价值判断和规范分析的理论框架。两者的结合使研究既具有历史深度,又具有规范效力。
重读经典的必要性:当代意义的三重维度
回答本章开篇的问题——为何21世纪的中国读者需要阅读一部关于19世纪欧洲权利宣言的法学著作——需要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认识论价值、规范价值与实践价值。
从认识论维度看,耶里内克的研究帮助我们理解“基本权利”这一概念的历史建构性。所谓“历史建构性”,是指我们今天视为理所当然的某些基本权利范畴,并非从来就有,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思想与实践互动的产物。耶里内克在书中详尽考察了“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宗教宽容”“出版自由”等概念从中古欧洲到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脉络,揭示出这些概念的内涵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被重新界定。以“思想自由”为例,这一今天被视为基本权利核心的内容,在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毫无踪迹,其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宗教改革时期对信仰自由的争取,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对理性自治的强调,最终才在19世纪的宪法文本中以“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名义固定下来。
理解这种历史建构性,对当代宪法学习者具有重要的去魅功能。它帮助我们认识到,宪法条文中的基本权利不是从天而降的“自然真理”,而是通过历史斗争争取来的“制度成果”。这种认识并非要贬低基本权利的价值,恰恰相反,它使我们在理解基本权利的规范性力量时,能够同时保持一种历史的谦逊——认识到权利的边界和内涵仍在被不断讨论和重新界定之中。
从规范维度看,耶里内克的理论为理解基本权利的规范结构提供了分析工具。如前所述,他对基本权利双重面向的揭示——既是防御权又是受益权——至今仍是基本权利教义学的核心命题。这一命题对当代宪法实践的启示在于: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禁止国家干预”的消极机制,还需要配套“积极国家行动”的保障机制。这一认识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具有特殊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不断拓展,教育公平、医疗保障、养老安全、环境质量等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议题在宪法上都可以追溯到基本权利的积极面向——国家对公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义务。耶里内克的理论框架为我们分析这些当代议题提供了规范上的切入点。
从实践维度看,耶里内克对权利宣言形成史的考察,直接回应了一个在当代中国宪法讨论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具有规范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多是宣示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耶里内克的历史考察恰恰为反驳这种观点提供了思想资源。通过分析权利宣言的起草过程,他指出:权利宣言从一开始就被设计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部分,而非仅仅是政治性的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一表述明确宣示了权利宣言的规范地位——它不是可有可无的政治表态,而是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种认识在当代中国的宪法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修宪四十周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涉及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例表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正在通过司法实践逐步获得规范效力。耶里内克的分析提醒我们,这种发展趋势并非异乎寻常,而是权利宣言在历史上就已确立的规范性期待的回归。
阅读方法论:从历史考察到规范分析
本书作为一部导论性著作,其核心任务不仅是介绍耶里内克的理论,更是要示范一种阅读宪法思想经典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概括为四个步骤:语境还原、命题提取、理论对话、实践应用。
语境还原是阅读的第一步。耶里内克的所有论断都植根于特定的历史语境——19世纪末的德国公法学界、北美和欧洲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以及他所援引的具体法律文本。读者在进入文本之前,需要对这些语境因素有基本的了解。以本书第三章对“消极地位”与“积极地位”的区分为例,这一区分的提出直接回应的是当时德国公法学界关于“基本权利究竟是对国家的限制还是对国家的请求”这一争论。读者如果不理解这一争论的背景,就很难把握耶里内克区分的针对性所在。本书将在各章中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语境说明,但读者也应在阅读过程中主动查阅相关背景资料。
命题提取是阅读的第二步。耶里内克的著作虽然以历史考据为主,却始终贯穿着清晰的理论命题。读者需要训练一种从历史叙述中提炼规范性命题的能力。例如,本书第四章讨论“基本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时,耶里内克用了大量篇幅考察权利宣言在不同国家的起草过程,但他的核心关切始终是:一个规范体系如何界定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仅限男性公民,还是包括女性?仅限成年人,还是包括未成年人?仅限本国人,还是包括外国人?这些历史考察背后潜藏着一个规范性问题:基本权利的主体应当如何界定才能兼顾人权的普遍性与公民资格的限定性?
