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英国的经济与社会
第1章:17世纪英国的经济与社会
为何近代经济思想的第一次系统性绽放发生在英国,而非经济同样繁荣的荷兰、或者拥有更悠久学术传统的法国?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17世纪英国的历史现场。这是一个王权与议会反复角力的时代,是土地关系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也是英国以一个新兴商业帝国的姿态与欧洲传统强国正面交锋的时代。正是在政治结构的动荡、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殖民扩张的资本化以及国家财政的危机这四重变革的交汇处,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知识学科的胚胎开始形成。本章将依次考察这些结构性变革如何共同构成了近代经济思想萌发的历史土壤。
政治转型与经济治理模式的转变
理解17世纪英国的经济变迁,必须首先把握这一时期政治结构的深层转型。从都铎王朝向斯图亚特王朝的过渡,绝不仅仅是一次王位的更替,而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合法性逻辑和治理理念的碰撞。伊丽莎白一世在其漫长的统治期间,建立了一种被称为“混合君主制”的治理模式:国王通过议会立法、通过地方士绅治理国家,同时以枢密院和星室法庭等机构直接掌控部分核心权力。这种模式的精妙之处在于,国王并不试图消灭议会的传统特权,而是将这些特权纳入自己的治理框架之中,以一种灵活的政治艺术维系着王权与地方精英之间的合作。
然而,詹姆斯一世及其子查理一世的统治打破了这种微妙的平衡。詹姆斯一世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执着,使得他与议会之间的关系从合作逐渐走向对立。他在1603年继位后不久便宣称,“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这一论断直接否定了议会长期享有的立法特权。查理一世在1629年解散议会后,以“无议会时期”的方式进行统治长达十一年,期间依靠王室特权和征收特别税维持财政。这种统治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最终以1649年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
政治结构的动荡深刻改变了经济治理的基本逻辑。在都铎王朝时期,经济管制主要采取“特许状”模式:国王向特定的公司、行会或个人授予垄断性权利,以此换取财政收入和政治服从。圈地运动虽然从15世纪末就已开始,但一直处于国王和议会的监控之下,议会多次通过立法试图限制圈地的速度和范围。然而,随着内战的爆发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短暂中断,旧的管制框架被打破。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虽然君主制得以恢复,但议会已经不再是都铎时期那个可以被轻易操控的咨询机构,而逐渐成长为真正拥有立法权力的主权机构。
这一转变在经济治理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1678年的“排斥危机”成为一个关键节点:议会试图将王位继承权从天主教徒詹姆斯公爵手中剥夺出去,虽然最终失败,但这场政治斗争使得议会作为一个独立政治主体的意识空前觉醒。此后,议会在财政事务上的权力持续扩张,1688年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既不能征税,也不能征兵。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后来重商主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框架:经济政策不再取决于国王的个人意志或与王室的私人关系,而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程序;商业利益集团的诉求必须转化为法律语言,在议会的辩论场中争取支持。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制度转型为经济思想的萌发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其一,当经济政策成为公共辩论的议题而非宫廷秘术时,关于贸易、货币、税收的争论便获得了进入公共话语的可能性。其二,议会辩论的形式要求参与者必须提供系统性论据——仅凭传统、惯例或君主的权威已经不足以支撑政策主张,必须论证“为什么这样做对国家有利”。正是在这种制度性需求的刺激下,关于经济活动的系统性思考开始从神学、政治哲学和商业实务中剥离出来,逐渐凝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领域。
圈地运动与农业革命的深化
如果说政治结构的转型为经济思想的萌发提供了制度土壤,那么农业领域的变化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并由此产生了新的利益格局和认识需求。圈地运动并非17世纪的新现象,早在15世纪后期,随着羊毛贸易的繁荣,英格兰中部地区就开始出现将公共田地(open fields)围圈为私有牧场的浪潮。然而,17世纪上半叶的内战和政治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此前议会和国王设置的圈地限制,使得圈地运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推进。
理解圈地运动的经济逻辑并不困难。传统的敞地制度(open field system)下,每个农户持有若干分散于不同田块的土地,春种秋收的节奏由社区共同决定,个人很难进行农业创新或调整生产结构。而圈地之后的私有土地可以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可以种植不同的作物,可以引入新的轮作制度,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调整生产方向。从纯粹的技术效率角度看,圈地确实能够提高农业产出。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英国农业史研究者常用的大量证据表明,圈地地区的单位面积产量普遍高于敞地地区。
