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读之必要
经典重读之必要
在2025年的宪法课堂上,如果一位教师向学生推荐耶里内克1895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他几乎必然遭遇两重质疑。第一重来自学生:"为什么读一本130年前的德国法学著作?宪法学的核心议题——基本权利、国别宪法、比较宪法——当代文献汗牛充栋,何必回到一个连法律效力都已经更迭过多次的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文本?"第二重来自同行:"耶里内克当年的核心论点——人权宣言的真正源头不是自然法,而是北美各州宪法中已经存在的'公权'制度——早已被宪法史学界消化吸收,变成了常识。读经典,不就是拾人牙慧吗?"
这两重质疑其实指向同一个更深的判断:经典之所以是经典,是因为它已经被"超越"。一旦被超越,它便失去了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必要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这个判断在法学界相当流行。耶里内克的传记作者斯特恩(Leo Stern)当年就抱怨,东德学界几乎只用"资产阶级法学"四个字就把这位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打发掉了。问题在于,"超越"本身需要被检验。一部真正被超越的经典,后人的引用应当逐渐枯竭;而耶里内克的《宣言》在1990年代以后经历了一波明显的"再阅读"浪潮——德语学界有Lothar Fritzsche与Wilhelm Voss-Haupt的考据版,英语学界有Marie-Bénédicte Dembour的翻译本,日本学界有初宿正典等的专题研究,中国大陆学界也有了申卫星等的系统译介。这种跨语种、跨法系的同步关注,很难用"研究热度反复"来搪塞。它提示的是另一种可能:这部书从未被真正消化,而只是被搁置。
本章的任务就是解释这次"搁置"为何发生、"再阅读"为何必要、以及应当如何重读。需要预先说明的是,这里说的"重读"不是文献学意义上的考据癖——尽管考据也是必要的——而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判断:面对一部百年前的经典,当代读者究竟应当提取什么、忽略什么、以何种方式进入文本?
从法学形式主义到社会心理学方法:一场未完成的范式转换
要理解《宣言》的学术位置,必须先理解它的对手。1880年代的德意志帝国公法学,正处于一种奇特的凝固状态。以拉班德(Paul Laband)为代表的"法学形式主义"派,将公法研究锁定在《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条文解释上。拉班德的核心主张是: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处理的只是"国家意志"的法形式,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至于这些规范从何而来、为何被接受、服务于何种政治目的,属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的领域,不应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
这套方法在当时有巨大的学术生产力。它把公法从普鲁士学派的历史—哲理叙述中解放出来,使德国法学在概念技术的精密程度上独步欧洲。但它的代价也很清楚:法学变成了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了。拉班德学派讨论"皇帝"、"帝国议会"、"联邦参政会",讨论的只是这些概念在宪法条文中的法律关系——皇帝有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议会的立法是否需要联邦参政会同意——至于德意志帝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如何被其居民体验、如何被其知识分子想象,这些问题在法学视野里并不存在。
耶里内克的《宣言》正是对着这套封闭系统开的刀。该书的方法论宣言集中在开头第一章,他明确反对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当作一份孤立的法律文件去分析其条文逻辑,而要求追溯这份文件在十八世纪末法国社会中被提出、被争论、被写入宪法时的实际心理动机——是哪些社会群体、出于哪些真实的不满、借助哪些思想资源,把"人权"这套话语推上了历史舞台。这就是社会心理学方法(sozialpsychologische Methode):法律现象的研究不能停留在规范层面,而必须深入到法律规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心理状态;只有理解了规范背后的"集体意志形成过程",才能理解规范本身的意义。
这种方法的革命性,在当时被严重低估了。它的对手拉班德学派并未正面回应,只是把它归入"法社会学"或"法政治学",认为那已经不再是法学。这种归类本身就是一种放逐:耶里内克的方法被允许存在,但被排斥在"真正的"公法学之外。后果是,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德国公法学主流叙事里,《宣言》一直被当作一部"政治史—思想史作品",而非"法学作品"。这一分类决定了它在战后法学教科书中的命运:思想史家会引,法学家基本不引。
