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读的理由
第 1 章 经典重读的理由
1886 年夏天,一个三十五岁的犹太裔法学家开始在海德堡着手一项看似边缘的考据工作。他打算追溯 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各项权利的来源,把每一条款逐一放回其历史语境中去检视。这项工作的成果在九年后以《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起源、文本与意义》(*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 1895)为题出版,旋即成为德国公法学史上最具争议也最具启发性的文本之一。它的作者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当时已经因《一般国家学说》(*Allgemeine Staatslehre*, 1900/1914 修订版)享有盛名,但正是这部关于人权宣言的小书把他推到了十九世纪末德国法学方法论争论的风口浪尖。批评者指责他用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因果链条稀释了规范的内在效力,捍卫者则视他为率先打通事实与规范之间鸿沟的先驱。一个多世纪过后,这部著作的经典地位早已不再需要辩护,真正困难的问题恰恰相反:在一个宪法理论已经走过百年、当代权利话语高度分化、全球化和后现代批判已经从根本上重塑了法学自我理解的时代,重读这部考据之作究竟还能提供哪些不可替代的理论资源?
这是本书希望回答的首要问题,也是本章展开全部讨论的出发点。
一、耶里内克著作在德国公法学史上的坐标意义
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必须先把耶里内克这部著作放回它诞生的那个学术场域中去理解。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年是德国公法学发生剧烈转型的时期,而耶里内克的《人权宣言研究》正处于几股思潮交汇的节点上。
第一股思潮是自然法传统的退场。十九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历史法学派在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影响下成为主流,规范正当性的来源不再诉诸超验的理性秩序,而是从特定民族的历史经验与法律实践中推导出来。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等人进一步把法律的演进逻辑描绘为民族精神的自我展开,自然法在公法领域的正当性根基由此被釜底抽薪。然而,到了耶林内克写作的十九世纪末,自然法的退出并未留下一块稳固的规范地基,反而暴露出实证主义内部的张力:当一切规范都被还原为实定法秩序的产物时,规范的约束力便失去了最终的辩护理由。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后来指出的相对主义危机,正是这一时期埋下的伏笔。耶里内克的写作语境,就是在自然法退场与实证法尚未确立自身规范尊严之间的短暂空档。
第二股思潮是新康德主义方法论的兴起。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贝克(Wilhelm Windelband)、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所代表的西南德意志学派逐步将新康德主义推广到各门精神科学中去。其核心主张是:自然科学处理事实领域,精神科学处理价值领域,两者各有其方法论上的独立性。这一区分对公法学的影响极为深远,因为它承诺了一种可能性——既不需要退回到形而上学的自然法,也不需要把法学降格为社会科学的因果分析,而是可以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方法论分界线。耶里内克的老师诺尔(Lorenz von Stein)虽然并不完全属于新康德主义阵营,但他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已经预示了后来新康德主义在公法学中的展开。
第三股思潮是社会学方法论的渗透。在穆勒(Adam Müller)开创性地把社会概念引入政治学之后,孔德(Auguste Comte)、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实证主义社会学逐步在德国知识界获得影响。耶里内克在《一般国家学说》中明确地把国家定义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一种具有历史与心理基础的现实存在,这在他那一代德国公法学家中并非主流。拉班德(Paul Laband)所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把法学封闭在形式化的概念推演之中,反对引入社会学或心理学的因果链条。耶里内克的《人权宣言研究》恰恰是在拉班德的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之间开辟出一条不同的道路:它承认权利的发生有其社会—心理根源,却不把这种承认等同于对规范效力的消解。
