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读的方法论
摆在法理学读者面前的《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1983)是一部奇特的作品。哈特在1961年《法律的概念》出版之后将近二十年的学术生涯里,以散篇论文的形式反复回到实证主义、规则、承认规则、内在观点等同一组核心概念,留下了与那部标志性专著并行的另一条理论轨迹。与这种理论工作的丰富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代英美法理学界对《论文集》的处理长期处于一种尴尬的附庸状态。它通常被当作《法律的概念》的注释集,或被视为了解哈特思想传记的素材库,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导读传统至今并不成熟。问题由此产生——在何种方法论前提下重读哈特,才能避免将其文本简化为既有理论的脚注,而真正把握其问题意识的原创性?
一、三种导读进路的得失
自《论文集》1983年结集出版以来,英美法理学界对其的导读传统大致沿三条进路展开。各种进路都有其合理起点,也都伴随着难以回避的方法论盲区。
思想史进路把哈特放置于从边沁、奥斯丁到凯尔森的英美分析法理学传统之中,借助《论文集》中的回忆性篇章(如《边沁论法律》《分析法理学在英语世界的复兴》)来重建哈特与其前辈的思想传承。莱西(Nicola Lacey)的哈特思想传记、博尔登(James E. C. H. Borden)等人的谱系学研究是这条进路的代表。这一进路的优势在于能够将《论文集》中的零散判断编织进一条连贯的师承脉络,从而使读者理解哈特为什么在1961年选择那样一种独特的理论起点。但它的盲区也来自这种连贯性本身:思想史叙述倾向于把《论文集》中的每一篇文章都解释为通往《法律的概念》终点的某个阶段,而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许多篇目写于《法律的概念》出版之后,它们面对的是新的论战对手(德沃金、菲尼斯、拉兹),回应的是新的理论压力,其原创性恰恰在于脱离了1961年体系之后的自我修正。把哈特当作"《法律的概念》之前"或"《法律的概念》之后"的作者来研究,本身就是把《论文集》降格为通往或来自某一固定坐标的过渡史。
文本注释进路把《论文集》视为《法律的概念》的延伸脚注或预备草稿,核心阅读任务是辨认哪些段落后来被吸收入《法律的概念》再版,哪些段落被哈特本人明确放弃。这一进路以1994年《后记》的出版为契机得到强化,因为《后记》本身就是哈特生前未完成的对《法律的概念》的自我回应。文本注释派的工作因此变得相当具体:对比1961年初版与1994年版《后记》的差异,确认哈特在哪些问题上改变了立场,在哪些问题上保持沉默。这种做法对于理解哈特晚期思想的转向确实不可或缺。但它同样有局限:把《论文集》降格为《法律的概念》的附录,就等于预设了后者在理论等级上的优先性,而这恰恰是需要被检验而非被默认的预设。事实上,《论文集》中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自然法复兴》《社会团结与法律的内在权威》等篇目,其论题之集中、论证之锋利,在许多地方都超过《法律的概念》中相应章节的处理。《法律的概念》第七章关于规则与原则的讨论,与《论文集》中《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的理由》等若干论文的细致程度相比,反而显得简略。
问题史进路把关注点从作者意图或文本关系转向问题本身的演化:在《论文集》中,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关于承认规则最终性的论述、关于内在观点社会维度的论述,各自经历了怎样的问题化与再问题化过程。这一进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后记》的出版和拉兹、科尔曼、夏皮罗等学者的系统性讨论而得到深化。它的优点是抓住了哈特研究中真正持久的张力:同一组问题在《论文集》和《法律的概念》中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本身就是理论史的重要档案。但问题史进路也容易滑向一种相对主义的解读,即把哈特的所有文本看作同一问题在不同时刻的不同切片,而丧失了识别文本轻重的能力。问题史需要一种更精细的工具来分辨:哪些文本中的论述是哈特深思熟虑的核心立场,哪些只是面对特定论战对手的临时表态。
三种进路各有得失,合在一起仍不足以回答本章开篇提出的问题。它们共同缺乏的是一种以术语为枢纽、以语义变迁为线索、以跨文体对勘为手段的方法。
二、概念考古法:以术语为单位追踪哈特的语义变迁
针对上述三种进路的盲区,本书主张以概念考古(concept archaeology)作为重读哈特的主导方法。这一术语借自福柯的"知识考古"却又刻意与之拉开距离:它不追问概念背后的深层结构或无言的先验条件,而是把哈特文本中的关键术语当作可追踪的语义单位,考察它们在《法律的概念》《论文集》和《后记》之间如何被使用、被扩展、被收缩、被替换。