然而如果我们把视角放长,会发现耶里内克的真正贡献不是"把社会学引入法学"这么简单。在《宣言》第二章对法国人权宣言的逐条分析中,他实际上建立了一种研究框架:每一项基本权利的背后,都对应着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某种特定地位(status)。这些地位在他后来成熟的著作《主观公权》当中被进一步提炼为经典的"三重地位"理论:消极地位(status negativus,即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积极地位(status affirmativus,即要求国家提供保障与给付的权利)、主动地位(status activus,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这一框架的惊人之处在于,它让"权利"这个抽象概念获得了社会学的对应物——每一个权利诉求背后都站着一种特定的个人与国家关系,而每一种关系都源于特定的社会心理状态。
回头看,1895年的《宣言》只是这一框架的初步版本,但它的结构性洞见已经在那里了:权利不是被"发现"的自然法遗产,而是被特定社会群体在特定历史时刻"建构"出来的政治产物;一旦被建构出来,它又反过来塑造新的社会心理状态。法学形式主义无法处理这种动态,因为它把法律规范当成静止的逻辑结构;社会心理学方法把法律规范放回它得以产生的社会土壤中,让法学第一次有了真正的历史纵深。
二十世纪接受史:集体遗忘与选择性回归
1895年《宣言》出版后,在二十世纪头二十年经历了短暂的辉煌期。它被译成多种语言,被卡尔·施米特早期著作引用,被魏玛宪法起草者们参考。但这段黄金期在1933年之后突然中断,而且中断的方式值得专门讨论。
纳粹时期德国公法学的集体责任,是一个已经被反复讨论但远未澄清的题目。这里只想指出一点:耶里内克的遗产与纳粹时期的公法学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尴尬关系。一方面,《宣言》所论证的"人权起源于社会群体的政治诉求"这一核心命题,与纳粹公法学极力压制普遍人权话语的取向是直接对立的;另一方面,耶里内克"主观公权"理论中的"国家法人说"——即国家是独立于其成员之上的法人,具有自身的"意志"——在纳粹时期被卡尔·施米特等人为己所用,服务于"国家高于社会"的政治主张。结果是,战后的德国公法学界面对耶里内克时陷入一种双重焦虑:既不能完全继承他的理论(因为部分内容已经被纳粹挪用),又不能轻易抛弃他的方法(因为这套方法在学术上确实有效)。最经济的处理方式就是把他归入"思想史"目录,与当代公法学做切割。
这一处理方式在1949年后的联邦德国得到强化。冷战格局下,联邦德国的公法学者需要重新论证西德基本法的正当性,而论证的策略是"自然法复兴"——回到天主教传统、回到新教自然法、回到超实证的正义标准。这套论证与耶里内克的经验主义—社会心理学路径是不兼容的,因为后者恰恰是要把法律规范"还原"到具体的社会心理状态中去,从而拒绝任何超越性的正义标准作为法学的基础。于是1949年到1970年代之间,西德公法学的主流叙事基本不提耶里内克,而把"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这个问题交给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天主教法学家们。
真正使耶里内克回归的,是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的两个学术事件。
第一个事件是1989年柏林墙倒塌与随之而来的德国统一。统一后的德国法学界需要重新处理"基本权利的德国传统"这一命题,而不能再依赖战后那种回避历史的策略。耶里内克作为德意志帝国时期最重要的公法学家之一,其著作被重新整理、重新评估就有了现实的政治—学术需求。
第二个事件是1990年代以后比较宪法史的兴起。欧洲一体化的推进、北美与欧洲宪法对话的加深,使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不再被视为"法国的事件",而被视为"现代宪法传统的奠基文本"。研究1789年,就绕不开研究它的德国同行者;而那位德国同行者,就是耶里内克。1999年法国《人权宣言》发布200周年之际,欧洲学界出现了一波集中重读,其中对耶里内克《宣言》的再评估成为重要议题。
接受史上的这段"遗忘—回归"曲线,具有方法论的启示意义。它告诉我们:一部法学经典的命运,不仅取决于其自身学理价值,更取决于它能否在特定时代被整合进主流叙事的需要。当主流叙事处于封闭状态时,再优秀的经典也只能被边缘化;当主流叙事重新开放、产生新的诠释需求时,经典便会自动回归。这意味着我们在重读耶里内克时,要特别警惕一种诱惑——把他当作"先知"来崇拜,仿佛他早已预见了我们当代的问题。耶里内克的回归不是因为他"对",而是因为我们今天的提问方式重新与他契合。
东亚立宪史为什么绕不开耶里内克
把视野从德国转向东亚,耶里内克的必要性会显得更加具体。
中国近代立宪史从1898年戊戌变法算起,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大约五十年。这五十年里,几代知识分子面对的核心难题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如何在既有的"臣民"传统之上,构造一个"公民"主体?这个难题在结构上与法国1789年面对的难题惊人地相似——都涉及从臣属身份向平等公民身份的转换——但具体的历史条件又截然不同。法国1789年的对手是绝对君主制和封建等级制,而中国近代面对的是延续两千年的帝制传统、鸦片战争后形成的条约体系、以及一个被列强瓜分的国际格局。在这种条件下,单纯移植西方人权话语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解释这套话语如何与本土的"民"概念、"天下"概念、"国"概念对接和冲突。