理论对话是阅读的第三步。耶里内克的理论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与当时的学术思潮展开了持续的对话。他在书中频繁援引或反驳康德、黑格尔、卢梭、边沁等思想家的观点,同时与同时代的公法学者如拉班德、耶利内克等人展开论争。读者在阅读时应注意识别这些理论对话的线索,并尝试将耶里内克的观点与当代的宪法理论相对照。例如,他在书中对“自然权利”与“实证权利”关系的讨论,与当代法律实证主义与反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争论有着深刻的思想关联。读者如果能够建立起这种跨时代的理论对话,就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耶里内克思想的当代相关性。
实践应用是阅读的第四步,也是最终目标。理论的价值最终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读者在完成前三步之后,应当追问:耶里内克的理论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和解决当代中国的宪法问题吗?以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为例,耶里内克在书中提出,基本权利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对其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并遵循比例原则。这一论断在中国当下的宪法实践中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近年来,网络言论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克减等议题反复引发社会讨论,这些讨论在规范层面都涉及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条件。耶里内克的分析框架——区分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与可限制的外围领域,为这些讨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坐标。
以下表格整理了本书各编的核心议题与论证逻辑,供读者把握全书脉络:
| 部分 | 核心议题 | 论证逻辑 | |------|----------|----------| | 第一编:理论建构 | 基本权利的规范本质 | 从概念界定到类型分析,从规范结构到限制理论 | | 第二编:历史考察 | 权利宣言的形成史 | 从英国大宪章到北美实践再到法国革命 | | 第三编:实践影响 | 基本权利的当代适用 | 从宪法解释到司法审查再到制度保障 |
本章小结
本章论证了重读耶里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的必要性,完成了以下任务:首先,将耶里内克置于德国公法学史的脉络中加以定位,指出他在方法论上实现了历史考察与规范分析的有机结合;其次,概括了这部著作的三重学术贡献——研究范式的创新、基本权利理论的重构、以及宪法史书写方法的变革;再次,从认识论、规范与实践三个维度阐明了这部著作对当代读者的价值;最后,提供了系统的阅读方法论指南,概括为“语境还原、命题提取、理论对话、实践应用”四个步骤。
通过本章的论述,一个核心洞见已经浮现:基本权利不是僵化的条文,而是具有历史深度和规范张力的动态制度体系。理解这一体系,既需要历史的眼光——认识到权利概念的历史建构性;也需要规范的分析——把握权利规范的内在结构与功能;更需要实践的关切——将理论资源应用于当代问题的解决。耶里内克的著作正是这样一部兼具历史深度与规范力量的作品,它在方法论上的示范意义至今仍值得法学研习者认真借鉴。
接下来的第二章将进入本书的理论建构部分,详细展开耶里内克关于基本权利主体与地位的理论。这一讨论将构成理解后续历史考察与实践分析的规范基础,因为任何关于基本权利的讨论,都无法回避一个前置问题:谁有资格享有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在当代人权话语与公民资格话语的张力中,这一问题远未获得最终解答,而耶里内克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的分析框架,仍为我们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思考资源。
本章的全部论证最终指向一个核心命题:重读经典不是出于对历史的怀旧,而是因为经典著作中蕴含的洞见能够照亮当代的困惑。耶里内克写作《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时面临的根本问题——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何在?权利宣言与国家权力之间应当建立何种关系?——在一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依然具有紧迫性。当代中国的宪法实施正在经历从文本宣示向规范效力转型的关键时期,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涉及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例:齐玉苓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孙志刚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折射出人身自由保障的深化。这些案例的处理固然需要实在法层面的精细操作,但如果没有对基本权利规范本质的深入理解,处理结果就可能流于技术性的法条援引而缺乏价值层面的说服力。耶里内克的工作恰恰在这一层面提供了思想资源:他不是简单地告诉读者基本权利“是什么”,而是追溯基本权利规范“如何形成”“为何具有效力”“在规范体系中居于何种位置”。这种穿透性的分析能力,正是经典著作区别于教科书式知识输出的根本所在。
本章小结
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系统回答了“为何重读经典”这一根本性问题。论述从三个层面展开:其一,将耶里内克置于德国公法学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型的历史脉络中加以定位,揭示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在方法论上的开创性贡献——将历史考察与规范分析有机结合,开创了基本权利研究的独特范式。其二,概括了这部著作的三重学术贡献:研究范式的创新(历史-规范的双重方法)、基本权利理论的重构(防御权与受益权的双重面向)、宪法史书写方法的变革(规范史研究路径)。其三,从认识论、规范与实践三个维度阐明了这部著作对当代中国读者的价值,并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指南——“语境还原、命题提取、理论对话、实践应用”四步阅读法。
通过本章的论述,一个核心洞见已经浮现:基本权利不是僵化的条文,而是具有历史深度和规范张力的动态制度体系。理解这一体系,既需要历史的眼光——认识到权利概念的历史建构性;也需要规范的分析——把握权利规范的内在结构与功能;更需要实践的关切——将理论资源应用于当代问题的解决。耶里内克的著作正是这样一部兼具历史深度与规范力量的作品,它在方法论上的示范意义至今仍值得法学研习者认真借鉴。
接下来的第二编将进入本书的理论建构部分。我们将跟随耶里内克的论证步伐,首先考察基本权利的主体问题——谁有资格享有基本权利?自然人、法人、外国人、未成年人是否同等地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潜藏着深刻的理论张力:人权话语强调基本权利的普遍性,而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主体往往受到公民资格的限定。耶里内克对这一张力的分析,将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的基本权利主体问题提供不可替代的思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