把三股思潮放在一起观察,就可以看出耶里内克这部著作的位置为何如此独特。它既不是自然法传统的挽歌,也不是纯粹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更不是新康德主义意义上的方法论自洽宣言。它处在三者交叉的地带上,借用发生学方法(genetische Methode)这一工具,试图回答一个既超越实证主义也超越历史叙事的问题:现代人权规范为何采取了它所采取的那些形式?它的社会起源与其规范效力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这部著作在德国公法学史上的坐标意义。它并非一个中性的考据成果,而是一种具有强烈方法论意识的理论介入。耶里内克自己后来在《一般国家学说》修订版中对其人权研究的解释清楚表明,他并不认为宣言中各项权利仅仅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而是相信其中存在某种可以追溯的社会—心理结构。他把这种结构称为"地位"(Status):人在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而权利正是这些地位的法律表达。这种把权利还原为社会地位的尝试,使他成为德国法学史上最早系统思考现代权利之社会基础的思想家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耶里内克的方法论选择并非毫无代价。它同时招致了左翼和右翼的批评。右翼的拉班德学派指责他把社会学引入法学,破坏了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纯粹性;左翼的社会主义者则批评他仅仅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利形态,而未能追问其阶级属性。这种双重批评反而从侧面证明:耶里内克的工作确实处在一种方法论的中介地带,它既不能被完全吸收进既有的实证主义框架,也无法被任何单一的政治立场所挪用。正因为如此,它才具有了持久的理论张力。
二、发生学方法作为超越规范分析与历史叙事的中介
要理解耶里内克方法论的核心贡献,必须把目光集中在他所运用的发生学方法上。这一方法在当时的德国法学界尚属罕见的尝试,它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历史叙事本身的细致,而在于它试图同时回答两个层面截然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事实性的追问:1789 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列举的种种权利,究竟是从哪些历史资源中汇聚而成?耶里内克在书中的做法是把宣言的每一条款逐一追溯到其可能的先驱文本——北美各州的权利宣言、英国 1689 年《权利法案》、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学说、各州的宗教自由立法,以及十七至十八世纪德意志境内小邦国的基本法。这种追溯工作的意义并不在于提供一份考据史的完整清单,而在于揭示一个重要事实:现代人权规范并非某种抽象理性在历史中的一次性显现,而是众多地方性实践、跨大西洋思想传播、宗教改革遗留、特定政治妥协等多重因素汇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规范性的追问:这些历史偶然的事实性汇聚,为何能够凝结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这正是发生学方法必须跨越的鸿沟。从事实层面的因果链条到规范层面的效力主张,中间存在一个经典的"休谟问题":从"是"(Sein)如何推出"应当"(Soll)?耶里内克对此的回答是引入"社会心理学"(Sozialpsychologie)这一中介概念。他主张,现代人之所以接受并内在化那些权利主张,并不是因为它们被某个形而上学体系所支撑,而是因为它们呼应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内在心理需求。自由、平等、财产权、安全、参与政治等要求,根植于人类个体在进入社会关系时所产生的自我保护与自我肯定的基本欲望。这种心理基础为权利的规范效力提供了一个非形而上学的地基——它不需要诉诸超验理性,却仍然能够解释权利何以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影响力。
发生学方法由此构成了规范分析与历史叙事之间的中介。它拒绝纯粹的规范分析,因为单纯的规范演绎无法回答一项权利为何恰恰采取了它所采取的那种形式;它也拒绝单纯的历史叙事,因为纯粹的历史追溯无法解释一项在特定语境中诞生的权利为何能够成为普遍适用的规范主张。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规范的双重结构:权利的发生有其社会—心理的因果基础,而这种基础又通过人的内在承认(Anerkennung)转化为规范效力。
这一方法论选择在二十世纪的法学史上产生了深远但分裂的影响。一方面,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拉德布鲁赫等新康德主义法学家的后续工作虽然强调了价值领域的独立性,却并未放弃对法律之社会条件的追问;另一方面,卢曼(Niklas Luhmann)所代表的系统理论法学把耶里内克的社会心理学思路推向极致,构建了一个完全放弃规范性主张的法学体系。这两条路径之间的张力,本身就是耶里内克方法论遗产复杂性的表现。
还有一个较少被讨论的层面值得在此点明。发生学方法隐含着一种关于现代性的特定叙事。耶里内克笔下的《人权宣言》并不仅仅是若干政治文献的汇编,而是现代国家与现代法律体系自我建构过程的一个缩影。个人权利从一种社会地位逐步转化为具有宪法位阶的根本规范,这一过程与民族国家的形成、立宪主义的兴起、公民身份的制度化同步发生。换言之,耶里内克笔下的"权利"概念本身就承载着一个关于现代政治秩序之起源的整体叙事。这使得他的考据著作超越了单纯的史学工作,进入到政治理论的核心地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读这部著作才不是一项单纯的文献学活动,而是一项对现代性方案的重新审视。
三、当代宪法危机呼唤的历史—理论双重视角
把目光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转向二十一世纪初的全球宪法图景,可以看到一系列变化使耶里内克式的历史—理论双重视角显得格外迫切。这些变化并不表现为对某一个具体法学派别的挑战,而是构成了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处境:法学本身用以理解自身规范效力的方式正在遭受多方面的侵蚀。