具体来说,概念考古包含三个操作步骤。第一步是术语清单的建立:从《法律的概念》的索引出发,挑出被哈特本人视为核心的术语集合——规则(rule)、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内在观点(internal point of view)、法律义务(legal obligation)、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有效性(validity)等共十余项。第二步是跨文本对勘:对每一项术语,分别检索它在三本书中每一次出现的上下文,记录其定义方式、邻近概念、典型用例。第三步是语义滑移(semantic slip)的识别:比较同一术语在不同文本中的使用,标记出其外延或内涵发生的非偶然变化。
之所以采用这一方法,是因为哈特本人就在《论文集》中多次明确表述过,他对自己作品的修订主要不是通过改写旧作,而是通过在新文本中以新的方式使用旧术语来完成的。这一点在哈特为《论文集》撰写的简短前言里表现得最为坦白。他承认自己在不同文本中对同一概念的处理并不总是一致,而是把这种不一致看作理论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需要被抹平的瑕疵。概念考古因此不是要把哈特的术语统一化,而是把不一致本身当作理论的现场。
仍以"承认规则"为例。在《法律的概念》(1961)的第四章,哈特把它定义为"在某一法律体系中作为最终识别标准而被使用的规则",并强调其"存在"问题与经验事实无关,而与官员在实践中的接受态度有关。在《论文集》中的《承认规则的最终性》一文里,这一立场得到进一步具体化:承认规则的"最终性"不是逻辑意义上的不可超越,而是实践意义上的"被作为终极标准对待",哈特特别批评了把"最终性"误解为"不可修正性"或"主权者命令链条的终点"的几种常见解读。到了《后记》中,哈特又把承认规则与"法的渊源"理论联系起来,提出承认规则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规则,其存在依赖于官方群体的接受实践,而非任何形式的命令结构。从1961年到1994年,"承认规则"这一术语的内核虽然没有改变,但其周边的理论装置(它与命令、与主权、与法律渊源的关系)经历了实质性的重组。读者如果不进行这种跨文本的术语追踪,就不可能看出哈特在这三十年间究竟做了什么。
三、文体作为方法:《论文集》与《法律的概念》的同题异写
哈特的同题异写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与《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之间表现得最为典型。这一对照足以揭示文体选择背后的方法论意涵。
《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最初发表于1958年,本是一篇评论劳埃德(Dennis Lloyd)《法理学导论》的批评性文章,后被哈特扩展并改写为《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两份文本的核心论题相同:反驳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美国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攻击,论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分离而非必然的内容联系。
文体上的差异却决定了它们各自的方法论功能。1958年的论文具有强烈的论战色彩,通篇围绕着对霍姆斯、庞德、卡多佐等美国法学家的回应,反复使用"反驳""澄清""误解"等带有对抗性的话语标记。它的论证策略是防御性的:先把对手的论点夸大到最尖锐的形式,然后指出这种夸大形式本身的不可接受之处,从而完成对自己立场的间接辩护。
1961年《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的文体则根本不同。它放弃了论战姿态,代之以重建性的论证。开篇就从"一个令人困惑的事实"(法律一般会复制道德)出发,通过提问"这种复制是必然的概念联系,还是偶然的因果重合"来组织整章的结构。论证策略从"反驳对手"转为"重新框定问题":哈特不再纠缠于现实主义者的具体误读,而是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从"是否相关"重新表述为"以何种方式相关"。
这种文体差异不是表层风格的不同,而是论证方式的实质性转换。在论文体中,哈特关心的是"如何赢下一场辩论";在专著体中,他关心的是"如何让读者以新的方式看待一个问题"。这种转换在方法论上意味着:同一位作者,面对同一论题,可以采取两种本质上不同的写作策略,产出两种本质上不同的文本。重读《论文集》就不能只把论文当作专著的预备材料,而要承认论文体本身具有不可还原的认识论功能——论文体让哈特保持与具体论战对手的对话能力,专著体则让哈特从事更冒险的概念重构工作。
论文体的优点在于它的局部性:每一篇文章都针对一个具体对手或一个具体问题,论证的边界由该问题决定。这种局部性反过来允许哈特在《论文集》中说出一些在《法律的概念》中难以说出的话。例如《论文集》中对奥斯丁的批评远比《法律的概念》中更尖锐、更直接,因为论文体允许把对手指名道姓地批评,而专著体的体系建构要求哈特对奥斯丁做出更礼貌的处理。读者要充分理解哈特对命令理论的拒绝,就不能只读《法律的概念》第二章对"持枪者情境"的细致分析,还必须读《论文集》中《命令理论与权威的法律观》《法律的命令理论:与H.L.A.哈特的通信》等篇目中那种更直接的反驳。