然而,圈地运动的社会后果远比其技术效率复杂。在敞地制度下,即便最贫穷的茅屋农也能够在公共田地上放牧少量牲畜,在公共林地拾取柴火,在休耕地里捡拾落穗。这些看似微小的权利,构成了农村底层人口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圈地之后,这些公共权利随之消失,大量农村人口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生存保障。关于圈地后果的文献记载充满了触目惊心的描述:流离失所的农民涌入城市,成为无业游民或廉价劳动力;原有的村庄社区瓦解,社会关系发生重组。
圈地运动与内战之间存在着深层关联。历史学家通常注意到,内战期间议会派的力量主要来自那些受圈地影响较小的东南部和东部地区,而保皇派则在圈地进程更为剧烈的中部地区获得更多支持。这种地域分布并非偶然:对于已经在圈地过程中失去土地或传统权利的农民而言,议会对国王的抵抗提供了一个表达不满的机会;而对于圈地后的新土地所有者而言,议会的胜利意味着他们的产权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事实上,光荣革命之后通过的1696年《圈地法》,正式确立了通过议会法案进行圈地的程序,使得圈地运动完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意味着那些在圈地过程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失去了通过政治渠道阻止圈地的可能。
从经济学思想史的角度看,圈地运动产生了两个重要的知识后果。首先,它使得“产权”从一个模糊的传统概念转变为一个迫切需要理论化的问题。当土地从社区共有转向私人所有,当这种转变伴随着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和人口流动时,关于产权起源、产权性质以及产权保护机制的理论思考便成为必需。其次,圈地运动带来的农业商品化,推动了农产品市场的扩大和粮食贸易的繁荣,这为后来关于供给、需求、价格和货币流通的理论思考提供了经验材料。值得注意的是,17世纪后期英国农业著作中频繁出现的“农业改良”(agricultural improvement)概念,已经包含了后来经济学核心关注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问题的萌芽。
商业资本的崛起与东印度公司的扩张
如果说圈地运动重塑了英国的土地关系,那么商业资本的壮大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与外部世界的经济联系。17世纪的英国正处于一个全球贸易扩张的节点:香料、白银、纺织品、殖民地商品构成了一个跨越洲际的贸易网络,而控制这个网络的商业资本成为英国社会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
英国商业资本的崛起经历了几个阶段。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商人主要通过“冒险商人”(Merchant Adventurers)公司从事对欧洲大陆的纺织品贸易。这个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典型的重商主义:它在尼德兰设置商馆,统一收购英国呢绒并分销欧洲市场,通过控制成员人数和贸易配额来维持垄断利润。然而,1600年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标志着英国商业资本开始向更远的世界延伸。东印度公司最初的目标是在印度洋地区建立贸易据点,获取香料和其他东方商品。1602年荷兰的“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已经先一步在东印度建立了垄断性贸易网络,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本身就是对荷兰竞争的一种回应。
东印度公司在17世纪的发展轨迹,充分体现了英国商业资本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复杂互动。公司最初只是试图在苏拉特、爪哇等地建立商馆,以物易物换取香料和纺织品。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公司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从单纯的贸易商转变为领土占领者。1660年公司在孟买建立据点,1690年在加尔各答站稳脚跟,公司的商馆逐渐演变为实际上拥有主权权力的殖民管理机构。这一转变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商业资本不再满足于通过贸易差价获取利润,而是开始直接控制商品的生产环节;意味着私人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国家的军事和行政功能;意味着英国的经济利益已经开始超越贸易范畴,进入领土政治的领域。
东印度公司的财务模式对理解17世纪英国经济同样至关重要。公司很早就采用了一种类似现代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者购买股份,按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公司利润主要来自东印度商品在英国的专卖权。这种组织形式的创新意义在于,它将分散的社会资本聚集起来,使得大规模的远洋贸易成为可能;同时,股份的可转让性也使得投资风险得以分散。然而,公司很快就陷入了与国家财政的纠葛之中。英国政府多次向公司借款,并以垄断性贸易特权作为担保;而公司为了维护其在东方的利益,也不断游说政府动用海军力量提供保护。这种商业资本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依赖,为后来的“国家富强”与“商业利益”关系的理论化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
与此同时,国内商业资本的力量也在同步增长。伦敦作为英国商业中心,其地位在17世纪获得了决定性巩固。从人口数据看,1600年伦敦约有居民20万,约占英格兰总人口的5%;到1700年,伦敦人口已增至50万以上,占比超过10%。这种人口集中既是大规模远程贸易的产物,也反过来促进了国内商品流通和服务业的发展。围绕港口、仓库、经纪商和银行家,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商业服务体系逐渐形成。劳埃德咖啡馆在1688年前后成为海上保险和航运信息的中心,皇家交易所(Royal Exchange)则是各类商品批发贸易的集散地。这些机构的存在,意味着商业活动已经开始形成自己的制度化空间,不再完全依附于宫廷政治或行会体系。