侵蚀的第一条路径来自民粹主义对宪法权威的冲击。2010 年代以后,从匈牙利到波兰,从委内瑞拉到菲律宾,再到美国国会山事件之后的美式民主困境,许多国家的政治现实都在提醒我们:宪法规范在被政治行动者援引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被搁置、扭曲或工具化。问题不仅是违宪审查机关能否有效行使其职权,更是宪法规范所依赖的那种"内在承认"——即公民与机构对宪法之规范效力的真诚尊重——是否仍然稳固。当宪法危机不再是边缘事件而是常态时,单纯的规范分析显然不足以解释规范为何失效,也不足以指出重建规范效力的可能路径。耶里内克的发生学方法在此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规范效力有其社会—心理基础,规范的危机也应当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去理解。这种视角并不替代规范分析,而是为它提供一种因果性的解释框架。
侵蚀的第二条路径来自宪法法院的政治化。1950 年代以来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所设计的立宪法院模式在欧洲范围内扩散,逐步演变为一种"司法积极主义"(Judicial Activism)传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法院以及后来的法国宪法委员会,都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了"宪法解释"的实质权力。然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宪法法院的政治化日益明显:当法院的决定与主流政治取向高度一致时,批评者会指责其为政治意志的司法外衣;当法院试图约束立法多数时,又被指责为反民主的精英主义。耶里内克的研究提醒我们一个被宪法理论长期忽视的问题:宪法法院所适用的规范,其正当性基础究竟在哪里?如果它仅仅依赖于实证主义的规范链——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宪法法院自己的判例——那么它就缺乏一种能够回应社会变迁的内在动力;如果它依赖于某种自然法式的道德基础,则难以在世俗多元的社会中获得共识。发生学方法提示出第三条路径:宪法的规范效力部分地依赖于它所回应并表达的那种社会—心理结构;当这种结构发生变迁时,宪法必须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否则便会丧失其社会承认的基础。
侵蚀的第三条路径来自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争议。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以来的国际人权体系在二十世纪后半叶获得了显著的发展,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一体系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区域性的人权机制(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拉美人权法院)与联合国体系并存,产生了规范冲突与管辖权竞合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非西方政权对国际人权话语本身提出了挑战,主张其植根于特定文明传统的特殊性。在此语境下,国际人权规范究竟是普世有效的,还是特定西方现代性方案的产物?耶里内克当年对 1789 年《人权宣言》的考据提示出一种回应思路:如果人权规范的发生有其特定的社会—心理条件,那么它的普世性就不是通过抽象理性来保证的,而是通过这种条件在不同社会中的复制与转化来实现的。换言之,人权不是某一文明的私有财产,而是对一组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结构中的心理需求的法律回应。这一思路显然比简单化的普世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都更具解释力。
把这三条路径综合起来,可以看到当代宪法学面临的共同困境:在规范与事实、普世与特殊、司法与民主之间,传统的方法论框架越来越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整合方案。耶里内克的发生学方法之所以具有当代意义,恰恰不在于它提供了某一具体答案,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能够同时容纳事实分析与规范主张的中介性理论建构。这一方法论传统在二十世纪的德国公法学中经历了复杂的演变,从耶里内克本人到施米特(Carl Schmitt)以决断主义方式改造的存在主义国家学说,再到战后施塔姆勒与拉德布鲁赫新康德主义化的复兴,以及卢曼彻底放弃规范性主张的系统理论转向,每一个后续阶段都从耶里内克那里获得了一种方法论的潜在可能,但也都对其进行了某种单向化的改造。重读耶里内克,就是回到这一方法论传统尚未分化的源头,重新审视它的内在可能性。
四、本书的导读路径与阅读策略
基于上述判断,本书选择了一种相对特殊的介入方式:它不试图用耶里内克来回答当代问题,而是以他为中心进行一场关于现代性方案的追问。全书共分十五章,每一章承担一个明确的论证环节。以下按顺序勾勒这一阅读路径的脉络,使读者能够在进入后续章节之前把握整体的论证结构。