由此可以引出对导读的一项具体要求:对《论文集》中每一篇文章,都要同时回答两个问题——这篇文章写于何时、针对谁而写、属于哪种文体类型(评论、专题论文、纪念文集、纪念演讲)?它处理的论题在《法律的概念》对应章节中以何种形式出现?只有同时把握文体与论题,才能避免把论文体的局部判断错误地等同于专著体的系统主张。
四、导读作为重构性活动:导读者立场与中立性边界
导读不是复述。任何一位导读者在着手处理一部经典之前,都已经处于一定的理论位置之上:他对哈特提出的某些解释优于另一些解释,他已经倾向于认可某些反对者(如德沃金、拉兹、富勒)对哈特的某些批评而非另一些批评。这种理论先在性决定了导读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转述。
承认导读的立场性,并不等于取消导读的规范性。导读仍然受若干内在标准约束。第一,导读者必须对哈特的潜在反对者具有同等深度的把握。也就是说,当导读者在哈特与德沃金之间做出选择时,他不能只是"哈特这边的人",他必须能够从德沃金的角度完整地重构德沃金的论证,从而判断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是否充分。这一标准在哈特研究中尤其重要,因为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争论(以《法律的概念》第七章及其后续论文为舞台)往往被简化为"实证主义 vs 反实证主义"的标签对立,而实际上双方在法律解释、规则与原则的关系、赫尔克里斯式法官的存在论承诺等问题上都有相当精细的论点交锋。导读如果只读到标签,就会错过这场争论中真正具有持久理论意义的部分。
第二,导读者必须保持文本内部的张力。任何一部经典都包含作者本人未能完全解决的矛盾。哈特研究中最为人所知的一个矛盾就是他对承认规则的"存在"问题的不完整处理:他一方面声称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种社会事实,另一方面又强调这种社会事实不能被还原为任何特定的外部可观察行为。导读者的任务不是通过选择一种解释来"消除"这种矛盾,而是让矛盾在文本中保持可见,并指出哈特本人对这种矛盾的意识程度。
第三,导读必须有"读者立场"的明确声明。这并不意味着导读者必须表明自己支持哪种法学立场(实证主义、反实证主义、自然法、批判法学),而是说他必须说清楚自己认为哈特的哪些论证是成功的、哪些是不成功的、自己重读之后在哪些问题上与哈特分道扬镳。这种立场声明使得导读从"客观转述"转向"对话性重构",而后者才是经典之所以能够跨越时代继续产生理论效力的真正原因。
把以上标准综合起来,可以给"导读型研究"画出一个边界。处于边界之内的工作包括:跨文本对勘、术语史追踪、隐性对话识别、潜在反对者的完整重构。处于边界之外的工作则包括:把哈特当作某个当代论战中的现成武器使用、用哈特的术语包装自己的原创理论、把《论文集》简化为《法律的概念》的引用源。本书所主张的概念考古法,正是要在这一边界之内展开工作。
五、文本细读的操作准则:以"最低限度内容"为例
把概念考古法落到操作层面,需要一组可执行的细读准则。下面以《法律的概念》第八章"法律与道德的最低限度重合"与《论文集》中的《自然法复兴》一文为样本,演示若干关键操作。
操作一,区分"断言"(assertion)与"主张"(claim)。哈特在论证中的许多话需要被拆成两种不同的言语行为。断言是一种描述性陈述,陈述者愿意为该陈述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是一种规范性提议,陈述者提出某种概念划分或理论建构,并愿意为该划分的"富有成果"或"理论效用"承担辩护责任。读者如果不区分这两层,就会在《法律的概念》第八章的开篇感到困惑:哈特一方面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内容重合"是一个明显的真命题,另一方面又说这是一个"基于人类生存目的性的形式条件"的命题。前者听起来像经验断言,后者听起来像规范性主张。区分之后才能看清:第一句是断言(他愿意为"存在重合"提供论证),第二句是主张(他提出一个特定的解释框架——"目的性"——来组织这些断言)。这两个层次的混淆,正是许多读者把哈特误读为"温和的自然法论者"的根源。
操作二,识别隐性对话。哈特文本中的许多关键判断并非凭空提出,而是与某一前辈或同时代学者进行隐性对话的结果。《自然法复兴》一文的核心论证,即"基于人类有限资源、有限利他主义、有限理解力的基本事实,任何有效的法律体系都必须包含某些内容上的最低限度约束",其隐性对话对象是菲尼斯(John Finnis)1980年出版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哈特在那篇文章里没有指名批评菲尼斯,但其论证布局——先承认存在某种"自然法的最小核心",再将其解释为基于"可理解的人类动机形式"而非"可评价的客观善"——明显是在与菲尼斯争夺对"自然法最小核心"这一术语的解释权。这种隐性对话如果不被识别,《自然法复兴》一文就只是"哈特对自然法的让步"的简单故事;一旦被识别,它就成为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一场未完成的术语争夺战的理论现场。
