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里内克其人与时代
第 1 章:耶里内克其人与时代
理解一位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不能脱离其思想形成的历史语境与学术传统。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人权宣言所做的系统研究,至今仍被视为理解基本权利历史演变的经典之作。然而,耶里内克的研究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特定的学术脉络中形成,并回应着德意志帝国时代的宪政困境。本章的任务是为读者勾勒这幅背景图景:耶里内克是怎样一位学者,他在怎样的知识传统中汲取养分,他又面对着怎样的时代问题。这些背景并非装饰性的补充,而是理解其理论逻辑的必要前提。正如理解一座建筑的结构,必须先了解地基的土质与水位,理解耶里内克的公法学说,同样必须先进入他的时代与学术世界。
1.1 耶里内克的学术生平与主要著作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于1851年7月16日出生于莱比锡一个犹太学者家庭,其父阿道夫·耶里内克是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医学家,曾任维也纳大学法医学教授。这样的家庭背景为耶里内克日后的学术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使他早早接触到法律学术的思维方式与社会功能。耶里内克先后在维也纳大学和莱比锡大学接受法学教育,师承多位在当时享有盛誉的法学大家。1874年,年仅23岁的耶里内克在维也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即展现出对国家理论与法哲学问题的浓厚兴趣。此后数年间,耶里内克辗转于多所大学,从助教做起,逐步在学术界站稳脚跟。1879年,他在巴塞尔大学取得教授资格;1882年,他受聘为维也纳大学副教授;1885年转任巴伐利亚大学(埃朗根);1888年赴海德堡大学任教;1895年起,他受邀前往日内瓦大学担任客座教授,并在那里完成了其最重要著作之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法文版补充修订。1904年,耶里内克返回德国,受聘于海德堡大学,直至1911年因病辞世。
耶里内克的学术生涯横跨奥匈帝国与德意志帝国两大学术重镇,这种跨国家的学术经历对他的理论视野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奥地利,他深受当时方兴未艾的实证主义法学熏陶;在德国,他则浸润于潘德克吞法学的深厚传统之中。这种双重学术渊源使耶里内克能够在实证法学的框架内,同时保持对法哲学问题的开放态度。
耶里内克的著述范围广泛,涵盖国家学、法哲学、宪法史与行政法等多个领域。在国家学领域,他的《一般国家学说的体系》系统阐述了国家的概念、本质与职能,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理论体系。在法哲学领域,他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效力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宪法史领域,他最重要的贡献当属对基本权利历史的研究。1895年出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历史与体系性阐述》一书,至今仍是研究人权宣言历史与理论的必读文献。在这部著作中,耶里内克运用历史与比较的方法,系统考察了人权宣言从北美实践到法国革命,再到欧洲各国宪法的发展脉络,分析了不同类型人权宣言的规范结构与政治功能。
耶里内克在德国公法学界的地位,从他与同时代学者的交往中可见一斑。他与马克斯·韦伯保持着终生的学术友谊,二人曾就国家理论与宗教社会学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他也是德国法学会(Deutsche Juristentag)等重要学术组织的活跃成员。其学术声望甚至跨越国界:除前述日内瓦大学的客座教授职位外,他还曾受邀赴法国、意大利等国讲学,成为国际法学界的重要声音。
值得注意的是,耶里内克并非一个象牙塔中的书斋学者。他关注现实政治,对德意志帝国的宪政运作有着敏锐观察。1891年,他发表了《德意志帝国宪法注释》一书,对帝国宪法条文进行逐条解析,其中对帝国皇帝与宰相关系的论述、对联邦制结构的分析,至今仍被宪法史家引用。这种对实证宪法的关注,使他的理论思考始终保持着与现实的张力。
1.2 19世纪德国法学的理论背景
要理解耶里内克的学术贡献,必须首先了解他所处的德国法学传统。19世纪的德国法学界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存在着多种学术流派与方法论立场之间的竞争与对话。正是这种学术生态,塑造了耶里内克的问题意识与分析工具。
历史法学派构成了19世纪德国法学的第一重底色。该学派的创始人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其代表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中,系统阐述了一种与启蒙时代的自然法论相对立的法学观念。萨维尼认为,法律不是理性可以凭空设计的产物,而是民族精神的表达,是历史演进的结晶。法律如同语言,是民族共同体的无意识创造,立法者的工作应当是对这种有机发展的民族法进行科学的整理与表达,而非另起炉灶。历史法学派将法学的任务定位为对既有法律材料的科学阐明,强调法律的历史根基与民族特性。这一立场对德国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使德国法学家普遍重视法律的历史维度,注重在历史脉络中理解法律规范的生成与演变。耶里内克对基本权利历史的研究,显然承继了这一学术传统——他考察人权宣言的演变,不是从抽象的正义观念出发,而是追溯其具体的历史形成过程。