第一至三章属于思想传记与方法论定位。第一章即本章,确立重读耶里内克的必要性;第二章处理耶里内克本人的学术成长历程,特别是他从布达佩斯到海德堡、从德意志法传统到奥地利—匈牙利帝国的多元制度经验如何塑造了他独特的理论视野;第三章则系统分析他与同时代学者(拉班德、施塔姆勒、施米特、韦伯、托尼斯)之间的思想关联与分歧,勾勒出他独特的发生学方法在德国思想史中的位置。
第四章与第五章处理耶里内克的国家理论。第四章聚焦于他的"双面国家"概念,即国家同时是统治组织与社会共同体,这一双重性构成他全部政治理论的起点;第五章则把这一国家理论与同时代新康德主义的一元论国家观进行比较,揭示其理论优势与局限。
第六至十章进入具体权利的分析。第六章处理自由权(作为免于干预的权利)及其在德国基本法体系中的展开;第七章处理平等权,特别是耶里内克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关系的理解;第八章分析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复杂关系;第九章处理宗教自由与良心自由,特别关注这一领域在美国宪法与德国宪法中体现的差异;第十章则讨论公民权与政治参与权的内涵。
第十一至十三章处理耶里内克与美国思想的关系。第十一章追溯他的美国历史研究,重点分析北美各州权利宣言对 1789 年法国宣言的具体影响路径;第十二章讨论耶里内克的宗教社会学,特别是新教伦理与现代权利观形成之间的关联,这一部分与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构成有趣的对照;第十三章则把视野扩展到十九世纪末跨大西洋知识网络的形成,分析耶里内克在这一网络中的位置。
第十四章专门处理概念史(Begriffsgeschichte)方法,本书选择以科泽勒克(Reinhart Koselleck)的"历史语义学"作为参照,重新审视耶里内克笔下"权利"概念的语义结构及其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变迁。
第十五章是全书的收束,标题拟为"现代性方案的未竟之问"。这一章不试图给出最终的结论,而是把全书所揭示的张力——实证与超验、社会与规范、特殊与普世、历史与体系——重新置入当代语境,思考它们对今天的宪法理论与政治实践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一十五章的安排并非随意拼凑,而是一条从微观到宏观、从思想史到概念史、从理论到实践的逐步递进路径。前三章提供思想坐标,第四至五章处理国家理论的核心架构,第六至十章将其落实到具体权利分析,第十一至十三章把视角扩展到跨大西洋语境与宗教社会学维度,第十四章通过概念史方法提供反思性的工具,第十五章则把全部讨论推向一个面向未来的开放性结论。这种结构本身已经体现了本书对耶里内克方法的某种回应:我们不满足于平面化的文本解读,而是试图从多个角度同时接近一个经典文本,理解它在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中所展现的理论张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所采用的"导读"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学术专著,也不是对耶里内克全部著作的系统注释。它是一种介于学术研究与思想评论之间的混合体:每一章都聚焦于一个具体的理论问题,通过对耶里内克原文的细读把它放回它所产生的语境,同时又不断回到当代语境去检验它的解释力。这种"双重视角"本身即是耶里内克方法的当代运用,我们希望它不仅能够为德国公法学史的研究提供新的切入点,也能为当代宪法理论的反思提供一种值得借鉴的中介性视角。
本章小结
本章的论证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个层次是历史定位的判断。耶里内克的《人权宣言研究》并非一项单纯的历史考据,而是十九世纪末德国公法学方法论转折的标志性事件。它处于自然法退场、实证主义扩张、新康德主义兴起、社会学渗透的多重交叉点上,其发生学方法正是对这一特殊学术处境的方法论回应。这一历史位置本身就赋予了它在德国公法学史上的不可替代性:它是一个分水岭,此前是自然法与历史法学的对峙,此后是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方法论分工,而它本人则处于尚未分化的中间地带。
第二个层次是方法论遗产的判断。发生学方法的核心贡献在于它构建了一种能够同时容纳事实分析与规范主张的中介性理论框架。它承认权利的发生有其社会—心理的因果基础,却不把这种承认等同于对规范效力的消解;它揭示规范效力的社会条件,却不把规范还原为纯粹的社会事实。这一方法论遗产在二十世纪经历了多种单向化的改造,重读耶里内克就是回到这一方法论传统的源头,重新审视它所蕴含的尚未被穷尽的可能性。
第三个层次是当代诊断的判断。民粹主义对宪法权威的冲击、宪法法院的政治化、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争议,共同构成了一种结构性处境:传统法学用以理解自身规范效力的方式正在遭受多方面的侵蚀。耶里内克的发生学方法为此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中介视角,它既不放弃规范分析,也不放弃经验考察,而是试图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规范的双重结构。
基于以上三个层次的判断,本书选择了一种导读式的写作方式,通过十五章的逐步展开,沿着从思想传记到方法论、从国家理论到具体权利、从跨大西洋影响到概念史反思的路径,最终回到一个开放性的现代性追问。这一结构本身即是本书对耶里内克方法论的当代运用。
下一章将进入耶里内克本人的思想传记,从他在布达佩斯的早年经历、维也纳的求学过程、海德堡的学术成熟期入手,考察一种多元的帝国经验如何塑造了他后来那种既不满足于纯粹规范分析、也不止于历史叙事的理论视野。这一传记式的考察不是文献学的兴趣,而是为后续的方法论分析提供一个具体的个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