耶里内克的框架对这一难题格外有解释力,原因有三。
第一,他提供了一种分析"权利起源"的社会学路径,使我们可以追问:在中国近代,哪些社会群体、出于哪些具体的政治诉求、借助哪些思想资源,把"民权"、"人权"这套话语引入汉语世界?这种追问方式比单纯讨论"自由主义在中国"或"儒家与现代性"要精细得多,它要求我们具体考察1905年科举废除后的士绅阶层、1911年革命后的商会组织、1919年五四运动中的学生群体——这些群体如何把"公民"这一身份变成自我理解的工具。
第二,他提供了一种分析"权利与国家关系"的概念工具。耶里内克的三重地位理论把复杂的公权关系分解为消极、积极、主动三种基本模式,这一分解在面对中国近代的具体经验时格外有用。例如,清末立宪运动中"速开国会"的诉求,如果用传统"民本"话语来理解,会被解读为"开明专制"的延伸;但用耶里内克的"主动地位"概念来分析,则可以清楚看到这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早期诉求,与"民本"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又如,民国时期关于"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的讨论,如果用西方自由主义的"消极权利"框架来分析,会显得格格不入;但用耶里内克的"积极地位"框架来分析,则可以理解为中国知识分子对国家角色的重新定位——从消极的秩序维护者转变为积极的给付提供者。
第三,他提供了一种对"公民身份"问题的历史化处理方式。耶里内克的核心洞见之一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不是一项静态的法律资格,而是一组动态的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重新调整。这一洞见在面对中国当下问题时极为重要。当代中国的"公民"概念,既不是清代"臣民"的简单延伸,也不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直接复制;它有自己的历史层积,有1949年后形成的特殊内涵,有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和城市化带来的新变化。要理解这种复杂性,需要的恰恰是耶里内克式的历史—社会分析,而不是某种普世主义的权利话语。
东亚其他国家——日本、韩国、台湾——的立宪史也有类似的结构性问题。这些地区的现代宪法体制基本都是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且多在外部压力下建立起来的(日本的明治宪法、韩国的1948年宪法、台湾的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其公民身份的塑造与西方路径有显著差异。用耶里内克的框架来分析这些差异,会比单纯套用西方比较宪法学的标准模型更有解释力。
三层次阅读法:进入经典文本的具体路径
对耶里内克这样的经典,常见的阅读误区有三种。第一种是"考据式阅读":把注意力放在文献来源、版本差异、思想史定位上,读完之后获得的是一堆关于"耶里内克这个人"的二手知识,而不是对文本本身的理解。第二种是"移植式阅读":直接从《宣言》中抽取概念(如"主观公权"、"三重地位"),用到对中国问题的分析上,而不问这些概念在原文中究竟处于何种论证位置、有哪些隐含前提。第三种是"崇拜式阅读":把耶里内克当作不容质疑的权威,把他1900年前后所做的判断当作永恒真理。
针对这三种误区,我建议在教学与研究中采用一种三层次阅读法:把对经典的精读分解为历史语境层、思想结构层、当代回响层,逐层进入、逐层退出。这三层不是孤立的前后顺序,而是相互嵌套的解释循环:历史语境提供思想结构得以产生的土壤,思想结构激活历史语境的当代意义,当代回响反过来追问历史语境是否被充分理解。
三个层次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mermaid flowchart TD A["历史语境层<br/>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的<br/>学术气候与政治困境"] B["思想结构层<br/>社会心理学方法<br/>+ 三重地位理论雏形"] C["当代回响层<br/>东亚立宪史<br/>+ 当代公民身份问题"] A -- "提供问题土壤" --> B B -- "激活诠释可能" --> C C -- "反哺历史追问" --> A ```
第一层:历史语境。这一层的任务是还原《宣言》得以问世的德意志帝国学术—政治条件。具体包括:1880年代俾斯麦下野后的"和解"政治氛围、威廉二世时期帝国政治的内在张力、法学形式主义学派与新康德主义方法论的论战、法社会学在Gustav Schmoller等人推动下的兴起、北美宪法传统通过Lorenz von Stein、Robert von Mohl等人的德语转介。这些条件构成了《宣言》的问题源头:耶里内克不是在真空中构造理论,而是在回应一组具体的、属于他的时代的问题。进入这一层的读者,需要把《宣言》放回1895年这个时间坐标上,问的不是"它对我们说了什么",而是"它当时在说什么、说给谁听"。
第二层:思想结构。在把握历史语境之后,读者才能真正进入文本的内在论证逻辑。这一层的任务不是复述《宣言》的章节内容,而是提取其核心的结构性洞见:为什么法国人权宣言的真正源头不在1789年的法国,而在更早的北美殖民地宪法?为什么人权与公民权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前者对抗国家,后者构成国家)?为什么社会心理学方法能够同时容纳经验研究与规范判断?这些结构性洞见一旦被提取出来,就会变成可以独立使用的"分析工具",而不再依附于具体的历史情境。