操作三,把握跨文体的术语滑移。同样的术语在不同文体中出现时,其意义往往发生微妙但重要的变化。比较《法律的概念》第八章与《自然法复兴》的关键术语,"最低限度内容"(minimum content)在两处都出现,但意思不同。在《法律的概念》中,"最低限度内容"是一种关于法律体系内容的事实性观察:任何长时段存在的法律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包含某些规则(禁止谋杀、要求某种形式的财产保护、要求某种形式的契约强制)。在《自然法复兴》中,哈特改用"自然法复兴的最小核心"(the minimal core of natural law revival)这一更明确的术语,意在与当代自然法复兴的代表人物(菲尼斯、麦金太尔)进行对话。这一滑移表明: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对"自然法"的态度是较为中立的内容观察;在《论文集》的对应文章中,他已经在为这种中立的态度选择一种特定的理论辩护框架(基于"人类动机形式"而非"客观善"),并以此与自然法复兴论者展开明确的竞争。
操作四,识别让步与反攻的双重结构。哈特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经常采用一种"让步—反攻"的双重论证结构:先承认对方的部分主张,再从对方未能解释的问题出发展开反攻。《法律的概念》第八章就是一个典型:先承认自然法论者关于"法律体系包含某种不可还原的道德内容"的观察是正确的,然后反攻道:这种"正确"是一种退化意义上的正确——它是任何长期存在的社会规则体系都必然具备的某些形式属性,与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基于客观道德评价的实体性内容"完全不同。《自然法复兴》一文则采用更激进的反攻结构:不仅指出自然法复兴的"最小核心"论证在内容上是可以被接受的,更指出自然法复兴在概念上是混乱的——它把经验性的"任何社会都会产生某些规则"错误地包装成了规范性的"这些规则是道德上正确的"。读者如果只看到让步结构而看不到反攻结构,就会把哈特对自然法的处理误读为"温和的实证主义"。
以上四条操作并非穷尽所有细读准则,但足以显示:文本细读不是被动的文本还原,而是一系列主动的分析判断。它要求读者带着对术语、对隐性对话、对论证结构、对文体选择的系统性敏感进入文本,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文本的内部张力与外部对话关系。
六、阅读循环:哈特三联体的概念路线图
把以上方法论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研究路径,可以画出一张导读路线图。该图揭示的不是《论文集》《法律的概念》《后记》之间的简单时序关系,而是同一组核心概念在三本书之间循环往复、彼此修正的语义网络。
```mermaid flowchart LR A["论文集<br/>1973-1983"] B["法律的概念<br/>1961"] C["后记<br/>1994"] D["核心概念群<br/>规则·承认规则·内在观点"] A -- 概念素材 --> D B -- 系统整合 --> D C -- 回应修正 --> D D -- 再读循环 --> A D -- 影响后续批评 --> B ```
这张路线图揭示三个相互关联的判断。第一,《论文集》不是《法律的概念》的附录,而是同一组概念群在散论形式下的进一步展开。第二,《法律的概念》本身是概念群的一次系统化整合,但它并非终点,而是后续论文与《后记》得以展开的对话起点。第三,《后记》对《法律的概念》的回应性修正本身又成为新的论文素材,反过来重新塑造研究者对《论文集》中早期论文的解读。这三个判断共同指向一个更具方法论后果的结论:对哈特文本的任何一次充分阅读,都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它必然是从《论文集》到《法律的概念》再到《后记》、然后又从《后记》回到《论文集》的循环运动。这种阅读循环正是概念考古法区别于一次性文本解读的根本特征。
本章小结
回到本章开篇的问题:在何种方法论前提下重读哈特,才能避免将其文本简化为既有理论的脚注,而真正把握其问题意识的原创性?答案是放弃对哈特文本的单线式阅读,把概念考古作为主导方法,把导读作为重构性活动,把跨文体对勘作为基本技术,把阅读循环作为最终的研究节奏。
这一方法论立场具有可推广性。它不只适用于哈特,同样适用于任何一部法理学经典的解读——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拉兹的《法律的权威》都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被对待。但读者必须意识到,概念考古法本身也有它的边界。它最适合处理的是那些作者本人具有强烈术语意识、且其文本之间存在跨文体关系的思想家。对于那些以非术语化的、风格散漫的方式进行写作的作者(如部分美国现实主义者),这一方法的可操作性会大打折扣。
带着这一方法论装备,下一章将进入对哈特理论地基的重新勘察:承认规则的"存在"问题。承认规则是哈特体系中的枢纽性概念,它既是规则又是规则的规则,既是社会事实又是规范判断,既被宣布为最终标准又被宣称为不可还原。这一系列悖论性特征构成了后续所有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