潘德克吞法学是历史法学派的学术延续与精致化。潘德克吞(Pandekten)即罗马法的《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中最具学术价值的部分。19世纪德国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法经典的系统研究,建立了以概念金字塔为特征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的典型代表是 Bernhard Windscheid 的《学说汇纂教科书》,该书以精妙的概念演绎构建了一个自洽的私法体系。潘德克吞法学的核心方法是将法律规范分解为一系列精确定义的法律概念,然后通过概念的组合与推导,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方法追求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与概念精确性,其优点在于能够为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分析框架,其缺点则在于可能脱离社会现实,成为概念的游戏。
概念法学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极端化形式,也是19世纪后期德国法学界的主要批评对象。概念法学的代表人物如卡尔·约瑟夫·安东·米特迈尔(Karl Mittermaier)等人,将潘德克吞法学的概念演绎方法推向极致,认为法律推理不过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导过程,法官的职责是精确适用法律条文,而非创造规范。概念法学在方法论上呈现一种严格的规范实证主义立场:法学应当研究的唯一对象是实定法规范本身,超越实定法的价值判断不属于科学法学的范畴。
然而,19世纪末叶,对概念法学的批评逐渐汇成一股思潮。鲁道夫·冯·耶林以其《罗马法的精神》开启了这场方法论转向。耶林批评概念法学将法律变成了一座“概念的天国”,丧失了与生活的联系。他提出“目的”是法律发展的真正动力:法律规范不是无意义的概念游戏,而是为了一定的社会目的服务的工具。这一洞见为后来的自由法运动和利益法学奠定了基础。尽管耶里内克并不赞同自由法运动的极端立场,但他显然吸收了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保持着对法律社会功能的关注。
在公法学领域,格奥尔格·耶里内克本人就被视为连接实证主义法学传统与更广阔理论视野的关键人物。他一方面接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法学应当以实定法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立场进行了重要修正。他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一书中明确指出,对人权宣言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条文的逻辑分析,还必须考察其产生的历史条件、政治功能与社会效果。这种将规范分析与历史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论取向,在当时的公法学界颇具前瞻性。
宪法学的独立化是19世纪后期德国法学界的另一重要趋势。在耶里内克之前,宪法长期被视为政治学或国家学的附属议题。卡尔·弗里德里希·冯·格伯恩斯特恩(Carl Friedrich von Gerbernster)等人奠定了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基础。耶里内克的国家学说与基本权利理论,正是这一学科独立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将宪法视为具有特定规范功能的法律文件,认为宪法的核心使命是划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这一问题意识直接来源于19世纪德国宪政实践的困境。
1.3 德意志帝国时代的宪政张力
耶里内克的学术活动时期,恰逢德意志帝国的存续期(1871-1918)。理解这一时期的历史背景,对于把握耶里内克的问题意识至关重要。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体制上呈现出一种深刻的内在张力:它在形式上是一部宪政国家,但实际上却长期维持着非立宪的治理模式。这种张力不仅塑造了帝国政治的基本面貌,也深刻影响了德国公法学的问题意识。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镜厅宣布德意志帝国成立。这一事件标志着德意志民族追求了半个多世纪的政治统一终于实现。然而,这个新生的帝国在政治结构上却是一个奇特的混合体。帝国宪法由俾斯麦主持制定,于1871年4月生效。宪法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由普鲁士王国主导,22个邦国与3个自由市组成联邦。在联邦层面,最高权力归属于帝国皇帝与联邦议会(Bundesrat),而帝国议会(Reichstag)虽然拥有立法权,却缺乏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帝国宰相由皇帝任命,向皇帝而非议会负责,且宰相一职长期由俾斯麦本人兼任,形成了事实上的宰相独尊体制。