第三层:当代回响。这一层的任务是用前两层获得的工具去面对我们自己时代的问题。具体来说,东亚(尤其是中国)的立宪史、当代公民身份的新挑战、数字时代基本权利的重新界定等议题,都可以借助耶里内克的方法论资源来重新组织。这一层不是简单的"应用",而是"对话":用当代问题去激活经典中被忽略的可能性,同时用经典的分析框架去揭示当代问题中被遮蔽的维度。
三层之间的过渡不是机械的顺序,而是反复的循环。一开始从历史语境进入,是为了避免把耶里内克当作"超时代的先知";进入思想结构之后,需要不断回到历史语境去检验这种结构是否依赖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激活当代回响之后,又必须回到前两层去反思自己的"当代问题"是否真的与经典处理的问题同构。这种循环不是无限制的——它必须有一个终点,也就是读者最终获得的判断——但循环本身是必要的,它防止读者在某一层固化。
案例:中国近代公法学者的"误读"路径
上述三层次阅读法不是抽象的方法论建议,它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演示。这里选取中国近代两位重要的公法学者——梁启超与张君劢——观察他们如何接触、如何"误读"耶里内克,以及这些误读本身如何折射出中国近代立宪史的结构性困境。
梁启超对耶里内克的接触主要发生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的流亡时期(1898—1912),集中体现在《新民说》(1902—1906)这部未完成的论集中。梁启超并非直接阅读耶里内克的德文原著——他当时的德文能力不足以完成这种阅读——而是通过日语转介的二手文献,以及同时代日本公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穗积陈重的《法理学大纲》),间接获取耶里内克的方法论资源。在《新民说》的"论权利思想"一节中,梁启超提出了一种具有特色的权利起源论:"权利思想之强弱,实为民智高下之标尺。"他列举了西方历史上几种权利思想的源头——罗马法、英国大宪章、法国人权宣言——论证中国缺乏权利思想的传统,因此需要从西方"移植"。这种叙述方式本身已经显示了耶里内克方法论的痕迹:权利不是自然法的永恒遗产,而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梁启超的"误读"也由此开始:他把耶里内克的"社会心理学"还原为一种"国民性心理学",把"权利"当作衡量"民智"高低的单一指标,从而丧失了耶里内克方法中最关键的东西——对具体社会群体的具体政治诉求的经验分析。在梁启超这里,"权利"变成了一个道德—教育议题,而非政治—制度议题。
张君劢的情况更复杂,也更有启发性。张君劢在德国与法国留学期间(1910年代)直接研读过耶里内克的部分著作,其1930年代的《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是中文公法学作品中最早系统讨论"主观公权"理论的文献之一。张君劢的贡献在于,他敏锐地抓住了耶里内克框架中"权利与社会条件"的关系,把它与中国近代的具体历史处境对接。他在《十讲》中提出:"中国之立宪,非徒法典之编订,亦国民身份之改造。"这句话其实是对耶里内克"公民身份是动态关系"这一洞见的精准转译。但张君劢的局限同样明显:他在引入耶里内克框架的同时,过于急切地把它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调和,把"公民"概念与"君子"概念做了过多比附。这种调和反映了张君劢试图在中国文化语境中为公民身份寻找"根"的努力,但从严格的学理角度看,它实际上冲淡了耶里内克"公民身份的建构性"这一核心命题。
梁启超与张君劢的"误读"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它告诉我们,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接触耶里内克的方式,几乎注定是"转介—误读"式的:由于语言障碍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无法直接进入耶里内克的德文文本,而必须通过日语或法语的转介,通过自己文化语境中的过滤层。这种过滤不是简单的"错误",而是一种结构性的中介:通过这种中介,耶里内克的概念被重新配置,以适应中国近代立宪的具体问题。但代价也是真实的:他们所获得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不是耶里内克的,而是经过中国近代知识分子重新构造的"中国版耶里内克"。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当代中国读者重读耶里内克时,既不应简单重复梁启超、张君劢的转介路径(那是他们那个时代不得已的选择),也不应假装自己可以"直接进入"德文原文而绕过所有中介(那是另一种幻觉)。我们需要的是:既承认自己必然处于某种"转介—误读"的结构中,又通过三层次阅读法,主动检验这种转介带来的得失,尽可能逼近原文的真实意图,同时保留当代回响的诠释空间。
本章小结
回到本章开头提出的那个核心问题:在权利话语高度膨胀的当代,回归130年前的耶里内克究竟意味着什么?经过本章的梳理,可以从三个层面给出初步回答。
第一个层面是方法论层面的回归。耶里内克的社会心理学方法在1895年对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