商业资本的崛起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知识需求:如何理解和解释商业活动的规律?传统的道德神学将高利贷视为罪恶,将贱买贵卖视为剥削,工商业者虽然在实践中积累了巨大财富,但在知识话语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然而,当商业资本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当商人集团成为政治博弈中的有力玩家时,关于商业活动的“正面叙事”便获得了强烈的社会需求。重商主义的兴起,在知识社会学层面可以理解为商业资本为自身合法性进行的话语建构:它论证商业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是国家财富增长的源泉,商人不是寄生虫而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国家政策应当服务于商业资本的利益。
欧陆竞争格局中的政策选择
英国商业资本的崛起并非发生在真空之中,而是始终处于与欧洲其他商业强国的竞争关系之中。理解17世纪英国的经济政策选择,必须将其置于一个多极竞争的国际格局中考察。在这个格局中,荷兰和法国分别是英国最主要的竞争对手,而英国的政策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应对这两个竞争者的需求所塑造的。
荷兰在17世纪上半叶占据着世界贸易的霸主地位。1609年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创立,使得荷兰商人能够在国际支付中使用统一的信用货币,大大降低了跨境交易的成本。荷兰商船以其高效的运营成本和先进的航海技术,几乎垄断了欧洲北方贸易的运输业务——从波罗的海的谷物和木材,到地中海的葡萄酒和橄榄油,再到西非的黄金和奴隶贸易,荷兰商人的身影无处不在。阿姆斯特丹不仅是欧洲的商品集散中心,也是世界金融体系的核心: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公司,其股票的投机活动催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证券泡沫之一(1637年的郁金香狂热虽然在历史上被过度戏剧化,但其背后的金融机制是真实存在的)。
面对荷兰的竞争优势,英国的政策选择经历了从模仿到差异化的演变过程。在早期,英国试图通过学习荷兰的商业技术和金融工具来增强竞争力。1660年英国模仿阿姆斯特丹银行设立了英格兰银行,这一机构的创建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英国政府在“九年战争”(1688-1697)中的财政困难。英格兰银行的运作模式与阿姆斯特丹银行类似:政府以税收为担保向银行借款,银行发行银行券作为流通货币,政府则给予银行股份持有人特定的税收豁免权和贸易特权。这一制度创新的意义远超单纯的融资功能:它实际上将国家债务与银行信用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国家-金融关系。
然而,仅仅模仿荷兰的金融技术并不足以改变竞争格局。英国逐渐意识到,要在与荷兰的竞争中占据上风,必须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策略。这种策略的核心是通过关税政策保护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开拓殖民地的独占性贸易。1651年的《航海法案》(Navigation Act)是这一策略的标志性开端。法案规定,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往英国港口的商品,必须使用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输;从欧洲运往英国的商品,必须使用英国船只或出口国船只运输。这部法案直接针对荷兰的运输业——荷兰商人赚取的就是在欧洲各港口之间转运商品的运费,航海法案剥夺的正是这部分利润。
1660年和1663年的补充法案进一步强化了贸易管制的重商主义色彩。1660年法案要求美洲殖民地的烟草和蔗糖必须首先运往英国港口,在英国缴纳关税后才能转口销售;1663年的《主要产物法案》(Staple Act)则规定,北美殖民地生产的几乎所有商品都必须首先运往英国,再从英国出口到其他目的地。这些措施的经济逻辑是明确的:通过控制殖民地商品的流通渠道,确保英国商人能够以有利价格收购,再以较高价格转口欧洲市场,由此获取可观的贸易利润。这种利润本质上来自对流通环节的垄断控制,而非生产效率的提高。
法国作为另一个竞争对手,给英国带来了不同类型的挑战。在路易十四的“伟大世纪”(Grand Siècle)期间,法国凭借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中央集权的行政体系,建立了强大的国家军事机器。法国政府刻意扶持手工工场,通过关税保护和补贴政策发展本国制造业,同时以“三十年停战”期间积累的财政资源支撑其欧洲霸权野心。英国的政策制定者意识到,法国模式代表了一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不是通过商业贸易,而是通过国家主导的制造业发展和农业税改革来增强国力。这种认识促使英国在重商主义框架内进行政策调整:从单纯的贸易管制转向更为全面的产业政策,包括鼓励技术创新、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吸引外国工匠移民等。
值得注意的是,17世纪后期英国与法国的竞争关系,直接影响了英国对荷兰态度的转变。1688年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从荷兰入主英国,这一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王位的更替,更在于英国外交战略的根本调整。威廉三世推动英国与荷兰建立联合防线,共同对抗法国的扩张野心。这一外交联盟的确立,意味着英国不再将荷兰视为首要竞争对手,而将法国确立为主要战略威胁。从经济政策角度看,这一调整为英国重新评估重商主义策略提供了空间:既然不再需要与荷兰进行零和竞争,那么过度强调贸易管制和关税壁垒的政策成本便开始凸显,为后来更为灵活的经济政策——以及更为系统的经济理论——的出现埋下伏笔。
光荣革命与新型宪政秩序
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政治史上通常被视为一个转折点,但若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其意义更为深远。这场几乎没有流血的“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由此重塑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结构,为后来经济学知识的制度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根本条件。