这种宪政安排产生了深刻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帝国确实拥有成文宪法,设置了代议机关,承认了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如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这些都使帝国在形式上区别于传统的君主专制政体。另一方面,皇帝保有军事指挥权、宰相任命权、外交决策权等重要权力,帝国议会无权倒阁,政府也不对议会负责。这种“宪法而无立宪”的体制,被同时代的政治观察家形象地称为“半专制”或“官僚君主制”。对于怀抱自由主义理想的德国知识分子而言,这种不彻底的宪政安排既令人失望,又构成了必须面对的现实。
俾斯麦执政后期,帝国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宪法冲突的反复出现。1872年至1879年间,俾斯麦与天主教会之间爆发了著名的文化斗争(Kulturkampf),围绕国家控制教育与宗教事务的权力,双方展开激烈对抗。在这一过程中,帝国议会虽然是立法机关,却主要扮演俾斯麦政策工具的角色,并未能有效地代表不同宗教与政治群体的利益。1878年,俾斯麦推动议会通过社会民主党人法,以防止社会主义运动威胁帝国秩序。这两项政策的推行,都伴随着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引发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批评。耶里内克对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的关注,部分正是源于对这一时期国家权力过度膨胀的警惕。
1890年俾斯麦下台后,威廉二世皇帝执政,帝国的内外政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国内政策上,新皇帝试图通过社会福利立法缓和阶级矛盾,1891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1895年的《残疾与养老保险法》等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然而,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威廉二世时代的帝国依然故我,甚至出现了强化的趋势。1908年发生的霍尔岑多尔夫事件充分暴露了帝国宪政的脆弱性:一名青年试图刺杀反对党的议员,却被当作“爱国行为”受到部分保守派人士的赞赏。这一事件引发的政治争论,揭示了帝国内部对宪政原则的根本分歧。
在民族认同方面,帝国同样面临着深刻的危机。1871年建立的政治统一,并未自动带来文化与认同层面的整合。德意志南部诸邦(巴伐利亚、符腾堡、巴登等)与普鲁士之间,在宗教信仰、文化传统乃至政治认同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天主教与新教的地域分布,与帝国权力的普鲁士-新教核心形成了复杂的张力。此外,大量涌入城市的工人阶级,在工业化进程中经历了深刻的社会疏离,他们对帝国政治体制的认同程度有限。民族统一后出现的认同危机,使帝国统治者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需要强化民族叙事以凝聚人心,另一方面又要压制可能危及其统治基础的社会运动。
正是在这一历史语境下,基本权利问题进入了德国公法学的核心视野。如何看待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效力?基本权利究竟是国家的恩赐,还是公民的固有权利?基本权利条款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在当时的德国并非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关涉帝国宪政走向的现实政治议题。耶里内克的研究,正是在回应这些时代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
1.4 耶里内克研究人权宣言的问题意识
在理解了耶里内克的学术背景与时代语境之后,我们终于可以追问:耶里内克研究人权宣言的真正问题意识是什么?换言之,他为什么要研究人权宣言?他试图通过这一研究回答什么问题?
耶里内克研究人权宣言的直接动因,部分源于他对19世纪欧洲宪政实践的失望与反思。在他看来,19世纪欧洲各国的宪法虽然大多以权利宣言或基本权利条款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的实际效力却大打折扣。许多宪法中的权利宣言不过是一纸宣言,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更有甚者,某些国家的宪法在纸面上承认了广泛的权利,却在实际政治中被轻易践踏。这种“名义宪法”与“实效宪法”之间的落差,使耶里内克意识到,仅仅研究实定宪法条文是不够的,还必须追问: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从何而来?基本权利条款在政治实践中如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一书中,耶里内克明确提出了他研究的基本问题:人权宣言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不同类型的人权宣言在规范结构上有何差异?它们各自承担着怎样的政治与社会功能?这些问题看似是纯粹的历史性或描述性问题,但耶里内克的追问并未止步于此。他更关心的是:人权宣言对于现代宪政国家的构建究竟具有怎样的规范性意义?
耶里内克在人权宣言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论点是区分“宣示”与“授权”。他指出,早期的人权宣言(如美国各州的权利宣言)并非创设权利,而是宣示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或人权,国家不得侵犯。这一宣示性的人权宣言,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一种规范性限制。与之相对,后来的某些人权宣言则采取了不同的定位:它们不是宣示先于国家的权利,而是由宪法赋予公民以特定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授权性”的人权宣言,其规范地位与功能不同于前者。这一区分对于理解人权宣言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宣示性的人权宣言,其效力基础在于自然权利理论或人权理论;而授权性的人权宣言,其效力则完全依赖于实定宪法。
耶里内克的这一区分,实际上回应着19世纪德国法学界关于基本权利性质的根本性争论。在德国公法学界,围绕基本权利的性质长期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自然权利论认为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国家只是“承认”而非“赋予”这些权利;实证主义论则坚持基本权利不过是由实定宪法创设的法律权利,其效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耶里内克既不简单地站在任何一方,也没有简单地调和两说,而是通过历史研究揭示:这两种基本权利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有其表现形态,它们之间的张力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历史现象。
耶里内克研究人权宣言的另一重要问题意识,涉及宪政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他看来,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人权宣言,虽然最早出现于北美,但真正使其产生世界历史性影响的却是法国大革命。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9)成为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宪政运动的范本,各国宪法纷纷效仿,纳入权利宣言或基本权利条款。然而,这种普遍化的宪政模式在移植到不同国家时,必然面临着与本土传统调适的问题。耶里内克详细考察了人权宣言从北美到法国、从法国到欧洲各国的传播与变异过程,分析了不同政治文化背景对人权宣言内容与功能的影响。
在方法论层面,耶里内克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历史-规范性结合取向。他一方面运用历史学的方法,细致考证人权宣言产生的具体历史语境、政治动因与社会背景;另一方面,他又保持着规范性分析的视角,追问人权宣言对于宪政国家的规范性意义。这种将历史研究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他的研究既不同于纯粹的历史叙事,也不同于抽象的规范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方法论取向正是他学术背景的产物:他既浸润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学术传统,又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强调规范分析的影响,同时又对耶林等人的社会学转向保持着开放态度。
耶里内克对基本权利问题的关注,还与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民族国家认同问题密切相关。19世纪德国民族主义思潮汹涌澎湃,民族统一、民族复兴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在这一背景下,基本权利问题不可避免地被纳入民族国家建设的叙事框架之中。一个声称代表全体德意志民族的帝国,是否应当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民族认同的建构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耶里内克并未简单地用民族主义话语包装基本权利议题,但他显然意识到,基本权利问题的讨论无法脱离民族国家的语境。
```mermaid timeline title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生平与时代(1851-1911)
section 早年与求学 1851 : 耶里内克出生于莱比锡 1869 : 进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学 1874 : 获维也纳大学博士学位(23岁)
section 学术生涯 1879 : 巴塞尔大学教授资格 1882 : 维也纳大学副教授 1888 : 海德堡大学教授 1895 : 日内瓦大学客座教授 1904 : 重返海德堡大学
section 同时代重要事件 1871 : 德意志帝国建立 1878 : 社会民主党人法 1890 : 俾斯麦辞职 1904 : 耶里内克出版《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修订版 1911 : 耶里内克辞世 ```
本章小结
本章勾勒了理解耶里内克学术贡献所必需的两重背景:学术传统与时代语境。
在学术层面,耶里内克继承了德国历史法学派对法律历史维度的重视,同时又受到潘德克吞法学精致概念体系的训练,以及19世纪末对概念法学进行反思的方法论转向。他能够在实证主义法学的框架内保持对法哲学问题的开放态度,将规范分析与历史考察相结合,这使他的研究具有了超越同时代大多数德国公法学家的理论视野。
在时代层面,耶里内克面对的是德意志帝国这一特殊的宪政形态:一个在形式上承认基本权利、设置代议机关,但实际上却缺乏有效宪政约束的“半专制”体制。这种体制使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问题成为无法回避的理论关切。耶里内克研究人权宣言,不是出于对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崇拜,也不是出于对抽象人权的道德热情,而是出于对德国本土宪政困境的深刻焦虑。他试图通过历史研究回答一个现实问题:基本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应当处于怎样的地位?它们如何才能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
理解了这些背景,我们才能正确地定位耶里内克的理论贡献。他不是人权观念的发明者,不是自然法的倡导者,而是一位在特定学术传统与时代语境中,对基本权利问题进行系统历史研究的公法学家。他的研究方法、他的核心论点、他未曾解决的问题,都必须放在这一背景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下一章将进入耶里内克关于人权宣言的核心论述,考察他如何分析人权宣言的历史起源与规范功能。