理解光荣革命的政治哲学基础,需要回溯到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的发展脉络。内战期间和内战之后,围绕王权与议会的关系问题,英国思想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蒂坦》(1651)中提出了绝对君主制的论证,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只有强有力的主权者才能带来秩序与和平。尽管霍布斯的论证在哲学上颇为精妙,但其结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与议会派的主张格格不入。更为重要的是,在1688年前后,约翰·洛克以反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论为契机,系统阐述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1689年出版,但手稿完成于内战期间)中提出的核心理论,可以概括为几个相互关联的命题。第一,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同意通过多数原则转化为政治决定;第二,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权力,但不是绝对的——它受制于“自然法”的约束,即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第三,如果政府背离其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目的,被统治者有权进行革命。洛克的论证在1688年的政治语境中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它为议会的“邀请”行为提供了理论辩护,将詹姆斯二世的流亡解释为一次正当的自我保护行动,而非叛逆。
然而,洛克理论的深远意义远超其直接的政治辩护功能。在洛克的政治哲学框架中,“财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地位。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洛克专门讨论了财产问题:劳动是财产权的来源,通过劳动将自然物从公共状态转变为私有状态;政府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财产,而征税——作为对财产的强制性剥夺——必须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些论述后来被证明是理解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关键起点。
光荣革命确立的宪政秩序具有几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经济思想萌发的制度框架。首先是议会财政权的强化。1689年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中止法律或免除法律的执行,不得在议会休会期间征收赋税。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它将国家财政的来源从国王的特权收入转向议会的税收授权,使得财政问题成为公共辩论的焦点。税收政策不再仅仅关乎君主的个人财务状况,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军事能力、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战略,由此产生了对系统性财政知识的需求。
其次是法治原则的强化。光荣革命之后,普通的法律程序和法院审判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主要机制,包括财产权。这意味着产权的保障不再依赖君主的恩赐或特权,而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预期之上。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法治化的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础:只有当产权得到可靠保障时,人们才有动力进行长期投资和跨期交易。然而,这种认识并非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政治斗争和理论辩论才逐渐确立的。
第三是宗教宽容原则的初步确立。《宽容法案》(1689)在新教范围内实行有限的宗教宽容,结束了此前英国社会中反复出现的宗教迫害和政治清洗。这一措施的经济意义在于,它使得来自欧洲大陆的宗教难民——尤其是法国胡格诺派教徒——能够自由进入英国并从事工商业活动。据统计,1685年路易十四撤销《南特敕令》后,大约五万名法国新教徒逃亡,其中相当一部分进入了英国。这些难民带来了先进的纺织技术和商业网络,成为英国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光荣革命所确立的宪政秩序,为商业社会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和议会的约束,产权得到相对可靠的保障,商人阶层作为议会政治的重要参与者能够有效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正是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关于经济活动的系统思考——从货币的性质到贸易的利弊,从税收的原则到政府干预的边界——获得了从日常实务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知识学科的可能性。
三位思想家登场的历史语境
本书所考察的三位核心思想家——牛顿、洛克和配第——正是在上述历史条件的交汇处登上了思想舞台。他们的研究领域各有侧重:牛顿主要关注自然哲学,但他对货币和金属货币本质的研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货币理论;洛克以其哲学体系闻名,但他对财产权、货币和利息的论述构成了后来自由放任思想的哲学基础;配第则直接以“政治算术”之名,开创了对经济活动进行量化分析的先河。他们的工作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在一个商业日益扩张、国家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什么样的知识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